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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正常死亡事件的防治及检察监督对策

浅谈罪犯正常死亡事件的防治及检察监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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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正常死亡事件的防治及检察监督对策

时间:2012-07-02 15:03:00作者:王芬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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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刑事犯罪一直呈高发状态,狱内罪犯人数也逐年增多,每年仍有相当数量罪犯死亡。实践中,由罪犯正常死亡引发的申诉案件、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监管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罪犯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笔者试结合在监所检察院工作多年的经验和体会,就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现概括如下。

一、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工作的现状

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罪犯死亡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形。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有时是没有明显界限的,实践中,正常死亡大多是由死者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如:病死、老死。正常死亡分为疾病死亡和衰老死亡。如猝死、心肌梗塞都属于正常死亡。目前,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罪犯疾病预防救治条件不足。目前,尽管监狱(监区)都配套有医院(卫生所),但医疗救治条件相对滞后,对一些重症和疑难杂症仍需到狱外就诊就医,这就增加了罪犯就医途中死亡的安全风险。一是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由于思想观念、管理体制的制约,医疗经费不足、必要的医疗设施配备不到,医疗技术落后,高端有效的设备无钱购买,小型设备大量重复购置,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位。二是从软件上看,缺乏有效的制度管理和专业人才。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三是从实践中看,疾病预防控制不到位。实践中经常出现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没有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罪犯,及时进行查体并长期治疗,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这类罪犯的猝死机率。

(二)罪犯正常死亡鉴定程序不透明。大多数监狱在处理罪犯正常死亡鉴定程序、赔偿程序及补偿没有较好保证罪犯或者罪犯家属的权利。监狱对对罪犯的死亡鉴定还存在很多漏洞,缺乏处理死亡罪犯的专职人员,监狱对死亡罪犯的鉴定都是请狱外的人来做。由于不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死亡鉴定,不具有客观性,这样难免会让死亡罪犯的家属对鉴定提出疑义。

(三)罪犯正常死亡后未妥善封存证物。在罪犯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封存证据有利于准确判断死因,妥善处理事故。实践中,罪犯因病死亡后,监狱医疗机构大多未第一时间封存尸体,监管民警不及时调查取证、对死亡过程无同步录音录像等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存在个别警察医生未作亲自检查而签署治疗意见、开“大处方”等违法现象,当患病罪犯的家属对患病罪犯死亡提出异议时,有的监狱医院往往会出现修改病历或原始治疗档案等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

(四)罪犯正常死亡涉法信访事件增多。近年来,因躲猫猫、喝水死等事例的负面影响,罪犯家属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与此同时,当发生罪犯正常死亡后,罪犯及其亲属要求监狱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案例大幅增加。罪犯亲属的要求,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有的罪犯亲属以维权为名,向监狱提出许多无理要求,有的甚至到监狱聚众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处理这些纠纷,影响了正常的监管工作,有些甚至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罪犯正常死亡认定处理的程序不完善。一是未对监狱在罪犯死亡后,通知家属和检察机关的时限的时限做明确规定。根据《监狱法》55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此处的“立即通知”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监督,也不利于保障罪犯家属的知情权,容易引发争议。二是《监狱法》未对监狱在罪犯死亡或通知亲属后火化尸体的时限做明文规定。如有罪犯因病正常死亡,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但以家庭困难、罪犯死在监狱为由要求赔偿。监狱在没有罪犯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无法对正常死亡的罪犯遗体进行火化,只能是长期承担高额的停尸费,并将面对家属四处写信告状的尴尬局面。三是罪犯死亡鉴定主体不客观。监狱法规定“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这直接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要求,不具有客观性,因病死亡罪犯的家属提出疑义是正常的。四是罪犯死亡后的证据封存规定瑕疵。现行监狱法未明确规定罪犯正常死亡后封存证物的主体。罪犯因病死亡的,依照相关

规定,检察院无明确依据可提前介入调查,仅是对监狱提供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无法全面了解死亡情况,以妥善应对死亡罪犯家属的诉求。

