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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

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

(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

(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

(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四、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律师执照;

(五)于开庭前五分钟通知法警进入审判区值庭;

(六)安排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七)书记员入座,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五、准时开庭,不随意推迟开庭时间。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进入审判区入庭就座。

六、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七、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并请审判区、旁听区内的全体人员起立,书记员本人也应起立。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审判长示意大家坐下。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就座后,脱帽并整齐放置于本人席位台面的左前方,帽徽朝向旁听席。

八、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应当起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发言时除外。

九、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布:上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

(二)宣布案由:本庭今天对原告×××(公民姓名或法人的全称)不服×××(行政管理的性质)处理(或处罚)决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许可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宣布案由)诉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

(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核对其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第三人为法人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庭的应询问其原因;

(四)核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代理权限,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应当说明特别授权的具体事项,并核对与委托书是否一致;

(五)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时也应宣布他们的姓名、称谓和职务;

(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七)告知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十、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十一、当事人申请回避并提出回避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按法定回避的权限分别处理: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审判长应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以予以驳回,记入笔录。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二、审判长简要叙述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发送诉状副本、被告答辩及提交材料等有关事项及具体日期,并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

十三、审判长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和理由,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符合原意。

法庭调查

十四、法庭调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行政案件的事实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事实。法庭针对不同方面的事实分段进行调查。

十五、询问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书面形式。有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出示并宣读书面材料全文;无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当庭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十六、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应查明被告接受原告申请的事实,原告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十七、对行政赔偿案件应查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原告受损害的事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侵权造成损害的事实。

十八、法庭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下列证据进行审查并质证:

(一)被告当庭列举的证据;

(二)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提出的证据;

(四)人民法院直接调取的证据;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

十九、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

(一)被告陈述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无异议时可以从简;

(二)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印章称谓;

(三)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列举的执法主体资格证据分别质证。

二十、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方面的事实。事实证据较多时应告知被告分组列举。被告在开庭前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并予陈述。被告在开庭前已提交证据材料的,亦应以其当庭列举的证据材料为准。具体行政行为无书面证据材料的,以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准。

二十一、被告举证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证据分别质证。对证据可逐一质证,也可以分组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有权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二十二、对于当事人法庭提供的书证、物证,审判长应指示值庭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由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辨认。

二十三、合议庭调查核取的证据及委托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由审判长指定合议庭成员当庭宣读,并询问诉讼当事人的意见。鉴定人或勘验人出庭的,也可以由其宣读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合议庭可以适时出示物证或播放视听资料。

二十四、证人出庭作证的,在作证前不得进入法庭。传证人入庭后,法庭应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庭应就需要证明的事实发问证人。证人作证后,诉讼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可以质证。

二十五、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自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同意,可就有关事实向

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提问。

二十六、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一)由被告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由被告陈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具体内容,或提供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内容;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四)询问原告和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项、目的情况是否属实。

二十七、调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事实:

(一)由被告陈述行政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并无异议时可以从简;

(二)由被告列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的相关证据;

(三)由被告列举行政复议过程或送达行政文书过程的相关证据;

(四)对被告列举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二十八、分别询问被告、原告、第三人及各自诉讼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是否还需要补充陈述。

法庭辩论

二十九、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辩论前,审判长可对案件事实调查中当事人之间对事实认识的一致之处和争议焦点作简要归纳。

三十、审判长可按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顺序主持辩论。

三十一、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听取诉讼各方的辩论意见。对与本案无关的辩论内容应予指出;辩论内容纠缠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时应予引导;遇有言词激烈、讽刺挖苦的情况应及时制止。

三十二、辩论中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确需再行组织法庭调查的,应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三十三、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三十四、开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对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宣布另定日期进行宣判。对拟当庭宣判的案件,可宣布休庭××分钟后继续开庭。

三十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陈述所作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允许在笔录末尾补正。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评议

三十六、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组织合议庭成员围绕以下内容评议并作出结论: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五)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八)本案裁判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项、目,参照的规章及其条、款、项、目;

(九)诉讼费负担问题;

(十)需要合议的其他问题,如司法建议、判决后疏导工作等;

(十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案裁判结论。

三十七、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确定原告申请或请求内容是否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二)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

三十八、对行政赔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行政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

