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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五要素

保险合同五要素专业术编号要点专业释义通俗释义重要性语保险公司承不同类型保保险责保什什么情况担的赔偿或1险产品间的任么?下给钱给付保险金主要区别的责任保险公司承发生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金保多担赔偿或给2事件时,重要体现,额少?付责任的最赔多少钱转移风险高金额购买某保缴费期影响多少缴费期影响3保险费额,需要保费,经济钱?保费出多少钱能力和规划产品有多长保险期保多4时间的保险限久?期限交费期交多与需求相关5限久?备注1:选择产品时,客户需要关注保险合同的五要素,判断产品是备注2: 各大公司的产品都是在保监会的监督下产生的,本身并无高备注:最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才是最好的产品,要选择一位专业、

要素关注点保险责任是否符合个人需求,能否解决担忧的问题保额太低,无法起到保障作用;保额太高,影响资金运转;收入的5-10倍为宜保障类产品,缴费期宜较长,额度高;理财类,缴费期宜较短,保费高,现金价值关系投资收益定期寿险应对阶段性理财目标,如房贷一族结合还贷期限购买;终身寿险应对一生至关重要的理财目标如疾病保障、养老、资产传承等;短期多为补贴型医疗、费用型医疗险、意外险产品是否适合自己。并无高低优劣之分,不用执着于产品比较。专业、负责的专业顾问。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6]11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6〕1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30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获得不当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四)射幸合同原则。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五)风险定价原则。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的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一)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 (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 (三)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五)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六)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七)“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个要素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个要素 篇一:保险理论与实务 一、选择 1.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即没有损失和造成损失。例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等四种方法。 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 定性。这类风险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没有损失,有损失,盈利。比如股票投资,投资者购买某种股票后,可能会由于股票价格上升而获得收益,也可能由于股票价格下降而蒙受损失,但股票的价格到底是上升还是下降,幅度有多大,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因而这类风险就属于投机风险。通常较高的风险同时带来较高的收益。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体的健康、身体完整及寿命长短做为保

险所要保障的客体,将生病、死亡/存活、受伤害作为要防 范的风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以此造成的经济困难。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在种类上大致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 3.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并且自由选择保险标的,选择设定投保条件等。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 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

保险合同有哪些要素

保险合同有哪些要素 保险合同有哪些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 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 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在 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 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又从保 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 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六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 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 互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规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 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年 满16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 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 1.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人 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 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可以视同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二是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或单位在合同中载明;如果被保 险人是可变的,则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 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保险合同四要素

保险合同四要素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客户的风险保障意识越来越强,保险产品投资已经作为现代家庭非常重要的财务安排。如果说保险是为了满足未来需要,那么保险合同就是这个“虚拟产品”的唯一书面凭证,就犹如记录着存款信息的存折一样重要,在海外,保险合同号码称之为第二个身份证号码。客户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当看到“天书”般的保险合同时,不少客户一头雾水。的确,作为法律规范文本的一种,保险合同的文字使用专业性较强,客户看起来是有些头疼。但是,每一份合同关系到客户一生的财务安排,如果对于自己所选择的产品不能有清楚的了解,对客户而言并不公平。其实,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这些是必要的常规信息,存在于所有的健康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万能保险的合同里面。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读,笔者提供几个方法供参考。当客户拿到保险合同时,可以重点关注合同的几个要素,从而清楚地了解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的内容中都会存在寿险商品四要素,了解和掌

