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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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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物权的标的——物

案例一:某甲预见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乃将其精子冷冻储存于某乙大学附属医院。其后甲结婚,欲取用精子时,获知因乙医院过失致其储存的精子遭致灭失,乃向乙请求25,000马克的抚慰金。下级和原审法院均否认甲的请求权,德国联邦法院则肯定乙系侵害甲的身体。BGHZ 124, 52。

案例二:2002年5月,中原郑州某青年在其前胸和后备挂其广告,其广告标题——谁买我的脸,主要内容:我这一张年轻又漂亮的脸,愿为您做10年的广告,广告费用为30万元,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支付。脸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

另外:法律学位;赚钱能力;优秀的辨才;高尚的医德;母乳;角膜;股票;买卖合同请求权;特定空间;网络货币等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法上的物

(一)概念

非具有人格性的自然存在物、劳动创造物等。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参见《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2条。

(二)物作为物权标的的条件:

1.须为有体。

2.非人格个性。

3.可支配性。

4.有用性。

5.稀缺性。

6.可转让性。

7.移转的可公示性或者说可见性。

二、物的种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概念

2.该分类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2)其上可设定的他物权种类不同

3)适用取得时效时的时间长短不同

4)涉诉引起的法院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97.卷二.多.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参考答案】AC

【解题思路和依据】主物与从物的分类,可以从两个标准判断:(1)物理上互相独立;(2)两物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主物与从物的分类,可以从两个标准判断:(1)物理上互相独立;(2)两物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1.概念

1)从物及其构成要件:

a.从物必须为独立的物。

b.从物必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c.从物和主物同属一人。

2)主物

2.该分类的法律意义:

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处分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三)原物和孳息

1.概念

2.孳息的种类:

1)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天然孳息和加工孳息

3.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法律意义:

1)孳细与原物分离后,归有权收取孳息的人所有。

2)不同种类的孳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归属不同。

(四)几种特殊的物

1.货币。占有与所有结为一体,不能分离。

货币在法律上与其他物的不同:

其一,占有货币的人即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

其二,丧失货币,不存在作为原物返还请求权。

其三,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

其四,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所有权。

其五,货币不发生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

2.证券

1)金券:是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使用,权利与证券密切结合而不可分离的证券。例如邮票。

其效力等同于货币。

2)资格证券:是表明持有这种证券的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证券。例如一般的车船票、火车行李票等。

一般情况下,持有证券的人被推定真正权利人,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

在一定条件下,资格证券与权利可以相分离。

3)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的财产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例如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企业证券、国库券等。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权利:

一是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二是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

3.人身、人身器官、尸体以及人身出产物

罗玮(四川广元,19岁,2005年7月)(非亲属无偿捐肝第一人)捐给廖红霞。《“感动2005”中国十大真情故事》颁奖典礼,2006年2月9日江苏卫视。

1)人身

“人之身体——尽管它是物质——不是法律客体,也不是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其上人格权还继续存在的死者的躯体。”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

页。

2)人身器官

如肾、角膜等,如果不决定人的生命存在与否的器官,可作为物对待。可由权利人支配与处分等。

3)尸体及其上器官

在尊重人之宗教信仰的前提下,可作为物对待。

4)人身出产物

与身体脱离的毛发、牙齿、骨髓、血液、乳液、精子、卵子、细胞系、基因等。4.动物

争议观点:

1)法律主体

2)特殊主体

3)一般的物

5.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货币

Email信箱中的资料

如何界定与规制?

第二节物权的内涵

一、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支配权)

1.“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无需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即可获得实现。

2.“支配”,即依物权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使用、处臵等行为或状态。具体表现为:

1)对物的使用、消费等行为。

2)转让物换取相应利益的行为,处分行为。

3)转让物的使用权而获取相应利益的行为。

二、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一)物权的标的是物

(二)物权的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

(三)物权的标的物须是独立物

(四)一物一权主义

(五)一物一权主义的发展

三、物权是可以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

1.自己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将自己的物供他人利用以取得对价(使用价值)。

3.将自己的物提供担保以获取信用(交换价值)。

第三节物权的特性及其效力

(2003)38.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臵。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甲想在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将此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乙,约定在建好房后的6个月内,甲向乙支付价款。房子于2002年10月1日竣工,之后一个月内,甲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了所有权登记,并将该房租给丙,租期为1年,2003年11月20日到期。之后,甲为了向银行丁借款,用该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借款于2003年4月1日到期。此期限届满后,几经催告,甲既不向乙支付价款,也拒不向丁偿还借款。

一、物权的特性

(一)直接支配性

1、物权权利内容的实现、物权的处分只需依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即可;

2、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同一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二)效力的对世性或绝对性

1、物权人可以要求世上所有的人对其财产的支配状态予以尊重,故物权又被成为对世权或绝对权。

2、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对其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

3、物权的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不存在绝对的权利。

(三)公示性

物权的归属和变动要让人知道的特性。现有的公示方法主要是动产的占有或交付、不动产的登记。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决定了物权必须具有公示性,而规范物权让人知的制度就是物权的公示制度。

二、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或多个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并存。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不能并存。

只要物权在内容或性质上不矛盾,就可以并存。

1、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可以并存;

2、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之间可以并存,如质权与抵押权。

3、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数个物权之间可以并存,如数个抵押权。

(二)优先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并存或者该物是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秒年立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他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成立在先,权利优先”原则

1)优先享受其权利

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2、他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他物权优先。

3、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若物既为物权又为债权标的物,则物权优先

2)一个物上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特例:

1)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的次序。

(三)物权请求权

(05)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E是草地的所有权人。一天当他闲逛至此时,发现A在上面盖了一幢周末度假小屋。此时E能否请求A返还该草地?能否请求A拆除该小屋?在A为了建造该小屋而砍伐草地上的一些果树时,E有否对所伐树木的返还请求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成立?若A为建造该小屋用卡车运材料时,损害了草地边的栅栏时,是否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牛克与杨鹏系前后排邻居。2002年6月,杨鹏将其平房拆除,深挖基地3米,准备盖成四层楼房。地基挖好后,因连续降雨,致使前排牛克的平房地基下沉,房顶倾斜。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牛克的平房损害与后排杨鹏深挖地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牛克的物权救济方式为何?

