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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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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

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比例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征税对象:

房屋,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征收;房企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不征土地增值税)独立于房屋之外(围墙水塔等不证)

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①属于国家,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或个人的,谁用谁缴②出典的,承典人交;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①无租使用的,使用

人代缴(房产余

值)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外籍

个人也交

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1.2%

1、房产原值,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

宇设备等,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交付使用次月。

4、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A、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不交营业税

B、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有

可能分段计算)

5、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

6、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的设备和

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其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

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7、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

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8、从价计征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

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

价。(每单位建筑面积地价*2)

9、地下建筑物: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商业及其他用途的按70%-80% 相连的视为一个整

体。

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

租金额;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

征)缴纳房产税。

税率:12%;个人出租不区分用途一律4%(营业税3%/2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0% 印花城镇土地使

用免);从租12%(按年计算)

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法定减免:(前四条同土地

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

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

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

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

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

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

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自用的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

征;出租、营业用房,征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

产:3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

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

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

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

收房产税。

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

房等。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免征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

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

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

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

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

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

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注:4、5、6对应土地使用税的1、2、3一

模一样)

8.其他、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

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

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

当月末

终止房产纳税义务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

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同土地使用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税及车船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不包括农村的土地(房产税一样)。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4、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征。

实行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

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

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新增: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

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

2)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

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

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

书后再调整

税率: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最高与最低税

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

20倍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

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须报

财政部批准

税法规定的: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

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不包括:

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

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

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

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

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

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政策性免税:(1)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意外、与社会用地段未隔

离的;

(2)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3)盐场的盐滩、盐矿的

矿井用地;

(4)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场站的经营用地。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

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用地。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

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

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

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

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

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

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

月起,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用

之日起满一年。(耕地占用税)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

用次月。土地所在地纳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

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

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

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

末。

注: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

纳税

(三)契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

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3、房屋买卖,视同买卖的有:

A、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B、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自有房产作股投资本人独资企业不缴)(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C、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不符合条件需交土地增值税)法定继承免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交换还要交土地增值税)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和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契税

【提示】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税率: 3%~5%幅度税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幅度内确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以成交价格计税2、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

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房屋

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为

计税依据。(价格相等时,免;不等时,应由多付

的一方缴纳)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

收益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采用

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承受的房屋

附属设施如为单独计价,按当地适用税率;如与

房屋统一计价按房屋相同的税率。6、个人无偿赠

与不动产(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

契税(交契税、印花税时,需提供个人无偿赠与

不动产登记表)

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

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

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减免。

5、承受各种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6.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7.新增: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特殊规定:1.企业公司制改造

国有独资公司(50%以上股权免)~国有控股(85%以上股权免)~新公司2.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

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

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

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

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3.企业注销、破产:债权人(包括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以抵偿债务的,(破产抵债)免;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

屋权属,同2

4.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

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

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

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

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

民和外籍人员。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

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

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

天,

纳税期限:纳税人当自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内。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四)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对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

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

单位税额越高:每平方米5~

50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

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

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

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

的50%。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

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

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

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

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之后,纳税人

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

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率补缴耕地

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

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

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

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

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

小税种(五)车船税

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计算公式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征税范围:

依法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义务人:

我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未缴,由使用人代缴。

【新增】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税率:定额税率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固定税额

计税单位?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记:载人的,按辆;载货的,按整备质量每吨;船舶,按净吨位每吨。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

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应纳税月份应纳

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取月份)+1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

税和滞纳金计算

(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

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交强险?的车

辆:凭已收税款信息的交

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

的税务机关不再征收。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

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

减免税的车辆

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

法定免税:

1、节约能源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1)对节约

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2)对适用新能源的车辆,免

征车船税——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捕捞、养殖的渔船(渔业船舶管

理部门登记)

3、军队、武警专用的,警用的

4、警用车船,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

所和法、检领取警用牌照车辆和执行警务专用船舶;5、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

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6、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

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临时入境的外车船香港澳门台湾不征。

船舶吨位的机动船舶/机场港口内部行驶作业的,车船法实施之日5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其他管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以

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

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每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

按整备质量每吨(包括半挂牵引

车、挂车客货两用、三轮汽车)

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

游艇(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艇身长度每米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

计税依据:1、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

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在购买

保险时,按当地标准计算缴纳。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

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4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

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

为准。未登记的,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所载数,不能提供以上证件

(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10%)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直接税。纳税义务人: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行为: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

并使用的行为。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

车购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

6. 04年10月1日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应税

行为

计税依据特别计税依据

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

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

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

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

车辆免税;如水泥罐车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

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

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

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

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

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

小汽车。(3)长期来华定居

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

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

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

退税:

已纳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

记手续前需退税的,可申请

退税。

一车一申报制度

征税环节:

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

即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

续前,缴纳。

纳税地点

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购置不需办

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

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

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

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纳税期限:

凡自用的,从自购之日、

进口之日、其他方式取得

之日起60日内申报。

缴税方法: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纳税人集中

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税务机

关集中申报

3代征、代扣、代收。

退税制度: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

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

装置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它。

购买

自用

不含增值税价格(类似增值税)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

率或征收率)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

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

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已纳购置税)。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

=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100%

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

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

车辆购置税。未满一年,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

每满一年扣减10%,依据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

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即满10年

的,计税价格为0。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

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外汇结算申报纳税之日人行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

以上必须使用最低计税价格

5.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

月31日止,购置的公交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进口

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类似增值税、消费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需要注意进口后自

