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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

船舶修理合同

(标准文本)

目录

第一条船舶概况

第二条修理工期

第三条修理费用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质量标准

第六条质量保证

第七条验收要求

第八条修理资料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效力及文本

委托方: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11号

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

甲方监修代表

乙方主管代表

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海事、海商法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修理船舶。为了更好地明确双方职责,结合修理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船舶概况

(一)船舶名称:

(二)修理地点:

(三)修理内容:甲、乙双方实船核对并签认的《船舶修理项目单》为修理内容。

第二条修理工期

(一)开工日期:年月日

(二)完工日期:年月日

(三)总工期天数:天,若有修理项目的增减,总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第三条.修理费用

(一)合同费用:依据《船舶修理项目单》所列的修理内容,为参考依据,经双方协商认可的《船舶修理项目价格单》作为合同费用,合同金额为:元(含税,-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船舶修理质保金为总合同价的5%,即元。

(二)修理项目的增(减)及费用

在船舶修理过程中,甲方需要增(减)修理项目应书面

通知乙方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增(减)项费用不超过合同总

价的%,且不影响合同工期时,乙方应按常规项目修理;若该增(减)项费用超过合同总价的%,且将影响合同工

期的,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对修理价格和工期进行协调,并签订补充协议。增(减)修理项目价格参照合同项目价格

水平,由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三)结算费用:船舶修理完工后,按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费用和增(减)工程费用之和进行结算。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预付款支付:船舶进厂后日内,甲方预付

修船材料款为总合同价的% ,即元。

(二)进度款的支付:合同约定的主要修理设备拆检

并完成修理,经甲方监修代表认可,甲方付乙方进度款为

总合同价的% ,即元。

(三)尾款的支付:在船舶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乙方按结算金额的5%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

质保金后日内,甲方一次支付尾款(结算费用-已付款)。

(四)质保金的返还:质保金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经甲方书面确认无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日内由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质保金。

(五)船舶修理检验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中国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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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六)双方约定以上费用由甲方按期直接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更换账户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支付尾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

户名:(户名应与乙方名称一致)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质量标准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GB/T3221-1996)。

(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相应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期为运动件六个月,固定件一年,质保期自船舶修理完工验收合格出厂之日起计。

(二)凡属乙方修理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乙方责任的修理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派员上船或返厂免费修理。凡返修工程,质保期从返修完毕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七条验收要求

(一)本船舶修理需提交船级社检验的项目应由乙方申请。项目交验及完工交验由乙方组织,甲方指派代表和验船师参加。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检验合格,由甲方指派代表签字。全部修理工程完工后,按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验收报告》作为乙方交船的依据。

(二)本船修理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 4 -

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过程中,船检局和甲

方提出的属乙方修理的缺陷和遗漏项目,乙方须及时修理

和完成。

第八条修理资料

船舶修理竣工、检验完毕后,乙方应在日内向甲

方提供本次修理技术资料(试验记录、测量记录、材质证明、合格证书、试验报告、修改图纸等有关证明资料)一

式三份。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检验: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当

按现行规范和标准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

2、提供材料:甲方提供材料的,甲方应当按照现行

规范和标准提供材料。

3、协助义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承修工作。

4、监督检验:甲方监修代表可根据工程节点,驻厂开展

船舶修理的质量、进度的监督检查。监修期间,甲方监修

代表应遵守乙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5、验收工作成果:甲方应当验收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6、要求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

质量要求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

7、支付报酬: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8、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借阅,甲方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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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完成主要工作: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乙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2、保证质量和工期:乙方应对船舶修理的质量和工期负责。

3、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乙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当按现行的标准和规范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

4、接受监督检验:修船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验,允许甲方监修代表进入修船基地,并为甲方监修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向甲方交付,并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7、保守秘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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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妥善保管: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以

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乙方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安全责任:船舶修理期间,乙方负责做好防火、防

盗及船舶周边环境等安全工作,对甲方船舶安全负全部责任。因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10、环境保护:船舶修理期间,乙方应遵守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要求,避免船舶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做好废弃物的回收及达标排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

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在征得

对方同意后,双方在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

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

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

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否则,超过三个

月以上应就未付款项部分向乙方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二)乙方修理质量未能满足质量验收标准和双方约

定要求,或换证修理船舶未能取得CCS检验证书,甲方有

权拒付修理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修理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元,从修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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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它

第十四条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船舶修理质保期满后和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附件:1、船舶修理项目单

2、船舶修理项目价格单

3、技术协议

甲方:(合同章)乙方:(合同章)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地址:

江滨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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