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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技术规定

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加快北京市生态涵养发展区的生态建设,确保山区困难地造林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要以“坚持科学发展,实施精品战略,建设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为目标,强化科技支撑作用,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工程建设要以适地适树、因地制宜为原则,选用长势强壮、冠型饱满的良种壮苗,实现针阔混交、乔灌混交、错落有致的自然配置。


第四条 工程建设要按照“多树种、多植物、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的要求,运用近自然、森林健康、林业碳汇等先进理念,应用抗旱造林、土壤管理等适用技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营建结构合理、景观优美、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五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2009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工程。


第二章 调查设计


第六条 小班调查

以二类资源调查小班为基础,利用1:10000地形图、航片,进行作业设计调查,填写小班调查表,并以小班号-细班号依次编号标注。


第七条 作业设计

根据调查统计结果,进行造林区划和功能分类,以小班或细班为单元,确定造林模式和适宜的林种,兼顾经济林、能源林等特殊用途林的发展。

填写相应小班设计内容统计表,设计内容包括整地方法与规格、土壤改良措施、树种选择、苗木规格、造林密度、混交方法及比例、抚育及管护措施、作业道路、防火隔离带、水利配套设施的数量、规格和位置等。


结合园林设计方法进行造林地块的作业设计,运用地理信息系统、CAD等先进信息和制图技术,制定各类图、表文件,突出特色。


第八条 树种选择
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的生态学特性、森林的主导功能,优先选择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俱佳的树种;根据经营目标,因地制宜地确定林木结构,防止树种单一化;优先选用表现良好的栎类等乡土树种,推广经过试验性状优良的引进树种。在树种搭配过程中还应考虑病害转主寄生、森林防火等相关因子。



主要推荐树种:华北落叶松、白皮松、华山松、油松、侧柏、银杏、栾树、元宝枫、白蜡、臭椿、桑树、文冠果、黄连木、核桃、山桃、山杏、皂荚、丁香、黄栌、栎类等。




第九条 苗木规格



根据施工区的立地条件及地理位置重要性确定树种苗木规格,同一林班内大、中、小规格苗木用量比例约为4:

3:3,不同规格苗木要自然配置,杜绝高、低坡位的上小、下大苗木分布方式。


土坨苗类:针叶乔木要求苗高1.2米以上,冠幅饱满度在90%以上,土坨及根系完整;营养钵苗木宜春季栽植,要求2年生以上。



裸根苗类:阔叶乔木要求苗木胸径2厘米以上,根系大小为胸径的8-10倍;阔叶灌木要求2-3年生,地径1厘米以上,分枝不少于3个,根系完整。


第十条 苗木质量要求


苗木选择时提倡使用菌根苗,大力推广容器苗。工程所用苗木要求达到二级以上苗木质量标准,尽量使用优良品种,针叶树冠丰满、长势旺盛、顶芽饱满、根系发达、无机械损伤,土球苗不散坨;阔叶裸根苗的苗根不得劈裂,切口要平滑,截干整齐。

采用的苗木必须具有“三证一签”,即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苗木出圃合格证和苗木标签。如从外埠进苗或使用优良品种还须有检疫合格证或良种证。


第十一条 定植密度



1.初植密度



前山、近山、公路两侧、城镇周边、景区周围等可视区内或立地条件好、水源及运输方便的区域,初植密度每亩74穴(株)。

其它高远山地带及立地条件较差,水源、交通不便的地方,初植密度每亩不低于56穴(株)。


2.整地规格


大穴整地:整地规格为0.8×0.8×0.6米,用于土坨直径大于30厘米的常绿树或根幅大于35厘米的落叶树。


中穴整地:整地规格为0.6×0.6×0.5米,用于每坑单株栽植的土坨直径小于30厘米的常绿树或根幅小于35厘米的落叶树。


第十二条 混交方式



根据造林目的、种间关系及立地条件,采用自然式混交方式,确定主要树种和伴生树种的数量。针阔混交比例一般为6∶4或5∶5。



在同一林班内,主栽树种不少于5种,在保证适地适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树种种类,形成多树种混交。针叶树中侧柏用量太行山区不超过60%,燕山山区不超过50%,杜绝侧柏纯林。


第十三条 作业道路



根据林班的功能定位、面积大小、作业需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修建一定数量的宽3-5米林道和宽0.8-1.5米上山作业步道,也可利用原有山道进行改建扩建。


第十四条 防火隔离带


在山区道路两侧、山脊两侧、林班周边或林缘位置,根据具体情况应预留15-30米防火隔离带或生物防火隔离带。生物防火隔离带树种一般可选阔叶乔木,如元宝枫、栓皮栎等。


第十五条 水利配套设施



根据项目地块的位置远近、面积大小及水源实际情况,修建相应永久或临时蓄水池、配备水泵和管线等,满足造林地浇灌用水。对于附近无水源的项目区,可设置长距离管道或配备水罐、水车等水利配套设施

。水利设施建设中,要结合集雨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雨洪节水技术抗旱造林。



第十六条 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包括小班调查表、规划设计表、规划设计说明书、位置图和作业设计图等文本与电子文档等。

第三章 整地作业


第十七条 整地施工前,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须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书,明确责任,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根据作业道路、整地挖穴、苗木栽植的需要,可进行局部植被处理,要注意保护原生树种,减少对自然植被的破坏。经抚育的原生乔木树种,可计入造林密度。



