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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11-25

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服务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同时,所办企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

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基础上,

制定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服务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管理链条,对于因产权链条过长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管理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4.高校所办企业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理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5.高校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统一领导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委员会主任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资产、纪检、审计、设备、科研、后勤、基建、房产、产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国资委统一监管单位事业资产与所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已经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经资委)的,应当作为学校国资委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国资委的授权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行使直接出资人(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责、权、利相统一。经资委的人员构成应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长以及学校国资、财务、审计、人事、科技、产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注册会计师及专职法律顾问组成。

6.经资委要依据高校授权,对校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尚未划转资产公司的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切实履行直接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监管有效的制度体系,既要防止学校对所办企业过度管理和干预,也要防止高校对所办企业放任不管。

7.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学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尚未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要尽快成立。

尚未改制的校办企业要限期完成改制,已经改制完成的企业要统一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三级)要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学校未划转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经营单位,由学校委托资产公司代为经营或管理,其中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严禁任何校办企业游离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之外。

8.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资产公司应对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监管。

三、落实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9.高校要对直接出资的企业,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努力发挥主导性作用,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10.高校要重视校办企业发展的内涵和质量,依托优势学科,发展特色产业。要始终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利用智力资源优势,发展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产业,作为校办企业的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

11.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要尽快妥善解决校办企业的历史遗留限制企业发展问题,消除可能影响高校稳定的重大隐患,努力促进校办企业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12.对长期不分红、对高校教学科研发展无任何促进作用的企业,高校要撤出投资。

13.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校领导办公会、国资委或经资委会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三者决策权限由各单位依照相关法规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公司章程》来划分。

14. 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要求,加强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完善资产公司治理结构

15.校办企业应健全协同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16.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资产经营公司章程以及校国资委或经资委的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学校国资委或经资委委派,成员要学习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学校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制定资产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17.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选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股东权利,选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单位,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五、规范对外投资

18.高校投资新办企业,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规定履行高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报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链条。高校申请投资新办企业必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高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材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投资形式、经营目标、合作方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分析、投资风险评估以及对学校相关学科及科研的影响等内容。高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材料包括:会议纪要、决策过程

完整的书面记录及对决策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详细记录。

19.各高校对外投资时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学校资产不得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企业使用。已占用学校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不包括投资入股的资产)的企业,应及时返还学校或按出租出借的形式办理相关手续,上缴出租出借费,或对学校给予经济补偿。无形资产使用、处置按照《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无形资产处置和使用权限的通知》(教财函〔20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各高校要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文化企业、大学科技园、设计院、资产经营公司以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名。对于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企业要及时清理。

21.今后高校一律不得使用房屋土地对外投资;高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高校,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六、加强所办企业财务管理

22.高校要严格履行对所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职责,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理顺所办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

23.校办企业应按公司章程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合理分配利润,支持

高校的改革与发展。各高校对所办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应按照《高校会计制度》《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

24.高校要按照规定组织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年度绩效评价、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财务审计及清产核资等工作,按时报送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5.进一步加强企业账户开设、账簿设立、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担保以及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投融资和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履行民主决策和重大事项实施前报告程序。

26.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由国资委(经资委)委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资深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独资或控股国有子孙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同志应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委派。

27.高校投资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凡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企业,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职。

七、有序推进企业改制

28.除资产公司之外的校办企业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允许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企业改制。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29.校办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当前,校办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校办企业改革。

30.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31.各高校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所办企业改制,通过合并、分立和重组所办企业,发展若干有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改制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被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并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32.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文件执行。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参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八、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33.高校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高校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经批准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当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符合《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有关规定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4.企业国有产权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变更、资产重组等原因需要划转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政府机构、高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无偿转移。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教育部内部进行的,高校要按照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无偿划转其他中央部门或地方的,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除此之外,不得实施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九、建立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35.建立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职务消费行为。教育部组织开展高校所办企业整体绩效评价,按照“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高校负责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36.高校要制定本单位投资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评价企业和考核企业负责人的名单,成立专门的评价考核组织机构,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的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教育部对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对评价考核实施过程和结果运用进行监督检查。

