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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终稿) 2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终稿) 2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终稿) 2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配中的不足与完善来安电大2010(秋)法学本科1034001265177 高春敏

内容提要

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离婚当然也应由男女双方所为。近年来,离婚诉讼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处理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男女双方因有感情而自愿结婚,而一旦情感失去,解除婚姻关系不失为从痛苦中解脱的办法。离婚前提是双方必须对解除人身关系、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一旦双方难以协商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质疑声主要源于其被认为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纵观我们的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婚姻财产分配的保护虽有体现,但笔者认为仍显不足,尤其是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和传统下,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离婚女性权利的保护经济帮助婚姻法司法解释

目录

一、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财产权的保护 (1)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保护的不足及法理分析 (2)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2)

(1)明确了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界限 (3)

(2)明确夫妻间房产的赠与适用一般合同赠与的处理原则 (3)

(3)明确了按揭房产的处理 (3)

(4)首次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 (3)

(5)对父母帮助买房的特殊规定 (3)

(二)对离婚女性财产权保护不足的法理分析 (4)

三、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6)

1、立法方面提高对离婚时经济弱势的女性的补偿或帮助的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6)

2、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传统的家庭分工,在立法层面进一步认同女性对家庭的劳务性付出 (7)

3、借鉴其他国家的合理制度,增强对弱势一方的婚后救济 (7)

参考文献 (10)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配中的不足与完善来安电大2010(秋)法学本科1034001265177 高春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率也在不断攀升。离婚是两性财产权利的一次明晰,是对两性财产权利的一次全新的分配1,犹如一次“清算”,离婚时对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双方至关重要,在财产分割方面立法的偏向性也从侧面体现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2011 年8 月13 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在法律理论界和社会大众中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婚姻法解释(三)》共有19 个条文,内容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重点规定了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这一家庭重要不动产问题,高房价的背景下,因为触及了社会的敏感神经,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故其引起热议也是必然。

人们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嗔怪原因之一是认为其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认为新司法解释强调了形式上的公平,却丧失了实质的公平,忽视了对女性在家庭和婚姻中付出的特殊考量,甚至被指在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方面明显和前两部司法解释的精神有所背离。离婚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经常发生,但由于其立法中缺少社会性别视角,因此其实施的结果也就不能对妇女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其中最显著的体现就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保护问题2。

一、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财产权的保护

目前,从我国婚姻立法的整体进行纵向和横向的考量,其对离婚女性财产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的工资等收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

1刘萍.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2陈节冉\启玉.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收入。据此,如果妻子做家庭主妇没有收人,却承担起了照顾家庭的责任, 也应视为拥有共同收入。即使女性在离婚时对该不动产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其它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享有权利。法律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按照“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分配的,而“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这样的原则也体现出了女性的权益的特别保障。

2、《婚姻法》第40 条规定了离婚时的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婚姻法》第42 条规定了离婚时适当帮助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46 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婚姻中作为弱者的女性的特殊保护。

对于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的保护或者说是倾斜性的关照更多的还是体现在《婚姻法》中,以上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因不能对“适当帮助”、“补偿”及“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具体量化,只能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定夺,尺度不一,因此实现的程度就因案而异。婚姻法司法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三,则鲜有对女性的特殊关照,更多的是抛开性别因素的考量,进行“一方”或“另一方”的一体化规制。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保护的不足及法理分析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数条文都集中在对财产规范上,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明确了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界限。2003 年司法解释(二)将婚前财产界定为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将一方婚前购买、已经付清全部款项的不动产,纳入到个人财产范围。

(2)明确夫妻间房产的赠与适用一般合同赠与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三)

首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其他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3)明确了按揭房产的处理。离婚时如果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方,产权登记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4)首次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等可以分割财产。

(5)对父母帮助买房的特殊规定。该规定尤为引人注目,司法解释(二)和(三)分别对此做了规定。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却完全与此相反: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该规定与之前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处理原则是明显不同的。

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概出于以下考虑:以目前的高房价,而且当前大多是独生子女,所以父母买房成为普遍现象。一般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似乎正是兼顾了这样的考虑。所以,会出现司法解释(二)和(三)中对父母购房的不同规定。