1.内涵及其特性

1)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受到了侵占、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发生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辅助性请求权的一种。它本身无实质性内容,须依靠其本权(元权利)而存在。

私权的体系与层次(补充)

一、元权利(基础性权利)

1.基本人身权利

2.财产权利

3.契约性权利

二、辅助性权利(功能性权利)

1.辅助性请求权

2.抗辩权

3.形成权

三、救济性权利

1.诉讼救济方式——诉权

2.诉讼外救济方式——自力救济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2.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1)原物返还请求权(含恢复原状请求权),即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权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享有的请求妨害人除去该妨害的权利。

3)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当其物权面临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时,所享有的请求

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3.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实质性构成要件是无权占有(含侵夺占有)。

阻止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是有权占有。该有权占有可以是基于债权,也可以是基于他物权。

2)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实质性构成要件是妨害的存在。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

阻止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抗辩事由是物权人(请求权人)有容忍义务。

A.基于法律的规定

B.基于他物权

C.基于债权

3)妨害预防请求权的实质性构成要件是存有对物的妨害之虞。

所谓有妨害之虞,就是存有对物造成妨害的现实危险。

4.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1)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通常为请求相对人为积极之行为即移转所有物之占有。

2)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效力为请求除去妨害,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为消极行为。

3)妨害预防请求权的效力为就是请求义务主体除去或停止可能产生危险的物或行为,以防止妨害发生。

物权请求权的请求内容原本就是多样的,故其保护手段也需要多种法律制度相配合,有物权特有的保护请求,也有债权性质的保护请求,如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也不排除通过侵权行为制度责令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途径实现对物权的保护。靠一种纯而又纯的制度保护纯而又纯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权利性质上的区别

物权为绝对权,具有对世性。

债权为相对权,具有对人性,此即为债权的相对主义。

(二)权利产生上的区别

物权的产生实行法定主义。

债权的产生实行任意主义。

(三)权利内容上的区别

物权是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性。

债权为请求特定主体(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表现为元权利性质的请求权。(四)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物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表现为排他性、优先性、物权请求权。

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具有平等性。

第四节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内涵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明确规定,不允许由当事人本人依其意志自由设定。具体言:

1.物权以民法或其它法律所规定者为限。

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

1)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种类物权(类型强制)。

2)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固定)。

(二)法律理由

1.确保物权的特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的要求。

2.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种类与内容让人知)

(三)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突破——生活实践创设物权问题

1.对某物享有权利形式即内容在社会上已具有普遍性。

2.该权利已具有了特定的公示手段。

3.该权利具有相对长期的稳定性。

4.适用物权保护对权利主体、社会利益有积极的促进性。

二、物权的种类

1.以对标的物支配范围是否全面为标准,可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限制物权或限定物权)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所为的永久全面的支配,因此又被称作完全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的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权利。

法律意义:展示及利于所有权由静态向动态的转移;他物权较所有权效力优先。2.以标的物的类型为标准,可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为动产物权。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为权利物权。

法律意义:它们的成立要件、效力及变动要件有所不同。

3.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可以独立存在,不需要从属于其它权利的物权,为主物权。

不具有独立性要从属于其它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

法律意义: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而从物权则与主物权共命运。

4.以物权发生的原因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还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标准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发生或设定的物权,为意定物权。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为法定物权。

法律意义:成立要件和适用法律的不同。

第二章物权变动

(02.卷三.多)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第一节物权变动的基本内涵

一、物权的产生

1.原始取得

指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作固有取得或者权利的绝对发生。

2.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作传来取得或者权利的相对发生。

1)移转继受取得,即通过移转他人物权的原状而取得,简称为移转取得。

2)创设(设定)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的标的物上,通过设定他物权而取得,简称为创设(设定)取得。

二、物权的变更

狭义上指有关物权标的与内容的变更。

1.物权标的的变更,是物权在量上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数量上的增减。

2.物权内容的变更,是物权在质上的变更,即物权在内容上发生的某些改变。

三、物权的消灭

(一)混同

混同是指两个没有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种表现形态:1.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混同

例外:

1)他物权的存续对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2)他物权的存续对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2.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的其他权利混同

例外:

权利的存续对权利人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权利的存续对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2003) 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二)抛弃

抛弃是权利人直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单独行为。

1.限制

如果物权的抛弃妨害他人的利益,则抛弃不生效力。

2.抛弃的方式

1)在抛弃动产物权时,若抛弃的为动产所有权,除须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有放弃对该的占有(外在表征),这样才能发生抛弃的法律效力。

2)在抛弃不动产时,若抛弃的为所有权,在才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除须有意思表示外,还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涂销登记,才能发生抛弃的效力。

(三)其他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存续期间届满,或届满前当事人以合意使物权消灭。

3.因法定原因被撤销。如地上权因欠租被撤销。

4.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原物权消灭。

5.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6.法定期间经过。

7.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

8.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他人因此而取得其所有权时,原所有权消灭。

第二节非依意定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意定行为=法律行为

法定行为=事实行为

关于意定行为与法定行为的划分,参见《回归本原——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新建构和实践运作》,《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张文显、彭诚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一、依法院的判决、政府的指令等“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

这种物权变动的时间是在法院裁判生效或者政府指令生效之时。在学说上,这种物权变动也称为“法定物权变动”。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草案)》(四审稿)第32条。

二、因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如死亡、自然添附(附合、混合)等。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参见《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32条。

“因继承或者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民法(草案)》物权法部分第31条。

三、因法定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依具体行为的效力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参见《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33条。

1.自我劳动

2.先占

3.人为添附

4.拾得遗失物

5.发现埋藏物

四、时效取得

无权利人依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地连续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第三节依意定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依单独的意定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即直接以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如物权的抛弃。

二、以债权契约为原因关系引起的物权变动

如基于买卖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依双方当事人直接设定他物权的合意引起的物权变动

即基于用益物权契约和担保物权契约产生的他物权。

第四节以债权契约为原因关系引起的物权变动

(97.卷二)1992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1年,于199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于199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1995年,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15万元。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乙、丙、丁4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

A.应归甲所有

B.应归乙所有

C.应归丙所有

D.应归丁所有

(99.卷二.多)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一、大陆法系现行的几种典型立法例

(一)意思主义

1.内涵:

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物之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移转,但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该模式可称为相对的意思主义或对抗主义,也有学者称作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以法、日立法例为代表。