(二)监狱医疗保障体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一是现行法规操作性不强。随着医学概念、医学术语的不断更新,现行的罪犯医疗方面的法规普遍过于粗略,已不能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如:《监狱法》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仅为笼统规定,至今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对这一保障责任作出明确的标准。实践中,在患病罪犯经监狱采取积极措施医治无效死亡后,有的患病罪犯的家属借口对监狱履行保障责任有疑义,但由于没有一个标准,回绝罪犯及其亲属,监狱不能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直气壮的解释。为了化解纠纷,监狱常常是花钱买平安,承担额外的费用。二是医疗经费严重不足。多数医院仍实行的是罪犯免费医疗制,医疗设备陈旧,医疗设施落后。然而,在病犯不断增加、病情日趋复杂的情况下,监狱现行的医疗结构难以承受罪犯就医所需要的。特别是对于高血压、心脏病等需要长期靠药物、治疗来控制的病症,无经费予以保障。三是内部管理效率低下和疾病预防意识不强。由于受编制的限制,监狱的主要业务是监管改造,还不能把医疗卫生工作做的很大很强,尽管在近几年公务员招录中增加了一些新鲜血液,但由于专业技术职称暂时还没有和工资福利挂钩,大家学习专业技术的劲头不大,气氛不浓,甚至有些专业人员根本就不在医疗岗位上工作,这势必影响了监狱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在具体日常工作中,大多数监狱医院对罪犯收监时进行体表检查,往往流于形式,只是通过询问、目视来确定罪犯符不符合收押条件,导致罪犯的隐形的疾病往往被忽略,给罪犯死亡带来极大隐患。

(三)监管医疗纠纷和信访处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多数监狱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医疗纠纷工作机构和信访处理机制。没有建立完整配套的信访案件信息预警机制、申诉公开听证制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在内部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办理初信初访的质量和效率都不高。二是化解死亡事件信访问题缺乏法律支撑。关于如何处理罪犯死亡这类涉法信访时,相应的法律规定较为欠缺。对于在监狱服刑过程自身患病问题的处理方面,限于监狱内设医院的医疗条件,患病罪犯在没有得到有效治疗的情况下,罪犯往往找监狱缠诉。但除了监狱法规定罪犯有病得到及时治疗的规定外,没有任何关于处理医疗纠纷的规定,使监狱在处理时没有“参照物”,无从处理。三是罪犯因病死亡后,罪犯家属提出异议的途径不兼容。《监狱法》表述为罪犯因病死亡,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表述为患者死亡,家属有异议,家属可以向监狱属地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提出。这种不兼容性,为处理监管医疗纠纷带来诸多不便。

(四)监管改造条件有限。大多数罪犯入监前自身带有疾病,身体素质不佳。入监后,一方面,由于监狱的封闭性,罪犯在民警监管下生活本身就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再加上近年来罪犯基本上都在室内劳动,长时间在一种单一、固定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重复、强度较大的劳动,不仅出现心理问题的罪犯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也使那些患有心脏病、脑血管原发性等疾病的罪犯没有一个稳定乐观的情绪,精神因素易诱发原有疾病急性发作,造成猝死的发生。另一方面,监狱空间有限,人员相对集中,各类传染疾病易感率也较高,极易造成死亡事件。

三、罪犯正常死亡的防治及检察方略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降低罪犯死亡率,完善罪犯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和监督机制:

(一)完善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制度。一是建议修订《监狱法》中“罪犯死亡鉴定”的规定,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工作,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死亡作出鉴定。”二是完善死亡罪犯的相关证物封存制度。建议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死亡罪犯尸体、治疗经过记录等相关证物封存的规定,可作如下规定:罪犯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监狱应在事发以后一小时内通知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由监狱狱内侦查科封存证物、现场,并制作笔录。三是规定罪犯家属对死因提出异议的时限。建议在《监狱法》增加关于正常死亡罪犯的家属在收到死亡通知后,提出异议的期限,在此期间,未经死者家属同意,监狱不得处理死者尸体。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罪犯家属不在的情况下监狱可以对正常死亡罪犯的尸体进行处理的法律空白,也有助于防止家属无理、无限期缠诉、缠访的发生。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调查资格。按照现行法律,当监管场所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后,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调查的主体资格、程序与方式,都是不明确的。《监狱法》、《刑诉法》也未就检察院在刑罚执行阶段的调查权作出规定,相应地,检察机关对罪犯死亡事故的调查就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为增强罪犯死亡调查过程的公信力,建议适时出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监管场所一旦有罪犯死亡,不管是因病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负责进行调查,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有权进入监管场所对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门鉴定,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干涉。同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向当事人出具调查结论及依据,并将其与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一起装订成册,以备当事人查阅。为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若当事人不服调查报告,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三)改革监狱医疗保障管理机制。一是《监狱法》关于罪犯医疗保障的内容都是原则规定,而作为指导监狱工作的法律应有

