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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

指南(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59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

版)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除另有规定外,指南中检查项目后面标注有“IGC”的条款,同样适用于GC规则和A.329规则。

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 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三.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及其1990年和1992年修正案;

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

A.328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A.329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4、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四.船舶适用范围

无论何种尺寸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当:

1、船舶在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应符合IGC规则的有关规定;

2、船舶在1976年10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或于1980年6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时,应符合GC规则(A.328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在1976年10月31日或以前交付使用的,应符合A.329规则的有关要求;以及在1976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1976年12月31日经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并在1976年10月至1980年6月30日之间交付使用的,应符合A.329规则的要求,并尽实际可能满足GC规则的有关要求。

4、适用规则速查表

日期

76.10.31 76.12.31 80.06.30 86.06.30 86.07.01 签订合同A.329 A.328 A.328 A.328 IGC

安放龙骨A.329 A.329 A.328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

规章制度:________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4 页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 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我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局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局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第 2 页共 4 页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3 页共 4 页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上课讲义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化学品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 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 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 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化学品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此外,检查员应该谨记:本指南所列项目的检查并不是对所有化学品船舶都适用,检查员应先从船舶适装证书中所允许载运的货物清单出发,再查找相应规范中载运该货物船舶所应具备的船舶设备和布置(如《散化规则》第17章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散装运输化学品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危险或有毒液体化学品(温度在37.8℃时,蒸气绝 对压力不超过2.8bar的液体)货物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船舶。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运载与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

易燃货品; .2具有易燃性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检查依据三、.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及其修正案; 2、《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BCH规则)及其修正案; 3、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4、中国船级社(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四、船舶适用范围 1、IBC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1)可以确认该船开始建造;(2)已开始装配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值小者。 2、依据MARPOL73/78公约,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必须执行BCH规则;而依据SOLAS74公约,BCH规则仍作为一个建议案保留。 3、总之,对载运A、B、C类有毒液体的化学品船,根据其建造时间,BCH或IBC分别对其强制实施,对载运仅具有安全危害性货品的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 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 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进,研究并起草提出提案。 (二)参与部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国际会议。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提交部局,作为东京备忘录的交流案例。

(三)负责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交流访问,组织参与或参加国际港口国监督的工作交流。 (四)参与部局组织的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班,承担授课任务。(五)组织完成部局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课题研究及重点任务。(六)接受全局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第五条: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接受各海事处辖区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二)参与编写、更新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题库或安检员注册考试组卷、完成安检案例的专家点评等工作;参与或组织部、局举办的各类安检业务培训,完成部分授课任务。 (三)参与安检实操评估,完成新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带教工作;以适当的形式获得新的专业知识、信息和业务技能并指导一线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 (四)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争议的报告或事件进行复核或复检,抽查一定数量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或报告并进行后评估。搜集船舶安全检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国内外船舶安全检查新情况、新动向,定期对本海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局指定的课题研究及其他任务。 第六条选拔对象: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 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 68、0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82、07、18日生效); 8、 STCW78/95公约(95公约 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 MARPOL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 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镉电池充电中的热崩溃。 6、下列视觉报警,应指明需要采取行动的状态;a) 除主机超速外,机器或系统的重要参数超过极限值;b) 动力方向或纵倾控制装置的供电故障;c) 航行灯故障报警;d) 重要的液体容器内低液位;e) 通风机故障。f) 舱底水报警g) 集中控制,设置反馈仪表;h) 显示各舱浸水探头的分布;i) 一旦高位浸水,立即发出警报;j) 如自动控制舱底排水设备,其联动性。 一、船体设备检查 1、稳性资料,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应放在船上。 2、完整稳性应计算出各种排水与非排水状况下的稳性,包括:1) 满载出港和空载到港装载情况的稳性;2) 液舱及液柜中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3、破舱稳性应核算在浮态和稳性较差装载情况下的破舱稳性,包括一舱不沉,及特殊情况下的破舱稳性: 4、结构密性1)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检查表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业检查表 (现场安全参考) 被检查单位检查日期 地址参加人员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械1、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2、定期的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专人指挥使用起吊(重)设备。 4、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5、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状态良好。 2、电焊 机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焊机一次侧电源线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拖地时要加装保护装置。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一根线不超过3个,接头部位要符合规定要求。 5、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3、气瓶1、气瓶状况: ①在检验周期内使用;要具有检测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②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气瓶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③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④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等)。 2、储存要求 ①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应储存于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及保持干燥,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②标记明显,间距合理(空、实瓶的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M 以上)。 ③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存放量应参照“危险化学品库”存放规定,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④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库内及附近应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灭火器的配置参照“危险化学品库”的有关规定)。 3、安全使用 ①防倾倒措施可靠(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少于5M。两者均应设立专用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8384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73-88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 现场核查;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 版)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 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