(二)对离婚女性财产权保护不足的法理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有些条款貌似公允,实则将会损害女方的利益,不利于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独立自主地位的确立,特别是对房产归属权的解释让人不得不质疑其中的公平性、平等性。离婚时,对双方财产进行“清晰算计”固然是一种法律公平的体现,但是不能无视的是,女性由于特殊的生理特征,肩负着繁衍后代的使命,传统的也是最普遍的角色定位下,女性需要对家庭、对子女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视女性对家庭的特殊的、无法以金钱来量化的付出,进行所谓的公正的一体化规制,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我们能够预想到到以下裁判结果: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若擅自将房卖掉,如果配偶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在过户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因素,对女性独立平等地位的损害,尤其是对已婚妇女的世界完全是全新的颠覆。现在的房子一般都是由男方来购买,而很多女性都将有无房作为自己是否与男方结婚的重要衡量标准,可是一旦离婚,即使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也很难避免被瓜分的可能。新规定的出台,一方面确实有效保护了房产购买者的利益,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上也影响到女性的择偶观和女性的生活方式的选择。女性婚姻期间的不安全感将更甚,如果男方这个房产所有者背弃婚姻的话,那女方将很可能面临近乎“一无所有”的境地,哪怕她在婚姻期间付出再多,在离婚那一刻看来,她和一个寄人篱下的打工者无异,而如果碰巧男方又有很多隐性收入的话,那这个妻子将会面临更大的不公平,而这样的不公平在现时的婚姻法律框架下确是无法突破的。

首先,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能脱离其特殊的社会土壤,否则必然与社会背离甚远,不能实现其立法的初衷和法的价值。中国也有自己不容忽视的基本国情,

就是结婚时由男方出资买房,女方负责配件的情况仍是最常见的情况,而新婚姻法对房产权的解释明显的对男方有偏袒,或者就是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国的国情,没有考虑到中国妇女的利益。社会大环境没有为女性的发展提供很好的平台,在没有良好的经济发展基础上的女性如何去获得购买房屋的巨资,在整个社会上女性的挣钱能力明显比男性低很多,尤其是偏远地区和小城市更是显而易见。

其次,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就要面临生养下一代的责任和义务,而生孩子这个艰巨而神圣的任务完全都是由女方完成,在家庭生活中,大部分的家庭事务基本上全由女性操持,因而,这也影响了女性工作的能力和阻碍其在事业上的发展。

最后,尤其要指出的是,在农村的一个女性,她一旦嫁入夫家,她很可能事实上就失去了对父家的财产依托,虽然在法律上她有着和她的兄弟平等的继承权,但是更多的女性不会,起码现在不会去主张。如果按照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来推导,她在婚姻失败后,她很可能一无所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其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会突出的更加明显。那就是在很多边远地区和小城市基本上都是男方出房,女方可以单身进入男方家庭,家庭条件稍好的可以有嫁妆,但是基本上没有要求女方也跟着男方家一起买房的情况。这个习俗也可能是跟中国的传统有很大关系,但是其实在某个层面上这是对女方权利的肯定,也是对女性角色的认同。不管在生理还是社会分工上,男女有很大的区别,男主外,女主内,这是一种比较牢固和谐的、相对和睦的家庭模式,中国几千年都是遵循这样的模式传承下来的,虽然现代社会,尤其是一些大中型城市,这样的传统模式有很大变化,女性更多地走出家庭,进入职场,但是对于家庭事务的分担,仍然是以女性为主,生育子女更是不可替代,养育子女方面,女性也一般付出更多,而这种付出更多是劳务性的,是以牺牲一部分在家庭以外谋取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新婚姻法却基本上忽视了婚后女性做出的巨大付出和男女生理上的差别。

综上,这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没有能够很好地考虑到女性的利益,不管是大环境里面女性的弱势地位还是小家庭里面女性的无言付出都被看着是理所当然,对其弱势地位的保护被对出资者所有权权益的保护需求所掩盖,男性的出资买房却被完全的重视和衡量,女性的付出却没有任何的度量衡去度量和表现其价值。所以,这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不管是对在颁布此法律之前的已婚妇女,还是偏远地区

的小城市的女性而言都是不公平的都是欠缺考虑的,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情感上都极其严重地损害了女性的权益,因而在根本上显失公正。如果凡事只能用房子和金钱来衡量,那么女性在婚后繁重的、持续的家庭劳动中也应该有个度量的标准。

新婚姻法解释(三)把夫妻产权区分得过于明晰,这使离婚更加便利,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失掉其婚姻中男女双方地位平等,权益公平的平台的话,那么要想实现婚姻法的初衷是难上加难的,如果最初的法律都不公平,如何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公平,这样的法律只会在某种程度上加大有房男性的价值而贬损了女性的整体地位,没有公平而言的婚姻怎么可能孕育出公平的两性关系、公平的社会环境,人们生活在一个缺乏公平、对女性权益漠视的国度里,还怎么去自我实现和发展?

