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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21=21)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答案】C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既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量刑原则。

关于A项。公平和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源自因果报应观念,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它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从这一点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具体体现在个案之中,是能够被人们察觉到和感受到的。在此意义上说,具体的个案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载体。而任何个案(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处断,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且决定了其所受刑罚的轻重。至于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以及刑罚的轻重,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公平正义和罪刑相适应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具体的个案中,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在尊重案件事实和所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灵活掌握。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即是不同的刑罚裁量方法。其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见,减轻处罚的例外适用的决定权,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所掌握,而非其他任何下级人民法院。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减轻处罚的例外适用情形,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严肃和统一。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公平正义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同的个案、不同的语境,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使是同一个案件,由于评价主体的各种差异,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情理和法理的冲突不可避免,甚至无处不在,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妥善处理情理与法理的关系。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是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完全可以统一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内,并不矛盾。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答案】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寻衅滋事罪、禁止令

【解析】关于A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涉医违法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对这类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有助于保护民生、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同时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甲的行为虽属起哄闹事,但毕竟“事出有因”,如果不考虑后果、情节,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可能会导致矫枉过正,难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本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只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成立本罪。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如前所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至于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此外,“加害——被害”双方的过错程度,也是应予酌情考量的一个因素。因此,C 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即为禁止令。但请注意,禁止令的内容必须要具有可行性。换言之,即使在有必要作出禁止令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禁止令也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本案中,如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虽然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医院,但绝不能以维护医疗秩序为由,禁止甲出入医疗机构。毕竟,这已限制和干扰了甲的正常治疗活动,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

【考点】刑法的解释、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理解

【解析】关于A项。“买卖”是刑法分则中一个常见词语,其字面含义是“先买进后卖出”,但在一些罪名中,单纯地购买或者单纯地卖出,也可解释为“买卖”。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买卖”,其含义即为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只要

实施购买或者出售二行为之一,即属于上述“买卖”。此外,《刑法》第12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这两个罪名中的“买卖”,也均指购买或者卖出的行为。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就指出,“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同类解释规则,是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的必然要求,后者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要做好体系解释,就必须要遵从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例如,《刑法》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中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对这里的“等”,应解释为与“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一样的引起他人作伪证的方法。再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对这里的“其他”,应解释为与“暴力、胁迫”的方法相类似的抢劫公私财物的方法。因此,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诽谤罪的成立条件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予以散布,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中,捏造是本罪的预备行为,诽谤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根据201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可见,该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成立条件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了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骨灰不是尸体,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D

【考点】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此即构成要件要素。对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指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感性的认识即可确定的要素。后者是指需要法官进行规范判断、价值判断才可确定的要素;(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指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后者则是指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后者则是指虽然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外在方面的要素,后者则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内在方面的要素。

关于A项。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需要通过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能加以确定,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又是客观存在的,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客观外在的行为方式,只需进行感性认识即可作出判断,系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又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积极的正面的描述,系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对本罪客观方面中的描述。但《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罪状表述仅仅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并没有明确涉及上述内容。可见,“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从外在的角度对受贿罪成立条件进行的规定,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识,只有通过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才能实现,其又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C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不作为,顾名思义即为“当为而不为”。其成立条件有四:(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行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首先应判断行为人是否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一般而言,这种义务,主要源自三个方面:(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关于A项。“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小偷的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而该危险发生在主人甲所支配的领域之内,且具有排他性,据此,主人就具有了作为义务。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故意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因此,乙杀丙之后,就产生了救助丙的义务,但甲劝阻乙救助丙,并最终导致丙的死亡。乙是不作为犯罪的实行犯,甲是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一般来说,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时,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他人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监