2.变动公式

1)债权契约=所有权移转

2)债权契约+公示手段(交付或登记)=所有权移转(可对抗第三人)

3.意思主义的具体理解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就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两者融合在一起,没有区别。也就是说,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的双重结果。物权变动仅仅是债权行为的效果。

2)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只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就可以完成。公示原则所要求的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方法,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所谓对抗,意味着先接受交付或先进行登记的买受人所取得的所有权比没有履行这些行为的买受人优先受到法律的确定保护。

A.采用公示方法的当事人可以对抗(优于)未采用公示方法的当事人发生物权变动。B.当事人之间的交付或登记行为对第三人来说,只是让第三人知道有物权变动这回事,告知第三人就不要再为相同的行为了。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的发生了物权变动,第三人无法从登记和交付中得知。

3)占有公示公信力

尽管对于动产来说,交付也是对抗要件。但是,不动产对抗效力不同的是,占有或者交付具有公信力。这是由动产的特性决定的。这一点与不动产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同。(二)形式主义

1.内涵

买卖标的物权所有权之移转,除登记或交付外,尚须当事人就此标的物的所有权之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外之意思合致。此项意思合致系以物权变动为内容,学说上称为物权行为(dingliches Rechtsgeschaft)、物权合意(dingliche Einigung),或物权契约(dinglicher Vertrag)。该模式称为物权变动形式主义,以德国立法例为代表。

2.物权变动公式

债权契约+物权合意+公示手段(交付或登记)=所有权移转

3.形式主义的具体理解

1)产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并非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在德国法上,发生债权的合意称为债权契约;产生物权变动的契约,则称为物权合意或者物权行为。

A.物权行为的概念

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物权合意本身就是物权行为(物权契约)。如鲍尔、韦斯特曼等。

观点二,只有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变动象征(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如罗森伯格、沃尔夫等。

本人采第一种观点。王泽鉴:“物权行为就其固有意义言,仅指当事人欲使发生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鲍尔/施蒂尔纳:“物权合意为物权契约。”

B.公示行为不能成为物权行为一部分的原因

a.跟债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保持一致(行为可适用的法律规定)

b.交付或登记不能作为行为的成立要件。

c.意思表示之外的法律要求作为生效要件的意义在于:

其一,能扩大私法行为的适用空间,保证私法意志自主之本性。

其二,能实现法律行为效力的多样化,为当事人自由决定行为后果提供前提条件。

2)物权行为独立性

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债权和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债权行为只能产生债的关系,必须另有物权行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独立表达物权移转的意思表示。这就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3)物权行为无因性

因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影响,也就是只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4)物权变动除了物权合意外,还需要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

公示原则所需要的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乃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三)债权形式主义

1.内涵

物权因法律行为变动时,除债权契约外,还应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发生效力的模式。

这种变动模式也称作意思主义下的折衷主义。西班牙民法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2.物权变动公式

债权契约+公示手段(交付或登记)=所有权移转

3.债权形式主义的具体理解

1)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有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还不足,还需要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该公示方法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一点与意思主义不同,而跟形式主义相同。

2 )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足可发生物权变动。因此,不再需要物权变动的合意,从而没有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存在。

3)既然物权行为没有独立存在,物权行为的效力自然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的影响,因此,物权行为也就没有无因性可言。这个时候,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就委诸给了公示与公信原则。

(四)物权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下的折中主义)

1.内涵

物权因法律行为变动时,除债权契约外,还应有物权行为并经登记或交付发生效力的

模式。但是,物权行为被公示行为所涵盖,且其效力会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的影响。这种变动模式也称作形式主义下的折衷主义。该模式以奥地利、瑞士立法例为代表。

2.物权变动公式

债权契约+(物权行为)公示手段(交付或登记)=所有权移转

3.物权意思主义的具体理解

1)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这点与物权形式主义相同。

2)该物权行为的效力仍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的影响,因此物权行为仍然属于有因。这点与物权形式主义不同,而跟意思主义相同。

3)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也委诸给了公示与公信原则。

二、对上述几种立法例的简要评价

(一)对意思主义的简要评价

1、优点:交易程序简洁,富有效率

2、缺点

1)债权和物权不能明确区分

2)不易解释一物多卖现象

3)缺乏交易安全(针对不动产)

容易造成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赋予与对原权利人的保护存在冲突,使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彻底。(保护原权利人)

4)对产权的确定增加了成本

3、对缺陷的补正

1)债权和物权不能明确区分的缺陷,并不能完全得到补正,这是该物权变动模式的内在固有缺陷,但可以通过物权法定主义和公示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2)增加对产权的确信程序,如聘请专业律师调查产权,或者买产权保险。

3)通过时效取得制度确定产权,缩短确权过程。

4)交易安全委诸给社会信用,常态的社会是对抗效力存在的基础。

5)优先权制度,如“不动产受偿优先权”,制度内在逻辑环环相扣。

(二)对形式主义的简要评价

1、优点

1)物权行为概念的引入在特定情况下使交易过程得以清晰。

2)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使法律行为更趋精致和科学,内容也臻于丰富。

3)物权行为也解决了直接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性质问题。

4)使交易安全得到特有维护

2、缺点

1)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使交易过程有时变的烦琐与抽象

2)过分强调物权转移效力,在注重维护受让人或第三人利益上午同时,淡化了对原权利人的保护

3)强化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中却包含了恶意(道德意义上)的第三人。

3、对缺陷的补正

1)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

A“瑕疵同一性”

B“条件关联性”

C“法律行为整体性”

2)以公示手段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并普遍承认公示公信力。

(三)对债权形式主义的简要评价

1、优点

1)交易安全得到维护

2)交易过程较为简洁,有效率。

2、缺点

1)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不易解释抛弃行为

2)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不易解释约束他物权存在的契约性质。

3)双方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不完全确定性,基于公示行为(法定行为)制度不易理解。

3、对缺陷的补正

1)承认债权契约的效力不受公示要件的影响,即债权契约的效力与公示行为的效力相区分。

2)承认公示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

(四)对物权意思主义的简要评价

1、优点

1)交易过程较为简洁,有效。

2)物权行为概念和独立性的引入,有利于阐明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也从宏观上丰富了法律行为制度,从而使得阐释物权变动的理论更富有逻辑。