(二)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三)损害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当事人之间有无调解的意愿,有调解意愿的应研究调解方案。

三十九、评议中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由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出判决的,应再次开庭审理。

四十、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和合议庭的评议结论。评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均应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宣判

四十一、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审判长宣读裁判结论时应当起立并示意全体人员起立。

四十二、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时事实部分应简要,适用法律要准确。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事宜并说明法院将在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还应说明口头宣判内容与裁判文书不一致时,以送达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为准。

四十三、定期宣判时,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出庭。宣判前,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并在宣判后立即将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四十四、合议庭认为所有庭审活动业已完毕的,应由审判长宣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原告×××不服×××诉被告××××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内容: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4年06月02日实施日期:1994年06月02日(地方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庭审程序及旁听注意事项

庭审程序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法律对开庭审理规定了严格、规范的具体步骤: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一)庭审准备(二)法庭调查(两个内容: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一)庭审准备:其中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证据交换非庭审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休止地辩论。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经发布10批指导性案例共52例,其中行政指导性案例9例,现汇总整理如下: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 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2017行政诉讼法题库 - 答案在后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难题】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难题】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难题】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难题】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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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①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③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④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BP机和移动电话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⑥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原告(被告) 提供的证人XX,鉴定人XX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进,让众人坐下,敲法锤,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XXX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_____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XXX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

庭审程序

---民事诉讼庭审要诀 庭审是法官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庭审的成与败直接关系到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否得以彻底解决、庭审的案结事了、定争止纷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本文认为一个成功的庭审一方面应注重庭审程序规范、完整;另一方面应注重庭审细节。详细分析如下: 一、庭审程序方面的要求 庭审程序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宣判等环节。总体而言,成功的庭审在庭审程序上要规范、完整。其中,由于庭审程序的每一环节的任务不同,其具体要求亦不尽相同,详细如下:庭前准备程序:庭前准备,认真到位。主体审查、证据交换、争点确定、材料整理、制作清单、告知权义、释明法律、庭前会议,促进和解,止纷息讼。 庭前准备程序关系到庭审能否有条不紊地进行,因此非常重要。在这一环节,需要法官或法官助理做许多具体而实在的工作,特别是要制作阅卷笔录和相应的庭审提纲。 制作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审查情况;2、案件事实;3、列举主要证据清单; 4、当事人主要的诉辩主张或观点; 5、确定无异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 6、制作庭审调查的内容和重点提纲及庭审突发问题的处理预案; 7、承办法官的总体思路或初步意见。 制作的庭审提纲,要尽可能详尽,特别要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案。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庭审关键,理焦分层。围绕焦点,分清层次。归纳焦点,是门艺术。切勿宽泛,切勿模糊;切勿细小,更勿错漏;归纳方法,以点带面,排同存异,逐步确立:研读诉辨,排除一致,初步理焦;庭前会议,交换证据,进步理焦;针对诉辨,研究证据,明确焦点;庭上把握,审时度势,修正焦点。 归纳争议焦点是法官顺利、有效地组织庭审的关键。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个排同存异、逐步确定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焦点的确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第二步,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法庭调查环节对举证、质证的指导、引导:正确引导,举证质证。按照顺序,相互质辩。在法庭调查时,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应充分行使庭审指挥权,引导当事人有序地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必要时可引导当事人针对某一证据进行专题质证、对当事人不理解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在法庭辩论的主持、引导方面:有争则辩,无争则免,调查辩论,相互融通。庭审中切忌为开庭而开庭,僵硬地走过场。承办人应在法庭辩论前归纳法庭调查的情况、明确辩论的重点。对没有争议的事实,避免当事人围绕其进行辩论。如出现需要查明的事项应随即转入法庭调查程序。如此,既能使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又利于庭审查清事实。不应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截然分立。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所有证据,质在当庭,未经质辩,不能认定。审查证据,三种特性:客观真实、符合法律、相互关联。认证模式,概括五种,一种模式:一证一举、一质一认;二种模式:分段质证,分段认证;三种模式:调查结束,综合认证;四种模式:定期宣判,一并认证。五种模式:判决认证。能认则认,该否当否,认之有理,否之有据。正确把握,因案而异、因证而异、因人而异。 当庭认证既是庭审的难点和焦点,又是庭审方式改革的关键之所在。在审判实践中,对当庭认证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否定观认为:第一,当庭认证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辩论权的侵犯。当庭对某些证据做出认定,意味着法官对某些事实做出了认定,而法官的认定即为权威的认定,如此剥夺了当事人对该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出现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无理可辩”是再正常不过的了,法庭辩论的意义就不再存在了;第二,当庭认证极易使法官卷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中,甚至会带来使法官与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可能;第三,当庭认证是对合议制度的破坏。合议庭的作用之一就在于对重要问题的共同评议。如果主审法官未经合议,就对证据事实做出了认定,显然有悖合议制度。但是,如果主审法官采取在法庭上与其他法官“耳语”的方式来进行所谓“合议”,就不仅会破坏法庭审理的威严性,还会因这种合议方式过于简单和粗略而使证据认定的质量降低。而肯定观认为:第一,认证的过程是法官心证公开的过程,有助于当事人对法官案件判断上的感知;第二,能够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拒绝暗箱操作,避免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减少当事人上诉信访;第三,能够促进法官积极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其适用法律、定争止纷的能力。当庭认证的方式应予以大力提倡。针对当事人的不理解情绪多做法律释明工作,针对当事人诬告甚至报复行为予以坚决的制止,努力促成当庭公开认证的良好氛围。庭审小结:宣传法律,心证公开。 庭审小结是法官心证过程以及心证结果的公开,实质属于法官对庭审情况的认证。所谓心证公开就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所形成的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内心确认,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这种由法官当庭向当事人公开法律观点的做法非常有必要。因为以庭审小结的方式进行的心证公开能够让当事人了解法官心证的结论及其形成过程、利于当事人接受判决、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知识从而利于法律的宣传。庭审调解:注重调解,钝化矛盾。调解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自愿合法。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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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①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

