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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风险规避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

一、企业用工过程中风险规避

由于对法律法规学习研究不够深入,或者根本不了解法律是如规定的,导致不少企业在无意中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以下就几个常见维权漏洞简述之:

1、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没有经过“公示”程序。

结果:导致发生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时,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有苦说不出,并因此败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之规定,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的情况: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3、公示或告知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的。

实践中企业应当在管理制度上进行有效防,对于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除应尽量详细地制定条款外,还应以适当式告知职工,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不会出现员工存在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故用人单位应当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此外,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2、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者用人单位不重视,导致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结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是员工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因此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以及劳动者自身原因如身份证没带等其他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当然万一情况紧急,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及时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提前,在法律上一样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式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率居高不下。

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的对立及经济补偿金纠纷的高发生率。

尽量采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或者采用以职工“辞职”的式取代用

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员工的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自动辞职且企业没有过错的,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能取得员工的辞职书,就可不必支付辞退补偿金。按现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从08年元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期限较长的,而用人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对于有过错的员工用人单位不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全和收集

结果:辞退员工的理由无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认可,最终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在辞退的劳动纠纷中,若用人单位以重违纪或者重失职的理由辞退员工,一旦纠纷发生,用人单位必须对职工的重违纪和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用人单位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类:其一,是员工所违反的用人单位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其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文书等。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人证言证明;(4)有关物证如物品财产损坏之证据;(5)有关摄像监控资料;(6)公司办公会议记录,及其他有效证据材料。

5、资选择工时制度不尽合理,缺少宏观规划。

结果:导致追索加班费纠纷频频发生。

采用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安排员工超出8小时之外工作时,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建议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业务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尽可能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一个加班的问题,所以不需支付加班费,相对来说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而生产线上的员工,则可以实行记件工作制。

需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事先经人社局批准。

6、认为企业给员工提供吃住,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结果:因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引出一连串后续问题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建议,企业设计详细的工资单,将基本工资的各栏列明,其总额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线标准,当然算上扣除项目,列明伙食费和住宿费,最后合计数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但这里面有一点要注意,从员工工资单里面扣除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数额不能过分偏离员工实际消费水平,不然员工可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依职权检查。

7、结语

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目标,但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关爱弱势群体,毕竟劳动者在时间、精力、财力上存在着弱势,可以适时与之进行调解。但对对于无理缠诉者,要依法走完全部程序。

以上都是企业中较常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能给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和在劳动仲裁、诉讼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要善意地提醒一下,这些法和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对企业来说并不一定就能取得最大的效益和社会效果。企业要做的不仅仅是在劳动诉讼中如有效的维权,而是应该把更大的精力放在如更人性化的管理员工、关爱员工、减少员工和企业的对立,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上,这样才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二、试用期的风险防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对员工的试用期约定往往不是很重视,认为可以随便约定试用期限,认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时、不讲理由的辞退试用期员工,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此,就几个应注意的事项做一简要提示:

1、约定试用期限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对该员工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

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要明确所有的招聘条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应当具体化、书面化,由该应聘员工签字确认。招聘员工后,要注意保留招聘时的证据材料。

3、企业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企业常见的违法做法是: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升迁)时,往往还规定该员工在新岗位还有一个试用期,这是不合法的,这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升迁员工时,认为有必要考察该员工能否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可以采用试岗的法。

4、试用期的其他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仅与该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第二,要摈弃“试用期”合格后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当做法。很多企业常见的做法是,在招聘员工后,先不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该员工“试用”合格后,与该员工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极端错误的。员工入职后,如果企业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无论时要解除与该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其一;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得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注意不要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要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辞退试用期员工要有法定理由并将理由告知该员工

很多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时、不讲理由的辞退试用期员工,这是错误的。试用期间,企业在八种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企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

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势必对单位造成很多不利的风险,编者在此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一简要提示:

1、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劳动者)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从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劳动者)造成劳动者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4、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

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四、企业劳动法律风险的应对

一、如在管理中防法律风险

1、企业管理法律风险的时候要用系统性、整体性兼顾的程序防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有专门的人员,有专门的工作流程来进行管理。

2、企业要把防法律风险放在日常管理的每个细节中,当管理企业的时候也兼顾了法律风险的防。

3、企业可以通过部规章制度,在管理企业的同时防、转化、转移、承受法律风险。

二、对企业的建议

1、要有一套劳动规章制度,要涉及到法律规定的面面。规章制度不仅要健全、完善,且不能和法律相抵触。

2、用人单位要有员工手册,用以连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员工。

3、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体系来防自己的法律风险。

4、企业还应有一套法律文本来保证法律合同法的执行,有一套审批的制度和流程,有相应的决策机构。

五、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之异同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之异同在理论和实践中永远是争论的焦点,它们看似相同却又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这两种合同混淆往往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有必要对这两类合同之异同在此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相同之处