2、缺陷

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该物权变动模式中体现的并不明显,确凿证据尚显不足。确切的说,物权行为虽然独立,却没有跟公示行为明确区分。

2)没有阐释清楚物权行为跟公示行为的法律关系。

3、对缺陷的补正

1)至少在解释上力求使公示行为包含物权行为

2)交易安全的维护也委诸给了公示与公信原则

三、我国法律所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

《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13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0、60条

(二)通说认为我国未来物权法仍应坚持债权形式主义

第五节基于他物权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他物权

物权法草案 146(建筑用地使用权) 181(居住权) 208(不动产抵押权)234(一般质权)

(二)采意思主义的他物权

130(土地承包经营权) 27(特殊动产) 168(地役权) 209、210(动产抵押权)

(三)物权变动模式规定的不清楚

159、165(宅基地使用权),倾向于意思主义立法例。

(四)权利质权的变动模式

总的看来,权利质权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第六节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一、我国应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1、典型的物权行为

1)抛弃

2)有效约束他物权存在的契约

2、在以债权行为为原因关系引起的物权变动中,物权行为包含在物权变动的整个过程中,具体说就是,债权行为、公示行为中都包含着物权行为。

(二)物权变动是意思表示和形式要件的结合

意思表示——债权行为

形式要件——公示行为(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

(三)物权变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区分原则

1、双方当事人之间:意定行为决定法定行为,此时意定行为可以阻却法定行为的效力,因为法定行为中包含意定行为,具体表现为:

1)即使物已经交付或登记,如果双方当事人意志不统一,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争议)即使物(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没有登记,但已经为了产权证书转让或转移占有的,可视为产权已经转让。

2、物权变动对善意第三人来说:法定行为决定意定行为(公示公信力)。

二、公示制度

公示是指将物权设立、移转等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公示的目的在于做到物权的归属与变动情况让人“知”,这是由物权的绝对性决定的。

(一)动产交付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1.交付的含义

交付是指动产的占有由出让人移转给受让人。

2.交付的成立

交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交付必须是将占有移转给物权的受让人。

第二,交付必须是明确可见的占有移转。

第三,交付必须是一次性的、全部的占有移转。

3.交付的类型

1)现实交付:是将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力移转给受让人。

2)观念交付:指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它是法律为考虑交易上的便利而采取的变通方法来代替现实交付,学说又称之为“交付的替代”。

3)观念交付的类型

A.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在移转该物的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成立。

B.指示交付: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通过转让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以代替交付。也被称作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C.占有改定:即根据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交付标的物。该契约的成立,视为动产已经交付。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

1.内涵

不动产物权登记,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职机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

2.当代世界主要登记制度

1)形式主义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只具有确认或证明作用,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作用的立法模式。

2)实质主义登记:是不动产物权以法律行为的各种变动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模式。3)托伦斯登记:该制度的基本精神等同于实质主义登记。

4)我国的登记模式:

我国现有法律基本上确立了实质主义登记模式。几次的物权法草案基本上也确立了实质主义登记模式。

3.登记的基本类型

1)初始登记: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的第一次登记。

2)他项权利登记:所有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登记一般称之为他项权利登记。

3)变更物权登记和废止物权登记

变更物权登记包括两种:

A不动产物权主体的变更登记;

B不涉及他人情况下,权利主体对权利内容进行变更的登记。

废止物权登记,包括权利人抛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自然灭失的登记等。一般也称为涂销登记。

4)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以此权利为登记对象的权利。

预告登记的效力:

A保全效力。

B顺位保证作用。

C破产保护效力。

5)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是以事实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权利正确性的异议为内容的登记。

更正登记,即以更正登记错误为内容的登记。

4.建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统一原则”

1)统一法律根据

2)统一登记机关

3)统一登记效力

4)统一登记程序

5)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基础上统一权属证书

三、公示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

(02.卷三.多)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一)公示公信力

1.公示公信力的内涵

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时,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状态而进行交易的行为人,法律仍保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2.公信力的内容

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二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保护。

3.公信力的制度功能

1)买受人基于公信力对出卖人的处分行为做出有权处分的推定而正常取得所有权

2)善意买受人基于公信力对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仍可做出有权处分的推定而取得所有权,即善意取得制度。

4.公示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公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在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的外在制度表现。

(二)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转让合同)而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是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

非基于意定法律行为而受让财产所有权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如继承财产不发生善意取得。

2)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110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四)转让合同有效。

在意思主义立法例下,转让合同必然是无效。

在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下,转让合同有效的规定是合理的。

A.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使在不能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盗赃物),他也可以基于违约责任请求无权处分人偿还。

B.在法律逻辑上也可以顺理成章,即使善意取得,也应该是基于法律的逻辑取得。否则,基于无效的合同能够取得所有权,在法理上不易理解。

C.基于这样的逻辑,也只能解释到善意第三人取得转让人自己的物,而不能轻易理解如何能获得他人的物。这就要必须转到公信力上来(权利的外观——无因性上来)。

上述理解跟《合同法》51条、132条有冲突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最好不要作为效力未定合同,(这跟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是为了不合格主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追认权人的利益)。(原权利人不能决定无权处分人

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债权,债权相对性),但是可以基于物权保护自己的物)。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目的主要不是在于如何解释第三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在于解释如何阻断原所有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3)转让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具体情形有:

A.不享有所有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

B.非法占有人,如盗窃物等。

C.所有权人移转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财产,如查封、扣押物。

4)标的物须是法律允许流转的物

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文物、毒品、枪支等。赃物、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等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26条。王利明:《物权法论》,第300-306页。其实,即使基于公信力来保护第三人的权利,也需要善意为要件。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修订三版),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43-144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自刊),2001年版。

李某与邹某于1984年5月1日登记结婚。1994年邹某在龙口市龙口开发区邹刘村经批准建二层楼房一幢,面积127.5平米,1997年办理房产证于邹某名下。1998年1月初,邹某未与李某协商,将此楼以8.2万元卖给王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1998年1月9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王某分3次付给邹某8.2万元。王某将此楼改造、装修后于2月下旬入住。1998年5月19日李某诉至龙口市法院,称邹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侵犯了其所有权,要求判令邹与王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物价部门对该争议楼房王某改造及装修费用进行了评估,认定价值为31145元。另查,李某于1999年6月11日向龙口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邹某离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9条

