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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二)法律的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

1、宪法。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而是最重要的

法律部门

2、民商法。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民法主要调整商品流通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等。调整的是横向的经济关系。

商法。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

3、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性的总称。

它是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由很多单位的法律、法规构成的,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部分。

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关系。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经过法律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要有不同法律去调整,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最少要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否则就无关系而言。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法人和各社会组织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随着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

(1)物,即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

(2)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3)行为或劳务,如选举中的选民活动、客运中的运送旅客行为等。在法治社会里,人身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任何形式的将个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法律关系的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

在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另一方负有义务。但他们有时也不对等,有的法律关系是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却有多个义务主体。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有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事件和行为

事件:事件就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地震、海啸等。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行动。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广义上理解,作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时法律行为。而狭义上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时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实施某一民事行为,必须将意思表达出来,才能让人知晓,因此,民事行为时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我

国,违法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项民事活动,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实施该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

2、行为人的意思表达要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思的表示行为。

3、标的合法

标的是行为作用的对象。标的的合法指标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贩卖人口,禁止私藏枪支等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标的的可能就是民事行为的标的可能实现。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四)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的所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后果: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者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法律制裁

分类: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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