更多的实体条款可遵循,以便于监狱机关可实际操作。如对于监狱医疗机构如何设置,应达到何种标准,专业用房要达到卫生行政

部门的标准等。二是设立监狱医疗管理的独立部门。在监狱内部理顺监狱医疗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监狱医疗由多个部门分头管

理的现状,在监狱管理机构中设立独立的高级管理部门,专门监督监狱医疗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规范医疗行为,严把医疗质量。

三是改革罪犯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的多元化罪犯医疗保障体系。加快监狱医保社会化的进程,通过固

定从罪犯劳动报酬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医疗保健费用,结合财政收入相应比例的经费,建立罪犯个人医保账户。同时在核定标准

的同时建立罪犯医疗保障基金,以应对罪犯急危重症抢救。四是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将职称与工资挂钩,提高监狱医务人员

的待遇,吸引年轻人才加入监狱医疗队伍。

(四)共同构建监狱特色疾病预防体系。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监狱共同建立疾病预防体系,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病犯信息

收集渠道,做好罪犯入监体检,登记建档,随访监督,及时发现有潜在隐患的重点病犯,加以会诊、转诊解决。二是加大对卫生知识

宣传,季节性流行病的宣传与防治,做好传染病犯的隔离、控制与治疗工作。做好对病犯的各类医疗文件的保管工作,以正确应对

医疗纠纷甚至诉讼。加强对住院病犯的管理,关注病犯身体上、心理上及情绪上的变化,及时与所在分监区管教民警沟通与交流,

以最大程度解决好病犯的身心疾病。三是实现监狱疾病预防的社会化。加强与属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

支持和合作,依法列入属地总体卫生防疫计划,纳入其工作计划。

(五)健全罪犯正常死亡检察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危重罪犯病情审查制度。建立危重病人即时通报机制,有罪犯因病送医院医

治的,应及时通报驻监检察室,并将病犯的相关病历和入院病情检查报告等资料复印件送达检察室。驻监检察室在收到监狱有关

病犯送医的通报和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及时与监狱医院进行沟通,对危重病犯的医疗情况做好跟踪监督,并为该类病人建立特殊

档案,让病犯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做到公开、透明,避免罪犯死亡后病犯属对监管单位的误解。二是建立预防死亡罪犯家属缠诉机

制。监所检察人员以“危重罪犯病情审查制度”为依托,主动与罪犯家属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危重罪犯病情告知制度,让患者家属

及时了解罪犯的病情。当发现有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监管导致罪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立即介入调查,查明事实、追究责任并向

家属通报处理结果。三是成立罪犯正常死亡纠纷领导机构,参加人员须包括驻监检察、监狱狱政、监察、生活卫生、医疗等部门,

要注重谈判技巧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社会救济等方式。当家属对死亡原因、结果等有异议时,监所检察人员经调查并查

明罪犯属正常死亡的事实后,及时以中立者角色出面参与调解,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据向死者家属等公布和出示,接受群众对

此事件调查和证据的监督,减少群众由于不知情而产生误解。(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①李佑林、廖会文、黄毅,论预防、应对在押人员死亡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 年第29期.

②刘世恩,关于修订《监狱法》中“罪犯死亡鉴定”规定的研究,法治研究,2009年第10期.

③张岚、王振栋,完善罪犯死亡认定程序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9期.

④叶旺春,论我国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制度之完善,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⑤王林、周倩,当前监狱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对策,中国司法,2009年第8期.

⑥刘利明,对构建新型监狱医疗管理机制的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完善罪犯死亡事故处理机制的三点意见

王守柱王昊洋

近年来,在(羁)押人员死亡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监狱作为在押人员最为密集的监管场所,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相对粗疏,罪犯死亡处理机制往往缺乏统一性,罪犯死亡后经常引发

死者家属、社会各界的异议,引发法律和社会问题,对此需要给予重视。

■罪犯死亡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不统一。目前我国对于罪犯死亡处理的法律规定只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罪犯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虽然分别或共同制定了罪犯死亡处理办法,但往往出现规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