第十九条 按设计规格整地,做到坑径上下一致。平缓地做树盘,斜坡地在坑外侧清理出地基,用石块砌好外侧围埂,砌埂高度10-30厘米,要求坚固整齐,不得以埂砌坑、以埂代坑。




第二十条 整地质量及单位面积内整地坑数合格率要求达到95%以上。验收合格后方可采用客土方式回填土。


第二十一条 整地应从造林前一年的雨季前开始至当年春季前进行,利于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促进苗木生长。



第四章 土壤改良



第二十二条 石质树坑要以客土为主,客土土壤如过于粘重,应适当掺加原坑碎石或其山皮土,以增加土壤的通气性。


第二十三条 树坑在回填土过程中,要预施一定数量的沤肥、沼气肥、绿肥、土杂肥等有机肥及其它生物肥料,每亩有机底肥用量300-500公斤。


第五章 苗木栽植


第二十四条 苗木处理

苗木出圃后裸根苗根系应及时蘸泥浆、生根粉,针叶苗枝叶应喷施抗蒸腾剂,同时应缩短分级、包装、运输、储藏、假植和栽植等工序的操作时间,分级、包装要在遮阴、湿润、冷凉的环境中进行,苗木运达造林地后必须置于阴湿的地方,随栽随取,来不及栽植的要及时假植。


第二十五条 栽植技术


裸根苗:栽植前应适当修枝、修根;栽植时苗木在坑内要居中、苗干垂直、根系舒展,防止窝根;栽植深浅适当,一般比原土印高3-4厘米;覆土时,打碎土块,拣净草根、石块,踩实土壤;浇透定根水后再覆一层浮土。


土坨苗:保护好土坨,去掉或剪开包装材料,将苗木放于坑内中心位置,栽植时,边填土边踩实土球周边空隙,回填土低于外石堰10-20cm,浇水并使土壤沉实,再填土等保墒。


大苗应设立支柱进行支撑,以防风倒。


第二十六条 抗旱技术

在苗木栽植过程中,应适当采取一些有效抗旱措施,如坑内衬垫可降解植树袋、土壤掺拌保水剂、枝叶喷施抗蒸腾剂、苗根蘸生根粉等,栽植覆土后为提高保墒能力,可用碎石块、刈割的灌草等进行物理覆盖。


第六章

抚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割灌除草



造林后根据苗木生长情况应适时清除苗木周边影响生长的杂草及灌木。

第二十八条 浇水


苗木栽植后须及时浇水,两周内每周浇水一次。以后应视气候和土壤墒情及时组织抗旱。栽后三年内每年10-11月浇一次冻水,防止秋旱及春旱,鼓励采用节水灌溉技术。


第二十九条 补植补造

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在造林季节及时进行补植。


第三十条 林地管护


对新造林地必须做好管护工作,配备护林员,在重要地区应建立封禁设施,严禁人、畜随意进入。



第三十一条 病虫害防治


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方法,提高林木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栽后当年苗木成活率要求达到85%以上。保存率要求达到80%以上。

第三十三条 栽后三年内(从施工后第二年开始),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浇水、封埯、立支架、垒树盘、清除杂灌、落叶乔木树干涂白、看护、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措施。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实行造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设计审批制和检查验收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检查验收时要提供监理报告。


第三十五条 山区困难地造林工程每年造林后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自查。经区县申请,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山区困难地造林工程的核查验收,依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办法》(办沙字[2003]41号)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造林技术档案不仅是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的重要资料,也是分析造林生产活动,评价造林成效,拟定经营措施的依据,因此各项造林生产活动、各造林小班均应纳入造林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技术档案内容


包括造林作业设计文件、图表,包括造林面积、整地方式和规格、造林树种、立地条件、造林方法、密度、种苗来源(产地、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标签)、苗木规格和处理措施、保水材料、肥料、抚育管理措施、病虫害种类和防治情况、造林施工单位、施工日期、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监理组织、监理日期、施工、管理、检查验收和成林验收、各工序用工量及投资预算等各项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县特殊用途林发展情况,要制定相应特殊用途林技术规程,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十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工程各个时段,按林业重点工程管理和工程

监理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按年份及时将各种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电子版及文本形式),同时根据年度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以文本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将地块落实登记表、规划设计说明书、工程规划设计图、施工进度表、工程总结(含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自查报告等上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快我市山区困难地造林绿化进程,规范工程建设,提高造林营林质量,我局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和规定,制定了《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相关工程预算定额按《北京市造林营林建设标准》(京绿计发〔2007〕2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京建经〔2004〕91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京建经〔2001〕6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实生苗、
营养繁殖苗
1、插条苗:用苗干或截取树木的枝条扦插育成的苗木。 2、埋条苗:用苗干或种条,全条横埋于育苗圃地育成的苗木。 3、插根苗:用树木或苗木的根,插入或埋入圃地培育的苗木。 4、根蘖苗:又叫留根苗,是利用地下的根系萌出新条育成的苗木。 5、嫁接苗:用嫁接方法育成的苗木。 6、压条苗:把不脱离母体的枝条埋入土中,或在空中包以湿润物,待生根后切离母体而育成的苗木。 7、组培苗:利用母体上的组织或细胞在营养液中育成的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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