1.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只是随着几次工业革命的发展,机器设备大量出现在工作中使劳动者遭受的人身危险性逐渐增大,为保护经济上的弱者,避免企业滥用“意思自治原则”在雇佣合同中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多加强了政府干预,于是便产生了自由协商程序受到限制,合同须以法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为最低基准条款的劳动合同。

2.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3.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相应的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任一从对获得权利均需付出相应的义务,故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不同之处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

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受雇人或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这一点没有差异。而接受劳动的一,在雇佣合同中,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在劳动合同中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属于不要式合同。而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在民法理论上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3.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但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干预较大的合同,在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劳动条件、最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面要受到强行法的较大干预。

4.适用的法律不同

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我国民法与劳动法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合同归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归劳动法调整。法院在审理雇佣合同引起的争议时一般只能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时则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律及劳动法规。

六、企业法律环境分析与对策(HR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近三个年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部分企业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薪资计算问题,或者违法解除合同问题等等,产生了劳资纠纷,对于劳资双产生了很大的伤害,还有很多企业,虽然问题没有暴露出来,可是很多问题压抑在心中,以消极怠工来度日,提不起精神,工作效率低下,上述两种情况,无论是已经走上法庭的,还是在消极混世的,在如今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都将使企业走上危机的边缘,编者从一下几个面,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环境与对策面谈一下个人想法,希望对读者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所启示:

1、人员招聘面的影响与对策

由于劳动合同取向长期化,很多企业已经或者即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招聘环节HR与各用人部门主管(直接决定人员录用),不具备识人和用人能力,不光难以找到合适的人才,还会因为找到不适合人员难以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法律层面我们必须明确使用各类人员,比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退休人员,法律法规是如规定的,如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降低用工成本,衡量用工风险,真

正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纠纷,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法学、管理学和心理学三面知识的综合,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才能胜任岗位工作。

2、员工培训面的影响与对策

同样,员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因为外面各面知识和技术在不断更新,如果企业不注重培训,那个我们的职工队伍就会落伍,带着一个落伍的团队,即时再高的积极性也很难产生高绩效的,最终的后果可想而知。那么如去做好企业培训,一句话,需要学习!

在法律面,法律规定和单位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约定违约责任,并且规定了培训费的围,企业HR应熟悉相关规定,在合法的框架下,做好培训工作。如果在管理和法律层面不知道需要注意些什么,没有很好地规划,那么一面会增加培训成本,还会促使人才流失。

3、绩效管理面的影响

法律规定了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转岗以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给予补偿,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我们需要设置绩效标准,设置考核案,明确规则,建立淘汰激励机制,需要设置系列证据,需要熟练运用这些规则。所以说,劳动合同法促使单位规化管理,否则很难适应。

4、薪酬管理面的影响

在薪酬管理面,企业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很多企业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以为自己没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就是整个薪酬体系出了问题,比如说采用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不知道员工在完成劳动定额以后单价是需要上调的

(1.5倍、2倍或3倍),那么什么是劳动定额,在制定程序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作为企业薪酬管理人员是必须清楚的,否则支付了高工资,在发生劳动争议以后,赔偿支付得更多,起相反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旦不注意这些问题,导致企业败诉以后直接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要么失去专业威信,要么换单位走人,而且国的劳动法规众多,不是零碎学习所能够让你完全掌握的。(建议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如规避风险,其实在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制定等面可以有很多工作可做,看你是否知道里面的玄机,好的薪酬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的作用,相反一次不适时宜的薪资调整会导致更大的麻烦,比如员工感觉不公平,起来罢工等等案例,这些编者也亲身经历过类似情形。里面有很多的技术需要将法律、管理、心理学等知识结合起来运用。

5、企业规章制度面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与以前相比,这明显扩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限制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自由度。

上面所述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上需要有民主程序,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无效,和没有制度一样,无法起到真正的规作用,另外在制度容完整性、动态管

理、及时修订、制度的执行监督部门,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等各个面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对于企业的情况不了解,对于法律规不熟悉,是很难做到的。

最后一个面必须注意,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光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事情,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需要参与的工作,因为各级主管和员工走的最近,最了解员工和工作任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项工作,如果不能得到众多管理者的参与与支持,那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是很难开展的,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战略管理地位必将得到提升,在员工关系管理面是各级管理者的参谋,咨询师。各级管理者在人力资源管理技能面必须快速提升。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时代给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新的挑战,时代要求我们提升工作能力,所以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法律环境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大影响,并结合企业实际,做出应对之策,以维持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七、企业法律环境的变化及趋向