用才交购置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

不需加消费税。

其他

自用

(包

括自

产、受

赠、获

奖等)

凡不能提供准确车辆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

总局核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采用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形:

1、其他自用,且无法提供售价的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

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3、右述的特殊情形的。

新增:下列按有效价格证明上注明的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

格为计税依据:(1)进口旧车;(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

损的车辆;(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4)行驶8万公里以上

的试验车辆;(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1)购买者随购买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1)、(2)均视为含税

(3)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在一张发票

上难以划分的并入价外收入。

(4)代收款项: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

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如基金、手续费、保

管费、装饰费

(1)支付的控购费;

(2)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

值税税款,应扣除;

(3)代收款项: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

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

收政策规定征税)。如代办保险费、代收牌照费、代

收购置税

(七)印花税(1)

纳税范围税目以及纳税人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纳税义务人:在

中国境内书立、

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1.立合同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由两方或以上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纳税。合

1.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签定的供用电合同不征

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余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计税金额为购、销金额合计数,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与原

材料费的,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

载,则就全部金额依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

据为加工费和辅料,适用税率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施工单位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的,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

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再次计算应纳税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全额】)。注意两点:(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

元贴花。(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

补贴印花。1‰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0.5‰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1‰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应了解:0.05‰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

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合同只以其规定的

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

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

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

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1‰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0.3‰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

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0.5‰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0.5‰。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差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分包、转包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航空铁路海上公路联运)

7.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栈单)

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不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属同业拆借)

9.财产保险合同,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及单据。财险5类,

企业、机动车辆、货物、家庭、农牧业。家庭财产两全险也纳税

10.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

法律、会计、审计属于管理咨询

11.产权转移书据(不动产、无形资产)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专利实施许

可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簿

12.营业账簿

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

簿,不包括事业单位预算账、工会的账。

金融企业的各种登记簿,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

记簿等,属于内部备查,不征收印花税。

簿

13.权利、许可证照(仅列举的5个要交)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七)印花税(2)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税收优惠征收管理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

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书立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5元。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11.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12.运输合同:(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2)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特殊】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出让方依成交价格按1‰税率计算税额。还涉及:(1)在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新增】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已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如果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

应另贴印花

征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①只有在自行贴花并注销或划销后,才算

完整履行纳税义务②对于已贴花的凭证金额增加的,应补

贴;多贴,不退税

2、汇贴:一份凭证税额超过500元,应申请填写缴款书

3、汇缴:应持有汇缴许可证,采用按期汇总缴纳的,汇

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改变

4、委托代征法: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代售印

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

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

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管理与处罚:【自带】

1、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凭证应保存10年,

有不建立登记簿、拒不提供凭证等情形时可以核定征收。

2、无罪处罚:①未贴、少贴、未注销或未划销的,追缴

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

以上5倍以下罚款②凡汇总缴纳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

关指定的汇缴戳记,对纳税凭证按规定期限保管,如违反,

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千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罪处罚:

①揭下重用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应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应补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②伪造税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③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追缴其应纳税款,并处应补缴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的,撤消其汇缴许可证(以

上3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就地纳税。对于

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

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

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

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慈善性捐赠财产所立书据

将财产赠送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

会福利单位及学校所书立的书据(仅

限3种情况)

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农民个人签定的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各专业银行按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

按规定发放的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

签定的合同

国外优惠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

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生活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的用于生

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农牧业保险不包括农牧业借款合同

特殊运输凭证

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有证明)、

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

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

花税征免规定

【区分免税和不征税:银

行内部备查账】

1、债转股增加的资金,贴

2、评估增加的资金,贴

3、因改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

4、各类应税合同仅改变执行主体,其

它条款未变动且已贴花,不贴

5、股权分置改革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

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免

6、高校学生公寓租赁(与学生签订)。

7、商品储备业务

8、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公租房租赁

双方

9、改造安置房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纳税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征。

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附加税3.城镇规模设计不同比例税率

注: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A>|应纳税额|B 其城建税

=(A-B)*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税率

·查补的?三税?应补缴城建

税,但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

纳金,城建税也要同时缴纳滞

纳金和罚款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

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应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1、市区 7%

2、县、镇 5%

3、其他 1%

适用税率:一般以

纳税人所在地的

规定税率执行,

但:

1、代扣代缴以受

托方所在地适用

税率为准

2、流动经营无固

定场所,按经营地

的适用税率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

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

税,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一律不

予退(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

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类似,税率3%)

纳税环节: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

纳税地点:缴纳?三税?的地点,四种特殊情况:

1、代征代扣?三税?的,其城建税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

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

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这条比较资源税,不要混)

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取得收入的管道局所在地缴纳(因为

其交的营业税是这样)

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随?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纳税期限:增值税、消费税为1、3、5、10、15日或1个月,

营业税为5、10、15或1个月;具体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

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烟叶税法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率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烟草公司或受其委托)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10%为价外补贴

进项税=收购价*1.1*1.2*13%

比例税率:20%【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

育费附加(2%)

纳税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付讫收购烟叶款或开具收购烟叶凭证

纳税地点: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税)

=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起30日内(具体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船舶吨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吨位设置:普通和优惠税率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位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船舶

净吨位×定额税

率(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

船分别按相同净

吨位船舶税率的

50%计征税款

拖船每1千瓦=净

吨位0.67吨

拖拖拉拉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

船舶;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二)延期优惠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