37.在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实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对企业规模较大(总资产达1亿元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可对所办企业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十、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

38. 高校应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监督检查机制,资产公司监事会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高校监督检查及整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附件一同上报,纳入教育部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考核体系。高校要加强对所办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评价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有效性,落实改善风险管理措施;资产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其子企业的审计监督。

39.高校要严格对所办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所办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

办发[2009]26号),《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等文件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

十一、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40.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文资办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科学出版社按直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各高校所属出版社尚未改制的应按照《财政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8〕25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改制。改制后的出版社应划入到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各高校所属出版社已经改制完成的,应积极办理产权登记。出版社涉及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报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规范领导干部企业兼职行为

4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的兼职行为。学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所办企业兼职。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不得在所办企业中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所办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退出现职或退(离)休后在企业担任职务的,应严格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2.各单位应将校办企业负责人纳入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中,做到统一布置、统一考核。绝不允许出现监

管空白。

十三、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43.高校要依据所办企业管理中管理机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细化分解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高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投资企业监管负主要责任。高校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并按照与委派单位签订的责任书承担履职责任。涉及高校对外投资和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要求规范履行民主决策、报告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对相关高校给予通报批评;有违规违纪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对高校和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负责人离任后,经核实,原任职时因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仍按本意见追究责任。

44.高校、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未按照与委派单位签订的责任书承担履职责任的,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5.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涉及对外投资和企业重大事项未依法依规审核或违法规定越权审批的,对审核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有违规违纪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对审核审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资产、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对高校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程序,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重大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高校要根据本意见制定规范本单位所办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规范和加强高校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其他

47.直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意见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制度汇总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 3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人学校及事业总体发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人学校人事计划。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名单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名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北京市(24所):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华北电力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招生办) 上海市(8所):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 江苏省(7所):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江南大学(招生办) 湖北省(7所):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陕西省(5所): 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长安大学(招生办) 四川省(4所):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山东省(3所):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天津市(2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吉林省(2所):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广东省(2所):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辽宁省(2所):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 湖南省(2所):中南大学(招生办)湖南大学(招生办) 重庆市(2所):重庆大学西南大学 黑龙江(1所):东北林业大学 安徽省(1所):合肥工业大学 浙江省(1所):浙江大学 甘肃省(1所):兰州大学 福建省(1所):厦门大学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高等学校(2所) 福建省(1所):华侨大学 广东省(1所):暨南大学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高等学校(7所) 北京市(2所):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省(2所):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黑龙江(2所):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

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

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

教育部属高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管理一批高等学校(简称“教育部直属高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经过世纪之交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一批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划归教育部管理(75所)。20世纪末,经过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我国高校形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我国高校划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地方省属高校,而“全国重点大学”提法目前已不再使用。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简称:“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高校” 创办时间:20世纪末(全国高校体制调整)学校类型:中央部属高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属性:985、211、111、珠峰计划 现任校长: 32所副部级校长、43所正厅级校 长 所属地区:75所全国分布(部分省、直辖市)院士:439人 科学研究:863、973、108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1](简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2]是中央部属高校较大的一个系列,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校徽)(19张)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教育部直属管理一批高等学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经过世纪之交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一批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划归教育部管理,目前总数为75所。 建国以来国家历次所确定的全国重点大学多为目前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是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沿革 “全国重点大学”的由来,要追溯到上世纪50—60年代。 1959年,当时国家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对比和评价