近几年,《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对企业影响甚大。如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如看待新《劳动合同法》等热点问题?未来的法律环境将趋向?本篇引自对著名法学家、多部法律的起草负责人江平教授的访谈笔录:

问:改革30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也接连不断,尤其是在近几年,如《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这些法律对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您怎

么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

江平:过去中国市场经济面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时候无法可依。经过30多年的立法实践,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今已基本不存在。具体而言,市场经济的法律有三个面:

一是市场主体的法律。目前为止,这面的法律已经基本完成。过去按照所有制划分的企业形态,已经根据国际惯例改为按照出资形态进行划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等的出台,给了市场经营者充分的选择。

二是市场自由的法律。市场自由包括财产自由、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市场自由的法律目前大体完善,三大自由基本都有法律保护。例如财产自由面,《物权法》的出台,规定不能随意征用公司财产、私人财产,确认了私人财产的基本权利。《合同法》保证了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的权利。

三是市场秩序的法律。市场秩序在中国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球前列,市场秩序却排在世界100多位。市场秩序的法律主要有三个面的容:一是商业欺诈,包括产品质量、信用、财务报告等面的欺诈。中国的商业欺诈问题十分重,如虚假的商业信息、药品食品质量低劣等。二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在中国已经成为潜规则,是中国市场秩序中的一大顽症。三是商业垄断。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不能垄断。目前,中国的行业垄断十分重,如油行业、电力行业。

自由和秩序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两个面。以美国为主的西最初是市场自由多,秩序少。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美国逐步加强了市场秩序面的法律。中国由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情况是自由不够,秩序也不够。

从最近的立法来看,政府在市场秩序面花费了较大的力气。比如,《破产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就是要解决安全、市场进入、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的问题。在市场秩序的三个面中,商业贿赂和商业垄断本质上是公权市场化造成的。中国市场秩序的完善,关键是解决好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而这恰恰是最难的问题。

总结而言,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主体法基本完备,而市场自由、市场秩序的问题较难解决,关键在于政府如控制手中的权利不被滥用以及政府职能的定位。法律并非越多越好,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高度法治理念,即人权和民主制度以及公权与私权和谐的社会。注:本文摘选自中欧商业评论。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其应对方案(doc 7页)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应对方案 目前企业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尤其用工方面风险。新劳动法出台后,由于员工法律意识的加强,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涉及很多方面的风险,如果事前不对风险的预防和管控,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下面就用工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一、企业用工面临的风险 1、招聘风险: (1)员工身体状况问题,如先天性心脏病、怀孕等; (2)员工能力参差不齐,不能胜任岗位;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招用未办理退工手续的员工,前单位可告新单位(如该员工在原单位重大设备损坏等原因造成原单位经济损失的)。 2、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 (1)连续签定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用工过程中处理不当的风险 (1)按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并计算相应加班费; (2)书面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风险; (3)解除劳动合同承担法律主体和经济风险; (4)违反管理制度处理不当的风险。 4、发生各类工伤的风险 (1)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风险; (2)出差途中发生意外风险; (3)在工作时间,因意外受到事故伤害;

(4)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社会保险缴纳风险 (1)社保缴纳时间的风险; (2)社保缴纳基数的风险; (3)员工流动性大,存在社保缴费后离职的成本; (4)社保报停时间的风险。 二、规避风险措施 1、招聘风险控制 (1)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由专业的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招聘工作任务; (2)要求应聘员工必须资料齐全,并做详细的背景调查; (3)原则让员工做全面的体检,对身体有问题的员工公司承担全部体检费,身体状况正常员工体检费在工资中扣除,应事前讲明。 2、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通过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派遣用工; (2)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和劳动者形成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主体责任; (3)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形成服务关系,规避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 3、纠纷的调解及处理 (1)通过金沙公司的指导收集并保存员工违纪的书面证据; (2)由金沙公司出面处理,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 (3)退回的员工由金沙公司进行处理或解除劳动关系。 4、工资结构的调整降低成本的支出 (1)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把工资进行分解成不纳入工资范畴的项目和一些补贴,降低加班费计算的基数; (2)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5、工伤风险的规避及经济成本的降低

企业用工6大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企业用工风险及其应对策略问题 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风险分析: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3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应对策略: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公示方法与技巧:公司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3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2、对劳动者入职审查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给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风险分析: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企业用工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

