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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企业标准编写模板及使用说明

产品企业标准编写模板及使用说明
产品企业标准编写模板及使用说明

产品企业标准模板使用说明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准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设计,完全符合国家技术监督机构对企业标准书写规范的要求。

使用者使用时可参照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改模板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主要修改项目包括如下:

1、企业名称:用本公司名称替换标准模板中的企业名称;

2、标准标记符号:标准标记符号由发布企业标准的公司自行规定;

3、产品名称:用本公司发布标准的产品名称替换;

4、标准发布、实施日期:根据本公司产品标准发布日期修改;

5、引用(参照)标准:根据所编写的企业标准所实际引用的标准修改;

6、标准的提出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均替换成本公司名称,其中起草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人才可以;

7、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哪些类别的产品,自行说明;

8、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规定的,产品必须执行的标准;

9、产品的检验指标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自行修改;

10、产品的保质期:自行修改;

11、文中的页眉:自行修改;

12、模板中所有绿色字体处必须修改

注意:

1、使用时如需复制、粘贴模板中的内容,可能会出现普通复制、粘贴方法无效的情况,此时可使用组合键Ctrl+C进行复制,Ctrl+V粘贴,在复制、粘贴时不要把回车标记也复制、粘贴上去,也不要把分节符复制、粘贴上去,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模板中的所有格式均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准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设计,请不要改动,包括字体格式、段落格式、页面格式。

3、使用时只需要修改文字内容就可以了,其他能不动的地方尽量不要改动。

Q/ABC XX-2004 1 标准封面说明示意图

Q/TJTQ XX-2004 A 00

Q/ABC 上海市ABC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ABC XX-2004

化妆水

Q/ABC XX-2004

前言

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研制的化妆水富含从珍珠中提取到的人体所不能合成的PPA和生物酶解成份等特殊营养物质,能及时有效的补充皮肤水分、具有营养、保湿、收敛功效。

本产品因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本公司特参照有关化妆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出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的依据,其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将随企业的技术进步及产品的改进而修改。

本标准主要参照: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 1858-93 香水、花露水

本标准由上海市ABC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ABC化妆品有限公司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起草人甲、起草人乙。

化妆水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补充皮肤水分、营养、保湿、收敛皮肤等功效的化妆水。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2000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 13531.3-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浊度的测定

GB/T 7917.4-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方法甲醇

Q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1993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4 产品分类

产品按使用目的和功效分类。

5 技术要求

5.1 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有关规定的要求。

5.2 化妆水的感官指标见表1:

表 1 化妆水的感官指标要求

5.3

Q/ABC XX-2004 5.4 化妆水的卫生指标见表3:

表 3

5.5 产品净含量

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色泽

取试样于25ml比色管内,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

6.2 香型

用辨香纸蘸取样品,嗅觉辨别,符合规定香型,无异味。

6.3 清晰度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距观察者30cm处观察。

6.4 pH值

按GB/T 13531.1-2000规定方法检验。

6.5 浊度

按GB/T 13531.3-1995规定方法检验。

6.6 色泽稳定性

6.6.1 仪器

a)温度计,精度±0.5℃,一支;

b)电热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一台;

c)试管,D2cm×13cm,二支。

6.6.2 操作

将试样一式两份分别倒入两支试管内,装样高约2/3,并塞上干净的软木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8±1℃的恒温培养箱内,1h后打开软木塞一次,然后仍旧塞好,继续放入恒温培养箱内,经24h后取出,与另一份样品进行目测比较。

6.7 细菌总数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6.8 粪大肠菌群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6.9 绿脓杆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6.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6.11 霉菌和酵母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6.12 汞、铅、砷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6.13 甲醇

按GB/T 7917.4-1987规定的方法检测。

6.14 净含量

按JJF 1070-2000规定的方法检测。

7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1993规定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按QB/T 1685-1993中的3.9.5,3.10.2.3,3.10.3.3规定执行,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 5296.3-1995规定执行。

8.2 包装

按QB/T 1685-1993规定执行。

8.3 运输

必须轻放轻卸,按箱子箭头标志堆放,避免激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8.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堆放时必须距地面20cm,距内墙50cm,中间留通道,不得倒放,切忌靠近水源和暖气,并应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保质期三年,保质期从产品生产之日起算,在保质期内产品应按标准要求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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