握这四个要素,能让客户清楚地知道所选择的商品是否适合自己。 1.保什么?——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什么情况下会给钱。这是客户最关心的内容,也是这份合同的重要部分。目前,各大公司的保险产品相当丰富,而一个产品和另一个产品不同,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的不同,如有的是医疗产品,有的是保障型产品,有的是理财型产品等等,因此当客户拿到保险合同时,首先关注的是合同保险责任是否是当初所需要的。 笔者发现市场上很多保险纠纷的焦点,就是由于客户对当时购买的商品保险责任不够了解而引发的,明明希望解决医疗方面的担忧但选择了养老产品,明明是需要养老保障但购买了偏重医疗的产品。不同的产品就像不同的药,药不对症是非常遗憾的事情,尤其保险商品关乎一生的财务安排,客户在选择保险商品时一定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我选择保险商品是希望帮自己解决或分担什么问题呢?保险商品的选择应视自身经济实力而定,不需要一次性购全,而应该逐步完善,先解决最需要的部分。同样,保险商品无好坏优劣之分,所谓按图索骥,只有在明确自己需要什么的前提下,才能选择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商品。 2.保多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doc

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实施至今已七年多,《保险法》也经历了第一次修正(修订后的《保险法》已于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保险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保险法》的深入贯彻执行,这从一些媒体对法院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判决的报道中不难看出。本文试对保险合同中的几对基本概念作一分析。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

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 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保险合同下)案例分析

第五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保险复效时,附加险可能也有观察期 案情介绍:张先生在2005年2月投保了一份终身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的观察期为90天。2006年1月缴费期将至,张先生收到了缴费提醒函,可由于工作繁忙,忘记了缴纳续期保费,直到2006年8月他才突然想起,便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其复效申请。 9月,张先生因突发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拒赔是合理的,张先生实现应该如何行动才能避免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 复效仅是针对长期险的,附加险通常都是保险期间为一年的短期险,如果不续保,到期后合同即终止,是不存在复效问题的。因此,如果张先生还希望获得附加险的保障,就需重新投保附加险,自然需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带 1 病投保的情况发生而设置的。观察期只发生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在复效之前以及复效之日后的观察期内所患的疾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本案中,因为该事故发生在观察期90天内,是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所以,如果张先生在每次缴纳寿险保费时,都按期缴纳附加险保费,就会减少保 单失效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险的问题,也就不会重新计算观察期了。 案例二:保险复效需如实告知 案情介绍:李女士前几年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国外 培训一年,2005年10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 单复效。 2006年2月,李女士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出院后去 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她: 由于李女士的病历卡记录着她在国外培训期间 也有心脏病就医记录,但她却在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所以不能理赔。李女士对 工作人员的解释十分不满: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 检查, 也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为何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予参考而拒赔呢? 案例分析:寿险的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 就会使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同时丧失,当保单复效时,近似于投保人 重新投保。投保人应将保单失效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就医记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会依据投保人当前健康状态,按照原合同约定恢复保单效用;或基于投 保人身体虚弱或职业变更,增加相应保费,但维持原有合同约定;或根据投保人的病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 当然保险公司也可能考虑经营风险与投保人的病情复发概率,给予拒保。 本案中,女士没有如实告知在失效期间的就医状况,而要求理赔的疾病跟失效 期间的病史密切相关,所以不能理赔。 案例三:保单复效不能保证续保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页)。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保险法》第十九条)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它多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董、船舶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该合同主要适用于火灾保险。2.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该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非补偿性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也是无法赔偿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身保险合同也称为定额保险合同。3.依照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前者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规定。如火灾险、战争险、地震险等。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如果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如果列明承保多种危险的,则称为多种危险保险合同。后者又称为综合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其所承保的具体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危险。凡未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4.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区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单个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个别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团体人寿保险合同。5.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有些要素

保险合同有些要素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要素?你对保险合同的要素了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要素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又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六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规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年满16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1.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人身保险合 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 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

