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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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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

财建[2004]30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技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技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

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请领资金。

3、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工作

l、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批复。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3、资产交付。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规定编报。

四、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没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3、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4、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本意见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工程管理模式改革,积极参与政府技资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工作,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等工作。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切实做好财政财务有关问题的衔接和对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闽财建 [2007]15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 [2007]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 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精编版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 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闽建筑〔2007〕53号 各市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六)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低价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

闽建筑[2007]53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闽建筑[2007]5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六)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低价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测,适时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五、我厅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8141号文件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1亿元 1 投资估算投资额 1.00 0.80 0.60 0.40 0.20 0.10 2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额 2.50 2.30 2.00 1.70 1.50 1.30 3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投资额 1.50 1.30 1.20 1.00 0.80 0.60 4编制工程预算 (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工程造价 3.20 3.00 2.80 2.60 2.30 2.00 5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 3.50 3.20 3.00 2.70 2.50 2.00 6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审核工程造价4.00 3.80 3.60 3.30 3.00 2.70 7审核工程设计概算送审工程造价1.60 1.40 1.30 1.10 0.90 0.70 8审核工程预算 (招标控制价或标底)送审工程造价3.60 3.40 3.20 3.00 2.80 2.6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闽财建指[2018]5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13 【实施日期】2018.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 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闽财建指〔2018〕56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财建〔2018〕16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下达2018年“五江一溪”防洪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8〕10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下达2018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8〕11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下达2018年中型水

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8〕82号),现下达2018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指标109821万元(具体项目名称、金额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见附件),专项用于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请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为提高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使用效益,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并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附件: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3日 附件 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金额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总计109821 福州市小 计 9600 福州市马尾 区 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一期)500 2130305,水利工程建 设 福州市闽清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二期)10002130305,水利工程建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

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的通知 闽建价〔2009〕24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等有关规定,我站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详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价规范》有关暂估价(包括暂定材料价格与暂定专业工程金额)的内容不适用我省,应当严格执行闽建筑[2009]18号文的规定。 二、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为取费基数,风险包干系数(即风险费费率)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规定计取。 三、措施项目、规费、税金的项目名称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市政工程措施项目增加“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行车、行人干扰增加”; (二)建筑工程措施项目增加“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塔吊基础(含桩基等)与施工电梯基础的费用列入计算;塔吊与施工电梯的检测费,列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中计算。 四、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以下措施项目应当根据我省现行有关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列出详细数量:

(一)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环境保护、脚手架; (三)安装工程的环境保护; (四)市政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围堰、便道、便桥; (五)园林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闽财建[2007]15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2007-11-16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审计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 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建[2006]8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6.08 【实施日期】200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闽财建〔2006〕8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2006年5月24日,国家公布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给予补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范围和方式 补贴的范围和方式原则上与上次石油价格改革确定的补贴范围和方式相同。 2006年度办理过户买卖的机动渔船成品油价格补贴仍由机动渔船原所属辖区县(市、

区)负责兑现。 二、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和补贴标准 按照财政部下达我省分行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省级财政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各市、县(区)分行业的补贴用油量及相关资料和补贴分配方案,分别测算核定各市、县(区)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 1、渔业。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的渔船总功率测算核定补贴资金。鉴于捕捞渔船在相同生产作业时间内耗油值远大于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对机动渔船实行分类补助:捕捞渔船为A类,补助系数为1;养殖船和辅助船为B类,补助系数为0.4。 市、县(区)应补贴金额=市、县(区)A类渔船总功率×A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B类渔船总功率×B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 2、林业。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林业主管部

闽高路工[2005]69号_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综合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高路工[2005]6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综合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机场路公司、泉州泉三公司、三明京福公司、三明泉三公司、南平京福公司、南平浦南公司、龙长公司、福宁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充分调动项目业主积极性,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考核奖励的函》(闽财建[2005]12号)精神,我部制定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综合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将在后续考核中实施,特此通知。 附件: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工程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本部副总指挥、黄副总经理、各总工、办公室、人教处、监审处、财务处、管理处、总工办、监控中心 2005年4月21日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发文_工 程监理处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综合考核与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充分调动项目业主积极性,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考核奖励的函》(闽财建[2005]12号)文精神,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考核奖励对象本办法的考核与奖励对象是我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对当年开工不足3个月或在3个月内项目即完成并投入试运营的项目业主则不进行考核奖励。 第三条:考核依据考核将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省高指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依据。 第四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 (1)、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与廉政建设控制绩效; (2)建设环境的保障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3)、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贯彻执行省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5)、对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的完成情况。 本办法考核分总分为100分。各项考核内容具体所占分值、考评因素和评分标准具体祥见考核附表。 第五条:考核方法考核工作由省高指负责组织,每半年一次。其中上半年考核得分占年度总分的30%,下半年考核得分占年度总分的70%,以此作为各项目业主年度综合考评分。

闽财建[2007]15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审计厅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

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三)不可抗力;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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