企业用工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 摘要:企业用工风险是指企业在整个用工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导 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企业的用工风险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 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客观性。即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也就是说,用工风 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无法回避它,也无法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 段来应对风险,进而避免风险。二是全面性。即用工风险存在于企业用工管理工 作的各个环节,在用工的招聘上、岗位的使用中、各种处理的程序上等用工活动 中均会产生用工风险。三是不确定性。即用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有 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关键词: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对策;分析 1劳动用工风险存在于劳动用工的全过程 1.1在入职阶段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企业在入职阶段就要严格防范劳动用工风险,要紧紧抓住这个风险源头,注 重保全证据,以免因缺乏证据使自身陷入争议中的不利地位。 1.1.1加强入职审查,从源头把控风险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原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防重复用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尤其是身份证,核对身份证或户口本后保留复印件,以免造成社保无法增加或工伤待遇无法审批等一系列问题。 (3)要严格执行入职健康体检,了解清楚劳动者有无潜在的疾病或残疾等,以免造成招工后却无法用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受到医疗期等限制。 (4)劳动者入职时要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其真实可信,以防日后送达相关文本材料不能的问题。 (5)做好入职培训。员工入职(后),必须要学习公司规章制度,企业要尽到告知义务,并留存好学习记录,存档备查,树立证据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时, 便于案件处理。 1.1.2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及时缴纳社保 (1)养成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好习惯,避免支付完全没有必要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咨询、聘请专业人士,设计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具体用工方案,合理、合法的规避因劳动合同内容不当而引起的法律风险。 (2)合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执行以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试用期包括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约定试用期,或者对劳动者先试 用后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规定,超过规 定的试用期时间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的试用期以外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期来保护自身权益。 (3)对新入职人员,企业要及时做好社保增加,在每月不能缴纳社保期间避免办理入职手续,一旦在社保缴纳空挡期出现工伤等,将由单位负担巨额治疗赔 偿费用。 1.2在职阶段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1.2.1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 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序言 先决条件:企业要有效规避用工风险和提升对员工的管理能力,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先决条件。 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是具有准法化的特征,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例如:“不能胜任工作” 的依据是什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由规章制度来规定的。规章制定要具有法律的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制定流程合法、内容合法、公示。 第一部分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招聘员工阶段的法律风险 1、就业歧视风险:招聘广告中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包括乙肝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对策:用人单位不需要设置这些带有歧视性的条件,只要在录用时内部掌握这些条件,并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的相应证明就可以规避以上这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 对策:录用员工的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例如,1、以书面方式告知应聘者信息,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附件1:确认书);2、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 3、劳动者提供虚假证件、证明和虚假信息的风险:虚假的信息可能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 对策:在审核应聘员工所提交的信息后,在录用环节,设计相应的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对重要工作的岗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4、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负有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212609385.html,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李志民 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04期 摘要: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我国建筑业也随之蓬勃发展。然而,在这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何规避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成为了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基于此,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就风险的规避提出了几点相应的预防措施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建筑企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表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近年来,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法律纠纷问题尤其突出,为有效解决建筑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于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的分析,在劳动和就业的日常管理中,建立和完善全面的考勤制度,保障劳动过程和劳动分包过程的合法性,明确责任主体,进而才能有效避免劳动争议。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就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来看,大致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在该阶段,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缺乏准备工作,对对方主体的资格、信用状况和经营范围等了解不充分,导致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得不到证实其次,签订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的执行上,部分人员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导致其在实际工程中无法对合同签订工作进行有效指挥,进而引发法律纠纷。 二、建筑施工企业规避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的途径 (一)完善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完整、劳动合同签订的滞后是导致建筑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对此,应当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改进并尽可能的及时签署合同,以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对此,笔者建议如下:第一、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包括如双方的工作、施工场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等有关事宜;与此同时,将劳动报酬和保险条件纳入合同之中,以避免法律纠纷。以劳动报酬为例: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建设单位需要为其提供劳动补偿。上述程序受法律保护,属于劳动者权益。建筑企业的一些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工资标准,对奖金、加班费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提起诉讼,建设单位必须为他们支付赔偿资

浅谈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内容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法律风险增多。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是预防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自施行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强势主体--企业常常以败诉收场。劳动争议案件的频发增加了企业用工的成本,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企业如何变不利为有利,如何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成了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也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诸多企业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制定了多种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办法。《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用工存在哪些方面的法律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简单的归纳。详见下表: 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 类别风险项目风险环节风险等级 人事制度 招聘制度 入职审查一级 告知义务二级 违法要求担保和押金三级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员工法律依据失效一级培训制度试用期内提供有偿的培训一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一级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 不订立书面合同一级 试用期约定不当二级 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当二级 服务期约定不当二级 劳动合同无效三级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级劳动合同履行 变更劳动合同不当一级 续签劳动合同不当三级 劳动合同解 除 劳动者解除合同一级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级 非过失性解除合同三级 后合同义务四级 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级 其他 商业秘 密竞业禁 止 商业秘密三级 竞业禁止三级 鉴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多样化,本文仅就企业如何通过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有效防范用工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期望能够对企业有所裨益。 一、招聘制度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招聘是企业用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首要环节,招聘制度的完善是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关。通过完善招聘的流程、修订招聘系列表格可以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管理、使企业规避由招聘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入职审查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行业资料:________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2 页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根据国务院23号文的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立健全规章制度。但是,目前随着企业在用工制度进一步改革,大部分企业采用通过中介机构对外招聘人员,这样既降低了用工成本支出,用人机制灵活,而且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灵活,用人单位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还可以转移部份用工风险和转移部份用工风险。但是必须同时看到这种用工方式不可避免带来相当大的安全风险,因为企业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企业自身发生变化。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这样企业对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同的福利待遇;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企业用工风险增加,怎样控制和防范安全法律风险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切实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①《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④《安全生产法》 第 2 页共 12 页