管、监护等义务时,此时行为人对他人的危险行为具有监督或阻止的义务。本案中,当甲发现自己8岁的儿子乙正在对3岁的丙实施侵害时,具有阻止义务。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法益处于无助或者脆弱状态的情形是可以经常见到的。在这种状态下,法益的保护依赖于可能保护法益的人。但只有当法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接受使法益具体地依赖于特定的人时,该人才具有保证人的地位,进而具有作为义务。本案中,乙的法益虽处于危险境地,但甲并没有保证人的地位,没有救助义务。此外,甲也没有实施自愿接受的先行行为,进而使乙的法益处于甲的支配范围之内,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因果关系是否因此被中断,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A项。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时,如果第三者能够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就只能认定第三者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丙虽然是被乙轧死,但从本案案情来看,乙的行为与丙昏倒的时间间隔非常短(1分钟),其“来不及刹车”是合乎因果法则的。而且,丙恰好就昏倒在“路中央”,发生危险的概率极大。因此,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而非乙。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违法性层面而非有责性层面欲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反之,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一定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本案中,丙虽然是因不能预见的原因被甲开枪打死,但甲依然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至于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类型的刑事责任,则是有责性层面探讨的问题。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如果被害人介入了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此时,因果关系被中断。本案中,乙的死亡由其自杀造成,该自杀行为足以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7.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答案】A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两种,其中,前者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分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和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三类),后者则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无论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应根据法定符合说来进行判断。

关于A项。甲本欲诈骗乙,却因拨错电话号码,而对另外一个人丙实施了诈骗行为,系对象错误,而非方法错误。理由在于:首先,甲在实施诈骗行为时,自认为对方就是自己所欲欺骗的对象;其次,拨打电话号码本身并不是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其拨错了号码的行为并非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甲的行为是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但根据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事前故意是因果关系的错误的一个类型,而因果关系的错误系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的错误的上述三种类型,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实行犯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是对象错误。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但在本案中,教唆犯并没有发生对象认识错误,实行犯发生对象错误这一事实,对于教唆犯而言,是一种打击错误。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8.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本案中,甲在盗窃5万元财物之后遭到乙的敲诈勒索,“离现场1公里”的表述,说明甲的盗窃行为已经完全结束,乙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当场性”条件。对于甲而言,乙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紧迫性,其所实施的将乙打成轻伤的行为,自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应当具有“当场性”的条件,虽然对此处的“当场”也应当做扩大解释,但本案中的“离现场1公里”的表述,已不再具有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可能。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9.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本案中,甲已开始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但其后又基于对乙的怜悯而主动放弃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对此当无疑问。但其后又不小心触动扳机导致乙中弹死亡,系新的过失犯罪行为,应另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纵观本案,甲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关于A项。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具有共同的违法行为,即共同的违法性即可,至于是否有共同的责任,则是责任层面的问题,并非是共同犯罪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例如15周岁的甲与16周岁的乙的共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虽然甲由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16周岁的乙而言,其并非成立间接正犯,因为甲对故意杀人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其并非是乙的犯罪工具。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共同犯罪是共同的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形式可以不同。例如,持直接故意的甲与持间接故意的乙,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对向行为为要件的犯罪。片面的对向犯,是对向犯的一种,是指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的情形,例如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场合,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由于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二者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片面的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实施的情形。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正犯、片面的教唆犯和片面的帮助犯三种类型。在共同犯罪中,正犯行为(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结果,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通过正犯行为引起结果,但无论是正犯行为,还是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对最终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在此意义上说,虽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的存在。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1.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不得假释

【答案】C

【考点】假释

【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分子,只有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才不得假释。因此,甲在服刑4年以上之后,如果符合假释的一般性条件,可以对其适用假释。

此外,根据《刑法》第82条和第79条的规定,假释的建议机关是刑罚执行机关,但假释的决定机关则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具体而言,有期徒刑的假释决定机关是中级人民法院,无期徒刑的假释决定机关是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对本案中的甲可否适用假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决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答案】B

