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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结课报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保险学》

姓名:姚婧婧

学号:20141000681

班级:088141

任课老师:张意翔

二零一七年五月零一日

案例一

一、案情介绍

赵太阳和马红梅结婚23年左右育有一儿子赵富帅,但两人已于2016年协议离婚,且儿子赵富帅离婚后由母亲马红梅抚养。离婚2年后赵太阳与李美丽再婚,由于两人没有孩子,李美丽又十分喜爱赵富帅,于是,2017年1月,以母亲孩子的身份为赵富帅投了一份人身安全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受益人指定为其父亲赵太阳。同年6月份,22岁的赵富帅由于参加所在实习公司组织的外出活动,因颅脑重度受伤在车祸中身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但尚未指定受益人。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该案例有两个争议点:

(1)李美丽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将20万元的保险金赔付给赵太阳?

(2)该公司认为该赵富帅并未指定受益人,而保险费又由公司承担,那么保险金理应赔付给公司。那么该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得到的10万元保险金应该属于谁呢?

二、理论分析

(1)本次案例中,李美丽与赵富帅之间是没有保险利益的,他们之间并没有存在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赵太阳与马红梅离婚后,儿子赵富帅被判给母亲生活,所以李美丽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但是赵太阳提出,他是赵富帅的亲生父亲,他们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所以应该具有保险利益,那赵某是否就可以得到这20万元的保险金呢?案件经过审理后,赵太阳并未得到这20万元的赔偿金,因为在本案中,赵太阳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虽然在投保时取得保险人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李美丽,而不是赵太阳。所以只能认定该合同是无效的。

(2)公司为员工投保,公司无法成为受益人的得到保险金。首先,公司没有赔偿请求权。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该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合同的赔偿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享有;其二,公司没有直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通常是亲属或其本人,不可能是公司;其三,公司不能作为受益人。

三、法律条款

(1)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根据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受益人的制定明确规定:“投保人为其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

况下,保险金将会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保险金应该在第二顺位继承人之间分配。

四、案情分析

根据该案例,因为投保人李美丽与赵富帅之间没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赵太阳不能得到20万的保险赔偿金。投保公司虽为投保人但不可能得到这笔10万元保险金,因根据保险法规定,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将以遗产的方式让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保险金将作为遗产根据《继承法》来进行分配。

案例二

一、案情介绍

17年3月,张三先生开了一家制造烟花的工厂,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对该工厂所有的烟花都进行投保,4月份的时候张三先生在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均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订立了火灾保险合同,在A公司的保险金额为40万,在B公司的保险金额为50万,投保时的市价为60万。结果在保险合同签约并生效后,同年的12月份,该工厂发生火灾,所有烟花均在火灾中损失,此时,该批烟花市价经过估计为40万,且在火灾时,张先生花费5万元请人施救,那么A、B两家保险公司应该怎样进行赔偿?张先生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呢?最后在进行保险金支付时,到底应该支付给张先生多少保险金呢?

二、理论分析

张先生虽在A、B两家公司都进行了投保,但是根据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张先生不可能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重复的保险金赔偿,而只能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而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且以实际损失为限,因此,只能根据遭受火灾时的市价40万来赔偿,但同时损失补偿原则中,张先生花费的5万元也包括在其中,因此,A、B两家保险公司一起应该总共赔偿45万元。(1)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回复到守在钱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且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①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事故,依据保险合同有权获得赔偿,保险人也应即使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义务。②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有关费用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之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等。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及两个以上保险人定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重复保险合同条件下,为避免被保险人在数个保险人处重复得到超过损失额的赔偿,确保保险补偿目的的实现,并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而产生了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该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

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三、法律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四、案情分析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中的限制条件,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财产保险以受损标的的当时的市值为限,即以受损标的的当时的市场价计算赔偿额,赔偿额不应该超过该项损失的市价。因此,A、B保险公司会根据市价40万进行赔偿,再包括进行援救时所花费的必要费用5万元,一共赔偿45万。

再根据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中,按照分摊赔偿方式中的比例责任分摊,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支付赔偿,也称为比例责任制。因此: 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40+5)×40/(40+50)=20万元;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

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45×50/(40+50)=25万元。所以,A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保险金,B公司赔偿25万元保险金。最后,张先生总共获得45万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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