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0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0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0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0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的提出者是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在清末传入中国的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权力平等保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将首先分析其理论意义,阐述其显示状况,最后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键词:法律人人平等法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对于法律平等的概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在人格方面的平等,在权利方面的平等,在义务方面的平等及在待遇方面的平等四个主要方面。法律人格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具有一样的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和保护尊严。我国宪法、刑法和我国民法的一般原则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权利方面的平等主要意味宪法下,每个人都具有宪法及法律的平等权利。作为法律的中心内容,平等权意义重大。宪法及法律通常规定了人具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依据于宪法及法律的大环境下的普遍享有的权利,另一种是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权利。宪法及法律之所以要做出如此规定,则必须依据充分合理的证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行为能力不平等是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公民有权享受各种各样的方式,公民不能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意味着所有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公民的义务平等是不能保证平等的权利。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或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平等,所有的法律都是相似的,无论是保护或惩罚是相等的。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财产状况等等,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相同。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高,身份特殊的权利,除了享受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也不例外,应该受到严惩。然而,由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关系千差万别,所以平等不可能是绝对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快法治的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改革开放和民主进程的不断深入,所有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执法各级政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可以达到良好的执行。从厦门远华走私案件的调查,例如,在玉溪香烟工厂厂长,红塔集团董事会主席,以上案例不仅可以很好的反应党和国家的反腐决心及反腐力度,也很好的体现了平等对待的原则及立场。人们看到中国民主和法治的建设,然而毫无疑问,现行法律的实现平等原则也有许多缺点。所以我们称为法律平等在现实中实际上仍然是一个巨大的差距,这种情况下的平等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法律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于各种原因,法律平等的原则并没有严格执行,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次,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政治地位,这种“平等”,所有的权利、机会和收益是相等的,人们享有平等地位和资格是平等的,对这些权利的竞争、机会和福利。机会平等是一个常识,但机会平等并不能保证实际的结果是相同的,即平等结果和权利、机会,有时候也需要一些手段来加以巩固。

三、易教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例分析

清华大学易教授,在法律上有着丰硕的学术成果,他和往常一样,在其微博上备受公众关注的强奸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在微博上最后他写道:“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一句话,导致9万多条评论,而转发的文章超过8万条。更多的人认为,教授的强奸评论是侮辱妇女。也许是因为大量的网络响应,教授一个小时后,发微博:修改最后一句话是,“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然而,这样的修正显然并没有平息愤怒,从第一条微博发出超过30小时,数十万用户参与讨论。面对数网络的批评,他发了一个这样的微博:网络是网络,不能指望成为一个公众平台的理性对话,这可能会显示出他的一些无奈。事情发生了,结果不过几天,教授删除了所有关于强奸的微博的理论,并通过媒体向大家道歉。

无论是修改前“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微博,还是修改后“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的微博,易教授的微博是从心说话,没有半点的撒谎,有没有贬低的意思,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存在冲突,太直言不讳,听了让人觉得不舒服。我们

不妨想象一下,有这样两位女性,同年同月同日生在同一个城市,同一所中学毕业,走向社会后,一个成为陪酒女、月收入数万、虽近三十但未结婚成家,一个成为工厂女工,月收入数千,不但婚姻幸福,还育有一女。一个巧合,他们在同一个午夜受到性伤害。一个在工厂辛苦了一整天,晚上中途强奸在外地;另一个喝几杯后,享受自己的双星酒店后被朋友强奸。虽然这两个受害者都是强奸的受害者,但两个受害者的损害程度肯定不一样,但是如果是被告者被带入法庭,宣判结果是一样的,这就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结论

在长期和艰苦的努力下,实现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它告诉我们,法治的建立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我们需要一代又一代的人做出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孙国华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录 论文提纲 (1) 论文摘要 (1)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3) 三、如何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参考文献 (6)