5)受让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

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

6)受让人取得财产须是有偿(?)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物权法(草案)》第110条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善意第三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法律效力

A受让人确定地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其性质为原始取得。

B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因此原所有人不能以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请求受让人返还其物或者所得利益。

2)原所有人与让与人(无权处分人)之间的法律效力

A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B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享有不同的权力。

a.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关系存在,可以违约之规定,请求让与人损害赔偿。

b.让与人处分原权利人的所有物为无权处分,可依侵权行为法请求损害赔偿等。

c.原所有人可以不当得利规则请求让与人返还其处分该物的所得利益。

3)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即普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编占有

第一节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内涵

(一)内涵

占有是指对物所为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所谓控制,是指物处于占有人的影响或管理之下(通常体现为对动产的占有);

所谓支配,是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通常对不动产的占有体现为利用)。(二)占有发生的原因

1.基于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而发生

2.基于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如表现继承、侵占、盗窃等)而发生

3.基于单纯的自然事实(如落到自己庭院的邻家果实)而发生

所以,占有有时具有作为权利的正当权源,有时也会缺乏权利所特有的“正当性”要求。

二、占有的性质

作为事实存在,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又具有权利特征

三、无权占有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性质

(一)无权占有人相对于原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无权占有人对原权利人提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要求,无权对抗从而负有返还义务。(此时无权占有不享有权利而是负有义务)(duty—right)

2.无权占有人无权力处分物,他对物的处分行为对原权利人不产生效力。(此时无权占有不具备权利性质,从而原权利人也就不承担无权占有人所谓的任何法律后果)(no power—immunity)

3.无权占有人对原权利人对物所为的处分,也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此时无权占有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因为原权利人有法律上的自由)(liability—power)

4.无权占有人有要求物之所有人不以暴力侵害其占有的权利,原权利人有不以暴力侵害非法占有人对物之占有的义务。(此时无权占有人享有特定权利,而原权利人也负有特定义务)(right—duty)

(二)无权占有人相对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无权占有人有占有物的自由,而其他人无权利要求他不占有物并返还物。(无权占有人有自由,而其他人无权利)(Privilege ——no right)

2.无权占有人有权利要求其他人不以暴力侵害其对物的占有,而其他人有义务不以暴力侵害非法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有权利,而其他人有义务)(right ——duty)

3.无权占有人对其他人处分其占有物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他人无权力处分该占有物。(无权占有人因不承担责任而具有特定权力特性,而其他人则无权力)(immunity —no power)

4.无权占有人无权力处分物,其处分物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效力。(无权占有人无权力,而其他人也无责任)(no power—immunity)

四、占有成立的判断

(一)占有成立的客观方面

1.空间关系

2.时间关系

3.法律关系

(二)占有成立的主观方面

除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外,占有还需要以占有人有占有意思为构成要件。关于占有意思的判断有三种观点:

1.主观说

认为占有必须具备据为己有或者为自己谋利益的意思。

2.客观说

认为占有应当以客观的人对物的空间控制关系加以判断,这种空间控制关系就是占有人意思的反映。

3.纯客观说

认为占有只是人对物的单纯的事实支配关系,其成立不必考虑占有人的意思。

相比较而言,客观说较为合理。即占有应当具有占有意思,只不过这种占有意思可通过客观外在表现而体现出来。

五、占有的制度功能

(一)从原始取得的意义上,它有确立所有权归属的功能

(二)弥补权利规定的不周延或者权利的真空状态

(三)占有制度还可为权利人提供对物保护的多种选择甚至有时可提供更直接、更效率的保护

(四)占有制度有公示和确立权利归属的功能

(五)占有制度维护本权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平秩序的功能

六、占有法律关系

(一)占有主体——占有人

1.占有人

所有对物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人,都是该物的占有人。(但却要求对自己的占有事实有一定的认识力。)

2.占有辅助人

占有人可通过特定的法律关系,让他人辅助其占有。这种基于雇佣或者其他类似关系,受他人指示对物实行控制与支配的人,为占有辅助人。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1)占有辅助人的产生情形

A.基于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如职工、保姆等。

B.基于类似关系的供职人员,如公务员、军人等。

C.基于委托关系的代理人。

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或负担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3)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之间的关系由其内部关系决定。

(二)占有的标的

1.物

2.特定的财产权利

(三)占有产生的权利、义务

1.基于占有所产生的权利

1)基于合法占有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

2)基于善意占有取得物权的权利或者获取特定收益的权利;

3)保护占有所产生的各种请求权。

2.基于占有所产生的各种义务就是尊重占有该事实状态的义务。

第二节占有形态

(2005、单)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下列情形中B的占有形态:

E的物被B偷走。

E将他的土地出卖给B,并进行了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与交付,但B还未被登入土地登记簿。

E将物使用出租给B。

E——无行为能力人——将物使用出租给B。

一、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一)涵义

凡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的,称为直接占有。

凡通过他人对物实施控制与支配的,称为间接占有。

(二)该分类的法律意义

1.间接占有人也能依据占有制度对物进行占有保护。

2.间接占有概念的引入,能使占有趋于观念化。

1)就占有人物上请求权来说,具有扩大维持社会秩序的意义。

2)就以占有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来说,占有改定使得观念交付成为可能,交易过程也因而便捷。

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这是以占有是否具有合法根据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一)涵义

1.有合法根据的占有,称作有权占有;有权占有依据的权利,称作本权。

2.无法律根据的占有,称作无权占有。

(二)该分类的法律意义

1.有权占有,占有人可对抗包括本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

无权占有,享有本权的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有返还的义务。

2.留臵权的产生,以有权占有为成立要件。

3.可为无权占有确定权利归属,并确定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及其他责任承担。(三)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知晓占有的正当权源为标准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涵义

不知没有占有权利而相信有占有权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的占有为恶意占有。

2.法律意义

1)占有人的“善意”是善意取得的要件。

2)取得时效的适用,有些国家的法律也要求占有人须为善意,才能依时效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王利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 王利明 (2001-9-18) / 已阅15556次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篇精选大全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 篇精选大全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有哪些?通过积极参与集中学习、自觉开展自学等方式,加深理解、提高认识。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篇精选大全,欢迎查阅!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上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具有里程碑意义。不看新闻,其实我是真不知道,所以非常有必要学一学,现将学习所得整理如下: 一、民法典,国家很重视 民法典是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领导、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完成的。民法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贯彻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机结合。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民法典,内容很丰富