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③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④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BP机和移动电话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⑥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原告(被告) 提供的证人XX,鉴定人XX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进,让众人坐下,敲法锤,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XXX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_____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法庭庭审程序

法庭庭审程序 首先,民事审判案件,法院会给原、被告举证期限的,在此期限原被告双方都需查找证据。《民事诉讼法》123—128条: 以下是法庭庭审程序,希望对你有帮助: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明。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是事关当事人胜败的关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庭辩论之后,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即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诉讼代理人未得到特别授权,其发言中涉及案件实体处分权的,应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一、要注意法庭调查的条理性和层次性。 这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尤为重要。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伤害的事实和伤害程度、治疗情况和治疗费用,各种损失赔偿请求,抚养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数额依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对此类复杂的案件进行法庭调查,一定要有条理性和层次性,要对事实情况分成几个部分进行调查,合议庭要有适当分工,这样有利于把案件审“透”把事实查清楚,旁听人员也听得清楚。

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前述开庭程序相同。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6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②被告人、被害人陈述;③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⑥调取新的证据;⑦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一般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公诉人发言;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后进行。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将话尽量讲完。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审判。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庭审流程图

人民法院--庭审流程图 书记员首先入庭【站立】:现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告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一行依次入庭就坐】 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原告:【如实回答】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如实回答】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被告的关系? 被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 审判长:现在宣读授权委托书。【先原告后被告,由陪审员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____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____组成合议庭,由____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____任庭审纪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判长问原告】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问被告】: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现在由原告___宣读起诉状." 原告:[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状所述外,有无补充陈述。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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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一、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模拟法庭庭审总流程

模拟法庭庭审流程(简要) 一、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读起诉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画,不得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必庭后提出。 2.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像和摄影。 书记员: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依次入庭就座)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众议院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人员入庭,就座。)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石浩天,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 二、身份核实阶段 审判长:传被告人石浩天到庭。 (法警在书记员处取提犯人单,取单后出去带上来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石浩天,你还有其他的姓名么?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是一致的吗?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什么时间被逮捕的?因为什么被羁押的?——被告人:一个问题一回答。

审判长:被告人石浩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浩天涉嫌犯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栾天弼、审判员柳旎敏、李凡贵组成,书记员由秦晓敏担任法庭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壮、汪丽霞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石浩天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方锦锦、蒋超出庭为被告人石浩天进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进行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石浩天,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阶段

法院开庭审理程序指导

法院开庭审理程序 一、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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