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对比和评价 实力排行: 第一等: 1.北京师范大学 2.华东师范大学 (PS:这两所师范大学凭借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无与伦比的经济实力称雄无可争议,另外又头顶“985” 的光环) 第二等: 3.华中师范大学 4.东北师范大学 5.陕西师范大学 6.西南大学 (PS:这四所大学都是雄霸一方的师范大学,为该区域培养了大批教育优秀教师和教育干部,应该说实力相当,谁强点谁弱点无非是多了或者少几个非师范专业而已,单论师范教育可以说是各有千秋, 各有所长) 社会评价: 北京师范大学“大”,北京师范大学作为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的前身,中国师范大学的元老,又加上坐拥天子脚下,得天时。学科门类众多,名师荟萃,如果单从学校性质来说,北师大本应该归于综合类大学,殊不知偌大一个“师范大学”,如今又有多少人走上了教师岗位,可以说北师大已经不是培养教师 的主阵地,实属“挂羊头卖狗肉”之嫌 华东师范大学“洋”,华东师大地处上海,中国的金融中心,自然是不缺钱的,得地利。其培养的毕业生当教师的比例和北师大差不多,所以也基本不属于“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冷”,东北师范大学在地处东北三省的吉林长春,自然很“冷”,但是东北师范大学在业界评价不错,东北师范大学毕业生以其专业思想巩固、基础知识宽厚、教育素质高、基础理论和专业基本功扎实受到社会广泛欢迎和好评,在基础教育这块儿享有较高声誉,地冷人不"冷",有一种敢为人先的精神。业界上流传这样一句玩笑话“东北师大是因为东北人会"忽悠"的缘故” 华中师范大学“中”,华中师范大学位于武汉,在六所师大中处于不靠前不落后状况,所谓“人有我有,人无我无”,比较懂得韬光养晦,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比较灵活,不出头,不落后,懂得人情事故, 做事比较圆滑,故称其谓“中”。 陕西师范大学“土”,陕西师范大学地处西安,文化古都,也是中国“没落城市”,但是文化氛围浓厚,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给人刻板,沉稳,严谨,敦厚,做事中规中矩,稳扎稳打,基础扎实,大多数能够常年扎根基础教育,有点“不思进取”的感觉,也许是受到千年古都文化的熏陶的原因吧,对其评价 “土”不为过。 西南大学“偏”,西南大学也就是西南师范大学,在重庆人们把它称为“稀烂大学”,也许是对它是由原来的西南农业大学和西南师范大学合并而来的一种调侃吧,调侃其不伦不类,不知道该称其是综合大学还是什么?但是在重庆的教育界人们更愿意称她为“西师”,因为在重庆中小学的校长领导十个有八个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足可见西南大学的实力。但地处山城重庆,位于祖国的大西南,地理位置上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名单

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名单 北京(21所) 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医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工程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广播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北方交通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 天津(2所) 南开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外贸学院) 天津大学 辽宁(2所)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东北大学、黄金学院) 吉林(2所) 吉林大学(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黑龙江(1所) 东北林业大学 上海市(8所) 复旦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科大学)

同济大学(同济大学、上海铁道大学<上海铁道学院、上海铁道医学院>、上海城建学院、上海建材学院、上海铁道大学附属卫校)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农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中国纺织大学、上海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玻璃搪瓷研究所) 华东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教育学院、上海第二教育学院、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江苏(7所)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东南大学、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 江南大学(无锡轻工大学、电光源材料研究所) 河海大学(河海大学、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安徽(2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工学院) 浙江(1所) 浙江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医科大学、浙江农业大学) 福建(1所) 厦门大学 山东(3所) 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湖北(7所) 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武汉科技职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武汉工业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大学、中南政法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来源: 2009-05-07 08:21:02 阅读:3174 选择字号:大中小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和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国资法》“破茧而出”,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这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资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有企业依法运营好国有资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历史性推进作用。 《国资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怎样准确把握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国资委应该怎样履行出资人职责?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规定?下面对《国资法》进行一次全面解读。 1、国有资产的分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理论,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进行规范,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36号令)进行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国有资产法(草案)》将调整范围定位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其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就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看,先对企业国有资产立法是符合实际的。 2、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正确认识企业国有资产,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权益”是指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指的是价值形态。这里,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一般来说,出资人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只能按照自己所投资的份额,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除直接投入企业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形式。主要有:一是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二是国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三是国家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四是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五是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第三,《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了金融类国有资产。国家对金融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与企业国有资

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就业率排行.