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从法治层面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让民法典更有温度。针对高空抛物伤人现象,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晰有关方面责任,守护百姓“头顶安全”;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在外、孩子在家无人照料等紧急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为孩子们提供更多保障;针对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现象,通过法律形式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民法典,为人民着想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人民权益的防护网。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更好地为百姓幸福生活保驾护航。正如一些网友所说,民法典是一部“宝典”,遇到问题可以找法说理,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办事,真正可靠实用。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专题培训讲座心得体会范文5篇精选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专题培训讲座心得体会范文 5篇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专题培训讲座心得体会一 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 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 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 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 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 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 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专题培训讲座心得体会二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的重大成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空保重庆中队党支部在支队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学习了《民法典》。通过学习,有 以下几个方面感触颇深。首先就是《民法典》是一个集“物权”、“合同”、“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事关人民群众“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等权力的集合,所以它被称 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新时代的到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更是顺利的完成了从基本权利到民事权利的过渡, 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

物权法解释一十大考点解读(段波解读讲义)

《物权法解释一》十大必考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 主讲人:段波 3月3日(周四)晚七点半 YY频道21101 一、不动产登记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与行政诉讼法的对接 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结论1:不涉及登记程序错误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例:甲乙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两人商量仅登记在甲名下,然后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结论2: 涉及登记程序错误时有两种起诉途径 例:甲乙共有的房子乙伪造甲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将其出卖于丙并过户1 路径1:甲提起民事诉讼(无权代理不被追认,合同无效,确认物权),然后,再依据该胜诉判决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并就登记错误要求登记机关和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诉讼)——两次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路径2: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登记并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并进行行政赔偿——一次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二)登记的推定效力的推翻 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结论: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 例1: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2 例2:甲乙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两人商量仅登记在甲名下,然后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二、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 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 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84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 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 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归纳总结:登记机关“三不”——不审查、不确认、不赔偿 2【解析】 A选项,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见不动产登记薄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A项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属于乙方寺院出资,故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因本题并不涉及交易,因此应确认寺院为房产所有权人。故A选项正确。

杨立新《物权法》讲座文字稿

主题:《物权法》三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时间:2009年8月27日 地点:北京大学 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 杨立新:各位大家好,我今天要介绍的是有关《物权法》的三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我们大家都看到,在2007年的时候,中国《物权法》正式通过,并且后来就随之实施。《物权法》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惊喜,它提出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要平等保护这样一个思想,这样就使人民的物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物权法》,我们看起来确确实实它的思想是非常好的,但是《物权法》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它的条文也不是很多,在这样一个大的法律面前,具体规则规定得有些不足,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物权法》的一些规则不足的毛病就显现出来,这些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 从《物权法》通过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就积极的进行做《物权法》司法解释这样的准备工作,原来的计划是要进行几部司法解释,按照(一个一个)每一种物权、不同的物权(进行)做不同的解释,最高法院在这些司法解释的工作当中,最先抓住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样一个物权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围绕着《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样的规定,作出了差不多三部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就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关于物业服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当中,它首先关注了,也最先抓住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也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这样一个《物权法》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这样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这样一个思想。 在这三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当中,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它一贯的宗旨,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极其密切的配合,一起进行调查研究,一起进行开会研讨,在这三个司法解释制作的过程当中,我们也做出了我们自己应有的贡献。 这样在这三部司法解释当中,我作为这个研究中心的主任,我也是积极参加的,对这三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也比较了解,所以今天我就对这三部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做一个介绍。

相邻权普法讲座讲稿

相邻权普法讲座讲稿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学习、共同进步,那今天我要跟大家讲的是相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相邻权的定义 何为相邻权?我相信大家都有邻居,有邻居呢就会产生一种关系,叫相邻关系,那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不动产呢通俗点说就是房屋之类的不能随意移动的东西。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该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简单点说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在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到邻居的权利。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在比如在村子里,因某一工厂的施工,产生噪音或者废弃物,以此比邻受到辐射的村宅,也可居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二、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 所谓邻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 2、用水和排水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用水关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 (2)排水关系。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自然流至之水,有义务进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有自然排水权。②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人工排水,原则上无使用邻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之不动产。 3、妨害妨免关系 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注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福禄 《合同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由学者起草的法律,在此以前,法律的起草工作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以前的立法形式称作“部门立法”,自合同法开始的立法称作“专家立法”,如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都属于专家立法的范畴。 《物权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一次调整,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但《合同法》调整的是正值交易关系,是财产的正常流转,《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负值交易关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 此次《合同法》知识专题讲座,我想给大家讲授二个问题:1、《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讲解中如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合同也称契约。在古代,刻木为契,剖分左右,两人各执一半,以求日后相合符信,所以有时将契约也称作契合。其中持有左契的人为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右契的人为借款人(债务人)。“男左女右”依据的原理是左阳右阴。 一、法院一般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处理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不外乎三个方面:①有规定;②无规定;③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其仅仅起着填补漏洞的作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公平?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构成要件,因此法官很难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公平。如“丁一(3画)与爱新觉罗?溥仪(中国最后一个末代皇帝,其名字达58画,加中间的分隔号)一案”。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概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都说不清楚。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由于这些概念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在《合同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能考虑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近几年法院处理了好几起因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发生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例是“第三者案。” 2002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该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变换一种方式剥夺“二奶”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此案,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因

(完整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 第一篇: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

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 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 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 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 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 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 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 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 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 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 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 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 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 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 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