二、罪犯死亡结论意见的鉴定主体不规范。司法实践中,家属对罪犯因病死亡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存有疑义,其理由通常是认为监狱医院为监狱内设疾病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医疗鉴定的主体资格,其所出具的只是临床死亡诊断,不能视为死因鉴定。而对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作出鉴定,家属也会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上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三、罪犯死亡后的证据封存规定有缺失。在罪犯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封存证据有利于准确判定死因,妥善处理尸体。现行监狱法对于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后,应由谁封存物证、监督封存过程的规定是有缺失的。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院也只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封存、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罪犯因病死亡的,依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并未被要求主动提取固定相关证据,仅是对监狱提供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一旦家属提出疑义,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有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给罪犯死亡监督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四、对猝死的认定处理无特别规定。在监狱这个人口密集的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罪犯猝死现象,但意外和突然死亡常让死者亲属感到疑窦丛生,甚至一时无法接受而上访。由于法律并未对罪犯猝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罪犯死亡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直接启动非正常死亡监督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为此,只有等到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疑义后才能受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而此时家属与监狱的矛盾已经升级。

■对罪犯死亡处理机制的完善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执法的公正廉洁,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立法,规范罪犯死亡处理机制。

一、从立法上明确罪犯死亡后的司法程序及司法救济制度。罪犯因病死亡后,监狱法规定死亡鉴定由监狱作出,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监狱法规定罪犯家属对监狱作出的

死亡鉴定有疑义,或者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死亡鉴定由检察院负责出具,而检察机关法医检验鉴定所拥有的社会性乃至法律的有效性则显出不足。例如,检察机关检验的有限条件和人员、鉴定效力上的自检、自鉴性以及面向社会作出鉴定的诉讼实效性有缺陷,致使家属及社会对结果的科学性甚至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应在立法中明确无论正常与非正常死亡,都可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引入作为第三方的、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作出司法鉴定而非医疗鉴定。

在立法上亦应完善罪犯司法救济制度和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建议修改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后相应增加:“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第七十三条之后亦相应增加:“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同时,罪犯也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应在国家已初步确立救济制度体系下,将罪犯权利明确在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内,以赋予罪犯真正的诉权,进一步拓宽罪犯司法救济权。还应确立法律援助制度,使罪犯家属能够平等而充分地寻求诉讼救济。

二、于罪犯死亡处理程序当中引入并融合听证制度。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故时,应引入听证制度。长久以来,由于监狱的封闭性强,民众因不了解监狱而容易产生隔阂和误解。也基于此,在处理社会敏感度极高的罪犯死亡事故中,家属甚至社会舆论往往先质疑有关部门的公信力。听证程序本质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因此,在处理罪犯死亡事故中,引入并融合听证制度的优势,使更多关注监狱工作和与监狱司法工作相关的人员与检察机关、监狱罪犯死亡事故处理小组以及罪犯家属一起,参与事件处理程序,最大限度地使罪犯死亡处理工作透明化,更加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体现社会监督效力。

三、应准确把握好检察机关在罪犯死亡事故处理中的角色定位。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在罪犯死亡事故处理中,检察机关理应担当重要的监督角色,不能仅充当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死亡原因认定或出具的法律机关,而应对监狱处理事故的程序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进行法律监督,以及做好对实物证据的封存、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对监狱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进行检察,并对事故中凸显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监狱提出检察建议。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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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罪名的概念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罪名的概念、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一)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一)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情节较重是指: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罪 (一)概念: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二)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罪 (一)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以及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对单位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以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一)概念: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为使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行贿的。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为加强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完善法务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流程。 1、理顺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1.1法律工作特殊职能要求法律人员需要相对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团队应进行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日常经济合同审查以及合同的管理、公司对外行文把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公司涉讼案件处理、诉讼文书领取与提交、诉讼卷宗的整理与归档、外聘律师的联络与沟通等都要职责到人;合同审查做到严格把关,决不让风险出现在审查环节中,另外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本流程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催告函,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1.3 本流程贯彻以公司利益为重、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1.4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所有项目部,其中案件产生的具体单位称为责任单位,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称为相关单位。

1.5公司法务部受总经理的委托,在****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决策、协调和服务工作。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所有项目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必须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决策下开展工作,所有的法律事务事宜,不论时间、地点,都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汇报和请示。 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2.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的诉讼、非诉讼、仲裁争议的案件。 2.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纠纷产生后,公司采取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工作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发生之前的沟通、协调,诉讼或仲裁的开庭前庭审准备,审理中的证据补充,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判(裁)决或调解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案件总结。 2.3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法院送达的案件诉讼材料后,立即转交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进行统一安排,采取相应措施。 2.4公司法务部收到经济纠纷诉讼材料后填写《法律案件登记表》,立即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接纳案件材料,并在接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司法务部做出书面汇报,以便于尽快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方案。 2.5事实清楚、没有较大争议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经公司法务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公司

