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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物资管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物资管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物资管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暂行)

---------物资管理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以下简称分公司)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物资管理行为,提升物资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合规合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物资管理制度一般规定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反物资管理制度重要规定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条罚款的管理

(一)罚款由物资装备科开具罚款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四份,物资装备科、财务资产科、人事劳资科、受罚单位各存一份。

(二)人事劳资科根据物资装备科开具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的罚款数额,在被罚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数额的工资指标;财务资产科负责根据物资装备科开具的罚款数额,在被罚单位扣除相应罚款金额。

(三)全部罚款作为公司物资管理工作奖励。

(四)物资装备科建立物资奖罚管理台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责任追究具体规定

第五条违反采购管理程序、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一)谈判采购、询价采购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的;

(三)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盲目制定采购物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

(四)未按公司要求及时、准确、齐全上报统计资料的;

(五)未及时、准确完成公司统一安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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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采购函未按时上报的。

第六条违反采购管理程序、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公司两级集中采购结果的;

(二)采购集团公司、公司质量监督抽查通报明令禁止采购物资的;

(三)物资采购合同或委托采购函所列物资与实际使用物资不符的;

(四)物资委托采购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五)系统中业务操作不规范,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第七条违反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一)上报的供应商准入或增项资料不及时、齐全的,或未按照规定方式考核评价供应商的;

(二)串通或协助供应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供应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四)采购供应商未准入产品的;

第八条违反物资招标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

(一)上报采购方案信息不实或错误,造成审批失误的;

(二)物资采购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或者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物资采购招标组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泄密或误导、干扰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物资采购招标组织单位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投标的;

(五)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招标活动开始后,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合同的;

(七)未按照集团公司及采购方案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违反物资招标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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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接受应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四)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十条违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采购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

(一)采购未取得生产许可、强制认证、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物资的;

(二)未按规定对到货物资、直达现场物资、库房领用运抵现场物资进行检验,或检验失真、数量不实、弄虚作假隐瞒产品质量缺陷的;

(三)对发生的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和纠纷隐瞒不报、谎报,干扰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停止使用集团公司、公司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采购产品;

第十一条违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采购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一)未对发现的不合格物资做出有效处理的;

(二)未按驻厂监造目录规定实施驻厂监造的;

(三)未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质量责任的;采购合同中产品质量标准不正确的;

(四)采购物资质量有产品标准以外的特殊要求,但在采购合同中未明确对应补充技术条款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或未按要求报送单据的。

第十二条违反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入库物资实施质量检验或验收而办理入库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仓储物资未按照要求进行分区分类、专库专储,造成仓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保养、苫垫码放、装运物资,造成物资损失或质量下降的;

(四)未经批准对库内物资擅自进行报废处理的;

(五)未落实安全仓储管理制度,违反作业程序造成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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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责任事故的;

第十三条违反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一)未严格执行总部管理物资框架采购协议的;

(二)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的,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物资管理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细化对责任人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训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处分;情节较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物资装备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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