选择玻璃管保险丝的10个要素

选择玻璃管保险丝的10个要素 1.额定电流——In 保险丝的额定电流是指它的公称额定电流,通常就是电路能够长期工作的最大电流值。 正确选择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注意下列几方面。 (1)要考虑保险丝的折减率。例如设电路的工作电流= 1.5A,对于IEC规格的保险丝,不考虑折减率要求,有额定电流In= Ir = 1.5A;对于UL规格的保险丝则必须考虑折减率f0,有In= Ir/ f0 =1.5/0.75 =2A,这里f0取0.75。 (2)如果客定电流不是通用的,应该选最邻近的较高值。 (3)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只是它的标称值,而选择它的实际动作时间和动作速度等时必须仔细查看它的熔断特性,然后才有可能准确地选好保险丝的额定电流。 (4)直接将要求熔断的电流值作为所选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值是错误的选择方法。 2.额定电压——U 保险丝的额定电压是指它的公称电压,通常就是保险丝断开后能够承受的最大电压值。 保险丝通电时两端所承受的电压大大小于额定电压,因此额外负担定电压基本上无关紧要。在正确选择保险丝的额定电压时,应考虑下列几方面。 (1)额定电压应该等于或大于电路电压。例如,250V的保险丝可以用于125V的电路。 (2)在低电压的电子电路中,交流保险丝可以用于直流电路。 (3)关于保险丝的额定电压主要应考虑:当电路电压不超过熔断品额定电压时,保险丝是否有能力分断给出的最大电流。 3.环境温度 环境温度或已知的工作温度对保险丝的动作有直接影响。环境温度越高,保险丝在工作时就越热,寿命也就越短。不管是UL规格还是IEC规格,保险丝的各项技术要求都是在室 温25 oC条件下制订的。如环境或工作温度较高,则要考虑保险丝的温度折减率。

保险合同列明风险对应的概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列明风险对应的概念 篇一: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 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损失计270928元。2005年8月3日,被告作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理算报告,同意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0元。后该款项由法院执行局提存后交付受害人家属。徐泽峰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实际投保人为原告,其放弃要求被告理赔的权利。 【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方式及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于上述条款,原、被告理解不一致。原告认为,此所谓的“现行法律规定”即指“事故发生时”正实施的法律法规,而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05年1月7日,此时国家关于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是《解释》,故本案应以此核定赔偿金额。被告则认为,所谓的“现行法律规定”,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意思表示,应指

保险合同审核要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审核要点 篇一:009第九编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第九编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考试复习材料: ?制度条款审核复习材料? ?关于加强保险条款中“争议解决条款”法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XX?18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保险条款法律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 函?20XX?8号) 第一章保险条款审核要点概述 第一节保险条款审核依据 了解: 1、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 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行政监管权。20XX年保监

会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条款监管的具体内容。 2、保险条款监管的形式: 根据?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1)审批类条款: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人身保险、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 (2)报备类条款:不属于审批类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法律监管的具体规定: 4、条款内容的实体性要求: 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 权益; (3)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产品五要素

产品五要素: 投保年龄:6个月~65周岁 交费期间:3,5,10,20年交 保险金额:附加险与主险共用同一基本保额 保险期间:终身(附加险与主险同时投保)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基本保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注:对于主险的身故保险金和附加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一项后,主险和附加险同时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附加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主险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同时终止,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险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可选责任——癌症特别关爱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除按

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同时终止。 (注:可选责任在投保时约定,须符合投保规定,约定后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产品亮点: 1,保障长及一生,终身保额分红,身价不断增长。 2,保障周全,物超所值,涵盖35种重疾,并有癌症关爱金及身价保障。 3,重疾一经确诊,立即全额给付,人性化设计专为打造健康人生。 4,弥补社保缺口,有病保病,无病养生。 销售话术: XXX,你好: 现在流行一句话“拥有一切不等于拥有健康,但失去健康就等于失去了一切,有什么别有病,没什么别没钱,有病自己受罪,儿女受累,还花很多医疗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不吃中药,不吃西药,但你不能不吃毒药。重大疾病时有发生,很多疾病不是不能治疗,而是没钱医治。如果我们能提前做好规划,一切都尽在掌握中,我今天特意给你推荐一款交费低,保障全,送分红,可养老的健康计划。每天只需一盘儿“菜”,就可享受一辈子的保障。结合你的实际情况给你做个计划好吗? 开门话术: “大姐你好,我是新华保险的保险服务专员XXX,这个单页上面有关于我们公司和产品的介绍,请你了解一下,如果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我的服务电话,我会尽最大努力为你做好服务,谢谢!”(根据客户情况可选择填写市场调查表:) 这里有个调查问卷耽误你两分钟时间一块儿填一下,看看你适合那种保险计划。