当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特点及处置

当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特点及处置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水灾等自然灾难与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不构成案件的非正常死亡。当前,广大群众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如果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不当,容易引起群众质疑,甚至引发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应对和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中,不仅耗费大量的警力与精力,还遇到很多困难、面临很大压力。在此,笔者试就如何应对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谈些个人浅见。 一、当前非正常死亡事件表现为“五个特性” 1、影响的广泛性。非正常死亡事件由于人员死亡容易吸引大家的关注,博取公众的同情。一旦非正常死亡事件没处置好,引发了死者家属的质疑,很多观众、知情者甚至不知情者都会站到质疑者那一方,支持质疑者提出的问题,如果不及时正确地解释和疏导,公安机关就会变成众矢之敌,严重破坏警民和谐关系,甚至影响执法公信力。 2、亲属的群体性。一旦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丧亲之痛使死者家属心理所向很快就会联系在一起,诸如死者的父母、子女、夫妻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亲属、朋友就会形成一个数量庞大的团体。面对众多亲属的质疑,公安机关处置事件的压力自然就会增大。 3、行为的极端性。如果死者亲属对死者的死因有了质疑,一旦公安机关应对处置不当,极易引起其高度反感,导致集体上访、抬尸闹访、漫骂执法人员、围攻执法机关等极端行为的发生,甚至造成打、砸、抢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上访的长期性。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上访者一般都比较有恒心或者很偏激,一旦对死因有疑虑,便容易想当然产生“死者有可能是被某某人谋害的”的念头,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高于一切”理念支撑下,坚信只要坚持上访,事实总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随着上访程度的加深,精力、财力不断耗费,上访者到时即便想自止也来不及,客观因素迫使其只能“破罐子破摔”,最后只能由政府采取某种方式给其补偿才有可能息访停诉。 5、矛盾的聚合性。如果死者亲属对非正常死亡事件产生了疑虑,或对公安机关的处置工作产生了怀疑,一些亲属就可能把以往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情绪借此机会发泄出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可能“趁火打劫”,挑起事端,扩大事态,使一般事件上升为可怕的群体性事件。如果处置不当造成了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与其他事件上访者相遇,稍加交流就容易心生同病相怜之感,从而结成伙邀成团一起共同上访,就会由个别访升级为群体访。此外,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如果死者亲属情绪过于偏激,很有可能做出其他违法行为,导致更为严重事件的发生。 二、公安机关应对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主要存在“八个问题” 1、现场处置不迅速。受事多人忙的客观情况影响,事发地派出所民警或刑事技术人员听说不是案件,往往先忙其他属于案件的工作后再来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以致报案人报警很久后才有民警到达现场。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周围好事者围观、死者的相关关系人进出现场往往不会严厉制止,致使原始现场受到破坏,给某些喜好妄加猜测、唯恐天下不乱者授以口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 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3]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6.05 【实施日期】200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高检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

问题,突出表现:一是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了对下指导力度;三是案件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各地在上报办案工作情况时,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到数字准确、情况清楚、内容确实。既要如实上报工作的进展和成绩,更要如实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二、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案件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从办案情况的收集、分析、报送到审查、督办,每一个环节的责任都要落实到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情况或者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 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

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2020年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1精品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和正确行使,根据省院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常设的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院所办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 监管本院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 (二) 管理、开具主要法律文书; (三) 监督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及处理; (四) 开展重点案件督察和各类专项检查; (五) 组织办案质量考评; (六) 办案情况综合分析; (七)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管事务。 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及案件监督管理软件。 第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协作制度,形成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联系、通报机制。 第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院办案情

况,建立各类监管工作台帐,及时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分析本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监管重点,力求工作成效。 第二章监管、督察 第一节诉讼环节监管 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主要文书(见附件一)进行备案审查: (一) 以程序监管为主,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规范; (二) 以实体监督为辅,通过备案文书比对,查看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备案文书直接从网上办案系统获取,若办案部门未及时录入的,则应当督促办案部门立即录入或者将纸质(电子)材料报备。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诉讼环节监管台帐,反映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本院所办案件的个案监管情况,其内容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办案进展、诉讼结果和监管意见及反馈情况(见附件四)。 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监管中: (一) 发现办案程序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