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

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

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0.5‰的滞纳金。

4.处罚: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自带罚则】

5.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执照有效,提供修理

证明文件。

(十一)关税(1)

范围税率税收优惠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商品)和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它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推定所有人(携带进境的,为携带人;分离运输的行李,为相应的进出境旅客;邮递方式进境的,为收件人;邮递或其他方式出境的,为寄件人或托运人)进口关税税率:

①种类:2002年起,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

率、关税配额税率以及暂定税率等;

②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原油、啤酒、

胶卷)、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选择税(税

额较高)滑准税(关税配额外棉花)

③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

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配额税率:小麦、玉米、尿素等部分进口农产品

和化肥。

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

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

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

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

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

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

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

税率;

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

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

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国务院决定后两者)

法定减免: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发货人

提供税款保证金的,可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

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

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

遭受损坏和损失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

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如未退运,其进口

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特定减免:(政策性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

进料加工;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

下免;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

市每人每日8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

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

的减免

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

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对其进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关税减免。

(十一)关税(2)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确定。

①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

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

明,应扣除;未列明,不能扣。

不包括:1.出口关税税额;

2.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

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分列则不

予扣除。3.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

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

保险费可以扣除。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

关税税率

海关估价法:

1、相同货物

2、类似货物

3、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保费

4、其它合理方法(不适用倒扣的方

法)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

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

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运费应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

率计算;

保险费可按?货价+运费?的

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输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相关费用等)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不包括买方佣金)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④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㈠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注: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且有多个价格时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⑵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十一)关税(3)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原产地规定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不能确定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6、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同上。

7、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为完税价;对经审核销售价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

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应计入销售价。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出境向海关报明,在规定期限内又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

完税价格=境外的(加工费+料件费)+进境的运保费+相关费用

五、暂时进境的

6个月免税,之后按海关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租赁期间用海关审定的租金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审定的留购价格

③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可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

七、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税率用再次填写报关单税率

八、易货、寄售、捐赠、赠送等其它方式进口的货物

应当按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介质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除外。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

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

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

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

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

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

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

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

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

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

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

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

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

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

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

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

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

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

30%及以上的。

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1、申报时间:

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

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算头算

尾】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

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

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

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

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

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

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品种规格原因原状进出境查验属实可

退)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1年;(从纳税或放行之日起)

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十二)资源税

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备注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自用或销售时一次性征税。属于价内税1、对外资、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也征。

2、自

2011-11-1起,开采陆上和海洋的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依法缴纳资源税。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人)(核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税目(征税范围)都是初级原矿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

气(瓦斯)3、煤炭:原煤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除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锰矿、铬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伴采的其它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

产品税目征收

未列举名称矿由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报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率实行从量+从价税率,实行级差调节原则

从价定率征收:(原油天然气6%-10%)(煤炭2014年12月1日起2%-10%

价款和价外费用(折合率1年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

天然气、煤炭)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

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提示】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致。

【新增:特殊情形】(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

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

产品或其它自用,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平均售价征收资源税。(2)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独立矿山、联

合企业适用本单位的税额标准,其它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新增: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

以开采量扣除作业用量、消耗量之后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由作业者代扣资源税。

确定课税数量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的折算比换算。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

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

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按选矿比折算原矿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

加热、修井的原油,免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

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

遭受重大损失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酌情决定减

免。

3、铁矿石资源减按80%

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再

征收。

5、2007年1月1日起,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也

称煤矿瓦斯,暂不征收

资源税。

6.油气减征资源税项

目:1)油田范围内运

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

热的原油、天然气,免

征资源税。2)对稠油、

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

气资源税减征40%。3)

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

征30%(4)对低丰度油

气田资源税暂减征

20%5)对深水油气田资

源税减征30%。7.煤炭

减征资源税项目:

(1)对衰竭期煤矿开

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30%(2)对充填开采置

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

减征5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的,同增值税、消费税;

自用的,移送使用当天;

分期收款: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预收款:发出应税产品;

扣缴的: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证当天。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消费税)

按月的,期满10日内申报纳税其余的,5日预缴,次月1

日起10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

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属于跨省开采,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一律在开采地纳税,按开采地的销售量及

适用税额计算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新增:煤炭从价征收的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原煤:(1)直接对外销售的:原煤应纳税额

=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

码头等的运输费用。(2)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

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

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1)洗选煤对外

销售: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

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

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2)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3.纳税人同时以自

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煤对外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新增: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计算

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的陆上油

气田企业及低丰度油气资源,根据上年符合上述减税规定

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

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

额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

÷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1、销售的,征资源税,

增值税2、自用的,除

液体盐连续加工固定盐

之外的自用,如投资、

福利赠送等,以自用数

量为课税数量,征资源

税;以平均价格征收增

值税3、若是应税产品

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

品,如原矿加工精矿等,

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

无法掌握自用原矿数量

的,按选矿比或折算比

折算原煤数量

4、若是连续生产应税产

品的,对自用的不征资

源税,不征增值税,按

加工的应税产品的数量

征资源税(如盐的规定)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

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

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

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

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

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

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居

民煤炭制品、天然气、

食用盐适用13%的税

(十三)土地增值税(1)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备注

一、纳税义务人:只要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都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的界(三点须同时符合)。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不包括出让=一级市场上的转让)

