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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内运行法律风险规制

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内运行法律风险规制
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内运行法律风险规制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项国际规则,其具体运行还有赖于每个缔约方在国内进行配套机制的建设。在《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指出,“虽然各国都需要不断进行法律改革,不过许多发展中国家受到法律和条例的缺点的影响。为了有效地将环境和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业务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同样重要的是发展可行的方案,以审查这些被通过的法律、条例和标准的遵守情况和落实它们的执行。为达到此目标,需要向许多国家提供技术支助。这方面的技术合作包括法律资料、咨询服务和专业培训以及建设机构能力在内”。对中国而言,由于清洁发展机制发展的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迅猛,而建立配套机制和培训相关人员都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配套建设未及时跟上是清洁发展机制在国内运行的风险成因之一。为了规制清洁发展机制在国内运行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快立法与制度完善

(1)在立法方面

我国目前规范清洁发展机制的只有2005年10月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其立法级别较低,还不能称之为法律。《办法》中也不乏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办法》中规定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这样规定未免狭隘,很多中外合资的项目事实上更具有开发这种国际项目的优势,却被排斥于门外。《办法》的条文过于简略,只对项目实施机构和经营实体等主要主体作了规定,对于大量活跃于市场的中介咨询公司的经营活动、国际买方在中国的开发活动等等都没有涉及。《办法》不能适应目前复杂快速的发展现状,造成了清洁发展机制市场交易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降低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风险的首要任务是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提高立法的档次,丰富立法的内容。

(2)在监督管理方面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但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身也是项目的几方实体之一,有其独立的职权,并且最后负责收取部分收益,一个具有利益在其中的主体显然不适合承担监督的角色。而主要承担监督职能的经营实体(DOE),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除了远在联合国的执行理事会,我国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能够对DOE进行监督。因此,我国国内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机构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各个运作环节进行监督。这样能够最快最直接地发现整个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风险,并及时纠正。目前在清洁发展机制上,我国政府承担了立法者、管理者、审批者、培训师、获利者的多重角色,只有建立监督机构,才能够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同时也监督DOE在中国的工作。

我国应该建立CDM准入机制,提高咨询中介等实体进入清洁发展机制的门槛。目前清洁发展机制的咨询中介市场比较混乱,除了暴利的因素以外,准入门槛比较低也是重要的原因。由于PDD等文件的制作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几个技术人员就可以成立一个小公司,开发的文件质量很难保证,造成了项目开发的风险。因此,可以通过考试的方式对清洁发展机制领域专业的人员授予从业的资格证,禁止无证上岗;对成立清洁发展机制咨询中介公司的条件加以限制,对咨询中介公司能够开发的领域加以考察和明示,因为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精通全部15个领域的业务,在其营业执照上面应该明示可以服务的领域。

笔者认为应该把《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由政府最后收取部分减排收益的规定,改为征收清洁发展机制减排收益税。变费为税可以改变政府与民争利的形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可以同时既承担项目审批者的角色又承担最后获利者的角色。这样可以提高国内项目审批的质量,避免明显不合格的项目到了执行理事会才被拿下,可以减少不合格项目的开发成本。

(3)在争议解决问题上

由于减排量是一个类似于期货的交易,第一计入期从2008年1月才刚开始,因此,我国的法院还没有审理过清洁发展机制领域的纠纷。但是,出现争议是必然的事情,清洁发展机制涉及到政府、联合国、国际机构、国内企业,性质比较复杂,出现争议以后既可以通过政府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目前我国实践中出现问题大多是找政府的,比如说DOE的审核员出现了滥用职权的问题,是由政府出面的。但是,如上所述,政府也是获利者之一,能否做到中立公正很难保证。如果找法院的话,又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管辖的问题、专业技术性问题和执行的问题等等。因此,笔者建议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争议最好选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目前需要培养该领域的专业仲裁员,建立能够处理清洁发展机制问题的仲裁员队伍。

(4)其他方面

目前最稀缺的还是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专业人才。在清洁发展机制人员培训方面,我国政府在各地进行了多次的能力建设,普及CDM知识。但目前清洁发展机制专业的人才还是十分匮乏。清洁发展机制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基本上呈“北风、南水、西煤”的特点,因此建议各地方的清洁发展机制管理部门加强当地基础知识的培训,加强人才储备。

