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事裁定书(债务人申请类)

民事裁定书(债务人申请类)

民事裁定书(债务人申请类)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全国2012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据考古发现,我国历史上最早铸在青铜器上的诉讼判决,称之为 A.亻朕匜铭文 B.封诊式 C.文心雕龙 D.甲乙判 2.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标题应当写明 A.制作机关的名称和文号 B.制作文书的文号 C.制作机关的名称和文种 D.制作机关的日期 3.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 A.第三人 B.原告 C.代表人 D.被告 4.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已查清犯罪事实,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是 A.刑事案件破案报告 B.破案报告书 C.呈请破案报告书 D.刑事案件破案总结 5.民事案件被告就原告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是 A.民事申诉状 B.民事反诉状 C.民事答辩状 D.民事起诉状 6.我国法律文书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秦墓竹简”中就出现了查封笔录,即 A.穴监 B.经死 C.贼死 D.封守 7.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当是

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安与被告胡×平系兄妹关系。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77年至198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3年至198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9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告胡×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81年至198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7年至199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94年、199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房,2008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1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差不多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假如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那个地点,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要紧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讲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照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关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

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 关于民事裁定上诉状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 住址:XX区XXX号电话: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 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

19xx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 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 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从19xx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 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北京市 【裁判时间】2015-04-2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宁,男,32岁(1982年5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宁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鸿雁、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宁及其辩护人吴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 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后逃跑。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女,32岁,湖北省人)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款以消费等方式挥霍。后彭1多次询问贷款办理情况,并要求其还款,罗宁均以银行年底调息、公司批款手续后延等多个虚假理由推拖,后逃跑。 被告人罗宁于2014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宁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罗宁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宁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成立,系借款纠纷。并表示没有能力退赔。辩护人除与罗宁一致的意见外,并辩称罗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应对其该罪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通州X 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自2014年1月16日起,被告人罗宁不再到店里上班,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宁供述,证人刘、杨、朱、吴证言,辨认笔录,X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说明、无经济纠纷说明及发放工资记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控告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汇款凭条、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X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

民事裁定书(冻结) - 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冻结)-法律文书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____在________存款____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执行依据。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编号和文书名称。 2.写明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

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执行通知书中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 3.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表述为:“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采取冻结措施的理由。在“现查明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需冻结的事实。 5.写明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6. 写明裁定结果和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冻结被执行人____所有的在________存款____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存款的地点和存款金额。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8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端芬镇龙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绍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孟斌,广州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宁崇怡,广州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油咀坑。 法定代表人:付志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颖,女,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西街15栋533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志洪,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白叶坑村箭坑7号。 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颖,女,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西街15栋533号。 申请再审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台山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新绿环公司)、付志洪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台山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山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曲解了权利要求1“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表述的含义,竹、木、植物纤维三种材料应为并列的关系,而非选择的关系。2、二审法院违反了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关于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错误地以说明书实施例的技术内容任意扩大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适用法律明显错误。3、涉案专利技术含量不高,应该严格限定其保护范围。其专利权利要求1的描述若有不当,也是被申请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其不利后果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请求本院: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新绿环公司、付志洪辩称,1、权利要求1记载的“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中的竹、木、植物纤维为选择关系,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2、二审判决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解释符合专利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3、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二审判决认定正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付志洪是专利号为200420017642.4、名称为“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04年4月3日,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7月6日。该专利权利要求1

民事裁定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民事裁定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 __________________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_________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 (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_________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_________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 (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济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生于1961年2月15日,该公司总务处处长,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章丘市XX路XX号X号楼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张XX之妻),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职工,住章丘市XX路XX号X号楼XX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章丘市XX 路XX号X号楼XXX室。 原审被告王XX,男,生于1961年2月15日,汉族,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总务处处长,住章丘市XX山小区。 上诉人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因集资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8)章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XX是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的职工。位于章丘市明水XX路XX号的X号楼是1994年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职工宿舍,XXX室当时分配给公司员工巩XX居住,巩XX于2000年因政策原因退房。2000年,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将XXX室住房出售给原告XX,原告向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总务处缴纳58000元现金后,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2005年5月前,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05年5月10日原告所购住房经章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房改,确定住房总价款为28357.85元。附属建筑物配套房价款为749.7元,购房实付价款29107.55元。因房改应付价款和原告所交购房款58000元不一致,同年5月26日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28357.85元购房款收据和29642.15元房租费收据,两收据合计金额58000元。原告XX在购房款收据和租赁费收据“收款人”一栏签字。房改后,原告取得了房产证。原告认为其所交购房款已经超出房改价款,于2007年5月22日、2008年6月4日两次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发出“要求返还多交的购房款的函”向该被告主张返还多交的购房款。原告提交邮政部门收据两张、发票两张。经审查,2007年5月24日花费查询费5元;2008年6月4日邮政特快专递收据为10元,同日发票载明邮资15元,特快专递邮资10元系重复计算,只应认定邮寄、查询费15元,故上述四张票据载明原告花费邮寄、查询费30元。 原审法院认为,章丘市明水XX路XX号X号楼系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职工宿舍,在2000年XXX是腾空后该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其职工即原告XX居住,符合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原被告对于当时是市场价格出售还是按照房改价格出售存在争议。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主张当时双方是按照市场价格58000元买卖的房屋,其依据主要是原告缴纳58000元房款这一事实,因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按照市场价格去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是在2005年5月10日进行了房改,在该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缴纳58000元房款这一事实推定当时双方约定按照市场价格买卖房屋,而根据最终进行房改确定房改价的事实,应认定双方买卖的房屋价格是按照房改价格。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

