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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劳动合同制工人暂行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劳动合同制工人暂行管理办法》、《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长府[1986]87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5.14

【实施日期】1986.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劳动

合同制工人暂行管理办法》、《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

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5月14日长府〔1986〕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推行劳动合同制是现行劳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我市劳动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经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拟制了《长春市劳动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

行。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人事局反映,以便使其不断完善。

长春市劳动合同制工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现行用工制度的改革,打破“铁饭碗”、“大锅饭”,更好地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调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做到能进能出的一种用工制度。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主人,与固定工人享有同样的政治待遇。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驻长部队(以下称用工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第二章招收和录用

第五条用工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招收。

第六条招收合同制工人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只限于国家规定的行业和工种,必须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口、粮食关系。必须改变者,要符合国家和省的在关规定,凭市劳动人事部门劳动调配手续办理。

第八条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经考核合格录用的合同制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行一份(样式另发),并由市、县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合同制工人调配手续,同时发给《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手册》,记载工龄和投保年限,作为退休养老待遇的凭证。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明确责、权、利。违反上述原则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废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合同期限,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可签订长期合同(不规定合同期限)和短

期合同。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合同,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手续,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直接办理。

第三章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用工单位可以终止和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合同期满,生产、工作不需要的;

3、企业关、停、严重亏损或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的。这类企业应首先采取积极措施,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调剂安排。重新安排的工人应与新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调剂安排不了的,可转当地劳动服务公司重新介绍就业;

4、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合同规定,医疗期终结仍不能工作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或触犯刑律被教养和判处徒刑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评为一、二、三级伤残的;

2、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之内的;

3、女工怀孕期间和按规定休产假、哺乳期间的。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合同制工人提前解除合同: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履行劳动合同确有困难的;

2、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

3、本人参军、升学或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第十五条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对经过技述、业务培训的工人,适当收取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把档案等材料转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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