在资金引入机制上,应该继续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吸引国际资金的支持。我国目前在清洁发展机制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是和国际资金的支持分不开的。来自丹麦、日本、荷兰和英国等国的合作使得初期的能力建设打开了局面。但是,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种合作完成的项目一般都会签署巨额的预期合作合同,对项目将来自由选择第三方合作受到诸多限制。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中国的国际形象日益提升,西方出现了不再把中国当作援助对象的声音。因此,我们既要继续吸引资金,又应具有风险意识,不能预支未来。一方面应该建立国际资金引入机制,拓宽吸引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建立CDM国际资金使用监管体制,对于使用国际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管,拒绝不合理的合作条件。

2.引入可降低风险的主体

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发展的前期仅仅是项目相关方的参与,随着CDM知识的宣传和利益的驱动,会展公司、媒体网络、公关公司等等周边行业也逐渐参与进来。这其中,笔者认为,为了降低风险,应该重点鼓励以下几方主体积极参与到清洁发展机制中来:

(1)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目前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能够承接清洁发展机制领域业务

的律师寥寥无几。事实上,对于这一诞生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法律机制,如果法律工作者能够从头至尾地参与,无疑可以大大降低中方项目参与者的风险。法律工作者能够对相关合作主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了解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谈判的环节,如果有中方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与,能够最大限度地防范未来的诉讼风险,拒绝不合法的合作条件。在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之前,应该聘请中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可以使中方项目参与者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最后,法律工作者应该大力宣传风险意识,而不能只看到清洁发展机制所带来的资金和技术。只有首先想到风险,才能够谨慎地开展国际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真正获得节能减排的资金和技术。

(2)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

目前还没有把保险机制引入清洁发展机制的交易中来。但是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机制,一旦获得减排量,就可以连续几年获得高收益,一旦项目开发失败,所有开发费用都将血本无归,这是一个很适合引进保险机制的领域。正如海上保险制度能够鼓励更多的人开展海运贸易一样,一旦有了清洁发展机制的保险,会极大地鼓励好的项目进行清洁发展机制开发。通过保险的手段降低风险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做法,有着很成熟的制度和经验可以借鉴。对于清洁发展机制这样一种新型的国际期货交易,引入保险机制应该是大势所趋。

担保公司也应该积极进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为相对于一般的交易业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成功率还是比较高的,担保公司能够获得一定的担保费用。另一方面,有了担保公司的帮助,一个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方在开发初期就能够比较快地筹集到开发费用,尽快地开发项目节约时间成本。如果项目开发失败,有了担保公司的参与也可以尽快地解决事后财务纠纷,加快专业开发者的开发频率。

(3)行业协会

经过几年的制度宣传和人员培训,中国各省的清洁发展机制咨询中介公司呈现几何数字发展,目前已经蔚然成为一个行业。但是行有行规,对于这个新兴行业应该尽快建立一个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这样能够有效避免目前市场上混乱的局面,防止恶性竞争。同时,清洁发展机制又是一个知识更新非常快的行业,行业协会能够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整体从业素质。有了行业协会,也可以便于国家对于咨询中介这部分实体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项目业主因为咨询公司的原因而遭遇的风险。

3.发展小型CDM项目和打捆项目

按照目前的定义,小型CDM项目包括三种:一、最大输出不超过15MW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二、年节能量不超过15 GW.h的提高能效项目。三、年直接排放量小于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其它项目。

对于小规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一些简便的规定,相对容易通过审核。例如,可以采用简化的监测方法学、简化的PDD模版、简化的开发程序;小规模项目的审定与核查可以由同一个DOE完成,对监测活动的次数要求较少,减少了开发的时间;东道国若没有要求就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注册费用较低,减少了开发的成本。总之,开发小型的清洁发展

机制项目比开发常规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要高效。

另一方面,小规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同样能够达到减排的目标。例如,一台节能电冰箱每年可节省200度电,为满足节约6千万度电的要求(小规模项目),则可涉及30万台冰箱;一个家用太阳能光伏系统通常容量是50瓦,若满足1.5万千瓦,则可涉及30万个太阳能光伏系统。因此,着重开发小规模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失为简化程序降低风险的好办法。

“项目打捆”是指将几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组合,而不失各个项目活动的具体特征。小型项目捆绑后的总规模不能超过对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规定,大规模项目也允许打捆。例如江西昌坪河一级和二级10.4MW小水电打捆项目,是由江西华汇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国内项目业主,英国益可环境集团作为买方开发的打捆项目,该项目于2007年5月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2008年3月获得执行理事会的注册,估计年减排量可达到28710吨二氧化碳。