3、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三、征税范围的具体判定增值率税率扣除数

1、建造普通标

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

超过,全额征

收。2、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转让旧房作为

租房房源且增

值额不超过扣

除项目的20%

免征。

3、因国家征

用、收回的房

地产,免征。

4、因实施城市

规划、国家建

设需要而搬

迁,由纳税人

自行转让的房

产,免征。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

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

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

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

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

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

地区省份不得低1.5%,西

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1、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

天内。

2、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A、纳税人是法人的,房产

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

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在原

管辖税务机关申报,否则

房地产坐落地

B、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

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

一致时,在住所所在地,

否则在过户手续所在地税

务机关

纳税人有下列

情况按房地产

评估价格计算

征收:

1、隐瞒、虚报

房地产成交价

格的

2、提供扣除项

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

的成交价格低

于评估价格,无

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

物的转让

·既无评估价格

又无购房发票

的,

需要

核定征收。能提

供契税完税凭

证的,准予扣

除,但不作为加

计5%的基数。≤50% 30% 0

(50%—100%] 40% 5%

(100—200%] 50% 15%

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200% 60% 35%

1、出售征税:①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

与②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并转让;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步骤:1、确定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土地增值额及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扣除系数

2、继承、赠予法定继承不征;非公益性赠予的征

3、出租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债的,不征;不能偿还债务,抵债的,征。

5、房地产交换(核实免)单位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

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暂免征;转让(包括相互间的转让),征

8、企业兼并

9、代建房转让房地产暂免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账面反映而已

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转让新建房扣除的项目:(①②③按每个项目单独归集,如写字楼、会所、停车场等分别归集)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缴纳的有关费用(+契税)。Ps:有可能配比分摊(2次)。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的征用、耕地占用税及拆迁费、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A、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的部分不能扣;逾期利息、加息和罚息不能扣。

既有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不能同时适用上述A、B;

土地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放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④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单独扣除印花税-已计入管理费用)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上述扣除项目后,另按【①+②】×20% 加计扣除费用(印花税已记入开发费用)

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估价,税务局确认)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超过1年的,未满12个月超

过6个月的视为1年。

③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有时候包含在房价中了),能提供已付地价款的凭据的,可扣除

④转让环节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印花税。营业税为余额计税,可减除购置款,不能减其它相关费用

(十三)土地增值税(2)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清算条件收入确定扣除项目核定征收备注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报送资料:

1、书面申请、申报表

2、竣工决算报表、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利息结算通知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等及收入、费用资料

3、委托中介审核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纳税人应进行的清算:

①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

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的:

①已峻工验收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

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

面积的85%以上,或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

出租或自用;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

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

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

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

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

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

续。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

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

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

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

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

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

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

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②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的

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

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

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

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

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

成本和费用。

3、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

售发票的,按发票确认收入;无发

票的,按合同记载金额;合同面积

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在清算

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

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

金,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能扣除2、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附送的相

关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地方税务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

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配套的公共设施:(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

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

院、邮电通信)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其成本、费用可扣除;②无偿移交政府、公

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扣除;③建成后有

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计入开发成本;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

不能扣除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

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摊。6、房企在工程验收后,

根据合同扣留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施工

企业就此对房企开具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扣除;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不得扣

除。7、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8、房企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9、(1)房企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视同销售,同时将此确认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企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

费;回迁户支付给房企的补差价款,抵减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

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

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纳税人在清算前取得收入的,可预

征。

税务中介

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

收(不低于5%)

核定征收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设置但

未设置帐簿的;

2、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

资料的;

3、虽设帐簿,但帐簿混乱或凭证

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

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

无正当理由的。

清算后再有偿转让的: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单位建筑面

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

扣除项目的总金额÷清算时总建

筑面积

清算后补缴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

纳金。

另外评

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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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机关

确认

税法学习体会收获

1、知识上有哪些积累? 2、学习方法上有哪些改进?(法律技能、思维、思想等的提高) 3、谈一谈对税法课的意见和建议 1、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最重要的一门之一,由于其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所以也是最好把握的一门,学好税法对于会计专业的我们而言,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经过一学期的学期,我觉得相对较重要、而且使我受益最深的章节就是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直接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 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避税筹划的重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企业自身有依法要求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任和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效果(一)保持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二)优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三)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四)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从而满足公共欲望,缓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职能。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

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通过学习税法,我认识到税法是经济法重要的一部分,税法的在宗旨,本质,调整方法等许多方面与经济法整体上是一致的。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又是与经济法相区别,双方是共性和个性,整体与部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被刘老师生动的讲解、丰富的法理内涵以及严谨的教学态度深深地吸引。老师详细地从法律的角度揭示了税法制定的初衷,并引领我们将会计和税法的知识结合起来。税法课程对于会计人在实务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一名合格的会计必须精通丰富的税法理论乃至原理,而刘老师的课程恰恰就是从原理的层面去阐述税法的制定和运行的。在授课过程中,老师用详实的事例来说明税法的运行机制,将其内在决定因素直接呈现给我们,使我们受益匪浅。 在授课的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由于会计知识学习不够而出现过跟不上教学节奏的现象,因此在学习过后,我已经明确认识到想要学好税法,就必须将以前的会计知识完全掌握,这样才能够融会贯通,为学习税法提供坚实的基础。

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浓缩精华)

