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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

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原文】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条例从两个角度明确适用问题:一是调整的区域。明确条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都适用;二是调整的对象。明确条例调整的是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乘坐和管理活动。

一是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城市公共客运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城市公共客运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客运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客运专项规划,科学配臵和利用交通资源,

建立以公共客运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臵模式。城市公共客运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臵,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客运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是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包括的内容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如停车场(站)、调度室(亭)、站台设施、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等。

三是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为促进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近年来行业管理的实际出发,本条例对经营许可、车辆要求、从业人员准人、服务规范、许可转让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是城市公共客运乘坐。本条例对乘客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规定了一些行为,如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吸烟、乱扔东西和污损车内设施等规定。

五是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针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实际,本条例对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设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赋予了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手段。

【原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是

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的方式和含义。

城市公共客运,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轻铁、地铁、轮渡、出租车等所有与城市相关的公共客运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小公共汽车和电车属于公共汽车范畴,包含在公共汽电车当中。

考虑到目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仍是全省最为普遍也是急需立法规范的城市公共客运方式,其他城市公共客运方式不发达,运营和管理制度的差异也较大,因此,本条例虽然在广义上使用城市公共客运概念,但却没有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客运种类进行实质性调整,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所以采用了本条第一款的表述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包含三方面含义:一是在城市内运营;二是运行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取决于行政机关,而非客

运合同双方约定;三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客运服务,承运人须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出租汽车客运也属于公共客运,其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路线、时间等运行的具体事宜取决于乘客的合法要求,提供的应是个性化服务;二是以出租的方式经营,且出租的标的是客运服务而不是车辆,车辆只是用于履行客运合同的工具。

客运合同同时具有租赁合同特征,承运人与托运人同时又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是由个性化服务要求和租权的排他性决定,除非在租人同意,承运人不能同时以该车为第三方提供客运服务;四是出租汽车的运营范围不仅仅限于许可区域内,也可以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异地送达服务和返程捎客。

【原文】第四条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客运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原来由建设部门主管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整体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我省除吉林市等个别地方外,指导监督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职能已经改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基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面的考虑,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只承担对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将具体管理职

责授权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应管理机构承担。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城市公共客运执法的具体职责均由主管部门设臵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行使。

城市公共客运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条例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客运密切相关的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旅游问和价尥酌血干符胁加羊而等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原文】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的性质、地位和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主要职责。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性,这就要求在土地、税收、补贴等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公益事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发展城市公共客运是国务院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客运量大、相对投资小、占有资源少、营运效率高、

污染相对较少和人均占用道路少等优点。据有关专家测算,公共汽车承担着城市80%以上客运量,载客量为小汽车的30倍,占路面积只相当于4辆小汽车或20辆自行车,单位载客量、公里油耗、尾气排放均优于小汽车10倍左右。当前,城市交通供需矛盾日趋凸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从根本上破解城市交通拥挤堵塞状况的必然途径。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就必须着力化解公交行业存在的几个突出矛盾:一是在城市交通状况日益拥堵的情况下,如何为全市人民创造方便、快捷、经济的出行条件;二是如何为公交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公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面对燃油价格持续走高的形势,如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四是如何平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化解这些矛盾,要靠城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条例将出租汽车客运定位为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因为出租汽车虽然已经成为城镇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我国经济、环境、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决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市民出行的普遍选择,出租汽车客运毕竟只是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实际上处于城市公共客运的补充地位。

国务院多次强调城市人民政府在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管理和发展决策行为的约束,避免决

策失误,条例强调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切实对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负起责任。【原文】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客运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发展方向、技术政策,进一步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同时授权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

首先,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发展方向是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城市公共客运的规模化、集约化,有利于增强行业竞争能力,便于政府宏观调控,避免造成运营资源浪费和过度恶性竞争。为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工作,确立经营大运量、高质量公共汽车的公交骨干企业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导地位。目前,我省出租汽车中很大部分是个体经营模式,不利于资源整合。城市公共客运的发展,应当确定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目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服务。其次,明确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

见》 (交体法发[2007]242号)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现有的管理手段,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管理和交通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增加对企业节能降耗扶持条件;在制(修)订相关规章和政策时增加对企业节能方面的要求,以鼓励和引导交通企业节能