项目活动打捆有如下益处:仅需要提交一份统一的PDD文件、一份统一的监测计划、一份整合的减排计算、一份整合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一份整合的利益相关方意见。项目的审定、注册和认证也可以一次性完成。因此,大力开发打捆项目,可以降低总体开发的成本和时间,降低开发的风险。

4.加速建立中国的碳交易市场

世界上最著名的碳交易市场有芝加哥碳交易所、欧盟的碳交易市场和加拿大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可以为中国国内所借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在清洁发展机制的刺激下,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之一,却没有一个像欧美那样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不利于争夺碳交易的定价权。在全球范围内,纽约商品交易所于2008年5月宣布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新西兰也在试图引入新的排放权机制,新一轮争夺碳交易定价权的博弈已经开始。建立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的实施,减少中国项目开发者寻找国际买方的成本,还将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按照“十一五”规划,中国到2010年须达到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可以尝试把排放温室气体的指标分配到各家企业,如果超标排放,就需要向其他拥有剩余排放指标的企业购买。有的企业排放指标不够用,有的企业排放指标又用不完,碳交易市场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买卖排放指标的平台。

目前我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2008年9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正式成立,并于同年12月成功组织了全国首笔二氧化硫排放指标交易,规模50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一个跨时代的尝试,北京、湖北和香港等地的碳交易市场也在积极筹划之中。

将来,在碳排放权期货市场上,二氧化碳排放权可以像小麦、原油等商品一样实现自由流通,从经济的角度刺激企业减少排放。中国发达地区排放量大的企业可以向中西部地区排放量小的企业购买减排指标,可以缓解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现全国节能减排的总目标。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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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一、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 1、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程序合法:做好讨论的会议记录 (1)讨论程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规章制度草案并提出方案和意见 (2)协商确定程序:单位、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文本 3、公示: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二、工时制度问题 (一)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天,可以是周末,可以在周一至周日内安排。都属于标准工时制度。 (二)特殊工时制度(12小时制员工)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为生产工作季节性、周期性强,需要连续作 业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要保证劳动者每天、每周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周期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超过标准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的周期越长,调节余地越大,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越少;法定节日加班,不能纳入综合计算,即无法回避300%工资;超出工时标准的部分,按照150%支付。即可以回避200%的规定。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央属用人单位报人社部审批;省属以及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局审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为2年。 目前,秩序维护员、高压电工、锅炉工为12小时工作制,应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同时在工资结构中增加加班工资。 三、社会保险问题 1、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应该全上社保 2、对于已经办理社保的,需要其提供凭证及书面承诺; 3、对确不想交保险的,可以签订书面承诺,在工资结构中增加社保补贴,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已经支付相应款项; 4、对拒不提供资料,且流动性大的员工直接不用,降低用工风险。 ▲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签订承诺书、改变工资结构也不能完全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工资构成问题 ▲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12小时制)+社保补贴(未交社保人员) ▲加班工资的计算(12小时制员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计薪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新天数21.75天×8小时) 五、劳动合同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期限相当于试用期期限),承诺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基本框架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框架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故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1、针对产品开发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制定和颁布新产品开发的业务指引文件。 (2)与重要的客户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获取有关的市场情况、产品缺陷以及客户需求等信息。 (3)建立与一线销售人员沟通的会议机制,确保及时依照市场形势做出适当反应,设计出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4)实行专项听证制度:在一项投资产品推出前,应由运营管理中心组织风险管控中心、财务中心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召开质询会议,对产品进行反复质询和论证,以保证质量,控制风险。 (5)当产品项目正式推出时,应报备运营管理中心及风险管控中心,风险管控中心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编制风险报告,及时做出风险评估和适时调整。 2、针对市场营销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颁布营销策略,对岗位分工、岗位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对销售渠道分类、管理流程、选择标准、市场策略、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培训内容及计划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并制定清晰的标准化业务流程。 (2)市场拓展业务可按照各项目分成项目小组,采用项目小组负责制。 (3)杜绝销售人员对客户进行不当承诺,采用欺诈方式促成客户成交,一经发现公司将严重处理。 3、针对合同管理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合同起草、审批及签订的管理制度。 (2)严格依照流程和制度审查合同签订和费用支出,做到合同责任清晰,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 据中国法律网讯: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可以说,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但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风险必然是法律风险。那么,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增强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实现企业运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日益成为各大企业管理人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中航油(新加坡)、安达信……这些“血”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在今天,企业的生产盈利水平与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家企业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也许只需轻轻的几次电脑鼠标点击就在数秒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每个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将企业的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为企业的永续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

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企业需要通过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

