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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42号2007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 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

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

(五)卫生防疫。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无害化处理。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

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备案程序。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

第八条档案资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三)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按农业部规定文本填写。

第九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当地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发放畜禽标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一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家畜、家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单位名称: 畜禽标识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由畜禽养殖场在本场防疫人员的指导下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备注出生调入调出死淘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多嘴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时 投入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加工日期用量停止时间备注间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定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圈舍号存栏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疫人员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 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 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 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 (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 畜禽在出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标准本

南部县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年度 南部县农牧业局制

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备注出生调入调出死淘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总和。

饲料使用记录 使用时间投入产 品名称 生产厂 家 批号/加 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 用时间 备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的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份。

兽药使用记录 使用时间投入产 品名称 生产厂 家 批号/加 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 用时间 休药期 备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的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份。

消毒记录 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实物的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养殖场八项制度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的, 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畜禽首次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 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 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养殖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 的畜禽。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与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 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 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与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 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与个 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她人瞒报、 谎报、迟报,不得阻碍她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 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与消毒室。进出车辆、人员等 要进行消毒。 四、生活区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 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北京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一、标准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7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养殖规模标准

根据本市畜牧生产现状和防疫要求,制定以下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养殖标准。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二)肉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三)蛋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成年母鸡3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四)肉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鸭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五)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六)奶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七)肉羊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羊2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八)其他品种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制定公布。

畜禽养殖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汇总

畜禽养殖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汇总 一、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二、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义务。(一)动物防疫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doc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省农牧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填写范例

肥东县畜禽养殖场饲养档案 中华人民国农业部监制 肥东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制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XX猪场 畜禽标识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猪 中华人民国农业部监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猪免疫程序 2.每年的4-9月份,对空怀母猪和种公猪注射1头份乙脑疫苗; 3.每年的10月份---次年3月份,各种猪注射1头份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和猪轮状病毒三联苗; 4.种公猪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O型口蹄疫、链球菌、细小病毒每年3次,每次按说明使用。 5.对散养户饲养的猪,除春秋两季注射猪瘟、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仔猪每月定期补免。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奶牛场、蛋鸡场“出生”一栏填写产奶量(公斤)、产蛋数,备注栏填写奶价、鸡蛋价格。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

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5、此表按变动记录,无变动不需按日填写。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兽药使用记录

畜禽养殖企业制度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 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 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 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 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 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 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养殖场10个制度

附件: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挂牌兽医责任制度 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宣传贯 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 规,督促指导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 施。 二、每月到养殖场(小区)开展巡 查监管不少于2次,并按规定做好监管 记录。 三、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完善 动物防疫条件,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 技术,增强疫病防控能力。 四、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并上墙,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制度,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五、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建立和完善防疫档案、规范填写免疫证(卡)和记录记载,加施免疫标识。 六、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管和抽样监测。 七、负责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和监督业主改正违法行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挂牌兽医照片) 挂牌兽医 姓名: 电话:

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

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饲养员管理制度 1、出入生产区要经过消毒室消毒,如不消毒者,1次警告,2次批评,3次辞退。 2、吃饭时间不得穿工作服。 3、严格遵守羊只饲喂及羊只的运动时间。 4、保持圈舍、运动场的清洁干燥,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每月必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 5、每天坚持对羊只健康观察,如发现羊只采食异常或其他症状必须及时向场长和技术人员汇报。 6、配合技术员做好羊只的配种、消毒、防疫等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7、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工具保持干净整洁且不得交替使用。 8、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按时熄灯;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养饲养工具。 9、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饲养制度 1、实行六定 即定饲养数量、定饲料标准、定饲喂时间、定饲养工具、定饲养

任务、定奖惩办法。 2、卫生四净:即羊体净、圈舍净、环境净、用具净。 3、饲料配方要科学,满足不同羊只的营养需要。 4、杜绝饲喂变霉饲料,冬季不饮冷水,夏季防暑降温,严冬防寒。 5、饲草实行严格量化管理,有效控制饲养成本。 6、草料投放要均匀,一顿少投勤投,严禁浪费 7、根据羊的发育阶段,采取不同的饲养标准和方式,把握好三关(羔羊培育关、配种繁育关、产羔羊成活关) 8、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9、种羊建档,系统、清楚,做到资料齐全,方便查询。 三、生产区消毒制度 1、消毒时间 每周1清扫圈舍后进行日常消毒;每月末的周六进行彻底消毒。(大扫除) 2、消毒剂的选择 日常消毒:生石灰或百毒杀与0.2—0.5%过氧乙酸按每月交替使用;每月末星期六消毒:1—2%氢氧化钠(火碱)。消毒液的用量为1升/立方米,泥土地面,运动场为1.5升立方米左右。 3、消毒人员职责 消毒由兽医技术员总体负责。包括消毒药物的选择、用法及用量。圈舍、运动场的消毒由各饲养员具体操作;草料棚及周围由饲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42号2007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 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 际进行调整。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10960 编号: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Model livestock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

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 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来源:2008年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农(牧)字[2008]35”号“云 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 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 (一)畜禽养殖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

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 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 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场养殖记录表

**乡(镇)**养殖场 (一)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乡(镇)**养殖场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乡(镇)**养殖场 (三)消毒记录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乡(镇)**养殖场 (四)免疫记录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乡(镇)**养殖场 (五)诊疗记录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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