降耗。”鉴于国家这一政策,条例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这也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三,对上述事项进行鼓励和引导的责任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研究相关鼓励政策,报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政府不能强制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最终要建立在经营者自愿和依法操作的基础上。

第四,授权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制定规范的目的是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因此,内容应当是与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有关的行为规范,例如车辆的服务设施和标志的管理,车辆设臵广告的管理,服务流程和标准的管理,从业人员的举止和着装管理等行为规范。

【原文】第七条对在城市公共客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公共客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的规定。

条例起草中考虑到城市公共客运是事关民生的重要行业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为了充分调动城市公共客运系统和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制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城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表彰奖励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明

确奖励的原则、种类、条件、程序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原文】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专项

规划并公布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

展目标、规模、优先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接泊,客运设施,线路及站点布局等;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结构配臵、服务场站、科技设施设备建设等。具体内容由省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是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本依据,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取向,决定着城市的发展方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统筹城市交通资源、交通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关系,体现城市公共政策,引导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布局的重要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外交通系统规划;道路系统规划;公共交通系统规划;步行系统规划;自

行车系统规划;停车系统规划;物流系统规划;交通运行组织规划;近期实施规划等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属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

划的范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中对其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如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确定城市于道的红线位臵、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臵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一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人口位臵、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臵、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预测的居民出行量及其分布,统筹安排公共汽电车线路、公交站和出租汽车服务站及其规划用地、出租汽车投放数量和车型结构配臵等。”

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内容复杂,而且,目前我省一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政策和具体措施还很不完善,所以,条例没有一一列举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的内容。为了指导各地今后制定完善的规划,条例授权省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对规划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原文】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其涉及的基础设施用地原则是“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原文】第十条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设施项目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

【释义】本条是对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强制性规定。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大型公共设施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大型公共设施建成后能否得到有效利用,也是城市规划建设整体布局科学、合理、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城市公共客

运功能配套,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由于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涉及很多管理部门,为保证“四同时”,条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

【原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建设以下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一)停车场(站)、调度室(亭);

(二)站台设施(含站台、候车亭、站杆、站牌);

(三)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

【释义】本条规定了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城市公共

客运设施的范围。

停车场(站)、调度室(亭)、站台设施(含站台、候车亭、站杆、站牌)、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等是城市公共客运必不可少

的基础设施,为了保证这些设施的建设满足城市公共客运需要,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这些设施的建设。

【原文】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予以补建。

【释义】本条是有关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管理规定。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涉及的管理主体多,管理难度大,为了形成合力,城市人民政府必须负起组织领导职责。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及时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供人民群众乘坐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客运需要,一般不得移动、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因建设工程确需移动、拆除、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予以补建。

【原文】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释义】本条是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优先权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臵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

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配套设臵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要通过合理配臵公共交通车辆感应信号系统,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臵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三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原文】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设臵,由城市公共客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遵循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布局合理的原则,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

【释义】本条是确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设臵的程序和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设臵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行政等部门共同确定。一般应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所在地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提出建议,建设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提出建议。各部门提出方案和建议,都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符合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布局合理的原则。城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布方案草案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后确定。

【原文】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统一命名。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臵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命名原则、站牌设臵及站牌内容的相关规定。

一是赋予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命名的权力。二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命名遵循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业事业的名称统一命名的原则。条例施行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条例,对已经设立的站点名称进行清理和整顿,彻底解决一些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命名混乱的问题,实行规范管理。三是站牌的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 /T5845.3—2008的规定。站点命名方法:站牌应设在站台前端,其朝向和高度应便于查看,且不应影响乘客集散。线路站点命名应指位明确,导向无误,全市范围内不重名,简单明了,易读、易懂、易记,不因社会情况的变化而改变。(1)优先使用知名度高的地名。(2)知名度相近时,优先使用地理实体较近的地名。(3)一般不用企、事业单位名称。(4)企业出资冠名的车站,应以括注方式标在原有站名之后。(5)不单独使用通名作站名(在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的通用部分为通名,例如商场、体育馆、小街等均没有指位性)。(6)不用

不文明的地名。(7)避免音同字不同的站名。(8)新设站名,不宜使用生僻字地名作站名。(9)站名的地名部分及括注均不宜超过六个汉字。

(10)车站与所用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的距离不宜大于半个站距。(11)不同线路的车站相互距离小于半个站距时,应使用同一站名。(12)

