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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审核审批

第四节决定

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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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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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七章行政强制

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

第八章期间和送达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

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

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

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九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

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案件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单》。酽锕极額

閉镇桧猪訣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三章回避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城

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回避决定作出后,城管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工作。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

的,应当说明理由;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四)填写编有号码、盖有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由城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交当事人签收;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五)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当日或者次日,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在单位备案。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第五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

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立案。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立案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据要求,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或者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城管执法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有

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出证日期及证据出处等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第二十六条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

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第二十七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时,应当当场清点。由当事人和城管执法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交当事人。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及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等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第三节审核审批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

准;

(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

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前,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

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至三日。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

第四节决定

第三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对对案件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

第三十三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

第三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

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

第三十五条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

第三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

(一)依法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县城管局舒勇 2009年,是我县“项目建设服务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常态工作机制,同时理顺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过调研,现将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县城市管理局设一室二科,为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和法规宣教科,根据相关职能设七个二级机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维护处、渣土管理办公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广告管理办公室。 城市管理工作是打造优良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城管各部门通过艰辛的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大城管”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网络不断向纵深延伸为充分调动城管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发展,县城管局在完善县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各乡镇设立了城管中队,城市管理工作向全县推进,同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局领导不定期检查、局督查室日常督查、二级机构自我督促的“三级督查”工作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有效协调下,县城管局与其他一些相关部门有机联动,共同推进城管执法工作,

解决了过去部门间执法职责交叉、单打独斗、衔接不顺的弊端;与高塘岭镇政府联合,建立了城市管理与社区联动工作机制,使城市管理深入到县城每一个角落。 2.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城管难题 如通过疏导与执法相结合,控制流动摊担的无序蔓延,尝试摊点管理新途径,在电子街等地设臵早夜市摊片,引导民众规范经营,有效改善了以前零散、混乱的局面。又如在环卫方面率先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很好的解决了城区面积迅速扩大与清扫管理严重滞后的矛盾。又如城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背街小巷、无人管理的小区等垃圾乱扔乱丢、管理乏力的问题。 3.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人性化,执法效率不断提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望城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疏堵结合,取消了每月立案罚款的硬性指标,强调办案质量,实行“首犯不罚制”,教育、警告与处罚相结合,去年办理的497例案件中,没有一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有效保证了城市管理良好畅顺的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执法依据不足,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 虽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城市管理缺乏一部高效、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综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支撑,因此给我们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造成了执法难

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最新)

汝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考核办法 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现代化、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努力把汝州打造成干净有序的魅力城市,结合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直局委 住建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广局、环保局、教体局、信访局、交警大队、公路局、广电总台、市场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二)街道办事处 风穴路街道办事处、煤山街道办事处、洗耳河街道办事处、钟楼街道办事处 (三)企事业单位 市供电公司、市邮政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新奥燃气公司 考核对象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量化、数据考评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周通报、月考核、年总结的原则。 三、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 (二)接受市监督指挥中心派遣,及时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的属于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部件、事件问题,做好处置工作。 (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数字化管理机构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考核标准 以《汝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手册》中的事部件处置时限、立案、结案标准为依据,考核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考核内容 (一)考核类型及分数设置 目前各责任单位考评总分值为100分,考评成绩包括:各 单位常规案件80分,社会反映案件5分,返工案件0分,专 项督办案件5分,超期未处置案件0分,案件量指标10分。 (二)指标计算办法 (1)常规案件:即信息采集员巡查发现上报的案件,以月 结案率和按期结案率为依据进行考评。 结案率=常规案件结案数÷常规案件应结案数。 按期结案率=常规案件按期结案数÷常规案件应结 案数。 各责任单位常规案件得分=按期结案率×50+结案 率×30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 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的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系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以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为论述点,对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城市环境。 标签: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直接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社会文明程度.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大到生存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涉及千家万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开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日益重要。?一、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综述? (一)城市承载功能不足,总体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大量人口从农村集中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新增人口的整体素质与城市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上,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达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类岗位的技术要求;文明修养上,观念意识、言行举止等诸多方面,层次较低.? (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命令与依法管理并存、严格执法与暴力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主要表现在,是管理观念上的“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还未真正扭转过来,还未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隔、纵横交错,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中往往相互推诿,削弱了行政效率。城管部门责大权力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执法手段上的不足。城管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实施措施. (三)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建设现代化城市必然需要文明程度较高的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然而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流动人群多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当个人私利受到影响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约束机制难以形成。?二、应对措施初探?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服务性等特点,我们应当从宏观的角度,以开阔的视野去看待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提高执法效率,全面提升执法水平。?(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就是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它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将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到处理城市各类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强化执法力度,尤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公正,杜绝情绪执法、人情执法;二是要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并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有效约束执法行为,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管理对维护城市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城市政府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以法治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破除重建轻管的传统观念,实行建管并重,突出城市管理,在强调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到位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城管网络体系。?(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善执法环境 着力发挥宣传教育对预防违规、违章现象发生、赢取公众理解与支持、改善优化执法