全国2011年1月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C 2. B 3. D 4. B 5. A 6. D 7. C 8. A 9. A 10. B 11. C 12. D 13. A 14. B 15. C 1.在死刑临场监督笔录尾部签名的工作人员属于( ) A.人民法院B.司法厅(局) C.人民检察院D.公安局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之为( ) A.调查笔录B.询问笔录 C.讯问笔录D.审问笔录 3.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名义写出的阐述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敦促对方履行义务,警示对方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的文书是( ) A.法律意见书B.律师见证书 C.律师声明书D.律师函 4.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当庭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就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提出辩护人的 ( ) A.意见B.意见和理由 C.理由D.意见或理由 5.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应书写为 ( ) A.责令被告B.被告 C.判令被告D.判决被告 6.法律文书用以说明案情的事实材料最根本的要求是( ) A.系统全面B.简明扼要 C.清楚具体D.客观真实

7.要求复议意见书正文部分的重点内容是( ) A.提出复议的法律依据B.案由 C.要求复议的理由D.提出复议的具体要求 8.撤销案件通知书的正文,应当写明三项内容,即案由、撤销案件的原因和( ) A.法律依据B.相关证据 C.事实情节D.具体日期 9.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结果应当写为( ) A.驳回原告XXX的离婚诉讼请求B.不允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C.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D.不同意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10.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正文在引用法律条文时( ) A.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B.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C.只引用程序法D.只引用实体法 11.针对监狱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 )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D.司法行政机关 12.诉讼请求是原告要求达到的诉讼根本目的,必须( ) A.正确有据B.准确精要 C.简洁有力D.明确具体 13.公安机关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依法送达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机关是( ) A.同级人民检察院B.同级人民法院 C.上级公安机关D.上级人民检察院 14.在一审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 ) A.公民B.国家行政机关 C.法人D.其他组织 15.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属于( ) A.诉讼文书B.司法文书 C.规范性法律文书D.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发回重审的裁定主要应写明哪几个方面的情况? 16. 第二审民事裁定书的首部和尾部与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主要是正文部分的书写 不同。 发回重审的,写为: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洪道德梁蔓丽纠纷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蔓丽,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豫,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道德,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 上诉人梁蔓丽因与被上诉人洪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73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道德在一审起诉称,2007年至2012年间,洪道德先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共向梁蔓丽提供人民币170万元,期限届满后,梁蔓丽至今未归还借款。现请求法院判令梁蔓丽归人民币1 70万元及手续费1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向梁蔓丽送达起诉状后,梁蔓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河西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洪道德系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的子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洪道德起诉要求梁蔓丽归还借款及手续费,洪道德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属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梁蔓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梁蔓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完整版

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 序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 一、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一)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入庭就座。 (二)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入庭就座。 二、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一)核对原、被告,原、被告代理人人及代理权限。依次询问原、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或原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职务,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与原、被告关系、家庭住址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出具律师执照、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 核对第三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三) 核对鉴定人、勘验人身份。(略) 三、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所有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如有经许可摄像录音的应宣布:**电视台、报社记者***经法庭许可,准许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起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带有传呼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的应立即关机。 (五)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六)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 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扣人民法院提出。 (八) 支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在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后, 审判长:坐下! A、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的情况 书记员(继续站着):报告审判长,***与***——(案由)一案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其身份和代理权限均已核实无误,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 B、如有当事人未到庭的,则

未成年刑事判决书范例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刑初字××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于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乡××村,汉族,高三年级学生,就读于××中学,家住××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5日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3年4月27日晚,窜入被害人徐××(女)家中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其洗澡,后因徐××没有洗澡使其无法离开、由于羞愧怕被认出而心生歹

念,持刀将被害人徐×头部和手指多处砍伤。经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的伤情属于重伤。×××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朱××的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在犯罪过程中属犯罪未遂,且有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2011年前在××中学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生。2011年后转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13年4月27日晚,由于朱××姐姐不让其去看电影,他就躲在徐×家屋后,想等姐姐走后去看电影。听到陈××叫徐××端洗澡水时,恶习发作,乘徐××端洗澡水之际窜入被害人徐××家灶屋内欲偷看徐××洗澡,不料徐××没有洗澡。此时朱××由于潜伏时间较长,肚子疼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顿生恶念,欲将被害人徐×杀害。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被害人身后,吹灭蜡烛,对其行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