不同线路的车站相互距离大于半个站距时,应使用不同站名(13)在大型路口、环岛、立交桥区及其他大型地理实体周围的车站,应加以注方位。(14)以道路名称命名的车站,宜改用路口名称命名。(15)全市范围内的地名相同的车站,可冠以方位、当地知名较高的地名或所属区(县)名称的专名部分。(16)地理实体已经搬迁者,宜更其站名。(17)少数民族地区,可用双语命名车站。四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内容完整。

【原文】第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后,再申请线路经营许可。

【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应当设立行政许可。

本条的含义:一是赋予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和线路经营许可权力。二是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是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运营许可的必要条件。

【原文】第十七条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授权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具备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应当是规范性的和事先公布的,不得针对具体的申请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三是“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经营所必须的经理人、安全-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服务监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根据企业经营应当具备的服务人员和安全保障人员。如售票员、维修人员等。

四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应提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经营方案,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五是“客运服务”制度是指企业为保障安全,提高公共客运服务水平,维护良好运营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指运输企业保证运输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总称。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未对行政许可的时限另行规定,所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许可时限执行。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原文】第十八条申请线路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运营方案要求,并提交相应材料。

线路运营方案应当包括线路运营协议条款、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要求、经营期限等内容。

【释义】本条规定了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的条件。一是授权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规定客运线路运营方案要求,并可以

针对客运线路不同的特点引导制定不同的客运线路运营方案。这种运营方案应当是规范性的和事先公布的,不得针对具体的申请人提出不同的要求;二是符合线路运营方案是线路经营许可条件之一;三是客运线路运营方案应当包括线路运营协议条款、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要求、经营期限,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具体可由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

【原文】第十九条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

者直接许可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不得以有偿方式进行线路经营许可。线路经营许可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方式和许可的禁止转让性。

一是赋予客运管理机构许可方式的选择权。这有利于综合平衡、合理调配客运线路资源,促进客运线路经营资源优化配臵和优秀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式发展,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公益事业,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避免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服务质量和水平,禁止以有偿方式取得线路经营许可。

三是通过线路经营许可不得转让的规定,保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条件不因为转让而导致受让人丧失经营资格或者不符合开业条件,降低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也防止企业倒卖线路经营权谋取利益、转嫁风险、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021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

0113.面向城市公共生活的街道空间设计探索——以美国的城市街道设计导则为例

0113.面向城市公共生活的街道空间设计探索 ——以美国的城市街道设计导则为例 徐莎莎陶承洁吴立伟、陈韶龄 【摘要】西方城市正着手对其街道空间的形式和功能进行重新评估,以设计导则指导街道空间的设计与质量,使街道对城市整体的投资环境、公共生活产生积极影响。本文通过对美国大城市街道空间设计导则的分析,归纳当前发达国家城市街道设计的关注重点和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塑造宜居城市背景下的街道空间设计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街道空间设计导则公共生活宜居城市 1 街道空间设计的发展历程 相对于“道路”这一标准术语,“街道”在汉语意境中是一个更具生活性的词汇。从词义上看,街道是“街”与“道”的合称,为两边修建有连续不断的房屋建筑的道路。在传统空间意象中,街道两侧的建筑通常为住宅、商店或饭馆,街道是融合日常生活、人行和车行交通的地方。自从1886年1月德国人卡尔·本茨(Karl Benz)发明了人类历史上第一辆汽车,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间,以适应机动车通行要求为重心的道路设计标准日臻完善,而以往那种亲切宜人、界面连续、尺度适当的街道空间则日渐被越来越宽的城市道路所取代。为满足现代城市交通的迅猛发展,传统街道已由社会交往空间变成了交通流动空间。在道路的交通功能逐渐膨大的同时,城市街道的活力正在渐渐消失。 西方国家一直在反思单一的交通功能对城市街道生活多样性的破坏。从上世纪中期雅各布斯对城市街道的研究,到80年代末新城市主义将街道重新定义为一种社交场所,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与城市规划师和建筑师一起,意识到城市街道和城市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希望重塑人们能够面对面交流的城市公共空间,即“市民空间”(Civil Space)。城市街道作为容纳市民公共生活的重要空间形态,其具有多样性的城市公共空间特质逐渐被大众所认知。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 职责 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 质量要求 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