婚姻关系不单是一种契约,还体现一种对家庭的重要责任、对对方的长期的承诺,包含道义的和伦理性的内涵。金钱或者说利益不能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亲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购买的,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社会的稳定,而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不能简单的用数字化说明的,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原因,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是否准予离婚。

因为女性经济的不独立及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农村妇女往往在已死亡的婚姻中挣扎而不能离婚,离婚的代价女性较男性要高得多;在城市尽管离婚率较高,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无能力开始新生活,尤其是女方。

三、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1、立法方面提高对离婚时经济弱势的女性的补偿或帮助的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纵观婚姻法,就会发现除了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其他男女都适用,这样淡化了女性弱势,对女性非常不利。

婚姻法三次解释,主要从财产方面规定,一般女性在结婚后,为了家庭付出更多,所以女性的家庭劳动是不容忽视的。立法肯定了家庭劳动的价值,在2001 年修正案中,规定婚内分别财产制,离婚后对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补偿制度,但立法并未给予补偿统一的标准;同时立法增加了离婚过错

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里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与国外其他国家较多考虑补偿量化相比,我国法律规定非常简单,对离婚时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女性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应该有所提高,并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2、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传统的家庭分工,在立法层面进一步认同女性对家庭的劳务性付出。

新婚姻法的修改没有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在不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状况又不增加相应的弥补女性因家庭劳动付出而丧失掉的市场竞争力的条款的情况下,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将进一步恶化,这会对女方造成不利。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承诺在夫妻之间建立了一种互惠的义务关系,这种义务关系增加婚姻中两性彼此之间的信任,阻止不当的行为,鼓励人们为婚姻进行时间、金钱、家务劳动、感情、资源等进行投资3,新婚姻法修改遭到众多女性质疑的原因就在于对于房屋产权的明确界定冲击了将房子视作“家”乃至生命全部价值的婚姻中的女性角色对婚姻承诺的信任感,也使女性开始质疑婚姻可持续的长期契约关系4。

新婚姻法明确界定了婚姻中有形的房屋财产的产权归属,却没有平衡在婚姻关系中为家务劳动付出更多时间、精力、体力,甚至发展机会的女性的利益诉求,而女性在家务劳动上的这种付出是无形的,难以精确衡量。关于新婚姻法引起的剧烈的社会争议的实质聚焦于婚姻关系中两性的家庭分工模式及各自分工的价值衡量。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不是个体依据个人喜好所做出的选择,而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基于性别的生产优势差异的基础上选择平衡的结果。在这种性别认知下,很多女性一旦结婚就会在面临家庭与工作发生冲突时,更偏向为家庭付出没有物化回报的劳动。对于那些已婚多年并为家庭不计代价付出而仍住在产权属于夫家房子里的女人。当她们预知,未来自己按照传统的性别角色要求要为家庭付出,而男人的离婚成本越来越低,同时受家庭分工的影响女性在职场的竞争力还将存在越来越弱势的双重风险时,女性产生焦虑情绪也就不难理解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直接推定为只对

3伊丽莎白·S·斯科特.婚姻义务与离婚的法律调整[A].王世贤译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李叔君、严志兰. 在承诺与契约之间:婚姻关系中的性别角色建构.《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 年.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违反了《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从根本上损害了婚姻法坚持的夫妻财产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规定也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第十条具有很好的操作性,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分割问题。但是,个人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实际上是个人产权和共同产权的混合。如果法官正确理解第十条,不会对婚前按揭购房一方的配偶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是很可能会剥夺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权利。同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否定了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将影响司法实务。