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就业率排行2015-02-10 近日,2014年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排行出炉,该排行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发布的2014年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整理得来,其就业率包含了就业和升学两个指标。位居榜首是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位居61位,山东大学以93.91%的就业率位居69位,中国海洋大学位居73位。 纵观排行榜,一些顶尖学府的排名并不突出,清华大学排第15,复旦大学第24,浙江大学第36,中国人民大学第38,北京大学则排第42位。一些行业类院校反而抢眼,中国药科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和东北师范大学占据了前三甲位置。 榜单显示,共有74所高校就业率在90%以上;就业率在95%以上的'有52所,占了三分之二强;只有兰州大学不到90%。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每所高校发布的就业率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有些7月份截止,有些到12月31日才截止,这可能对最终排名造成影响,本排行仅供参考。 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2014年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排行名次大学本科生就业率1中国药科大学99.59% 2北京邮电大学99.54% 3东北师范大学99.25% 4天津大学99.01% 4中国矿业大学99.01% 6东南大学98.69% 7南京大学 98.58% 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98.54% 9中国矿业大学(北京)98.47% 10北京外国语大学98.34% 11华南理工大学98.30% 12北京交通大学98.18% 13北京师范大学98.08% 14华中科技大学97.96% 15清华大学97.90% 16北京化工大学97.85% 17东华大学97.72% 18华北电力大学97.50% 19吉林大学97.47% 20南京农业大学97.31% 2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97.18% 2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97.15% 23西安交通大学97.09% 24复旦大学97.04% 24江南大学97.04% 26同济大学96.99% 27中国政法大学96.84% 28上海交通大学96.76% 29西南交通大学96.70% 30北京科技大学96.64% 31合肥工业大学96.56% 32四川大学96.54% 32西南大学96.54% 34上海财经大学96.52% 35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 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 (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号等; (六)区属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七)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除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之外的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

教育部直属高校名单(最新)一本

2016年985大学名单排名汇总 第一档: 两牛校: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七名校: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大学。 第二档: 理工类: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 综合类:南开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 专属类:北京师范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第三档: 综合类:吉林大学、四川大学、湖南大学、山东大学。 理工类: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 第四档: 综合类:兰州大学、东北大学。 专属类: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为什么要分档呢? 不要小看这个分档,作用可大着呢。 1、通过分档,把39所大学按级别、按类型,分成五六所左右的,同类同档次的大学,能够真正做到理解的记忆。 2.分档以后,一口气就能把这些大学说出来。

3、可以冲高选学校,大学档次摆在那里,分高的考生不至于浪费分数。 4、可以保底守专业,分数不是很高时,能够在同档学校中选一个性价比最强的,面子上也说得过去的大学。 在高考前定目标,高考后报志愿时,就是定位在第二档的综合类(南开中大武大厦大)。 利用以上的分档表,一下子就找到了符合分数的定位,这四所大学都可以选择,大学选好以后,就进行第二步的专业选择与分析,这是以后要讲的内容。 一、一档985(牛校类) 1、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是工学第一名,管理学第一名,中国工学老大,实力超群,名副其实的大学巨无霸。王牌专业是经济与金融、土木工程、建筑学、电子信息科学类、工程力学(钱学森力学班)、水利水电工程、临床医学。 2、北京大学 北大是理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都是第一名,法学第二名,稳坐综合类大学老大。王牌专业是经济学类、法学、生物科学、元培实验班。 二、一档985(名校类) 1、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是医学第二名,文学第二名,历史学、管理学、哲学、理学、经济学实力超群,被称为南方小北大,是综合性大学的第二名。理科最好的专业:数学、物理、化学、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软件、生命科学、医学等文科最好的专业:经济学、公共管理、法学、哲学、新闻传播、文学、历史学、英语翻译、工商管理 2、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培养毕业生集中在政界、社会科学界和商界等领域,科研成果也集中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国人民大学是法学第一名,经济学第二名,哲学、文学、管理学、历史学的实力超牛,生源非常好。最热专业是金融学。 3、上海交通大学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pdf

国有资产管理法 【教学重点难点】: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熟悉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1 国有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 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1 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 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 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 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 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 1.任免 2.考核 (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 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 3.产权转让 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调控工资分配 (三)对企业资产的管理 1.产权界定结构 2.收益、发展 3.派监事会稽查 4.保值增值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