数字化城市管理岗位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1、监督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的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 (2)负责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现场信息和处理信息的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随时掌握城市管理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实施对本区城市管理方位、全时段的实时监控。 (3)负责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整理、分析,对城市管理状况以及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4)负责领导和管理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负责城市管理监督员的配置、招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5)负责区城市网格管理信息平台和呼叫中心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支行维护管理体系。 (6)负责受理、接听、接转和反馈群众通过投诉、举报、便民电话、政风行风热线、市长信箱等渠道反映的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监督指挥中心主任职责 (1)主持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的全面工作。 (2)负责抓好队伍的职业道德、思想作风、组织纪律、业务效能和团队精神

建设。 (3)牵头制定监督指挥中心的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落实。 (4)负责重大或职能交叉投诉问题的组织调查、现场勘验和协调处理。 (5)负责与相关责任部门的协调工作。 (6)主持中心每周例会,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汇报中心整体工作运作情况。 (7)完成上级交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各项管理工作,主任外出时受主任委托负责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2)参与中心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各项方案、计划、制度、通报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 (3)主抓业务工作,负责监督中心平台相关业务工作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5)落实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4、办公室 (1)负责文秘、督查、宣传、信息、信访、机要、档案、保密及印章的保管使用等工作; (2)负责人事工作;负责财务工作; (3)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行政管理)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 (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长指定不少于二人的本案办案人员。 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领导审核。 七、调查取证 (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

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正是适应了城市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由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核心是,由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中行使城市过去若干个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最初的试点城市的星星之火,到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燎原之势发展非常迅速。截至 2006 年底, 除经国家批准的 23省、自治区的 79 个大中城市和 3 个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外, 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 又批准了 200 多个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今已发展到几十万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 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一条:单位或 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

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为切实增强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充分借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测评标准和总结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坚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生成分值与市级各专业部门检查数据量化分值相结合; (三)坚持全面覆盖、全面检查、精准考评; (四)坚持统一标准,强化监督考评。 二、考评对象 市四区人民政府,金川、如意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考评依据 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检查工作手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呼和浩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呼和浩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市貌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市貌道路检查评分办法》以及《呼和浩特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四、考评内容及分工 (一)考评内容。考核工作围绕数字城管系统业务管理,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青城驿站(公共卫生间)管理、爱国卫生工作、园林绿化环