7个概念2个要点让你轻松看懂保险合同

买过保险的?人就知道,保险合同厚的像?一本书,?而且当中?又是?一?大堆法律律、医学等相关的专业术语,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想要读完看懂: 但是,有些基本及核?心的内容,还是得了了解并熟悉的,因为事关理理赔?大计(不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一、基本概念 1、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保险?人:就是以后赔钱给你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就是买保险的?人; 3)被保险?人:就是这份保单所保障的?人; 4)受益?人:就是实际享有保单权益的?人,分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有些险种收益?人不不指定。寿险单还分?生存保险?金金受益?人(被保险?人)和身故保险?金金受益?人(法定或指定)。对于能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建议?一定要先指定(可以按百分?比分配多?人),避免发?生理理赔后当遗产来界定法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未指定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金的处理理】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履?行行给付保险?金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犹豫期、观察期、宽限期 1)犹豫期:?一般是10-15天,在此期间?一般可?无条件退保并拿回所有保费(有些保险公司可能要扣除10块?工本费)。不不过即使过了了犹豫期,也是可以随时退保的,只不不过损失会?比较?大。如果坚持要退保,建议先做好其他保障并过了了观察期保单?生效后再退。 2)观察期:也称等待期,意外险?一般没有等待期,次?日凌晨即可?生效。医疗险?一般等待期是30天,重疾险和寿险?一般是90或180天,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患病出险,保险公司可以不不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做保单退款处理理,但具体还得看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观察期过后,保单就算正式?生效了了。 3)宽限期:?一般是60天,保险合同?一般每年年都要交,很多?人就可能忘记或者资?金金周转问题,保险公司会给与投保?人宽限期,只要投保?人在此期间缴纳完费?用,保单?一样有效(即使这段时间出险,保单?一样有效)。如果过了了60天,保险合同效?力力中?止,投保?人可以在中?止之?日2年年内随时申请复效,但复效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可以不不理理赔。保险合同如果是趸交(?一次性付清)就不不存在这个问题。 ?二、核?心要点 1、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篇一:保险习题20XX-10 一、判断题 1. 再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遵守,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可以不遵守。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尽到保证条款中的义务,就算它 不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保险人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4. 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责任风险。 5. 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6. 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同一风险由两个上以上的保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7. 纯粹风险所致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赢利。 8. 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二、单项选择题 1. 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 险属于()

A合同行为b财务安排c精巧的稳定器D风险管理的方 法 2. 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 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 位财务稳定时可以采用的财务风险管理方法() A避免b自留c预防D抑制 3. 下列各项中,能够减少风险发生次数,降低风险频率 的是() A风险预防b风险抑制c风险自留D风险转移 4. 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A.心理风险因素b.道德风险因素 c.人为风险因素D.物质风险因素 5.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A始终具有保险利益b索赔时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D以上都不正确 6. 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方式。 A无限告知b有限告知c询问回答告知D客观告知 7. 关于劳合社的表述正确的是()。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D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俣同的主体“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保险公司。”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又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等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条件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NO12 财产及其财产性利益: 有形财产——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无形经济利益——信用、保证、责任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保险合同。 (三)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四)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周期性短的特征 (五)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代位求偿原则。NO60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标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与保证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有形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利润损失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NO65 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信用保险合同:以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给予保险的一种保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即债权人,债务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主体是:债权人与保险人 保证保险合同: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对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保险。 债务人是投保人,债权人是被保险人。 合同主体是:债务人与保险人 (二)投保人身份不同——个人财产保险合同与单位财产保险合同 (三)承保财产所处行业——火灾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与农业保险合同 (四)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可保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是否包括无形财产? 有关利益: 现有利益 期待利益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标的 消极利益责任保险标的 不保财产: ①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水产、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 ②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 ③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 ④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机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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