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及应对方案

四川睿华人力资源公司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及应对方案 目前企业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尤其用工方面风险。新劳动法出台后,由于员工法律意识的加强,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涉及很多方面的风险,如果事前不对风险的预防和管控,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下面就用工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一、企业用工面临的风险、规避风险措施、应对预防措施 1、招聘风险: (1)员工身体状况问题,如先天性心脏病、怀孕等; (2)员工能力参差不齐,不能胜任岗位;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招用未办理退工手续的员工,前单位可告新单位(新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赔付比例为损失的70%)。 招聘风险控制 (1)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由专业的四川睿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招聘工作任务; (2)要求应聘员工必须资料齐全,并做详细的背景调查; (3)原则让员工做全面的体检,对身体有问题的员工公司承担全部体检费,身体状况正常员工体检费在工资中扣除,应事前讲明。 制度合理合法的建立 (1)睿华公司指导企业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建立内容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2)睿华公司指导企业对制度进行张贴、公示、培训签到、在规章制度上直接签字,制作员工制度守则,下发并签字,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2、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 (1)连续签定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通过四川睿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派遣用 工; (2)四川睿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劳动者形成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主体责任;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应对方案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应对 方案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及应对方案 目前企业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尤其用工方面风险。新劳动法出台后,由于员工法律意识的加强,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涉及很多方面的风险,如果事前不对风险的预防和管控,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下面就用工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一、企业用工面临的风险 1、招聘风险: (1)员工身体状况问题,如先天性心脏病、怀孕等; (2)员工能力参差不齐,不能胜任岗位;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招用未办理退工手续的员工,前单位可告新单位(如该员工在原单位重大设备损坏等原因造成原单位经济损失的)。 2、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 (1)连续签定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用工过程中处理不当的风险 (1)按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并计算相应加班费; (2)书面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风险; (3)解除劳动合同承担法律主体和经济风险; (4)违反管理制度处理不当的风险。 4、发生各类工伤的风险

(1)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风险; (2)出差途中发生意外风险; (3)在工作时间,因意外受到事故伤害; (4)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社会保险缴纳风险 (1)社保缴纳时间的风险; (2)社保缴纳基数的风险; (3)员工流动性大,存在社保缴费后离职的成本; (4)社保报停时间的风险。 二、规避风险措施 1、招聘风险控制 (1)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由专业的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招聘工作任务; (2)要求应聘员工必须资料齐全,并做详细的背景调查; (3)原则让员工做全面的体检,对身体有问题的员工公司承担全部体检费,身体状况正常员工体检费在工资中扣除,应事前讲明。 2、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通过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派遣用工;

用工风险及防范措施

常见的用工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关于工伤 1、描述:员工发生工伤后,①轻者门诊:一般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即可;②重者住院:伤者通常会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评级,如伤残评级达10级员工未买社保,则公司承担12个月补偿金,如有买商业保险,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比例支付给公司。如有购买社保则由社保基金和公司共同承担,具体如下: 2、风险:员工没有足额买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除需承担公司支付部分外,还需承担社保基金差额部分。 3、防范措施:1、从源头上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2、员工购买社保或商业保险。 二、关于工作时间、加班与带薪年休假 1、描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司目前暂未实施带薪年休假,已发生的几起劳动纠纷中员工都有提出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补偿,高温补贴等。 2、风险: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则会提出带薪休假工资补偿。 3、防范措施:关于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在工资单内写明。 三、关于员工违规处罚 1、描述:目前车间员工违规处罚或质量考核没有让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甚至有收现金处罚的情况。 2、风险:对于相关处罚员工事后反悔,不承认,容易发生纠纷。 3、防范措施:按规定所有涉及到员工考核处罚都应留有记录,让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关于辞退或开除员工 1、描述:员工因违规被强制辞退或开除。 2、风险: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员工提出解除合同补偿。 3、防范措施:口头沟通员工自行辞职。 以上是目前经常发生的用工风险,需秉承“优先沟通协商”的原则,与员工私下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司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课程背景】 任何管理者首先都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人是企业的第一大成本,如何有效地选择、开发和规划人力资源,是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今天 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 我们必须彻底解决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困境,使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有序而有效的顺畅状态,提升人的资源性,资本性,功能性,使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能重视与发展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真正成为企 业成长的左右手! 【课程目标】 迅速明白:任何管理者首先都要了解劳动用工的风险; 马上掌握:劳动用工风险的应对实战技术与方法技巧; 主动配合:管理团队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 战略提升:树立有效的前瞻性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理念; 【课程特色】 运用互动案例导入课程,更为实效地帮助参与者体验课程核心要义; 大量的实践案例分析及小组互动,更为直观地帮助参与者领会课程思想; 区别于市面上的其它课程,更为实战,更为直接地点出课程精髓; 咨询和顾问企业的实例,结合了私民企、国企、外企等深度案例来阐述;【课程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储备培养干部、候选晋升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管理专职人员、一线管理人员、直线经理; 需要提升管理能力的相关职场人士等。 【课程形式】 现场讲授、小组讨论; 互动交流、案例分享、情景分析; 角色体验、实操练习等。 【课程时间】 全面精讲版:2天; 重点浓缩版:1天。

