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家开放大学计算机终结性考试二

国家开放大学计算机终结性考试二

国家开放大学计算机终结性考试二
国家开放大学计算机终结性考试二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9年春季学期

“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B(开卷)

一、结合实际,论述如何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辩证关系?(80分)

二、如何理解法的基本特征?(20分)

(一)答题:(1)理想与现实是一对矛盾,他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对立性表现在,理想是主观的,现实是客观的;理想是完美的,现实是缺陷的;

理想是未来的,现实是当下的。统一性表现在,现实中孕育着理想,包含着理想实现的条件和因素,并且将来会变成新的现实。

(2)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要走出两个片面性误区。

1.用理想来否定现实,当发现现实不符合理想的时候,就对现实大失所望,甚至

极为不满。

2.用现实来否定理想,当发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时,不加分析地全盘认同当下的

现实,对于现实中的一些消极乃致丑恶的现象不愤怒,不斗争,甚至与之同流合

(3)把理想变为现实,必须付诸行动。只有通过实际行动,理想才可能化为现实。

如果只是想象得很美妙,却没有实际行动,理想就永远不可能化为现实。追求和

实现理想是一个艰苦奋斗的过程,要充分认识理想实现过程的长期性,曲折性和

复杂性。

(二)答题: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

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

2/4页

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政策等)、职业规范(纪律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第一种。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可见,这是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价值。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进一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可见,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