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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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结语,请补上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相对应,就是“现状”中提出的问题,
要在“若干建议”中有体现,有解决。
目录
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
引
言 (1)
一、隐私权基本概述·····················································
(2)
(一)隐私权 (2)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追求 (2)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
状·····················································
···3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取得成绩 (4)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问题 (5)
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5(一)加强青少年隐私保护. (5)
(二)加强新闻当事人隐私保护 (6)
四、隐私权法律保护意义 (7)
五、结
语·························································································
(7)
注释 (9)
参考文献························································································
.9 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7)
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马洪涛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中文摘要:人的最根本的价值就是实现自己的物质与精神所需。隐私的保护所反映的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实现就是这种价值需求中最为
核心的部分。在法律上,在所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主管、
统领一切的一个基本的人格权,这就是一般人格权,它的核心内容,
就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的社会
评价。隐私权的保护看似是对公民民事权益的保障,实则通过隐私
权来促进人格的独立以及人格尊严的实现。公民发展的前提是自身
作为个体的认同感和人的发展。而个人人格尊严的实现就是这种个
体认同感和人的发展的基础性要件。由此看来,隐私权法律保护无
论是从民事权益保护角度,还是促进公民发展角度都是大有裨益
的。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尊严;宪法
引言
隐私及其保护构成了当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分水岭,社会各界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
对于隐私权究竟应该以何种形式保护,以及隐私权保护的程度有多
深,这都是引起人们热烈讨论的问题。尤其是隐私保护与社会公共
利益的衡量问题,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激辩。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国家
本位,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以及传统观念依旧存在巨大影响的法制和
社会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需要跨越较之法治发达国家更大的障
碍。隐私权的保护是人之为人,实现个人的独立与人格尊严的重要
基础。易言之,当前网络资讯发达,如果个人的隐私肆无忌惮的在
社会范围内,通过网络传播的形式被人们津津乐道,那么这会给隐
私涉及的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生活压力,并强力挤压了其生存空间。
毕竟社会一般评价对于个人而言是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因此,
本着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障以及生存必须空间的维护,对于隐私
权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不能肆意的以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
为托辞强行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以及私密事务。这是对法治国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保障。
一、隐私权基本概述
(一)隐私权
一般认为,“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
与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盛行也为隐私的
保护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在自由主义视角下,推崇隐私保护的
论者强调个人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的,以确
保个人事务的完整性。隐私保护正好为个人事务完整性的实现提供
一个途径。即通过隐私的保护来将自己与他人或者社会进行隔离。
从而将隐私归入个人权利的范畴。在自由主义者看来,“隐私权呈
现了理性的个人主义价值,它对个人而言具有终极性的意义,隐私
权和个人尊严、人格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它甚可等同于自由或
自主。”有学者将“将隐私权内容归纳为: ( 1) 私生活秘密权;( 2) 空
间隐私权; ( 3) 私生活安宁权。”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
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也可以说隐私权范围包括私人信
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还有基于不同的标准和考虑的因素,
不同的学者在表述上或者范围的界定上可能有略微的差异,但是对
于隐私权的内容界定都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的中心,这就是隐私权的
私密性。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追求
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造成了法律以及制度的价值追求各有偏重。人是一个复杂体,不管是对绝对价值的认识,还是对相对价值
的认识,都只是一个意识问题。人本身的意义就在于生下来并且活
下去,这便是生活。人的最根本的价值就是实现自己的物质与精神
所需。隐私的保护所反映的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实现就是这种价
值需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在法律上,在所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上,
有一个
主管、统领一切的一个基本的人格权,这就是一般人格权,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的社会
评价。而个人自由的实现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自由在人类社会
发展过程也有着其特定的内涵。纵观人类的历史,从原始社会到奴
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以及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
社会。人类自由的时间远远长于受到专制与压迫的时间。对自由的
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革命以及法律的制定其终极的目的就
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能够让自然人在精神上实
现自由的目标。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取得成绩
前文已经述及,隐私权并没有以权利的形式在我国宪法中出现。但是宪法中关于“人格尊严”的内容显然是包含了隐私权的内
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在公民权利的章节中,对于人格尊严的
规定为其他部门法制定时关于隐私内容保护的奠定了基本的基调。
“对民法隐私权和宪法隐私权关系的这种解读,为理解民事权利与
宪法权利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注解。在本质上,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
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刑法只是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直接目的是打击犯罪,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实现打
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功能时,刑法间接的实现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
护。我国刑法在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公布较早的法律,尽管
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规定诸如
“侵犯公民隐私权罪”之类的罪名,但其中的某些条款却可理解为
包含着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
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同时,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
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弥补了刑法对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刑法规范间接实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其实质上是与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相一致的。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
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在一定程度和
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
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
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道强有力地保障着公民的人格利
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问题
在隐私法律保护中取得已经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一是青少年隐私权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大漏洞。由于传统
意识观念的影响,青少年隐私权法律保护法律很明确,但执行起来
却缺乏力度。在传统父母意识观念里,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父母
做为家中尊长,可以对子女进行任何方式的管教,更不用提什么隐
私权。如此青少年隐私权法律保护成为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大缺陷。
二是新闻当事人隐私保护存在很大的问题。今天一个信息时代,一
些记者为了将自己捧红,不择手段的爆料一些新闻人的隐私,给新
闻人的隐私权带来很大不便。如此就形成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第二大
缺陷。
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青少年隐私保护
过往,我国由于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观念。进入21世纪,我国在传统观念已
经远远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新时代的青少年是在开放文明中成长,
其接受的观念维度与思想的深度远甚于传统的时代。因此对未成年
人的教育也要本着一种与时俱进的思维。新时代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保护与传统监护制度的冲突则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从大的
角度来讲,这二者之间的冲突本是传统与现代两种思维的冲突,
这是现实时代背景下是不可偏废以及或缺的两种文化观念,因此,
如何协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对监护制度的矛盾的协调
具有时代发展的必要性。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
认为应该充分重视和强调“未成年人隐私权”这一法律概念。《民
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律平等”。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其理所当然的受到法
律规定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的特
点使得法律需要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予以特别关注,这在我国这样
一个传统观念依旧占据着主要地位的社会氛围下更具有重要意义。
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从根本上是转换教育理念,明确未成年人
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平衡监护制度与隐私保护之间的价
值,从而为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创造良好的氛围。《湖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首次明确将未成年人隐私
范围扩大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
他个人信息6种。”该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