【课程大纲】 第一讲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与分析 一、劳动用工的风险 1、什么是劳动用工风险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面面观 2、为什么会有劳动用工风险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二、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发展历史 3、劳动用工风险的制约因素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制约因素变化 三、劳动用工风险的分析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原因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原则 4、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方法路径 5、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误区 四、新时期劳动用工环境的发展变化 1、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2、国家政策导向的发展变化 3、企业经营与竞争的发展变化 4、劳动员工特点的发展变化 5、工作岗位特征的发展变化 第二讲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用工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 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社会保险法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二、编制签订劳动合同管理 1、用工形式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小时工的新法适用 2、工时制度 【课程中间,案例分享】采购员的劳动争议

课题论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规避用工法律风险

73993 人力资源论文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规避用工法律 风险 一、新劳动法实施背景下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为了更好地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谐用工关系,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渐将其完善。尤其是在新劳动法的实施运行之后,加速了传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但其所面临的现状仍是不容乐观。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未得到有效的保护 根据相关统计,在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企业用工合同签订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与此同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用工争议比例仍旧居高不下,这就导致了由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对企业正常的人力资源工作造成影响。

(二)人力资源管理未能够实现现代化 据有关数据统计,近几年企业由于劳动争议而败诉的比例高达70%以上,而通过对其进行抽样分析发现,除了由于用工合同所导致的纠纷之外,很多情况却是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未能够将应该执行的程序做到位,使得很多相关流程没有留下足够的证据,因此导致其在诉讼中败诉。因此,在新合同法不断提升劳动者自身地位的情况下,企业应不断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创新,从而使其更加程序化、现代化。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较为短期,影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从目前企业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多数是签订的短期即三年之下的合同,虽然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后,这种现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但依旧未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短期合同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来说,都有非常不利的影响。一方面,短期合同影响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使得其失业风险增大;另一方面,短期合同使得企业无法对劳动者实行持续的人力管理投入,从而让对其长期战略的发展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所面临的用工法律风险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企业要运行,就要聘用员工,用工风险必然存在,下面就如何规避用工风险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在一个企业里,只要规章制度合法合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运营和执行的准则,因此制定规章制度程序要合法合规,内容也要合法合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则要顾问律师或专职法务人员才好判断,制定程序方面,则企业人力资源人员就可掌握,具体而言,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执行,比较简单的做法就是每项制度的制定应取得工会的认可,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 企业规章制度涉及聘用、培训、劳动合同管理、休假考勤、社保、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员工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印章管理、文件管理、会议制度、接待安排、资产管理、宿舍管理、食堂管理、消防安全、门禁制度、网络管理等等。 # 二、尽职调查、劳动合同签订方面 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如人力有限,可只针对重要职位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人力资源部可以打电话或前往离职企业了解该待聘员工的离职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未了解的劳资纠纷,以便降低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条款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避免出现条款无效的情况。 三、做好入职培训工作 员工入职时,必须要学习公司规章制度,每次学习都要有员工对学习内容进行书面确认,以便尽到企业的告知义务,存档备查,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案件处理。 四、准时发放工资、提供福利、为员工购买社保 如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提供福利,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认可,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公示公告。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因不重视、不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欠缺证据意识,导致在遇到劳动争议时维权成本很高。 许多劳动纠纷案件中企业败诉并非源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守《劳动合同法》,而是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则在认识方面出现了偏差。所以学习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对企业规范管理有所裨益。 营造和谐、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让员工身心愉悦的开展工作,从而充分发挥员工潜能,推动企业良性、快速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是每一个企业管理者的工作目标。 【课程收益】 ●了解并学习人力资源六大模块风险规避 ●了解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了解员工劳动关系的工作技巧 ●了解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有效调整用工关系.完善管理手段 ●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劳动争议 ●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培训对象】 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HR管理相关人员 【培训时间】