尹田:物权法的得与失 讲座

尹田教授“物权法的得与失”讲座纪录 今天在理教,尹老师作了“物权法的得与失”的讲座,讲座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偌大的教室座无虚席。自己以前经常性地在理教上课,已经是两三年前考研时候的事情了。时间过的很快,自己也快离开这座校园了。能够近距离的聆听到这些学术大师的演讲,真的是很幸运的事情。 讲座主要内容如下(括号中的部分是本人的评论,并非讲座内容): 第一部分:开场白。 物权法是一个来之不易的成果,我们应该珍惜。所以现在来谈论它的“失”,也不是不行,但不符合中国的习惯。任何法都是利益较量、得失相衡的产物。有得一定就有失。(有点明白为什么今年三月五日出版的财经杂志会被禁掉,那是一期对物权法“评头论足”的文章;后来财经重新出了一期,封面文章改为“股市过山车”。看到财经的主编舒兰先生在杂志前面的文章中文笔还那么从容,一如既往的充满建设性的言论,真的佩服舒先生的心态和道义感) 第二部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第一,物权法的立法从立法提案被受理算起已经过去了13年,从99年合同法颁布后物权法草案开始草拟,已经过去了7年。其间经过了常委会8次审议,出台的过程非常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审议三四次后草案还没有通过,就会被认为是法律出台的时机还不成熟,但物权法几次三番的审议,最后高票通过,是很异常的现象。说明了当权者通过物权法的决心是很明显的,很大的。 第二,物权法一开始拟定就出现了基本的分歧。一派学者(以社科院的梁教授为代表) 认为物权法作为民法,是对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调整。所以应该按行为立法,大家都是平等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指看得见财产全体,看不见财产的主人;只能按照财产的性质分为动产、不动产等,而不能以财产的主人来区分,把财产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因为一提到财产的主人,那就可能包含不平等。另一派学者(以人大李教授为代表)认为按照中国的国情,应该把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分别予以阐述。正因为这个基本的分歧,出现了两份学者建议稿。最后的草案就是在融合这两份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出来的。 第三,立法进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99年到2005年底,这一阶段立法按部就班的正常进行。虽然进行得并不顺利;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底以后,这一阶段立法受到了不正常的干扰,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政治辩论取代了学理的争论。在第二阶段,物权法只是一个工具。一些人通过扭曲物权法的一些条款,表达对于保护私人产权的市场经济改革大方向的不满。 第四,物权法立法一步一个坑,很多重大问题都很难达成共识。很多坑跳进去之后就很 难出来。举例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制,但所有权虚位。所有制和所有权没有转换的技术手段。 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股东是投资人而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在解决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问题时这个概念模糊了。马克思讲过“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把全民所有制直接转换为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知识讲座主持词_1

物权法知识讲座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非常有幸请来了xxxxxx(“x”某单位、某头衍)来为我们讲解物权法,我提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xxx 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XX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了关键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要有物权法,一部《物权法》就是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为什么要学习物权法?(因为不清楚你们的受众对象) 学习物权法的意义何在? ;;;; 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要达到哪几个目的) ---------------------参考材料: 怎样让百姓“读懂”《物权法》 蓝寿荣 【关键词】《物权法》;财产保护;市场经济;起点公平;法学理论 ●发展市场经济需要有物权法 ●百姓误解缘于法律语言晦涩 ●平等保护不会损害国有资产 ●物权平等有助实现起点公平

一部《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耗时XX年,跨越了九届、十届人大,召开了100次座谈会,审议了7次,公开向社会征集到1万多条意见,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引起的社会各界关注前所未有,在中国立法发展史上也是空前的。 《物权法》讨论中,发表的各类 看来,《物权法》的问题,不在《物权法》本身。仅就《物权法》本身来说,它集中了我国顶尖民法学专家的心血,不计报酬、无怨无悔,历经10多个寒暑,可以说是倾注了满腔的敬业情怀,应该说是一部相当不错的法律了。有人说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会削弱国有资产保护,其实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平等物权有助于实现起点公平。另外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和贫富分化问题,主要是应该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其中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缩小贫富分化可以实行累进税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些都与《物权法》并没有直接关系。 这样说来,结论就有了,就是《物权法》本身是一部市场经济的重要 法律,它的出台,希望有更多的人理解和支持。《物权法》讨论,已经超出了学术讨论的范围,涉及到一些改革过

物权法焦点问题解读

物权法焦点问题解读——“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92期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9-23 浏览次数:15465 字体大小:大中小 演讲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主持人:陈龙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间:2007年4月12日周四晚18:3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民商法前沿”论坛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申卫星老师,申老师的演讲题目是《物权法焦点问题解读》。 申老师多年来一直从事物权法方面的研究,在物权法方面有着很深的造诣,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申老师开始精彩的演讲! 主讲人:谢谢主持人的介绍,非常感谢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邀请。大家都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我国民商法学研究的重镇,是我们最重要的学术聚集地,能够来到这里和大家一起交流,我感到非常的荣幸。 我今天针对新颁布的《物权法》谈两个主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谈一下《物权法》第五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应该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虽然短短的只有十三个字,但是这“十三个字”里面蕴含着很多的玄机,我们可以细细的品味和解读。围绕着这个问题我们展开一系列的解读,1、比如说物权法定“定”什么?除了第五条讲的种类和内容法定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法律内容需要法定?2、物权法定依照什么来定?由法律来规定,那么这个法律是狭义的法律,还是广义的法律?这就涉及到了《物

权法》起草当中的第五稿和第六稿都出现了法律没有规定但具有物权的特征和性质可以视为物权,这样的规定如何理解?3、违反了物权法定又会怎么样?也就是说,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如何?4、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物权法定主义?比如《物权法》立法过程当中的第五稿和第六稿的表述,本身就反映了立法者对物权法定不确信的一种状态,到底要不要法定?是法定,还是缓和,还是物权自由?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特别是实践当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我们如何来进行分析。5、物权法作为一个强行法,是否还有民法中的基本精神,比如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一个原则在《合同法》中表现是非常明显的,实务中除了有名合同之外,当事人完全可以设立无名合同,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需要法律来进行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律不承认的物权类型,而改变物权的效力和内容。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私法自治或者意思自治作用的空间?第二个问题,关于物权的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的理解和适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定“定”什么? 物权法定的拉丁语是numerus clauses,意思就是类型的封闭或者数量的封闭,之所以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就是因为物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其效力之强大关涉到整个世界。也就是说,义务履行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同于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债权只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都认可它的效力。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所表述的那样,当事人的约定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甚至高于法律。《合同法》的作用是什么?《民法》的作用又是什么?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我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规范这个社会生活?其实就《合同法》或者《民法》而言,不单单是反映了条文上的法律,也包括以合同为典型的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它本身也是一部法律,当事人的约定是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场合是各不相同的,当然需求也是各不相同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事人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国家都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相当于法律,甚至高于法律。可是,在《物权法》当中由于物权不单单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它是绝对权,在绝对权的背景下采取了物权法定主义,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 另外,在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之外,还有没有其它需要法律来加以规定的?比如说,《物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和消灭需经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就这条规定而言,当事人之间可以不可以约定来改变其使用?换句话说,包括第六条里面所讲的物权变动的一些基本条件,动产通过交付、不动产通过登记的方式发生物权的变动,当事人之间可以不可以改变法律的规定加以适用?比如我把房子卖给你,按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应该以办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条件,我可以不可以说不需要登记,按照我们之间的意思自治来决定?在私法自治的背景下,你把钱给我,我就把房屋

2015年电大电大《法学专题讲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必备!