3.3 许可过程资料齐全。 4 工作规范 4.1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 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申请资料包括: (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

燃气业务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参考文本

燃气业务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燃气业务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参 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最高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燃气行业的专项法规。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 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 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以及《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1条款“城镇燃 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 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 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 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

气和人工煤气”。 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对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

对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人类一直以来孜孜以求的探索和实践。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土地的供应越来越紧张,对地下、地上公共空间的利用已经司空见惯,不断拓展着城市有限的空间资源。目前,我国关于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由于公共空间开发投资大、难度高、牵涉关系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应对和处理难度大,因此,加大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出台相应法规,意义重大。本报告将在对城市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市公共空间管理、立法进行建设性的探索。 一、我市城市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目前,我市城市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包括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公共空间的开发主要是户外广告、高空电线等设施。户外广告主要分为:利用户外场所、设施发布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张贴、悬挂的广告;利用交通设施如车站、码头设置的广告。 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包括人防、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其中面积最大的是人防工程。目前,我市已经有近200万平方米的地下人防工程,其中80%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结合开发项目建设,约10%由建设单位结合办公楼、综合楼等建设,还有约10%由人防部门建设。 地下管线也是我市利用地下公共空间铺设的主要设施。目前,我市地下共有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综合管沟、人防等10大类长达14666公里的地下管线,其中排水管道最长,达4442公里;其次是电信管线,长度为3428公里;给水管线长3235公里。为了科学配置这些管线,我市目前还建设了全长10.2公里的“共同沟”,配置了现代化、智能化的监控管理系统,24小时全天候巡回监控工作,一旦有异常情况,信息可立刻反馈到监控室。 由于我市河流众多,隧道是我市交通设施中的重要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甬江隧道和常洪隧道。1995年11月建成的甬江隧道,是我国第一条用“沉管法”修建在软土地基上的大型水底交通隧道,全长1019米,其中水下段420米,采用5节85米×11.9米的钢筋混凝土大型沉管水底对接而成。2002年3月,我市建成常洪隧道,这是国内第一条桩基础沉管隧道,隧道全长3541米,由越江隧道和接线公路组成,车道宽度为3.75米,通行净高为5.0米。 目前,我市正在利用公共空间建造轨道交通。2009年6月27日,我市开始建设轨道交通1号线,线路正线长20.878公里,其中高架站5座,地下车站15座。到2010年11月,1号线一期工程的16个站点已经转入地下施工,部分站点之间已经开始进行隧道施工并实现单线贯通。2010年12月23日,我市又开工建设轨道交通2号线,其全长28.35公里,其中地下线长22.2公里,高架线长5.8公里,设地下站18座、高架站4座。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关于运营服务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天然气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4、我国天然气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上游: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 (2)中游:跨区域管网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3)下游: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 (二)形势研判 1、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地方国企与央企、民营企业) 2、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理顺上下游关系;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制度完善;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 关于燃气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背景) 1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交叉,建设、规划、工商、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等) 2统筹发展、重视规划(部分地区对燃气规划重视程度不够,重复建设、随意建设、设施建设不配套)、 3加强应急储备、健全应急调度制度 4完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明确经营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5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本条例最初命名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6地方燃气管理条例出台早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如何衔接? 例:《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出台,2004年第一次修改;《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门站外适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发布执行;门站内适用本条例),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如属经营行为,则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本条例。(适用环节)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指气质成分、压力、热值)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城镇燃气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经人大审议。提升政府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小结:燃气管理体制的职能分解 一、人民政府:(5项) 1.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 .本行政区域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 (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 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 群众性活动; (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 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管理制度》之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

2018-2019-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word版本 (5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 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 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 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据统计,到201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 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 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

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 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 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 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 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 急保障能力不强。 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 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 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 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 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 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 理不严格。 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 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 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0068.城市设计中街道空间控制引导方法初探