1、税收的发展(1萌芽期-发展期-嬗变期-过渡期-成熟期) 2、税收发展基本规律(1、税收发展方式变化2、税收主体税种变化 3、税收缴纳方式变化) 3、税收含义(1政府实现职能而筹集资金2、征税凭借的是政府的政治权力3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形式) 4、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5、税收本质:1目的是公共需求2依据是政治权力3源泉是社会剩余产品4分配关系属于生产关系 6税收职能:税收财政职能-调节职能-监督职能 7税收作用:整合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关心困难群众----推进社会公平 8税收设计目标转变:关注收入转向关注收入与关注调节并重2效率-效率与公平3经济-经济与社会 9税收基本原则:1财政原则(收入充裕---收入弹性---收入适度)ET>1时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税收参与新增国民收入分配比重上升2公平原则(普遍征税----平等课税---量能征税) 3效率原则(税收行政效率---经济效率---生态效率)4法治原则(纳税人权利本位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司法主义) 10、税法构成要素:1纳税人2征税对象3税率4纳税环节5纳税期限6纳税地点7税收优惠8法律责任 11、税收与经济效率:(经济效率---税收效应---税收效率) 12、税收与社会公平:(社会正义—基尼系数---如何让促进社会公平—税收政策取向) 13、税收与经济稳定:(经济稳定---自动稳定器---相机决策稳定机制—税收政策导向) 14、税收法律关系:(税收经济关系---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税收监督保障关系) 15、税法效力:(税法时间效力-----税法空间效力---税法对人效力) 16、税法层次:(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地方规章) 17、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目标:(1法治理念显著提升2制度体系更加完备3行政行为不断规范4监督制约切实有效5权益保障全面增强6法治环境明显优化) 18、基本工作要求:(1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贯穿始终2把为民收税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把带头遵遵从税法作为提高税法遵从度的有效途径4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作为重要目标)

五大税种计算归纳总结及相关知识(重要)

税法基础知识和常见专业术语 一、税法构成要素中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1.纳税人(税法规定的,法律承担者,但并非一定是经济负担者)与负税人(正真经济负担者,在税法中不做明确规定,由什么决定呢?比如说房价高,想通过税法来打压,总打压不下来,所以并不是政府说要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就是税负的转嫁。 2.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都站在了代征机关的中间,税款的传递业务) 是代征收机构来扣和收,代纳税人去交 不同:业务资金的流向的差别 我国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规定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资金向外流动付款过程中,扣下一部分去交给征税机关) 我国消费税规定有代收代缴义务人。(收款过程中,再多收一部分金额作为税,然后转手付给征收机关)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最基本的要素)的质与量 质的规定性——征税范围——税目 量的规定性——计税依据——税基 4.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营业税,按行业交通运输业3%,服务业5%等等,17%,13%等)(采用这个税率,收入差距不会有很大变化的,可以鼓励竞争用这个税率,对于企业比较多)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个体,承包绝对数变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相对数变化)全和超之分:我国没有全额累进税率,也没用全率累进税率(缩小贫富悬殊,用于个人) 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数量,重量,体积等,比如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平方米)(车按辆,比较简单可行)5.起征点(开始征税达到的起点界限,没达到是不征税,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是全额征收的,而不是超过部分征,只对收入低部分人可以享受,比如个体的增值税、营业税)与免征额(免征的数额,没达到的不征,达到或者超过是按超过部分征收,都可以享受) 6.减免税种类 税额=税基×税率 (1)税额式减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2)税基式减免:国债利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残疾人员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100%扣除。(给他发4000,可以按扣8000扣除) (3)税率式减免:例如营业税中高速公路通行费(正常情况是按5%)收入减按3%税率计算营业税 二、常见税法分类

税法笔记总结

第二章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以商品(劳务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 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委托加工)、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进口货物(不销售也要交) 不动产:建筑、构筑 (二)视同销售行为规定 自产、委托加工:个人消费、集体福利 除了自产、委托加工,还可以购进: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 人 (三)混合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不能分开 (四)兼营行为:涉及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 但不是同时发生,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从高适用税率 三、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标准:从事生产、商品流通、服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小于50万、80万、500 万 2.特殊情况:个人超过上述标准依旧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的的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 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管理:简易计税: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三)一般纳税人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1.13% 销售或进口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委托加工)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加工农产品 2.9% 粮食、农产品(初级农产品) 3.6% 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4.0% 出口货物 跨境应税(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境外消费) 境内向境外销售无形资产

(二)征收率 1.3%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涉农金融机构 2.5%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3.预征率 六、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应纳增值税为0,进项税不能抵扣 零税率: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 免税项目: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二)即征即退 (三)起征点 (四)减征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3%减按2% (五)不征收 (六)个人出售住房税收优惠 (七)其他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进项 2.销项税额 1)一般销售方式 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违约金、滞纳金、代收代垫款项、包装费、包 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价外费用含税 2)特殊销售方式 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可以 3)以组成计税价格为销售额:价格偏低或偏高;视同销售行为却无销售额 只征收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成本*利润/ 成本=收入 增值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从价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 率) 从量征收: 组成计税价格=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征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税率) 4)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含税销售额/(1+税率) 3.进项税额