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 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 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 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 (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 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 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B/T27914-2011) 目次 前言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5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6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附录A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 附录B法律风险清单示例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 前言 本标准在GB/T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晓红、叶小忠、吕多加、薄勇、王志华、白莲湘、艳武、瑛、孔雪屏、玉秀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1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 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14-08-11 16:08:0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重点体现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障上,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成功避免法律风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主要的法律风险有: (一)企业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

简析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简析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论文摘要]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对象之一。文章浅谈当前企业在 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几种常见的法律风险,以及它们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防范措施,以帮助企业加强对法律风险的控制。 [论文关键词]法律风险成因防范措施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家经济结构的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加之竞争规则逐渐变得规范化和透明化,广大企业在享受日渐变化的市场给他们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隐藏了许多潜在的企业风险。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除了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还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可以加以控制防范的。 近年来,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存在着因法律风险而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惨痛代价的法律后果现象,究其原因,是来自于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因此,做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与成败,其意义重大。 二、当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一)法律风险的定义与特征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行为人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做出了不规范的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或者与企业预期达到的目标相违背而引起可能发生的法律不利后果,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一般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人员违法风险、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法律风险并不是违法风险,但是所有引起法律风险的行为是不具有规范性的。 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特征如下: 1.企业的法律风险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导致经营管理成本的增加或者错失良好的商业机会; 2.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与多种因素有关,例如企业的经营管理、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企业应对变化的措施等,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 3.企业的法律风险带来的不一定是不良影响,根据不同法律风险的特征,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有效管理控制法律风险,降低不利的法律风险,这也可能会为企业带来积极的利益; 4.企业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使得企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 1.权益纠纷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实施 ××××-××-××发布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uidelines on Enerprise Legal Risk 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 GB/T X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03.100.01 A02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3) 5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5) 6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14)

附录A 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 (18) 附录B 法律风险清单示例 (19)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 (20)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 (21) 前言 本标准在GB/T 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1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 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法律风险及防范

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导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型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来自企业内外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采取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见证及建立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等防范措施。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属于可“节流”的部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放眼四周,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与无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企业,一笔官司、一笔欠款葬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一部《福布斯落马榜》更是企业家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招致灭顶之灾的最好记录。 无数悲壮惨痛的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特别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在本质上不允许人们为所欲为,而是要求人们必须按一定的规则去作为或不作为。当人们实施了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去实施一种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行为,则这种情况下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风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杜绝不了法律风险,但由于人与人的不同,个人与单位的不同,单位与单位的不同,法律风险的数量、影响面、损失概率、控制的需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除了上述的那类狭义的法律风险外,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单位,往往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充分地行使权利,而导致企业权益丧失,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因此,在企业风险控制与管理视野下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通常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精心整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 因素。 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发生的纠纷诉之法院,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由审判法官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二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即不通过法院,代表企业与对方调解,在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执行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据公证书上的执行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管理企业经济合同

中国建筑法律风险管控制度揭秘

秦玉秀:中国建筑法律风险管控制度揭秘 发布时间:2012-04-25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秦玉秀|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部总经理 秘笈一:建立企业法务管理的根本着力点在于体系建设 媒体:中国建筑是从何时开始推行企业和项目的法律风险全面管控制度建设的?有什么特点? 秦玉秀:中国建筑的企业架构是总部——工程局(设计院、国内外直营公司)——号码公司——区域分公司——项目。各级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直接面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各级施工企业处于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中,面临的市场环境极为复杂,潜藏着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其中项目经理部作为直接的生产单元更是直接与业主、分包商、材料商发生经济行为,承担项目履约的责任,是利润的产出地和风险的多发地。 建立企业法务管理的根本着力点在于体系建设 通过对各企业类型法律风险的分析,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在中国建筑内部仅仅加强总部的法律工作是不够的,为有效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从2001年以来,中国建筑逐步重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企业“运作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的工作要求,着力部署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建设。 2002年中国建筑总部正式设立了法律事务部,从机构队伍建设、制

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制定颁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要求系统各级企业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充实人员。2004年,抓住国资委在53家中央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契机,进一步确立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并在四家二级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试点。200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企业总法律制度全面推进,要求二级、三级施工企业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法律专业人员。在公司总部的引导和推动下,各级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年发展,主要的二级、三级施工企业均设立了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法律工作队伍也逐年壮大。 在法律体系搭建完毕的基础上,2009年借助公司整体上市的契机,中国建筑将法律管理逐步向企业经营业务各个领域渗透,最终形成了业务全覆盖的法律管理。根据公司经营转型的需要,中国建筑将法律管理工作从工程施工领域覆盖至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运营等投资业务,并通过对上述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审查到过程监控,实现了全过程监控的投资法律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海外业务开展的情况,为有效防范海外经营法律风险,中国建筑从海外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入手,通过推进海外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海外法律风险防控力度,逐步建立了海外法律管理体系。目前,中国建筑法律管理实现了从单一法律管理向综合业务管理的转变,实现了从国内法律管理向海内外法律管理的转变。 媒体:这种自上而下的“体系”的建设主要有哪些内容?

