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
概念法律含义的函》的复函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14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2.05.23
【实施日期】2002.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海岸线”、
“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的复函
(2002年5月23日国法函[2002]142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国法资函[2002]154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函中要求明确的问题,实质上是“滩涂”与“海域”的划分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滩涂”属于土地;“滩涂”与“海域”的划分,关键在于“海岸线”的划定,属于法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鉴于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建议你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进行充分论证后拿出划定方案,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
(2002年4月19日国土资函[2002]15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在协调有关利用海涂围海造地的管理问题中,对滩涂是土地的一部分,还是海域的一部分,各方分歧很大。我部认为,问题的产生,源于新出台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