大学税法期末考试试题A

大学税法期末考试试题A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1分,共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用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 ]为基础确定的。 A到岸价格 B成交价格 C到岸价格加关税 D成交价格加进口增值税 2、融资租赁合同属于[ ] A购销合同 B财产租赁合同 C借款合同 D技术合同 3、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货物发出的当天 B收到销货款的当天 C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签订合同的当天 4、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的计算依据是[ ] A当期购进数量 B当期生产领用数量 C当期出库数量 D当期已出售的应税消费品的耗用数量 5、下列消费品[ ]不征收消费税 A陶瓷 B鞭炮 C黄酒 D实木地板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用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 A货币 B纳税主体 C实物 D行为 2、税收按管理和受益权限划分为[ ] A直接税 B中央税 C地方税 D中央、地方共享税 3、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企业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A购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B自产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C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委托加工货物对外投资 4、下列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是[ ] A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 B菜地 C鱼塘 D苗圃 5、增值税条例规定,允许抵扣的货物的运费金额包括[ ] A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 B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建设基金 C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 D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 6、营业税中适用5%税率的税目有[ ] A服务业 B金融保险业 C销售不动产 D交通运输业 7、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是[ ] A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 B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为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C建筑业的总承包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D旅游企业向游客收取的全部价款 8、下列产品中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 A固体盐 B原油 C洗煤 D金属矿原矿 9、某矿山某月生产、销售原煤120万吨,应缴纳以下税种[ ] A营业税 B资源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增值税 10、与资源税纳税期限规定相同的税种有[ ] A印花税 B增值税 C营业税 D消费税 11、企业的下列哪些税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 A企业所得税 B营业税 C消费税 D教育费附加 E增值税 12、下列所得中,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是[ ] A年终奖金 B独生子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误餐费补助 13、下列项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800元实行定额扣除的有 [ ]

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点精华总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点精华总结 企业所得税和外资所得税大家觉得最大的区别在哪里?没错, 外资的更优惠, 税率更低, 且存在很多地域性和行业性优惠,并且比较的多。 那么这两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在哪里呢?这里先不回答, 我 将在我的总结里慢慢渗透, 希望大家能以比较的思想来学习这三章所得税。 最重要的是要把企业所得税那一章一定学好, 我再强调一次, 希望大家能够稳扎稳打, 不要心急。毕竟, 所得税和流转税一样, 在共同点上学习不同点是最能应付考试的, 也是最能让自己理解的更透彻的, 更是最能让自己不断找到税法学习感觉的极佳方法。我们认为, 任何一门课程都应该用“比较” 的思想去学 习,不断寻到区别所在,慢慢的,也就进入状态了。 1、非居民性工资薪金来源地的问题。这里是个重点内容。首先要注意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不适用183天的这个规定,严格按照90天来考虑,注意是个隐藏考点。 1在境内居住未超过90天或 183天(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适用此天数,以下同的,仅对 在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内企业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即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外企业支付部分是免税的。注意这个免税的理解, 因为其他非工资薪金所得要对在境内工作时取得所有收入征税的。 2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 183天,但未超过一年(即仍为非居民,或者说成无住所,一个意思的, 对在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这里包括境内境外企业支付都要纳税;境 外工作时取得的工资不纳税。 3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注意已经成为居民性纳税人了未超过 5年的,境内取得的工资不 用说,应该纳税,临时离境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企业支付的部分“

大学《税法》知识点总结

税法 项目一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强制性(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利)、无偿性(特征核心)、固定性(制度为保障,规定征税对象、征税标准、课征方法)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分类:(一)按征税对象分: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二)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按计税标准分:从价税、从量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消费税)、价外税(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税法按职能作用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纳税人: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税中纳税人=负税人,间接税中两者不相等。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资源所得税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并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 计税依据=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表现形态上分两种:价值形态(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所得税为例)、实物形态(两者不一致,车船税为例)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分三种:适用于从价税(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税。分为固定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变动税率(累进税率、累退税率)。 累进税率:具有很强调节功能。分四种:全额累进、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纳税环节:税法上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纳税环节的多少把税收课征制度分两类:一次课征制(单环节征税)、多次课征制(道道征税)。工业品:产制、批发、零售。农产品:产制、收购、批发、零售。 纳税期限:形式分三种:按期纳税(月,季度,纳税期)、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季度预缴,多退少补)纳税地点:属地兼属人原则确定各税的纳税地点。 税务登记:工商登记30天内 税法的构成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 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

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一)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税务行政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以下政策: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提示】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2014年、2017年都考过此知识点)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分析工作总结