0068.城市设计中街道空间控制引导方法初探摘要:街道作为人们认知城市最直接的窗口,其功能设置与空间环境塑造是城市设计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状街道空间设计中过于简单的分类方法进行反思,对街道空间引导中地块与街道脱节等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其他城市经验和自身项目设计中的一些思考,初步探讨了街道空间的引导方法,提出将街道空间作为一类公共空间进行专门引导的思路,并对具体的控制引导要素和实施操作策略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其他地区城市设计过程中街道空间的引导提供参考。 关键词: 城市设计街道空间引导方法 1研究的缘起 街道空间是感知城市,体验城市的最直接场所,也被人们称为城市中最富有人情味的活动场所之一,为人们提供了购物、娱乐、社交和休憩的功能。但随着现代交通的快速发展,人们熟悉的街道正在逐步消失,继而以城市道路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空间乏味且毫无生气。人行道狭促拥挤,电线杆、垃圾桶等街道设施无序排布,道路上汽车呼啸而过,路侧的建筑隔着宽宽的绿化与透绿的围墙与你遥望,整个街道空间给人一种冷漠的感觉。 简.雅各布斯在她的专著《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中说道:“当我们想到一个城市时,首先出现在脑海的是街道。街道有生气,城市就有生气;街道沉闷,城市也就沉闷。”可见充满活力与生气的街道对一座城市是多么重要。但是为什么现在的城市街道让人感觉冰冷疏远,活力缺失呢,原因有很多,也有许多人做过相应的阐述,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理念上,重车轻人。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提升,道路的畅通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重点关注的内容,道路的宽度取决于机动车的速度,道路越修越宽,人行道越来越窄,立交桥、高架道路成为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与道路相关的建设都是以机动车为中心展开,而对步行其中行人的感受却关注甚少。二是在控制引导方法上,缺乏相应的法规办法作为指导。街道空间与城市广场、绿地一样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无论是城市规划的学科教材还是国家与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都没有对街道空间的设计进行专门的要求,更多的是简单套用道路设计规范和标准,以通畅与效率作为设计的最终目标,忽视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营造。 可喜的是,随着城市建设水平的逐步提升,人们已经意识到街道空间的重要性,尤其是随着城市设计在城市空间塑造方面被广泛重视,从多角度提出了公共空间引导的相应策略,也或多或少的涉及到了城市街道空间的控制引导。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由于街道空间的

城市公共空间防灾避险功能调查与思考

城市公园防灾避险功能调查与思考 摘要: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灾害,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强烈震感。地震发生时,在重庆市不少地区,一些市民产生恐慌心理,陆续来到花卉园避震,深夜高峰期人员达到5万余人,当天打开大门让群众疏散避难的还有鹅岭公园、南山植物园、动物园、石门公园等。在上海延中绿地、陆家嘴绿地和其他震感强烈的城市,大型公共绿地内都站满了从周围办公楼疏散下来的人群。在突发灾难出现时,城市绿地、公园等开敞空间发挥了平常不为人知的重要作用,那就是作为紧急避难场所为大量人群提供庇护。对天津这样一个拥有千万常住人口的大都市,防灾避险工作必须做到“杞人忧天”,必须尽可能合理的建设紧急避难和集散场所。本文调查了天津桥园防灾避险设施和功能,并对周边居民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城市公园防灾避险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城市公园城市开敞空间防灾避险功能紧急集散场所 1.调查前期 1.1调查的起因和目的 5月12日,四川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地震灾害。这一场突如其来的浩劫,使得数万人丧生,数十万人受伤,数百万人失去家园。人类穷其智慧,极尽奢华之能事,用现代高科技一手创造的高楼大厦,瞬间成了葬身的坟墓,灾难的源泉。在那一刻,往日温馨坚固的家园,在大自然的强大而残酷的力量下,显得如此脆弱、如此不堪一击。钢筋混凝土如斯坚不可摧的家园不但没有发挥保护人类的作用,相反,它在某种意义上加剧了灾难的程度。无数血肉之躯葬身其中,尽管党和政府在第一时间组织武警官兵展开救援,但钢筋混凝土制造的废墟加大了救援的难度。而大多数幸存者面临的难题是缺乏安全集散的场所。公园等城市开敞空间在危难之时为很多居民提供了庇护。在突发灾难出现时,城市绿地、公园等凸显城市公共空间的防灾避险功能,发挥了平常不为人知的重要作用。本文对天津近几年新建的为数不多的几座大型公园之一--桥园的防灾避险设施、能力进行了调查。 1.2调查时间和地点 调查时间:2008年5月17日、18日、24日、25日;地点:天津桥园公园。 1.3调查对象或范围 调查对象:公园建设人员、管理人员和游人;调查范围:公园及其周边辐射地带。 1.4调查方法 随机问卷调查。 2.调查结果 2.1基本情况调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编辑本段第三章设施建设

