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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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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备案和管理行为,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缺陷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三条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和外观的影响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般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但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较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一定影响,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严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第四条质量缺陷调查

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责任单位。一般质量缺陷和较重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认定,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管理单位认定。

第五条质量缺陷处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审批,对于质量缺陷要以预防为主,从“人、材、机、法、环”五个方面严格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尽可能避免质量缺陷发生,确实发

生质量缺陷后,对于小的缺陷,不影响到建筑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应当按处理方案所述方法进行处理,对于重大质量缺陷,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应请设计单位对结构安全重新进行核算、评定,降级使用或拆除重做。

施工单位平时应该积极自查,自我发现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进行应急处理、隐匿不报,监理单位有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质量缺陷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A。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七条发生质量缺陷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对以下两类质量缺陷问题组织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罚:已发生的质量缺陷采取各种手段隐匿不报、擅自处理和不按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处理的;在一个分部工程中类似的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多次或反复出现的。已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处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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