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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

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招标文件

及活动(采购项目标书编号:XXXXXXXXXXXX)的

质疑函

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公司依法领取了XXXXXXXXXXXXXXX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项目标书编号:X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02年6月29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的规定,我公司经过深入调查,并咨询了律师、专家,认为(采购项目标书编号:FNGP2014031)招标文件及活动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质疑。

在该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标准”处明确显示“投标文件响应程度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加“★”项)要求的为无效标书”;同时在“招标项目要求(加“★”项)”处,又明确显示“投标时需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以及售后服务承诺,以确保供货时间、质量以及售后服务”。

我公司是与联想集团签约多年的优秀代理商。我公司经与联想集团联系,有关方面回复“某企业在该标书公开发标前,早就拿到了采购详细方案并向其进行报备,并且他们与采购单位有良好关系,联想电脑“针对本项目授权以及售后服务承诺”独家授予了某企业,其它企业不予授权,也就是说不支持其它企业“针对本项目授权以及售后服务承诺”。在这样的潜规则下,我公司拿不到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以及售后服务承诺”,参照上述评标标准,目前已自然出局,即便我们参加投标,注定作无效标处理,显然这是人为排斥

“无当次厂家授权”企业投标,造成“无厂家当次授权”就“一票否决”,岂有此理?!

同时,我公司经与其它投标人沟通,其它符合投标的品牌,结果与上述情况大体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我公司认为,该招标文件及活动严重违法,必须及时纠正。该采购项目在客观实际上,技术不复杂、市场上代理商较多, 厂家的当次授权与履行合同和售后服务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影响中标后的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因为我公司是联想集团签约的多年优秀代理商,货源供给和售后服务经过多年的考验,没有任何问题,评标不用考虑生产厂家的当次授权问题!如果将厂家授权作为投标的必然条件,势必将大多数的供应商排除在外,这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政府采购需要的是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而不是“当次厂家授权”,采购单位把好中标企业供货验收关才是重点!加之,目前采购信息提前外泄、厂家控制授权,控标局势形成,必须认真整改,否则错上加错,后果严重!鉴此,我公司强烈要求贵单位取消此次招标关于生产厂商授权的规定,以确保此次招投标公正、公平、顺利进行!

目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正进入“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关键时期,我公司相信贵单位能够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果断、正确处理此事!若不能得到实质性回复,我们将依法向纪委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质疑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传真:

邮编:

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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