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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涉外营业性演出)

北京市文化局

2018年06月21日

备注:1.请于演出日期3个工作日前持此通知及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区文化委备案。

2.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演出,在取得公安部门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3.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可到增加演出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4.在销售演出门票时应当明示演出最低时长、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信息,举办演唱会

的,还应当明示主要演员或团体及相应最低曲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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