【考点】自首、坦白、立功的认定

【解析】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罪的入罪数额,最低为10万元。因此,在本案中,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甲,自然无须为单位行贿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无论是坦白,还是自首,亦或是准自首,都必须如实交代的是本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甲没有实施单位行贿罪的犯罪行为,因此其主动交代曾经向乙行贿这一事实,只能认定为立功。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3.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答案】C

【考点】交通肇事罪

【解析】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就本案而言,甲与乙在违法性层面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当无疑问。虽然15周

岁的乙在有责性层面无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仍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且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4.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

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D

【考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解析】关于A项。运输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转移假币的存在地点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否则将成立走私假币罪。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可见,出资者与吸收者之间是没有联系的,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不成立本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5.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考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关于A项。本案中的甲实施了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不阻却违法性,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死亡结果不是该罪成立的基本条件,而是该罪既遂的基本条件。换言之,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本罪的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仅发生伤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本罪的未遂。因此,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6.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

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考点】绑架罪;共同犯罪

【解析】首先,甲男与乙女在绑架罪犯罪内成立共犯(违法性层面的共犯);其次,甲男与乙女共同实施了杀人行为,在故意杀人罪犯罪内成立共犯(违法性层面的共犯);最后,在有责性层面,甲男应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乙女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且后者应适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死刑)。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甲男与乙女二人最终承担的罪名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毕竟,二人共同实施了杀人行为,具有共同的违法性。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7.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答案】C

【考点】职务侵占罪

【解析】本案中,保安甲通过换岗的的方式,将单位的财物变卖,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的表述,满足上述要求。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8.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A.信用卡诈骗罪

B.诈骗罪

C.盗窃罪(间接正犯)

D.侵占罪

【答案】D

【考点】侵占罪

【解析】首先,该银行卡的“真正持卡人”是甲,而非乙。因此,甲的行为并非“冒用他人信用卡”,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其次,由于甲是合法持卡人,其将1万余现金取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并非三角诈骗的情形,不能成立诈骗罪,更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最后,甲拒不退还上述款项,实际是将代为保管的乙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9.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D

【考点】财产性犯罪

【解析】本题是开放性试题,延续了命题人近年来一惯灵活的命题形式和风格,这也是今后司法考试刑法命题的一大趋势,请考生务必重视。

关于A项。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甲、乙、丙之间是一个三角诈骗关系。甲是欺骗方,丙是受骗方,乙则是受害方。在三角诈骗关系中,如果受骗方具有处分受害方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应认定为诈骗罪(直接正犯),否则,应认定为盗窃罪(间接正犯)。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否仅限于秘密窃取,理论界尚有一定争议,但仅就B

项的表述来看,是正确的,不当选。

关于C项。抢夺罪的成立是否需要“乘人不备”这一要件,理论界尚有一定争议,但仅就C项的表述来看,是正确的,不当选。

关于D项。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了胁迫手段。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0.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答案】A

【考点】聚众斗殴罪

【解析】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本罪仅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此外,在实施本罪行为中,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即转化犯。根据刑法总则的有关原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均为主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1.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答案】B

【考点】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解析】首先,甲与乙系共同犯罪,对此应无异议;其次,甲与乙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索贿”行为,应成立受贿罪,而非贪污罪,因为超载司机所交付的一半的罚款,并非公共财物;再次,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实施上述行为,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最后,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甲与乙的受贿数额均为32万元。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二、多项选择题(2×13=26)

51.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

【答案】AC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分则罪名的理解

【解析】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扩大解释被允许,但类推解释被禁止。本题看似是在考罪刑法定原则,实际是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考察。

关于A项。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其承诺无效。明知对方是痴呆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而且是一种“兜底性规定”,以弥补之前列举情形之不足,以供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导致对方怀孕,完全可以解释为上述情形。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为“复制发行”他人的音像制品。对这里的“发行”,应扩大理解为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不限于第一次销售)。倘若将单纯地“播放”解释为“发行”,就不再属于扩大解释,而是类推解释。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醉酒驾驶机动车,成立危险驾驶罪。但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其与《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实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从这两个罪的表述来看,后者比前者多了一个“毁灭”行为。由于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也具有法益侵害性,故对这种行为,应适用《刑