3、借鉴其他国家的合理制度,增强对弱势一方的婚后救济。

英美国家多数实行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称为“扶养”或者“配偶间的扶养”等。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规定:1、在离婚或合法分居的诉讼中,只要发现要求被抚养的一方符合下列条件法庭就可以裁决提供抚养费:其财产包括分得的婚姻财产,不能满足其合理的生活需要,而且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满足其生活需要;2、法庭在考虑下列情况后,就可以做出它认为公正的关于抚养费数量和期限的裁决:要求被抚养一方的经济来源独立地满足其生活需要的能力;在婚姻期间形成的生活水准等等。

大陆法系国家也普遍实行扶养费给付制度。法国在1975年设立了离婚补偿费。补偿费是就业配偶必须支付给前妻或前夫的钱,使其离婚后仍可大致保持其生活水平。这是夫妇中的一方为维持另一方的生活水平而支付的终身年金。现行补偿费不再传给继承人,支付补偿费的一方如再婚,就不再支付。德国将离婚后扶养制度称为“离婚配偶的扶养”。德国法规定,扶养因婚姻存续期间短暂等情形受到限制;在扶养权的终止事由上,扶养权因产生扶养请求权的法定原因不复存在等事由而终止;扶养费根据扶养的种类以及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分别规定了给付能力充足时的计算方法和给付能力不充足时的计算方法两种。法国分别称之为“补偿性的给付”和“扶养金”。

以上制度,概出于这样的考虑:各国几乎均设有夫妻离婚之后经济将陷入困难的一方,对于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援助制度。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制度与各

国的扶养费给付制度相比,其立法初衷是一致的。从适用的社会效果看,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才能更好的解决当事人在离婚后所需要的财产救助。

英美等国已考虑将此类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即离婚后生活困难或在社会上失去竞争力的一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当然,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还需要较高的社会经济条件,可以作为将来社会发展及立法的目标加以努力,以此来避免因失婚对弱势一方造成较大的经济困难,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离婚是两性财产权利的一次全新的分配,体现了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的特点,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私法自治和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本文基于分析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力的保护和不足,从而使离婚妇女在财产分配问题上的界定更为明确、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从而孕育出公平的两性关系,公平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离婚女性的保障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李涛.婚姻承诺的心理学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

[3]刘连泰.婚姻法解释(三)动了谁的奶酪.人民法院报.2011.

[4]万伟伟.《<婚姻法>解释三》形势下夫妻离婚时的房屋归属初探.法制与社会.2011.

[5]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婚姻法规定: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当一对夫妻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面临的就是离婚这条路。不过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离,以下六种情况是不允许离婚的,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哪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无法提供原证件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两个人办离婚的时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结婚证件,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 2、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在离婚的时候,都会询问夫妻之间要离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小事,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是不允许离婚的。 3、分居没有超过两年 法律意义上如果分居时间长,可以判定夫妻之间已经感情破裂,但是未满两年的,是不允许办理离婚的。

4、女方怀孕期 在婚姻法中,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除非特殊情况。 5、有一方不同意 离婚也是需要双方自愿的,如果达不成双方的共同意愿,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 6、军人家庭 如果和军人结婚了,那么在离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没有什么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二、离婚新规定是什么 1、新法律规定,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如果竟然没有触犯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2、父母的关系跟子女是断不了的,所以即使离婚之后,还是有抚养父母的义务。 3、在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定要双方协议达到共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在离婚之后,如果男女双方又想重新恢复夫妻关系,那么这个时候一定要到婚姻登记处再一次进行复婚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不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专业的人为我们提供建议。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协议书的撰写也需要找专人士咨询。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律师来为我们把关,为我们争取应得的利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三·八”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制定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6、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 1小时的哺乳时间。 8、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9、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10、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3、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14、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 15、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16、《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7、《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8、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9、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20、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22、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知识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2、妇女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3.8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3.8节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XX的XXX,很高兴能够来到这里给大家讲课,今天我们主要讲与妇女同志们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妇女的权益:(1)、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妇女与男子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其宅基地由户口所在村予以解决。”(2)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

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上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3)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办法》第28条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不得相互推委。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1)加大行政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2)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3)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二、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权利1、妇女五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Model divorce agreement of new marriage law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男方: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女方: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现因xxxx(注:指感情不和等) 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