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管理

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管理 在石油企业中,法律风险防控具有复杂性。本文从石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点入手,阐述了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机制、细化法律事务管理,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识别监控机制。并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要找到导致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进行规避。 标签: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管理 1 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机制 1.1 建立“三种模式”,确保履行职责有机构 在企业之中,应该提高对法律顾问的重视程度,并实行法制工作的三年目标计划,不断的完善法律事物的体制。在企业当中,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机构,这个机构要由专业的人员组成,将企业中所有涉及到法律的问题统一化,让企业有法可依。从下属单位出发,要根据其生产的情况、法律落实的情况、兼职法律事物岗位等出发,全面落实企业的法律事物工作。根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设立相应的岗位与机构,对于规模相对比较小的企业,可以设立兼职法律事物岗位。企业在建立法律顾问的体系与有关岗位时,要根据企业的情况,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 1.2 健全“三类制度”,确保管理行为有规范 法律的制度要不断的完善,并逐步的落实。在建立有关的制度时要《法律工作管理细则》、《法律顾问管理细则》为参考,将法律事物管理中的原则、内容、要求等确立。管理体系以《合同(信用)管理细则》、《授权委托管理细则》、《法律纠纷管理细则》、《商标管理细则》、《工商事务管理》、《法律中介机构管理细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细则》、《学法用法创新成果评审细则》为参考。有关管理流程的编制,要依据《合同管理业务流程》、《民事诉讼纠纷处理工作指引》、《工商事务办理指引》为参考。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评价机制,监督法律制度的执行。以这三类法律事物制度为参考,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1.3 培育“三支队伍”,确保工作质量有保证 在法律的机构建立的过程中,要建立有关的队伍,其中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员、合同经办员等队伍,并提高他们的执行力。不断的完善法律顾问队伍,对于有关人员一定要严格的要求其“持证上岗”,并在从业的过程中,要不断对其进行教育,提高法律队伍的专业水平与工作质量。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对有关的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与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等技能,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对于合同经办员,不仅要进行相关的培训,还要提升其在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在企业完善法律机制的过程中,从有关工作人员入手,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还可以促进有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新疆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研究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及各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院企业管理部是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归口部门”),研究院内各部门是法律风险管理执行部门(以下称“执行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研究院内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研究院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不作为或者作为,而对研究院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研究院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法律风险开展的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控制实施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五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研究院战略目标为向导。法律风险管理应当与研究院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合,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与研究院经营管理相融合。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研究院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研究院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全员参与。(三). 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研究院内外部持续发展。(四) 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实现持续发展。研究院用合法的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五)手段防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制度、流程建设为第六条 重点,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渐建立一个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研究院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最终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机制与职责第二章 研究院管理层或者由研究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第七条负责 人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批准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二)批准法律风险控制计划;(三)对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其他应当由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第八条(一)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国企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国企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企业生产经营所面对的风险,可以概括为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显然,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一、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现实意义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迅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股份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逐步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进一步规范。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需要进一步加快国有重点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国资委目前正在进行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进一步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力度。落实这些改革任务,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同时,企业竞争的实质不仅仅是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由此可见,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查询,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 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面临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尤其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对入世有关条款承诺期限的临近,中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为复杂,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国有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据统计,截止2005年,中央境外企业和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已经达到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净资产2870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型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来自企业内外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盲目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和其它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采取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见证及建立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等防范措施。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属于可“节流” 的部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放眼四周,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与无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企业,一笔官司、一笔欠款葬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一部《福布斯落马榜》更是企业家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招致灭顶之灾的最好记录。 无数悲壮惨痛的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特别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在本质上不允许人们为所欲为,而是要求人们必须按一定的规则去作为或不作为。当人们实施了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去实施一种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行为,则这种情况下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风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杜绝不了法律风险,但由于人与人的不同,个人与单位的不同,单位与单位的不同,法律风险的数量、影响面、损失概率、控制的需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除了上述的那类狭义的法律风险外,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单位,往往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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