境卫生秩序管理、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市政、管线、道路设施监管、各类施工工地管理和市媒体曝光及提督案件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二)考评方式。考评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考评采用百分制,以数字化城管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专业部门检查考评以及上级部门批示、督办、提督案件完成情况和媒体曝光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分为东部城区(新城区、赛罕区、如意工业园区)和西部城区(回民区、玉泉区、金川工业园区)两个区域类别,每月按照各地区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三)考评分工及分值。 1.数字城管系统业务管理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考评,满分40分; 2.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支队负责考评,满分10分; 3.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和青城驿站(公共卫生间)管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市青城驿站管理中心负责考评,满分10分; 4.爱国卫生工作由市爱卫办负责考评,满分10分; 5.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管理由市绿地广场景观管理局负责考评,满分5分; 6.小区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由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负责考评,满分10分; 7.市政、管线、道路设施监管由市市政公用设施和管线管理局负责考评,满分5分; 8.各类施工工地管理由市城管监察二、三支队负责考评,满分5分; 9.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日常监督考评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挥部负责考评,满分5分。 (四)扣分事项。 1.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完成的,每件扣5分; 2.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批示事项未完成的,每件扣2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 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 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

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解决方案

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解决方案

目录 1方案概述 (1) 1.1建设背景 (1) 1.2系统发展简介 (1) 1.2.1 某区网格化管理 (1) 1.2.2 某市西城区“四位一体”综合指挥平台 (2) 1.3建设目标 (4) 1.4系统设计思路 (6) 1.5建设原则 (8) 1.5.1 先进性 (8) 1.5.2 可靠性 (8) 1.5.3 经济性 (8) 1.5.4 扩展性 (8) 1.5.5 易用性 (8) 1.5.6 资源共享 (9) 1.5.7 量身定制 (9) 2系统结构 (10) 2.1管理体制建设 (10) 2.1.1 数字城管新模式 (10) 2.1.2 创建两个轴心的城市管理体制 (10) 2.1.3 新模式再造城市管理流程 (11) 2.2核心应用系统 (12) 2.2.1 无线数据采集子系统 (12) 2.2.2 呼叫中心受理子系统 (12) 2.2.3 协同工作子系统 (13) 2.2.4 大屏幕监督指挥子系统 (13) 2.2.5 视频监控子系统 (13) 2.2.6 指挥调度子系统 (15) 2.2.7 视频会议子系统 (16) 2.2.8 评价统计子系统 (16) 2.2.9 地理编码子系统 (16) 2.2.10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17) 2.2.11 应用维护子系统 (17) 2.2.12 数据交换子系统 (17)

2.3拓展应用系统 (18) 2.3.1 城市部件在线更新子系统 (18) 2.3.2 专项普查子系统 (18) 2.3.3 工地管理子系统 (18) 2.3.4 GPS监控指挥子系统 (18) 2.3.5 移动执法子系统 (18) 2.3.6 移动督办子系统 (18) 2.3.7 业务短信子系统 (18) 2.3.8 数据挖掘子系统 (19) 2.3.9 公众信息发布子系统 (19) 2.4整合已建视频监控系统 (19) 2.4.1 整合模拟视频监控系统 (19) 2.4.2 整合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20) 3系统建设 (21) 3.1平台建设 (21) 3.1.1 门户集成平台 (21) 3.1.2 管理系统平台 (21) 3.1.3 空间可视化平台 (21) 3.1.4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21) 3.2数据中心建设 (21) 3.3标准化建设 (22) 3.3.1 管理标准 (22) 3.3.2 技术标准 (22) 3.3.3 数据标准 (23) 3.3.4 作业标准 (23) 3.4应用系统建设 (23) 3.4.1 “四位一体”门户系统 (23) 3.4.2 城管监督指挥系统 (23) 3.4.3 城管GIS辅助分析系统 (23) 3.4.4 城管部件在线更新系统 (24) 3.4.5 政府值班系统 (24) 3.4.6 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 (24) 3.4.7 突发事件系统 (24) 3.4.8 GIS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系统 (24) 3.4.9 预案管理系统 (24) 3.4.10 突发事件案例管理系统 (24) 3.4.11 法规资料系统 (24) 3.4.12 信息收发系统 (25)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审核审批 第四节决定 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 Ze/r' 、.、、 听证程序 >: 第六章 第七章行政强制 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 第八章期间和送达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 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 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 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九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 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案件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单》。酽锕极額 閉镇桧猪訣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三章回避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范本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手册 程序篇 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 第五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 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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