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52.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

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答案】ACD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的“不法侵害”,应采取客观的违法性论,即只要是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都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因此,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法益侵害行为,自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就防卫意识这一问题而言,其重点在于防卫认识。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这与上述对“不法侵害”采取客观的违法性论的观点一脉相承。由此推之,防卫人是否认识到对方是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并不是正当防卫的防卫认识范畴。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53.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答案】AB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

【解析】关于A项。甲对乙下毒之后,主动开车将乙送往医院,符合犯罪中止的一般性条件。乙最终虽被撞死,但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是由后面的驾车行为所致,则该死亡结果应由驾车行为负责,其之前的故意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如前所述,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之前的投毒杀人行为所致,由于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有效性,所以,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正确。

关于C项。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具有有效性,即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但如果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如由被害人自身造成的,此时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例如,X在对Y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后,主动将Y送往医院就医,本可以挽救Y的生命。但Y在住院期间由于精神压力过大而自杀。此时,虽然发生了死亡结果,但X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中止。因此,C项的表述过于绝对,是错误的,不当选。

关于D项。虽然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犯罪结果依然发生的,也可能认定为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毕竟,犯罪中止要求具有有效性,而这种有效性是客观地真正有效。因此,D项的表述过于绝对,是错误的,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5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答案】CD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

【解析】关于A项。受贿罪的法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在索贿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索取贿赂的行为,受贿罪即宣告成立。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才成立受贿罪。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与行为人事后是否真正使用、利用了所收受的贿赂无关。因此,本案中的甲成立受贿罪既遂,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在共谋共同正犯的场合,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所谓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一起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本案中的甲与乙,即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共同犯罪的责任认定,采取“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但其前提是每个共犯人对最终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本案中,乙用了其他方法盗窃了汽车,对于该结果的发生,甲没有提供任何原因力,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因此,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本案中,乙在犯罪一个小时之后清理现场时将丙杀死,对于该死亡结果,甲没有提供任何原因力,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55.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

【考点】刑罚制度的具体运用

【解析】关于A项。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将特殊累犯成立的罪质条件,由原来的前后两罪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种罪,扩大为前后两罪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种罪之一即可。本案中甲的两个行为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应适用旧法,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由于甲的前后两个行为间隔12年,也不可能成立一般累犯。因此,A项错误,单选。

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72条,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如果一人判决前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符合缓刑的一般性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缓刑。因此,B项错误,当选。

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56.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

【考点】追诉时效、自首、死刑的限制适用

【解析】关于A项。首先,甲在1999年11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追诉期限是20年,直至2019年11月;其次,甲在2004年7月实施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其追诉期限是5年,直至2009年7月。此外,在前罪的追诉时效之内又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应从2004年7月重新计算,直至2024年7月;最后,甲在2014年8月扒窃他人财物3000元,成立盗窃罪。由于此时诈骗罪已过追诉期限,而故意杀人罪仍在追诉期限之内,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错误,当选。

关于B项。如前所述,由于诈骗罪已过追诉期限,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实行数罪并罚。因此,B项错误,当选。

关于C项。由于诈骗罪已过追诉期限,因此,甲在询问阶段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刑这一事实,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自首,而且系特别自首(准自首)。对故意杀人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D项。甲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不得适用死刑。因此,D项的结论虽然正确,但其论证的过程是错误的,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57.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BCD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关于A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买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二人的行为均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甲用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此外,乙的行为还触犯了贩卖毒品罪(请注意:本罪的成立无须以牟利为目的),对其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因此,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所配置的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果将公务用枪或所配置的枪支非法赠与他人的,可以评价为永久性无偿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罪。因此,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至于枪支的来源,则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而持有枪支,即可成立本罪。需要强调的是,刑法中的“持有”,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支配的状态。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解析】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第141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上述情形实为法条竞合,但采“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而非“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断原则。本案中,甲销售假药的金额达500万元,既触犯了销售假药罪,也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属法条竞合,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有害的范围则较广,但只有与有毒相当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才是有害物质。本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根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在行为人对假药和劣药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为销售劣药罪。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59.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答案】ABC