【第一篇】:2012年税收分析预测总结,税收分析工作总结 12 年一季度组织收入情况分析市地方税务局 2012 年,我局在市地税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组织收入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工作,及时对我县税收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预测和分析,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了税收收入首季“开门红”。现将组织收入及分析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税收收入总体情况一季度,较去年同期增收县地方税务局共组织各项收入9074 万元,,增长%。其中:税收收入6683 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2108 万元,同比增长46%;入库教育费附加795 万元,同比增收,增长。 新增地方教育费附加472 万元,其他基金收入1096 万元。2012 年1-3 月税收总收入和各税种收入情况统计(单位:万元)税种总收入营业税个所税资源税城建税征收额9074 2014 1406 105 1194 -73 753 -51 533 -3% 115% -33% 81% 同比增收额同比增长房产税印花税土使税车船税企所税土增税教附加地教附220 80 61 81 1478 42 795 472183 -11 34 9 726 4 361495% -12% 126% 13% 97% 11% 83%二、税收收入增长特点(一)分税种来看,呈现7 增 3 降的局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保持高速增长,营业税、资源税、印花税同比下降。其中房产税同比增幅达到495%,是烟厂今年3 月份申报150 万房产税;矿业有限公司一季度申报1030 万个人所得税和汞锑科技有限公司申报1434 万企业所得税,造成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较高的增长比例。城建税情况(二)分入库级次来看,中央、省、市、县级收入同步增长。 一季度中央级累计入库税收1730 万元,同比增长105%,主要是受所得税的增长带动。省级累计完成税收1333 万元,同比增长47%,市级税收收入300 万元,同比增长,另外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也增加了市一级次的收入。县级累计税收收入3320 万元,非税收入914 万元,共增长1634 万元,增长41%,县级收入增长受到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的高速增长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开征的带动,拉动了地方财政收入。 (三)分行业来看,呈现稳中有增。第二产业入库税收5366 万元,增收2433 万元,增长82%,第三产业入库税收1467 万元,与上年同期持平。其中第二产业中采矿业入库2634 万元,同比增长250%,卷烟制造业入库1126 万元,同比增长53%,建筑业入库1465 万元,同比增长23%。矿产、烟草业和建筑业一直是税收的主力支撑,三行业的增长尤其是矿产业的快速增长,有力拉动了一季度税收收入进度;第三产业各行业较为均衡,其中批发零售业197 万元,交通运输业258 万元,住宿餐饮业195 万元,金融业206 万元,房地产业397 万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3 万元。总体情况与上年持平。 三、税收增减因素分析(一)、宏观经济对税收影响从县的经济发展看,我县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生态工业园区、工业园区配套设难得的发展机遇,加快施建设,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争取更多项目和资金支持,吸引更多投资,有助于新的经济增长极形成。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已超过 4 亿元,同比增长30%。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超过10 亿元,同比增长70%,特别是随着烟厂、水泥、复肥公司扩能改造等重点工业项目的逐步建成投产和一些基础设施的投入使用,对经济的拉动效应将得到有效释放。政策性增收因素依然较多,企业效益好转,就业增加,有利于提高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因此,2012 年县经济发展条件总体好于上年,为税收收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二)、各行业现状对税收的影响从各行业情况来看,矿产业增长势头依然迅猛,矿产市场价格仍然处于高位,其中矿价格38 万元/吨,锑粉4 万元/吨,铅锌粉8 千元/吨。较好的市场价格刺激了矿产企业扩大生产,抛售往年积累库存,源矿业有限公司分别缴纳各项税费1522 万元和1065 万元,比往年同期增长较大。

CA税法总结

目录

第一章税法总论 【知识点1】税法基本点 1.税法核心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要件法定+税务合法性)。 2.基本原则:法定、公平、效率、实质课税原则 3.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高于行政法、规章等 (2)法律不溯既往原则:之前行为,用旧法不用新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行为,二法不同,用新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同一事项,有特别和普通法时,用特别法,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特殊法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释义:实体法指各税种税法;程序法指征管法、行政法等。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知识点2】税收范围 1.全归国家:消费税(含海关代征)、车购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2.地方与国家共享: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 央,其余归地方)、企业所得、个人所得、资源税(海洋石油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 3.全归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增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增值税。 【知识点3】国际税收关系 1.税收管辖权划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注意:属人原则分为: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2.国际重复课税:产生于管辖权的重叠,签署税收协定可减少重复课税 3.国际避税、反避税和国际税收合作。 第二章增值税法 (详见后面说明)

第三章消费税法 【知识点1】消费税特点及征税环节 1.特点:范围选择性、环节单一性(卷烟除外)、税负较高且差额大、征收方法灵活 2.征税环节 (1)生产(自产自用特定情况需缴消费税,见后面章节)、委托加工、进口 (2)委托加工:受托方代扣代缴。组成价格不含利润率,从价含从量税,(成本+消费税从量)/(1-T) (3)进口:(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从量+从价)或(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从量)/(1-T)(4)零售:金银、钻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消费税5%,其他环节不征。 注意:①既销售金银等,又销售其他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分别核算,分别征收;未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征收,在零售环节销售,一律按5%征收;与金银等组套销售,全额征5%;②包装物无论会计如何处理,价税分离后计入销售价格,5%征收;③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差价价税分离计税,但包金包银、镀金渡银产品在生产环节纳税。 (5)批发(卷烟):卷烟批发环节多征一道税(雪茄、烟丝批发环节只征增值税) 注意:邮寄入境的消费品纳税人——收件人,跟进口的是进口人纳税一个道理 【知识点2】税率:①定额+②比例+③复合: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 注意:从高征税两情况:①兼营不同税率,未分别核算量与额的;②成套出售的。 【知识点3】税目: 1.烟类——卷烟、雪茄、烟丝: (1)卷烟:甲类、乙类卷烟税目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卷烟批发环节5%。甲乙的划分为不含增值税≥70为甲类,56%+元/支、乙类36%+元/支。 注意:卷烟定额甲乙类相同:元/支,200支=1条,250条=1箱。 注意:2015年5月10日起,批发环节为11%,从量为元/支(考试怎么办:看日期) (2)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仅有卷烟5%,无雪茄烟丝 (3)批发商之间不缴纳消费税,卖给零售企业或消费者,才缴纳消费税,不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2.酒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酒精不再征消费税): (1)白酒税率——20%+定额,注意换算 (2)啤酒税率——只有定额:分类标准——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是甲类啤酒。算完分类按照定额计算消费税。 (3)黄酒:24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注意:区分以下几个地方: ①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②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默认按照甲类250元/T啤酒税率计税)和营业税; 啤酒黄酒定额税率,啤酒两档、黄酒一档。 ③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④带有“健”的且≤38°的、或发酵酒为酒基且≤20°的属于“其他酒”10%税率