全面精讲版:2天 重点浓缩版:1天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招聘录用风险 ?规避招聘中的“陷阱” ?避免就业歧视 ?抵御就业欺诈 ?把好入职体检关 ?避免连带赔偿责任 ?录用通知书的发放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 ?合同的主体.内容与期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处理 第二部分:警惕试用期陷阱 ?如何约定试用期 ?约定试用期的方式 ?试用期条款的内容 ?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小组讨论 ?试用期内的解约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管理误区 ?单方面“延期转正”或“提前转正”?试用期满后迟迟不给劳动者“转正”?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工伤风险规避研究

企业工伤风险规避研究 【摘要】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企业与职工对个人权力和责任划分得更加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和2011年1月1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企业运营过程中工伤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经过对内资和外资企业调研后,开发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工伤风险规避办法,将工伤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找出一条自我保护的途径。本文化利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面,以案例说明的方式加以阐释,同时制定出实现工伤成本最小化的实施方略;从而为企业降低人力成本提供了实操性极强的方案。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工伤责任险 1.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 1.1工伤认定 企业业应该明确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当工伤发生时,现场人员和直接领导应该立即作好现场记录和人员的救济冶工作,并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应该立即准备上报材料并做好原始事件与数据的采集,并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1。2工伤的赔偿 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企业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组织治疗和保险手续办理事宜.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轻伤员工可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重伤员工将一当地工伤等级鉴定部门做工伤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当地工伤保险部门将从工伤基金中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伤残员工离职时,企业要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细则见下表,以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试行办法》为列. 2.避免工伤所应采取的措施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应该如何规避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应该如何规避 企业用工管理中,对于员工入职手续的规范往往很不在意,以为入职后定时与员工签订合同、代缴社保就万事无忧,须知,单位后 续的用工风险多在此时就埋下了伏笔。 1、入职审查中,需明确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以及是否负有 竞业禁止义务。 因此,企业招用新员工,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首次入职或确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劳动者签订相关承诺条款,并约定如公司因此而承担责任,劳动者应当全额赔偿。 另外,如劳动者本身负有竞业禁止业务,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用此类人员,也极易引发纠纷。因此,在入职阶段,有必要调查 劳动者本身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考虑到劳动者本身一般不会主 动提起,因此有必要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即保证本身不负有竞业 禁止义务,如因违反义务造成其他单位损失,企业不承担责任,如 承担责任,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劳动者入职后,企业一般与之约定试用期,如果未能通过试用期,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许多企业并不注重试用期考 核程序以及录用条件,在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直接提出 解除合同而不能够同时拿出相关证据及清晰的录用条件,导致双方 极易发生纠纷。 因此,为了使得试用期制度能够有效起到筛选人才的作用,企业应当明确试用期考核及录用条件,并注意保存相关程序。 3、告知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的规章制度如想有效地应用于日常管理,应当履行合法的制度程序以及公示义务。对于新进员工而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 学习相关规章制度,但是一般情况下,仍以员工自主学习为常态。 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的公示就尤为重要。

经营风险的特点 因为这种风险不但影响公司在国内的经济行为与效益,还直接影响公司在海外的经营效益或投资效益。 (1)它带有主观意识。 因为它取决于在一定时期内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动量的能力,而公司预测这种能力是干差万别的。 (2)它不包括预测的汇率变动。 因为公司管理当局或广大投资者在评价预期收益或市场价值时,已把预期汇率变动考虑进去了。 (3)其风险影响比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大。 《金融危机下企业风险防范与财务管控》 当前金融风暴已严重冲击全球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常常使用经营杠杆来衡量,经营杠杆的大小一般用经营杠杆系数表示,它是企业计算利息和所得税之前的盈余 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之间的比率。 第一,它体现了利润变动和销量变动之间的变化关系; 第二,经营杠杆系数越大,经营杠杆作用和经营风险越大; 第三,固定成本不变,销售额越大,经营杠杆系数越小,经营风险越小,反之,则相反; 第四,当销售额达到盈亏临界点时,经营杠杆系数趋近于无穷大。 企业一般可通过增加销售额,降低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等措施来降低经营杠杆和经营风险。 猜你喜欢: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课程背景】 ?任何管理者首先都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人是企业的第一大成本,如何有效地选择、开发和规划人力资源,是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今天 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 ?我们必须彻底解决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困境,使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有序而有效的顺畅状态,提升人的资源性,资本性,功能性,使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能重视与发展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真正成为企 业成长的左右手! 【课程目标】 ?迅速明白:任何管理者首先都要了解劳动用工的风险; ?马上掌握:劳动用工风险的应对实战技术与方法技巧; ?主动配合:管理团队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 ?战略提升:树立有效的前瞻性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理念; 【课程特色】 ?运用互动案例导入课程,更为实效地帮助参与者体验课程核心要义; ?大量的实践案例分析及小组互动,更为直观地帮助参与者领会课程思想; ?区别于市面上的其它课程,更为实战,更为直接地点出课程精髓; ?咨询和顾问企业的实例,结合了私民企、国企、外企等深度案例来阐述;