论文写作提纲 论点的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阐述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分析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 1、法律人格的平等 2、法律权利的平等 3、法律义务的平等 4、法律对待的平等 (三)坚持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状 1、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史,看我国由“人治”走向法治。 2、用事实说明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几点建议 怎样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抓好三个环节 摘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原则。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之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律人格,权利,义务,对待的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着“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建设 关注弱势群体和外资,民营,个体等。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对执法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抓好法律制定,内容,实施的平等。 关键词:公民、法律、平等 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驱法理理念。尽管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的宪法,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仍然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那么,如何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就这一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本人认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虽然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的两个概念,但它在本质和概念上是有区别的。该法所使用的“公民”概念和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是完全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显然,从法律的角度看,在一个国家生活的自然人,不等于就是该国公民;“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 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我们说的“人人平等”是一种能力上的平等,行为能力上是不平等的。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题目: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摘要:要不要和能不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大事。目前,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不同观点,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诸如怎样评价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什么,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已经消失等等。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法律、平等、法治社会、事实平等 正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庄严地规定了这一原则。但从50年代中期,这一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的东西遭到批判,成为无人敢于问津的禁区。“文化大革命”中,这一原则又最终被从宪法中删除。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署名文章,12月22日具有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庄严宣布要保障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此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讨论。这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这场思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法学界所开展的第一次冲破禁区的大讨论。讨论一直延续到1981年。尽管在讨论中对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平等适用的范围,学者们有不同理解,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大家的认识是一致的。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并以宪法加以规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但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一道,为废除封建特权、争取法律平等而浴血奋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上凝结着无产阶级的鲜血;在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运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一个贯彻始终的最低纲领。 2.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前提。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役使)。 4.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主张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和处理。 5.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尚局限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在非基本权利和义务领域,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地宣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场讨论也极大地激发了法学理论工作者冲破禁区、探索真理的热情,为法学领域其他重大讨论揭开了序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那么,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冉井富:平等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比如说,对于公务员的职位,大家都有权竞争,并且都根据一个既定的、合理的标准竞争,这就是一种平等;再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买强卖,这也是一种平等。当法律宣称并维护这种社会关系时,这就构成了法律平等。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论文编号: 111213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引言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2)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2)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2) 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3)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3)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 (3) (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3) (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3) 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4) (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 (4) (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盖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5) (四)法律平等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5) (五)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 (6) (六)平等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6) 结论 (6) 注释 (6) 参考文献 (7) 论文摘要 (9) 关键词 (9)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引言 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随着不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教育权不平等”、“就业权不平等”等问题,使人们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偏差。本论文就针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内涵的分析,来引导人们应该如何在现实中理解这一原则,从而让这一原则能贯彻的更彻底,进一步巩固法律在人们心中所树立的权威。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2]关于平等权的性质,胡锦光教授[3]认为其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其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就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也会影响它在众多基本权利中的指导意义。总之,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这两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那么,对于这一原则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我觉得应该包含一下的几方面内容。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4]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总之,它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也即司法和守法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在我国古代,就有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5]等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6];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但这些观念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大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 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

目录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 (一)渊源 (3) (二)内涵 (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 三、结语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 “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学文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