【考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解析】根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根据命题人的有关观点,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如果以立即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的,应认定为绑架罪。本案中,甲只是让乙答应3天内还钱的要求,并非要对乙立即实施杀害行为,不成立绑架罪,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而且,乙的死亡系其自杀所致,与甲非法拘禁行为缺乏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60.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

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B.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C.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答案】ABCD

【考点】财产性犯罪

【解析】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关于A项。大学生在校内食堂吃饭时,用手机、钱包等占座位,然后去购买饭菜,此时,财物依然归大学生占有。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是盗窃。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仍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本案中,乙将手机放在6

号桌的空位上之后短暂离开,其手机仍处于自己的支配范围之内。据此,甲的行为是盗窃。因此,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给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乙遗忘在出租车后备箱的财物,转移给出租车司机占有。甲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盗窃。因此,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本案中,乙委托甲照看房屋,但乙家中的财产,包括其山头上的树,依然归主人乙占有。甲将该树谎称为自己的之后予以变卖的行为,是盗窃。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6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答案】CD

【考点】帮助毁灭证据罪

【解析】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A项。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毁灭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本罪所指的“证据”,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证据与证据资料,具体包括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物体化(转化为书面或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甲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而非本罪。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在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行为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实行犯,而非教唆犯。毕竟,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因此,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在刑事诉讼中,由于举证责任在公诉一方,而公诉方也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也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进行,应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62.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答案】ABC

【考点】挪用公款罪

【解析】如题干所述,挪用公款罪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因此各自的入罪条件也有所不同。应根据法益保护目的与法定的构成要件,妥当归纳案件事实,正确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针对本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12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与进行营利活动都没有时间要求,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益侵害性,要重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换言之,非法活动一般是可以评价为营利活动的。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理,可以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算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63.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答案】AD

【考点】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

【解析】首先,就本案中的甲而言,其并无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实行犯,只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而且,甲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教唆犯)与滥用职权罪(实行犯)的想象竞合犯;其次,就本案中的乙而言,其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可以成立徇私枉法罪的实行犯。同时,其行为又同时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滥用职权罪,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实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实行犯)与滥用职权罪(实行犯)的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最终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三、不定项选择题(2×6=12)

(一)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

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B.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C.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D.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答案】ABCD

【考点】抢劫罪

【解析】关于A项。“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还包括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如果将“抢劫致人死亡”仅仅限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则事实一中郑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且应实行数罪并罚。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C项。在事实一中,郑某等人先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和抢劫行为,因此,其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如前所述,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且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87.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答案】ABCD

【考点】财产性犯罪

【解析】关于A项。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侧重法的侧面,后者侧重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在于将不值得以刑罚谴责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利用意思的主要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抢劫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分。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抢劫罪与盗窃罪都是取得型犯罪,其成立都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这两个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作相同的理解。因此,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或者说,凡是具有享用财物可能产生的某种效用、利益的意思的,都可以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从而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将他人财物占有之后单纯毁坏的行为,由于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系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无须另行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88.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_共3页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刑法案例分析题部分,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9) 附答案解析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1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及解析:C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及解析:C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

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2015年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案中甲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甲在侦查期间即起诉前支付了所欠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注意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 【提示】解答本题主要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可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甲犯有故意杀人罪,满足罪大的条件,但其存在自首情节,如果不存在恶极情况的话,则不能适用死刑。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司考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总结1: (1)盜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盜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 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 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 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 (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总结5 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a.出售+使用,并罚。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 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 (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 财产罪中的“多次”。共四个: (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 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 (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甲是盗窃。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甲是盗窃。b.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甲是侵占。

