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防止性骚扰政策
执行摘要
1.大学致力为教职员和学生在学术研究及就业方面提供平等机会,不会容许任何形式的歧视或
骚扰。大学将采取任何及一切必需的行动消除及防止在校园内发生任何歧视或骚扰的行为。
2.性别歧视及性骚扰是法律所禁止的。性骚扰一旦发生,会对教职员的工作及学生的学习环境
带来不利影响。
3.大学致力消除及防止性骚扰,特别成立「教育及培训工作小组」,提高全校教职员和学生预
防性骚扰的意识。有关预防性骚扰的教育及宣传工作详见附件一。
4.大学防止性骚扰的政策及程序,列明处理性骚扰的指控或投诉的途径,以及一旦发生性骚扰
时,应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大学清楚表明对防止性骚扰的立场,并设立适当的处理程序,
目的是在大学教职员和学生中,培养有关性别平等及促进互相尊重方面的公义、公平及坦诚
开放的意识。
5.「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负责处理教职员或学生的性骚扰事件的调停及调查投诉等工作。
6.如投诉人只愿以调停方式解决问题,便毋须作出书面投诉。但如投诉人要求大学对投诉展开
调查,则必须提交书面投诉。对投诉展开调查时,须先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须
在特定时限内向「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召集人」)提交实情调查报告。实情调查
报告除其他事项外,亦须包括一项裁定,指出被投诉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7.召集人须将实情调查报告的结果及建议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就实情调查报告的结果,投
诉人或被投诉人将有权向由「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三位成员组成之专责小组提出上诉。
并由专责小组审核调查结果。专责小组之裁定为最终裁定,并须向召集人报告这裁定将向召
集人报告。召集人须向获指派处理有关性骚扰事件的副校长(「获指派之副校长」)呈交最
后报告以作考虑。获指派之副校长在审核报告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有关
的裁决。如性骚扰投诉成立,被投诉人有权向校长就获指派之副校长的裁决提出上诉。
8.如证明涉事的教职员或学生的行为应接受纪律处分,大学有权援引有关的纪律程序,采取适
当的纪律行动,处分有关的教职员或学生。
9.大学内部的任何程序并不影响投诉人直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或警方投诉的权利,亦不影响投
诉人向区域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10.处理性骚扰投诉的流程图见附件二。
2013年12月17日
引言
1.大学致力为教职员和学生在学术研究及就业方面提供平等机会,不会容许任何形式的歧视或
骚扰。大学将采取任何及一切必需的行动消除及防止大学群体中的成员有任何歧视或骚扰的
行为。
2.性别歧视及性骚扰是法律禁止的。性骚扰一旦发生,会对教职员的工作及学生的学习环境带
来不利影响。
3.大学致力消除及防止性骚扰,绝不容许教职员或学生作出任何性骚扰行为。大学防止性骚扰
的政策及程序、处理性骚扰的指控或投诉的途径,以及一旦发生性骚扰时,应采取的适当补
救措施列明如下。大学清楚表明对防止性骚扰的立场,并设立适当的处理程序,目的是在大
学教职员和学生中,培养有关性别平等及促进互相尊重方面的公义、公平及坦诚开放的意
识。
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4.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2(5)条:
「就本条例而言,任何人(不论如何描述其身分) -
a)如-
(i)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
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
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女性会感到受冒犯、
侮辱或威吓;或
b)如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造成对该名女性属有敌意或具威吓
性的环境,
该人即属对该女性作出性骚扰。」
5.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2(8)条,性别歧视的条文适用于男性及女性。上述对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适用于男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况,并可因应情况作出必需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