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第七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案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阅读,体验这一基本精神。 能力目标: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让学生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即每个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平等的。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知道,在适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的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教学重难点: 1、重点:让学生树立反对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和歧视行为。 2、难点:让学生理解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三、教学内容:本课共分两站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站:适用法律一视同仁 四、教学时间: 2课时(机动1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站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一旦离开了人们服从法律的习惯,也就失去了命令人们服从的威力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类的一个美好梦想。为了这一梦想,人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平等权利有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保障,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平等提供了越来越强大的物质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不再是一个梦想。我们要学会珍惜自己享有的平等权利,认真履行我们所承担的义务,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讲故事:课本70页2000年发生在美国一次有趣的世纪之字评选活动。 学生想一想上面材料说明了什么? 教师总结:女性和男性一样平等的享有公民的权利。 二、新课学习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人类很早就有了平等的理想,但把平等变成现实,却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都体现并维护这一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都不能使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主体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例如我国宪法)都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数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在第二种情况下,不言而喻,法律平等的主体不仅仅是公民,而是所有的人,即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内。在第一种情况下,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事实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只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才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并不妨碍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 法律平等的主体应该是人而且可以是所有人,而不以本国公民为限。因为平等是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而且平等权本身也不是绝对无差别的权利,它并不禁止或反对合理的差别,如果因为国籍的差异,有必要设立合理的差别,可以另以法律作出差别之规定,所以,平等权之主体,没有必要把外国人排除在外。《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2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6条,)现代国家往往通过国际条约承认外国人可以享受与本国公民相同的自由权利和经济权利,在这个范围内,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公民平等的权利。而且,不少国家的国内法也承认外国人可以享有公权以外的自由权利,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权利。尤其是在WTO中,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和其他外国人平等,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平等。由此可见,至少在私法的范围内,国民待遇原则已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承认和遵守。因此,在不妨碍国家利益的条件下,平等权对外国人也可以适用。总之,应该认为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而不要拘泥于宪法条文所使用的文字。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和两大特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权利和原则两重属性,既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应该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两重属性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先后主次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原则是第二位的。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材料一中徐建平的案例是如下所示:徐建平和妻子丁遐两人发生争吵,丁遐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之后,徐为掩盖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直至当年11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可以说徐建平是故意杀人的,且事发后并不悔改,却有意毁尸灭迹,畏罪潜逃。 徐建平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而他的行为也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事实上,就在一审判决前后,有大量的知识阶层人士,包括许多专家,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他们的呼吁,缘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做出过的突出贡献。许多科技界人士主张让他“戴罪立功”。在吁请枪下留人的人员中,还有绍兴当地的几十位工程师、人大代表,他们几乎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与此同时,徐建平也写下“万言书”,希望通过贡献社会洗刷自己的罪过,给自己一次再生的机会。但结局徐建平仍难逃法网,被处以死刑。 法律并没有因为许建平为社会做出的重要贡献而从轻发落,也不曾因为社会各界尤其是专家、学者等的请求而改变判决。要知道的事,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过错发出相应的代价,而这不是由个人的身份、地位、贡献等决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应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倘若徐建平的结局并不是死刑,则人们必然会认为法律只能管一部分人,不能管另外一部分人。这样,就必然使一部分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任意破坏民主、践踏法制。有些人总是喜欢搞一言堂,喜欢独断专行,认为别人犯法才算犯法,自己犯法就不算犯法,这哪里还有什么法制?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主义的流毒,以及林彪、“四人帮”反动思想的影响,在我们的社会中,至今还有一部分人存在着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要彻底清除这种病毒,还是一项长期的战斗任务。我们不仅要大力宣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且要在实践上坚决贯彻执行。因此,一个人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如果犯了罪,都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样地依法惩处,不能有任何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多次提到,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本质属性,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无效率的审判,必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迟来的公正,就等于不公正。因此,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永恒主题。始终根据宪法平等权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材料二的赔钱减刑,不禁让人愕然。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不会比没钱人轻? 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法院就可以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酌情减轻。然而,实践中包括东莞法院在内的一些法院推出这种“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却遭到许多人的质疑,指责其可能会产生“花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稿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年级11春法本 学生姓名周凯 学号 1134001207743 指导老师连欣怡 2013年11月08日

论文提纲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 (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 (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难度 (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枉法裁判的存在,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困难 (五)、新闻媒体、网络的运用也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体制设置存在问题 (七)、经济原因也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折 五、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 (一)平等的保护 (二)平等的定罪 (三)平等的量刑 (四)平等的行刑

内容摘要: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正确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指出要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公平区别对待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但却无法实施,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被世界上大 部分国家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也是评判“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并被联合国宪章所吸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在 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了重申。但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1975年宪法和 1978年宪法则将此原则删除了。后来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982 年宪法中予以了恢复。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 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3]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4]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原因在于: (一)、从法阶上讲宪法是最高级别的,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原则; 平等对待 一、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2]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3]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4]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5]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6]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7]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8]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 3、在刑法中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或者徇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分则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徇私枉法的是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笔者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有放纵或者说是鼓励司法工作人员从事这种行为的嫌疑,因此我们应将这个规定予以修改,改为同其他人员一样受贿后滥用职权的予以数罪并罚。这样既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还能较好的约束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另一个侧面是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遵守。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参考文献: [1] 【法】让·皮埃尔·韦尔南著,《希腊思想的根源》[M],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

0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的提出者是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在清末传入中国的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权力平等保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将首先分析其理论意义,阐述其显示状况,最后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键词:法律人人平等法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对于法律平等的概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在人格方面的平等,在权利方面的平等,在义务方面的平等及在待遇方面的平等四个主要方面。法律人格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具有一样的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和保护尊严。我国宪法、刑法和我国民法的一般原则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权利方面的平等主要意味宪法下,每个人都具有宪法及法律的平等权利。作为法律的中心内容,平等权意义重大。宪法及法律通常规定了人具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依据于宪法及法律的大环境下的普遍享有的权利,另一种是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权利。宪法及法律之所以要做出如此规定,则必须依据充分合理的证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行为能力不平等是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公民有权享受各种各样的方式,公民不能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意味着所有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公民的义务平等是不能保证平等的权利。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或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平等,所有的法律都是相似的,无论是保护或惩罚是相等的。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财产状况等等,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相同。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高,身份特殊的权利,除了享受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也不例外,应该受到严惩。然而,由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关系千差万别,所以平等不可能是绝对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快法治的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