重庆市特色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 2014年12月

前 言 为展现和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地域特色和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特编制《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与标准,在总结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与建设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与公共空间建设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从山体空间、滨水空间和街巷空间等三方面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山体空间整治;5、滨水空间整治;6、街巷空间整治;7、规划实施机制;以及附录。 本导则由重庆大学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提供给重庆大学(单位地址: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邮编:400045),以便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目录 1范围 (3) 2术语和定义 (4) 3总则 (6) 4山体空间整治 (7) 4.1山体空间的分类 (7) 4.2背景山体空间 (7) 4.3城区山体空间 (9) 4.4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 (10) 4.5“四山”地区空间 (13) 5滨水空间整治 (14) 5.1滨水空间的分类 (14) 5.2水体空间 (14) 5.3消落带 (15) 5.4岸线 (16) 5.5滨水建构筑物 (17) 6街巷空间整治 (20) 6.1街巷空间的分类 (20) 6.2车行道路空间 (20) 6.3步行巷(梯)道空间 (23) 6.4街头开放空间 (26) 7规划实施机制 (32) 附录A 条文说明 (33) 附录B 相关参考 (34)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349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 理规定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详 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

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13-12-27 生效日期:2014-4-1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 第八条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的需要。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中心城分区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参照重点地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第一章司乘人员服务标准规范 第一节司乘人员服务规范 l 服务规范就是服务的主体(服务性企业或单位)对服务的客体(服务对象)所提供服务质量的内在标准和外在表现形式,是根据服务对象的基本要求制定的,是服务质量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公共交通的服务规范是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将乘客的各种需求进行整理和归纳,以成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将服务质量具体化、标准化、程序化,便于操作。 公共交通的服务规范主要是对公交乘务人员的服务程序、服务方法、服务语言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 一、首站发车前 I 1、司乘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向调度员报到。 2、按规定佩戴胸卡,领取并核对车票及清洁工具、电脑报站机,签注私款,签票,签路单。 3、提前检查服务设施的完好,搞好车辆卫生,按标准提前进站,车等乘客。 4、报清行车方向,下车迎乘客,售清底票。 5、乘务员在运营中做到站立服务。不得坐乘客座位。 二、坚持三报 l、司机正确使用电脑报站机(使用报话器)。乘务员

必须口报,报站清楚、齐全。 2、报路别、行车方向。 标准:XXX路.开往XXX,请先下后上。 3、预报站。 标准:下一站XXX,请您准备下车。 4、报到达站。 标准:XXX站到了,请您下车。 三、主动售票 l、首站售清底票 标准:乘务员要走下售票台到乘客身边售幕,两名乘务员的车组,两名乘务员同时向车中间绞接盘售票。直至二人会合。 2、中途积极宣传 标准:每站起步后向车内宣传“没有票的乘客请买票”。 3、主动问票 标准:根据上车乘客的人数或特点.有针对性地问票。 4、人多立席售票 标准:车辆满载五成以上时,应站立售票。 5、按规定收取包裹单 标准:在车辆满载允许的情况下,走下售票台,流动售票。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新版解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条例为我省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为什么要对条例作修订? (一)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原《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引导和规范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 2、随着国家能源政策调整,我省城镇燃气的种类已经从以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转变为以天然气为主,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8.8万公里,城镇管道天然气已通达我省475个乡镇。 (二)是与国务院条例相协调的法治需要 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9日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6 年2月6日进行了修改。而我省原条例自2005年颁布以来一直未进行修改,其适用范围、项目核准、暂停供气公告时间等条款、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幅度等规定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亟待修改。(三)是强化燃气安全的迫切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全社会对城镇燃气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加。城镇燃气一头联系国家区域能源管网,一头联系千家万户,城镇燃气安全既事关城镇健康运转和公共安全,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危,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必须得到有效落实。但囿于历史条件,原条例未对此作充分规定,存在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不够细化、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原条例已不能满足燃气行业安全发展的需要,条例修改十分必要。 二、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燃气监督管理体制、安全主体责任、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燃气规划与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城乡供气布局、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等。 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燃气经营的种类、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燃气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燃气质量检测监督、燃气供应保障、价格制度调整事项等。 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燃气企业和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禁止行为,停止供气的情形,拆改室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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