【课程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储备培养干部、候选晋升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管理专职人员、一线管理人员、直线经理; ?需要提升管理能力的相关职场人士等。 【课程形式】 ?现场讲授、小组讨论; ?互动交流、案例分享、情景分析; ?角色体验、实操练习等。 【课程时间】 ?全面精讲版:2天; ?重点浓缩版:1天。

【课程大纲】 第一讲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与分析 一、劳动用工的风险 1、什么是劳动用工风险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面面观 2、为什么会有劳动用工风险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二、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发展历史 3、劳动用工风险的制约因素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制约因素变化 三、劳动用工风险的分析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原因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原则 4、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方法路径 5、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误区 四、新时期劳动用工环境的发展变化 1、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2、国家政策导向的发展变化 3、企业经营与竞争的发展变化 4、劳动员工特点的发展变化 5、工作岗位特征的发展变化 第二讲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用工风险防范

关于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的通知函

关于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及规范人力资源管 理的通知函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关于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的通知函x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代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感谢赵总及各位同事在管理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人力资源部的李光及环保所属各站的站长和核算员,再次对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顺畅的沟通表示感谢。 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杜绝因用工风险导致的企业财产损失,现对中油洁能所属各站可预见的劳动用工风险做如下告知,供参考。 一、可预见劳动用工风险及管理建议 1.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签订现状 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新员工入职三个月之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未固化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由员工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双重劳动关系无补充协议。 退休返聘员工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劳动合同未签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双重劳动关系员工和退休返聘员工,存在出现工伤没有办法使用工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等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管理建议 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双重劳动关系和退休返聘员工建议逐步替换,或者通过补充协议来进行风险规避。 2. 保险管理 保险参保现状 保险参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员工入司未参保五险一金。

企业用工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企业用工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第一章影响与风险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公司管理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变化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变化: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保护条件等内容必须明确,且变更岗位必须协商一致;2)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变化:一个月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面临两倍工资赔偿的风险; 3)试用期运用变化:试用期的约定期限变化,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时试用的处罚等; 4)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变化: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合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由职代会或工会审核通过并公示等; 5)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变化: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等;6)劳务派遣运用与限制变化:如订立两年合同,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7)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变化:职员解除合同变得更加容易,企业解除合同更加困难,风险加大; 8)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变化:除按第三十七、三十九条解除合同的,其他由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甚至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的,都需支付

补偿金;且在不及时签定劳动合同等情况下,还会面 第1/13页 临双倍支付工资等风险; 9)员工辞职条件变化:如试用期提前三天,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等; 10)违法行为惩罚标准变化:不及时签定合同或不依法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况下,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 第二节、公司面临的成本风险: 1、无固定期限风险:劳动合同签定期限增加,次数减少,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性增加,不及时、依法签定合同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风险增加; 2、试用期风险:试用期的约定及违约处罚标准更加明确,违约金风险增加; 3、解除合同风险:主动对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增加,合同违约的赔偿金额增大,违约金风险增加; 4、索赔风险:公司对职员的约束大大降低,违约金限制失去效用,有可能导致流失率增加,从而导致职员索赔增加; 5、操作风险: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更加详细完善,薪酬、地点、岗位等均需明确,对公司的灵活管理限制增大,用工随意性受限,违约可能性增大,违约金可能增加; 6、社保风险:对社保的购买及违规的处罚及标准更加明确及严重,赔偿金额及违约金可能增大;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

一、企业用工过程中风险规避 由于对法律法规学习研究不够深入,或者根本不了解法律是如规定的,导致不少企业在无意中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以下就几个常见维权漏洞简述之: 1、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没有经过“公示”程序。 结果:导致发生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时,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有苦说不出,并因此败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之规定,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的情况: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3、公示或告知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的。 实践中企业应当在管理制度上进行有效防,对于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除应尽量详细地制定条款外,还应以适当式告知职工,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不会出现员工存在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故用人单位应当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此外,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2、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者用人单位不重视,导致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结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是员工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因此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以及劳动者自身原因如身份证没带等其他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当然万一情况紧急,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及时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提前,在法律上一样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式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率居高不下。 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的对立及经济补偿金纠纷的高发生率。 尽量采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或者采用以职工“辞职”的式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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