2011-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答案详解

【单项选择题部分】2016 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考点】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解析】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其中对立关系(异质关系、排他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事项不可能也属于B概念;反之亦然。因此,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而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 D项: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选项中行为人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当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时,即可在未查明是否具有归还公款意思时,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D项正确。 A项:针对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一行为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所以,A项错误。 B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之间是一种特殊关系,即包容关系(包摄关系),表现为属于A 概念的所有事项都属于B概念。对二者构成要件的解释使得两个法条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符合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所以,B项错误。 C项:招摇撞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客体,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法条竞合。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答案】C 【考点】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C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成立放火罪,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放火的危险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当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放火的危险性时,必然不可能成立与之相当危险性的其他方法。所以,C项正确。 A项: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车道上用树枝点燃火堆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其使用的是树枝点燃,不可能在时间及空间上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烧,不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答案BCD 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详解 1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首先必须轻重有序、适当。各个法条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2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该行为侵害、威胁法益不同。这种不同正是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本所在。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 3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罪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一致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量刑当然必须注意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的轻重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

险性体现着行为人对社会的潜在危险程度现代刑罚追求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标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罪刑相一致原则在行刑中体现为重视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具体的制度运作就是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规定。A选项中的“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评论难度中等对考生的刑法理论功底要求较高。 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她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答案ABCD 考点单位犯罪详解根据最高法1999年6月18日第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选项A和B中描述的案情符合这一规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八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八 (1)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 C.李某对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审查,交原审法院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法院审定 D.高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2)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D.只能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3)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来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4)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5)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 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裁定驳回起诉 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 (6)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31题) 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7)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 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 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刑法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为什么在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中不能按照数罪并罚处罚?(教材366) 2、为什么间谍罪在牵连其他犯罪的情形下是一罪从重处罚而非赎罪并罚?(教材373) 3、为什么叛逃罪不能与为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罪数罪并罚?(教材 371) 4、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奋战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5、以下行为不构成叛逃罪,系正常行为: A公务员某甲生病住院期间,以亲友之邀为名逃至他国,与单位脱离关系。 B乙某曾经担任政府主要领导,在其退休期间,出国探望亲属。 C在境外打工自力更生而非投靠境外组织。 D出国考察学习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不宜认定为叛逃罪。 E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6、间谍罪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到M国探亲,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过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叛逃罪B.间谍罪C.叛逃罪和间谍罪并罚D.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本题选B。本案中,甲系接受国外组织指派的任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构成间谍罪。同时,间谍罪只是用于一罪。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军人。故而其他选项不正确。 补充:间谍罪是可以境外人单独完成。 7、投敌叛变罪 某甲系一国有企业干部,后来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投奔敌人营垒,假如该国间谍组织,后来在受该组织派遣回国执行间谍任务时被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A间谍罪B投敌叛变罪C间谍罪和投敌叛变罪并罚D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本题选B。甲某行为系投敌叛变和间谍罪,但间谍罪系投敌叛变罪的一个构成条件即危害行为,故前者包含后者,只定一罪。 但是如果问构成什么罪则是C,如果说处理只能是B。 8、甲某系北京某工厂钳工,1969年被下放到农村落后,家庭经济条件拮据。为谋生,其便想逃往他国,结果在偷越边境时被我国边防人员抓获。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必须是情节严重,在国外实施危害国家利益行为,偷越3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因偷越被行政处罚1年内又偷越。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我国某通讯社工作人员应香港地区某报社记者之约设法为其获取涉及对台政策的文件。按规定,此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该工作人员到社长办公室趁社长不在复制文件发送给对方,并获利20000港币。该工作人员构成() A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 本题选A。 10、行为犯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 11、投降敌人为敌人效力不一定是间谍罪,还可能是叛逃罪等。 1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惩罚措施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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