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xx与女方xx;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xx;,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xxx元,在每月xx;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xx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xxx路xxx号xx小区xxx栋xx单元xxx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对婚姻的看法和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从一而终到现在的能过就就过,不能过就散,中国式婚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尤其是工作忙、应酬多、压力大、外界诱惑多的80、90后两代人,对婚姻的态度不再保守,这也是中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2018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大离婚难度,会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继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面临破碎的家庭。那么具体来说新的《婚姻法》中,哪几类情况是不能随便就结束婚姻关系的呢? 1、女性怀孕期间 处于对女性身心的保护,新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男性是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女性的身心都比较脆弱,为了孕妈和宝宝的身心健康,男方无权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要求,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相关机构确认男方提出的请求有必要受理时,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而如果女性在此期间坚决要求结束婚姻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2、女性分娩后一年 女性生完宝宝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能向相关部门递交离婚诉求的。这个阶段由于孩子还小,宝妈一般处于停职在家状态,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承担离婚带来的后果,所以新法规充分考虑女性的权益,规定这个阶段女性在婚姻中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如果女性想要离婚的则可另当别论,离婚诉讼机构会根据需求进行受理。另外,若在婚姻中过错方是女性,或者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会受理。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无论是主动终止妊娠或者意外终止,在半年内,男方也不能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即便这个阶段男女双方确认关系破裂,只要女方坚持不离婚,男方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当然若相关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案件,不在这个范畴。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和《婚姻法》的心得体会 澜沧县第三民族中学马兴文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会中第一次以此作为主题。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再一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日益受到重视。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重要三部法律,在社会、学校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 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

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构成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在这次的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真正做到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六条内容是基本。教育教学中严格落实规范内容,教书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

2021年新婚姻法完整版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民族: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民族: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与女方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探望的时间:男方/女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规定离婚过程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718396208.html,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规定离婚过程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离婚过程。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奉行完全的破裂主义,即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破裂原则作为离婚的绝对原因,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同时为你提供包括离婚程序,离婚程序规定离婚过程,新婚姻法等相关信息咨询。 ······接上文 2.关于离婚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判决三个阶段,相关的程序适用《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1)起诉 离婚诉讼必须由夫妻一方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16条,也对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三·八”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必答题 一、选择题 1、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 A )。 A、基本国策 B、基本政策 C、根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C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 上岗前 B: 离岗时 C: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 B )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 B、全社会 C、各级党委 4、女职工是( C )的统称。 A、女工人 B、女职员 C、女职员和女工人 5、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 A )。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女职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A B C )。 A、管理国家事务 B、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C、管理社会事务 7、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 A B C ) A、民主决策 B、民主管理 C、民主监督 8、在( A B C )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A、晋职 B、晋级 C、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9、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 B )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一定比例 B、适当数量 C、相当数量 10、( A )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 B、离婚 C、独身 1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多长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B)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12、以下哪些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C) A、公安、卫生、司法行政 B、公安、民政、工商行政 C、公安、民政、司法行政 13、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怎样的(C) A、视收入多少而定 B、属于户主 C、平等 1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什么情况下,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C) A、男方享有平等承担义务 B、从事少量工作 C、承担较多义务 15、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哪个部门或组织投诉(A) A、妇女组织 B、卫生行政部门 C、计划生育组织 16、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什么权利(B) A、给予行政处罚 B、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C、给予经济制裁 17、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还可以怎样做(C)

转载新婚姻法解释相关热点问题及案例

王琳:婚姻法新解释无碍婚姻伦理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10天过去了,这段时间以来,本报“律师在你身边”栏目几乎成了婚姻财产热线。记者整理了其中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并作了解答。婚姻中感情永远大于财产,但了解法律,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各种情况下“hold住”。(“hold住”是近日的网络热词。“hold住”就是指面对各种状况都要坚持住,充满自信,从容应对一切。) 什么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是重点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典型咨询问答 问:我今年3月份提出离婚,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应该能分半套房产,诉状中我也是这么请求的,现在忽然出了解释(三),按照新规那半套房子跟我没关系了。我听说法律适用有个“从旧原则”,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释(二)判决? 答:司法解释没有时间追溯限制一说,即时颁布即时生效,你的案子只要还没判决生效,就应当受司法解释(三)约束。也就是说,哪怕现在一审法院判你胜诉,男方上诉,二审也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 答: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借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的个人财产? 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跟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都会按共同财产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给我老公继承,请问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是不一样的。 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 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记者李冲陈珊珊 案例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 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 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 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篇一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

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提要]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相关知识链接: 婚姻法离婚孩子如何处理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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