船舶检查表

船舶检查表 证书资料及文件 1.消防设备及属具证书 序号证书名称备注 1.1 CO2/1211灭火系统钢瓶检验及管路畅通检验证书 1.2 泡沫液检验证书 1.3 灭火机检验证书 1.4 舟车式灭火机检验证书 1.5 手提泡沫装置检验证书 1.6 消防栓、水龙带、水枪、水龙带箱等检验证书 1.7 消防员装备(呼吸器、空气瓶、防火服、电筒、防火绳、太平斧等)检验证书 2.救生设备及属具证书 序号证书名称备注 2.1 气涨救生筏、静水释放器检验证书 2.2 救生烟雾信号检验证书 2.3 压缩饼干检验证书 2.4 淡水检验证书 2.5 急救药品检验证书 2.6 救生艇罗经检验证书(后备的) 2.7 保温救生服及保温用具检验证书 2.8 抛绳器(枪、绳、弹头)检验证书 2.9 救生衣、救生圈自亮浮灯检验证书 2.10 救生衣、救生圈检验证书 2.11 救生艇空气箱检验证书 2.12 封闭式救生艇空气瓶检验证书 2.13 救生艇检验证书(无专门检验证书时应查检验记录) 2.14 绞艇装置检验证书(无专门检验证书时应查检验记录) 2.15 登艇软梯检验证书 2.16 吊艇索及放艇钢丝(有此装置的救生艇)检验证书 2.17 EEBD检验证书 3.手册、指南、资料(不限于此) 序号证书名称备注 3.1 消防、救生相关的IMO标志 3.2 分管设备技术资料及操作说明书:有序存放

航行 1.班作业会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1.1 航行接班前由接班驾驶员组织召开 1.2 会议前接班驾驶员应查阅“班作业会记录簿”、“航道通电记录簿”、“航海安全信息簿”、“夜航命令簿”(夜航时)等 1.3 根据本工班的计划航段的船舶密度、活动规律、航道环境、航行条件(天气、能见度)、航次会决定及船长对本班的安全指令亲自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会议上布置 2.海图作业与定位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2.1 定位方法和定位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航行计划和当时环境的要求,环境许可应用两种定位方法(GPS / 陆标) 2.2 定位时应同时准确在《航海日志》上记录和海图上划船位 3.船长监航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3.1 船长监航段是否在航行计划中标注 3.2 是否在班作业会上明确监航水域和要求 3.3 是否提前15分钟通知船长 3.4 是否按规定在《航海/ 行日志》进行记录 4.利用随船进行动态检查以下航行操作规定(不限于此)是否有效执行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4.1 能见度不良时的操作规定 4.2 锚泊、系离泊、掉头安全操作要求 4.3 驾驶台规则 4.4 航行值班规定 4.5 海图作业规定(海船) 4.6 船舶防台操作规定 4.7 船舶冰区操作规定 4.8 海上限制水域航行规定(海船) 4.9 恶劣天气航行操作特殊要求 4.10 液货船防污染管理规定 4.11 关键性设备和系统故障时的行动 4.12 VTS报告规定 4.13 长江水域航行操作规定 4.14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及其它有关水域(海域)分道航行规则 4.15 长江航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4.16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 4.17 航次会、班作业会 4.18 应急演习与训练 4.19 航行中洗舱操作及货物保管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Ship Safety Inspection System 1.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所载的各项要 求,满足船舶的适航条件,促进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切实执行,保障船舶安全营运。The purpose of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is to promote ship to maintain good technical status, accord with vesse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containe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hip seaworthy, satisfy the conditions, to promote all safety rules and operating rules for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safeguard shipping safety operation. 2.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检查、主管机关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 的定期安全检查以及船舶按期进行的自查。 The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are divided: port state inspec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hip security inspection done by competent authority, the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done by company each department organization's and Marine undergo the self-examination. 3.主管机关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联络,结束后船长将主管机关的船舶 “安全检查通知书”及时反馈公司安监部,岸基各职能部门指导船方对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缺陷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implementation by the company control safety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to contact, after such examination the captain will "safety inspection notice" timely feedback to company control safety department, each shore-based department should guide relevant vessel to rectify and reform, and implemented corrective completed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4.公司对船舶的定期安全检查 Companies in the vessel’s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4.1.检查部门:安监部、SMS办公室、机务部、船员部。 Inspection Dep.: Safety Supervision Dep.; SMS Office; Technical Dep.; Crew Dep. 4.2.检查周期为每6个月一次。如船舶不回国内港口,安监部可委托船长进行检查,并把 检查结果反馈给安监部。 Inspection cycle is once every 6 months time. If vessel didn't return domestic ports, Safety Supervision Dep. may entrust the captain for inspection, and the results feedback to the Safety Supervision Dep. 4.3.各个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自管理内容的检查,内容参照(SMI-0102-1)船舶安全检查/ 自查记录/报告表的标识进行,但也不限于现有的标识内容。 Each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respective according to function division management content of check, content reference (SMI–0102-1)ship safety inspection/self-inspection record/report form., but which is azonic present marked contents. 4.4.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检查人员要及时向船上指出,填写(SMI-0102-2)公司主管人 员登轮检查情况记录/处理表,重大问题应按SMP-0910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的规定执行。 For the problem found in inspection, the check personnel should promptly points out to the ship, fill in(SMI-0102-2)Inspection record/disposal table for supervisor aboard ship, the severe problem would execute the regulation as per the SMP - 0910 un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accidents and danger report analysis and corrective procedures hereof. 4.5.船长应组织各部门人员按整改要求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The captain should organize personnel of all departments to rectification as per requirements, and made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4.6.下次公司检查时,应对上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复查。 The company inspect relevant vessel next time, should review the deficiencies which discovered during last inspection. 5.船舶安全检查的自查 Self-check of vessel safety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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