税法学习心得

本学期选修了《税法》科目,老师重点讲解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我最感兴趣的是个人所得税,因为该税种与自己未来的的个人收入密切相关。在认真学习了课堂知识的基础上,我又利用课余时间查阅学习了个税知识的相关资料,对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方法进行了一些研究,现总结一点学习心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我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来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呢?个人看法如下: 收入避税:理解掌握政策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人而言,可以利用这一鼓励政策,轻松为自己免去3年税收。 而对于我们普通大众而言,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也可巧妙地节税。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5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500元-2000元,即25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7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元-20000元,即17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因此大家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之外,不妨在遇到问题时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律师等,以达到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一、利用人的流动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规避纳税义务的关键。这就使一些跨国纳税人能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而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目的。在我国对外开放后,随着国际间人员、技术和经营业务交流与往来的不断扩大,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避税方法。 二、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进行避税 这种方法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三、利用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进行避税 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它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四、把个人收入转换成企业单位的费用开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比如把企业单位应支付给个人的一些福利性收入,由直接付给个人转换为提供公共服务等形式。既不会扩大企业的支出总规模、减少个人的消费水平,又能使个人避免因直接收入的增加而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这些方法实质上是把个人的应税所得变成了个人直接消费来躲避个人所得纳税。 五、投资避税法

(最新)税法知识点总结

(最新)税法知识点总结 1.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纳税客体: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3.我国现行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4.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六个暂行条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5.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 6.特定目的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7.财产和行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 8.农业税类:农业税、牧业税 9.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 10.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资源、土增、印花、城建、土使、房产、车船 11.国税系统负责征管项目:增值、消费、车购、铁银保集中交纳的营所城、中企所得、海油所得、资源外企所得、证券交易 12.地税系统负责征管项目:营业、城建、地企、集企、私企、个人所得、资源、土使、耕占、土增、房产、车船、印花、契税、屠宰、宴席、农牧 13.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4.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15.中央地方政府共享收入: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外资所得: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

央政府,其余比例分享:02年各50%,03年中央60%,地方40%,03年以后另定。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外,其余与上比例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6、城建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94%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修理修配: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理、修配) 16.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在交割环节) 2、银行销售金银 3、典当行的 4、集邮物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死当物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17.增值税视同销售: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18.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20.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进口黄金:免增值税。黄金所会员销售标准黄金,即征即退 21.销售或进口13%的货物税率: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煤炭 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农膜 5、农业产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22.进项税转出处理: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23.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

注册会计师税法学习笔记+章节重点总结

税法学习笔记+章节总结 税法是靠做题目做出来的,一定要分清楚各种不同的税种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对比,营业税虽然不是重点,但去年也考了很多,其他的小税种的税收优惠、税率要分清,最好自己做个总结,下面是我的学习笔记。 去年的客观题考了很多偏的知识点,感觉税法和审计一样,需要看的很全面,审计需要理解,税法需要计算。还是客观题一定保证少丢分,主观题步骤详细,争取拿下。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一节税法的目标】 知识点:税法及其目标 一、税收与税法 (一)关于税收: 1.含义: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关于税法 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3.核心:兼顾和平衡纳税人权利,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保证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法的目标 1.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 3.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4.规范税务机关合法征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保证 【第二节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知识点: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考】 《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关于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总结报告模板

关于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省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地方税司《关于开展资源税税目税负情况调查的通知》(地便函[20XX]55号)文件精神,我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各单位 组织专人进行全面调查,提供翔实的数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扭曲了市场价格,不利于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有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要点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和扩大资源税税目税负。我市共调查10户。其中:煤炭3户、铁矿石3户、膨润土3户、花岗岩1户。如煤炭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主要生产原煤,这几年由于资源的匮乏加之煤碳价格的不断攀升,该年生产原煤150万吨左右全部用于销售且供不应求,价格也由XX年的182元/吨涨至现在的256元/吨,单位税额由XX年9月1日之前的元/吨调至现在的元/吨,XX年纳资源税万元,XX年年纳资源税万元,20XX年上半后纳资源税万元,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左右。 铁矿石单位产品销售利润虽然有所提高,但受单位税额政策性提高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没有储量,铁厂附近找不着铁矿石;另一户储量只有几十吨,平时只靠附近的农民挖掘点铁矿石送到进行生产。我市的铁矿资源并不是很丰富,十分分散,这个山头有点,那个沟里有点,这些铁矿石时常与土壤混杂在一起,挖一大堆土壤,才有几块矿石或者把岩石炸开一个断面,在断面只有很薄的一层是铁矿,铁矿资源即将挖空。具体调查情况如下:铁矿石XX年XX年10年平均品位分别为61%、56%、51%;产量分别为:10762吨、6989吨、4022吨;销量分别为:11271吨、7370吨、4179吨;单位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01元、528元、691元;单位产品销售成本分别为:274元、433元、607元;单位产品销售利润分别为:43元、元、-元;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1%、9%、-3%。为保护国家现有的各种矿产资源,建议国家提高矿产品资源税税率。 膨润土资源税由于销路不畅通、利润下降等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我市各家膨润土加工现在销售均不太顺畅(由于膨润土主要用于钢铁生产,受钢铁生产的影响),销路较窄。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3%左右。 二、存在的征管问题 资源税对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讨论。一是制度性的调节机制,比如累进税制的资源税。二是相机抉择,如在经济高涨时期,资源需求加快时,政府可以实行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通过提高资源税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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