中国211,985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对比名单

中国211,985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对比名单 表格中的高校为211高校,标红的是985高校,涂黄的是教育部直属高校。 北京(26所)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央音乐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上海(9所) 复旦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 天津(3所)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重庆(2所) 重庆大学西南大学 河北(2所) 河北工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山西(1所)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1所) 内蒙古大学 辽宁(4所)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3所) 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 黑龙江(4所)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 江苏(11所)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南京理工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浙江(1所) 浙江大学 安徽(3所) 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福建(2所) 厦门大学福州大学

江西(1所) 南昌大学 山东(3所) 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河南(1所) 郑州大学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7所) 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3所) 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 广东(4所) 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共1所) 广西大学 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四川(共5所) 西南财经大学 云南(1所) 云南大学 贵州(1所) 贵州大学 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长安大学陕西(7所)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甘肃(1所) 兰州大学 新疆(1所) 新疆大学 军事系统(3所) 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11高校可以覆盖985和教育部直属高校。

部委直属院校

部委直属院校 1990年以前,中国部委直属高校一共368所,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35所。随着国家“211工程”的实施,大学分化重组,大浪淘沙,98年划归教育部直属10所(吉林工业大学后并入吉林大学),2000年划归教育部直属22所,2001年划归教育部直属6所,2003年划归教育部直属1所,教育部直属高校一共73所,其中69所成为国家“211工程”大学。其他部委直属高校39所,其中12所成为国家“211工程”大学。国立高校一共112所,其中81所“211工程”大学。有215所高校划归省(区)市直属。有41所高校并入国立大学。 2012年1月10日修正。原名为下放时期名称。更早名称不在追溯。在98年部委下放之前已经下放省教育厅管理。此类高校并未列入以下名单。如集美航海学院(曾隶属交通部)和厦门水产学院(曾隶属农业部)94年合并组建集美大学。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科院: 部委直属1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985,211工程”) 航天部: 共11所,归国防科工委直属4所:1、哈尔滨工业大学(“985,211工程”)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985,211工程”)3、西北工业大学(“985,211工程”)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11工程”)。 划归省市直属7所:1、南昌航空学院(今南昌航空大学)2、沈阳航空学院(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4、华北航天工业学院(今北华航天工业学院)5、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6、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桂林航空工业学院)7、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西安航空学院) 民用航空总局: 部委直属3所:1、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今中国民航大学)2、中国民用飞行学院(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兵器工业总公司: 共8所:归国防科工委2所:1、北京理工大学(“985,211工程”)2、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直属高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一)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一)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从理想与现实不同层面看,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当前阶段,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施行条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历经三届全国人大、15年起草调研审议终于出台,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国资法》对于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头力,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尚未实现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物权法》中“国家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分为三类:经营性国资,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国资,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国资,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不同的国有资产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立法监管需求,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国有资产法”并非现实。从立法迫切性看,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国资法》仅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调整对象,是符合实际的。 可见,《国资法》所规范的只占整个国有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其他庞大的资源类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缺乏操作性 《国资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该法。 目前,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在很多地方没有到位,最重要的是缺乏统一的、非常明确的出资人。在经济生活中,非金融类产业的国有企业也会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资产和非金融类资产的划分并非完全分明。该法虽然弥补了当前金融国资法缺位的空档,即“附则”指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今后的金融国资立法留有了余地,但是缺乏专门的法条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尚未出台相关配套实施条例。实质上,《国资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保护缺乏操作性。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1.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规定 为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的局面,《条例》明确指出“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资法》基本沿袭了《条例》规定,且第11条第2款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目前绝大多数非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都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只有少数行业的国家出资企业,是由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比如烟草、邮政、新闻出版,还有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央一级的目前都还没有完全归到国资委(各地国资委情况不一)。这是改革还未到位的暂时现象。本法的出台,让这些“出资人”有法可依。将目前改革尚未到位的少数政企不分的出资人机构在法律上加以固化,在实践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某地方或部门基于不同利益考虑授权其他部门在非特殊领域行使出资人职责,退回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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