判断题: 1. 诉权就是诉讼权利。(错误)分析: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与诉讼权利在法律依据、享有的主体、产生的时间、行使的阶段都不同。(P3) 2.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享有处分权。(错误) 分析: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P7) 3.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正确) 分析:我国法律对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是以公民离开住所后、在其他地方开始居住时为认定标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P11) 4. 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法院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重审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错误) 分析:发回重申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即使原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P18) 5. 刑事强制措施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罚。(错误)分析:适用强制措施不是为了处罚嫌疑人、被告人,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诉讼。(P38) 6. 我国的法定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错误) 分析:我国法定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部保卫部门和监狱。(P45) 7. 庭前审查是法院对案件的大致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错误) 分析: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 查,因为法院只审查一些程序性问题,而不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等实体 问题。(P52) 8. 在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人提起上 诉的,二审法院都不能加重其刑罚。 (错误) 分析: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 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提起 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若被告方提起上诉,检察院同时 提起抗诉或自诉人提起上诉,则二审 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P57) 9.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 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错 误) 分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 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提起的行政诉讼。(P77) 10.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 定,行政诉讼都不适用调解。(错 误) 分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 般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 适用调解。(81) 1.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代位继承。(错误)分析: P87 2.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 配偶尚未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的,夫 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错误)分析:P90 3. 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动产 的公示方式都为交付。(错误)分 析:P95 4. 当一个债权上既有物保又有保证 时,应优先适用保证。(错误) 分析:P102 5.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但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累加适用。 (错误)分析:P104 6. 定金罚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旦有一方违约,就应该双倍支付定 金给另一方。(错误)分析: P104 7. 在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都可以 要求赔偿损失。(错误) 分析:P112 8. 表演权包括表演者权。(错 误)分析:P117 9. 合伙企业的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错误)分析:P125 10. 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金 钱债权,票据的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 的债权转让相同的法律效力。 (错误)分析:P146 1. 我国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 采用的是从新兼从轻的原则。 (错误)分析:P161 2. 甲年满15周岁,某日偷了邻居 家2万元,并在短时间内挥霍一空, 对甲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错误) 分析:P166 3. 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代 罚制为原则,以两罚制为例外。 (错误)分析:P166 4. 共同犯罪就是两人以上的犯罪。 (错误)分析:P179 5. 公务员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错误)分析:P211 6. 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都 可以由法院解决。(错误) 分析:P218 7.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 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制定或 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错 误)分析:P220-221 8. 对行政裁决不服,当事人都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分析:P231 9. 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 行政处罚。(错误)分析:P233 10.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也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错误)分析: P235 1.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国际 法的主体就是国家。(错误)分析: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其主体 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正 在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组织。(参见 教材P243) 2.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 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 提下,可以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沿海 国的领海和内水,而无须事先请求 并得到批准。(错误)分析:无害通 过制度中通过的目的是穿过领海但不 进入内水,或是为了驶入或驶出内 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而且这种航行 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只有在遇到 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等情况下才能停 船和下 锚。(参见教材P262) 3.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就是国内民 法上的公共秩序。(错误)分析:国 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虽然也是从 国内法立场出发规定的事项,两者的 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归根到底都是维 护国家利益的,但它与国内民法上的 公共秩序有所不同。(参见教材 P283) 4. 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都 认为,当事人根据自治原则所选择的 法律可以是实体法,也可以是冲突 法。(错误) 分析:当事人根据自治原则所选择的 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 突法,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 际公约所一致认可的。(参 见教材P290) 5.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 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 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第一讲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王胜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同志们,你们好。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 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 什么叫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这些都是大土地的土地概念,土地附着物包括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属于土地附着物。动产的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不动产以外的物品,我们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东西都属于动产。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是包罗万象。我们讲制订物权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因为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他的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我们物权法的物权、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试题

本课程所属课程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 课程包所含课程: PL50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PL51 完善担保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PL52 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PL53 明确所有权归属,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PL54 相邻关系、共有和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PL55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益权等用益物权 PL56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将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宣传物权法,使社会各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各项制度,保证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与国家行政学院音像出版社合作,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姚红等六位知名专家学者,采用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方式,对物权法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结合法律条文的原意,以问答释疑的形式,对物权法的内容、精神作了全面详细介绍。

单选题 正确1.物权是: 1. A 请求权 2. B 抗辩权 3. C 支配权 4. D 对人权 错误2.所有权不包括以下哪项权能 1. A 占有 2. B 优先 3. C 收益 4. D 使用 正确3.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 1.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B 最高人民法院 3.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政治协商大会 4. D 以上都正确 正确4.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 A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B 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3. C 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4. D 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错误5.所有权不包括()的权能。 1. A 占有 2. B 使用 3. C 收益 4. D 交换 正确6.所有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 1. A 正确 2. B 错误 正确7.物权法属于()范畴 1. A 民法 2. B 刑法 3. C 地方法律法规 4. D 合同法 错误8.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可以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这种说法是:? 1. A 正确

相邻权普法讲座讲稿

相邻权普法讲座讲稿 一、相邻权的定义 何为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该以不损害其她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与赔偿损失。"相邻"意味着只要她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她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与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二、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 所谓邻地利用关系就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 2、用水与排水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用水关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她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 (2)排水关系。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自然流至之水,有义务进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有自然排水权。②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人工排水,原则上无使用邻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她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之不动产。 3、妨害妨免关系 所谓妨害妨免关系就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注意根据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相邻之不动产所有人为了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而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碍,但就是超出此必要限度的妨害则构成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侵害。 4、越界关系 (1)建筑物越界。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越过边界而占了相邻土地,相邻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妨害排除请求权,但就是可以要求其赔偿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占用部分的土地。 (2)树木等越界。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树木等其根系或者枝叶越界进入相邻之土地内,该相邻土地之权利人有权请求其铲除。 三、常见的相邻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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