非正常死亡事件

非正常死亡事件 ■做梦死 2009年3月,50岁的李文彦在江西九江看守所关押期间猝死。看守所称,李文彦半夜做噩梦突然死亡。 ■洗澡死 2009年3月,海南儋州看守所关押的一57岁男子罗静波,因不同意要求其脱光衣服洗澡,遭殴打致使颈椎断裂,抢救无效死亡。 ■摔床死 2009年3月23日,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年仅20岁的温龙辉死亡。看守所称,温龙辉没有挨过打,是因为从床上摔下来,属于猝死或病理原因。 ■递纸死 2009年4月29日,在内蒙古达拉特旗,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两辆拉煤汽车被警方抓获。5月3日晚上11时,王某上卫生间,在民警向其递送手纸时突然猝死。 ■发狂死 2009年6月26日,广东吴川第二看守所嫌犯林立峰羁押24小时后死亡。公安机关给出的解释是在看守所“发狂而死”。 ■跳车死警方称,2010年1月22日下午3时左右,4名羁押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李绍繁从广州江高镇派出所押送至白云看守所,警车行至广清高速南岗村路段途中,因为手铐质量很差,李绍繁打开左手手铐,趁机跳下警车,摔成颅脑重伤当场昏迷,不治身亡。

■摔跤死 2010年2月16日,江西九江修水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陈绪金突然死亡。警方称其系上厕所时摔倒猝死。 ■喝水死因涉嫌盗窃,2010年2月18日,河南一名男青年被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该男子已在看守所内死亡。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 ■睡觉死 2010年2月17日零时42分,浙江武义县看守所监室报告,犯罪嫌疑人何舍彪睡觉时出现呼吸困难,看守所值班民警和狱医立即组织现场抢救,1时50分,何舍彪经抢救无效死亡。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范、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 (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 (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3.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4.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5.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6.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7.审查终结报告 8.刑事赔偿决定书 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10.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 11.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12.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13.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14.重新审查意见书

15.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16.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17.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一: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事实根据与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刑事赔偿申请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提出书面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申请后,本文书附卷。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第页共页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向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材料的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书面凭证时使用。复议机关收到当面递交的复议申请材料时可以参照使用。 二、应当接收的赔偿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 3.刑事诉讼终结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能够证明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5.伤情或者死亡证明; 6.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处分财产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 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 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 三、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 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 五、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 六、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 七、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 八、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 九、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计数据查询管理规定 为规范统计数据查询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统计数据查询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受理。查询单位提供由各有关科、室、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查询申请。具体内容包括:1、查询单位;2、提出时间;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查询内容。书面查询需求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可通过电话就查询事项与本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查询。查询项目应表述准确,意义明确。必要时查询单位应向统计人员作出说明。涉及复杂、大量的数据查询,以及较多的案件登记卡数据查询,查询单位可派员到案件管理办公室协助查询。 三、反馈。查询工作完成后,查询单位取回查询结果,并在统计部门登记签字。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反馈查询结果。

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 一、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四、其他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同意或经批准后安排阅卷。 五、律师阅卷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采用纸质阅卷或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安排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阅卷。

非正常死亡纠纷调处工作技巧

非正常死亡纠纷调处工作技巧 非正常死亡事件对家庭、社会危害极大,处理不好会演变为堵门、堵路、停尸闹丧、报复性伤害或打砸抢等群体性事件。因此,当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时,掌握正确高效的调处技巧控制住事态向恶性发展,显得非常重要。因各种自然原因,我镇属非正常死亡事故频发乡镇,2009年元月至八月,共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9起,已造成9死一伤,但在我们调处专班的努力下,每起事故都处理得非常圆满,没有一起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概括来说,主要有如下一些体会。 一、“三个及时”,牢固掌握事故现场的主动权。 当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时,往往当事人亲属会很激动,很不理智,再加上少数人思想中有“不闹难解决,闹大解决快”的思想作祟,场面很容易失控。此时,调解人员要做到“三个及时”:一是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这样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掌握第一现场资料,为日后处理留下法律证据;第二,掌握当事人亲属思想动态,依法引导,把握现场局面;第三,宽慰当事人亲属的心灵,有人管、有人理,不至于引发亲属的更大不满;第四,分析事态,制订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及时向领导汇报。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相关主管领导汇报,成立事件处理领导机构,有了领导保证,调解工作方向更明,调解可组织的人力和物力更多。三是及时协助当事人亲属制订处理事故方案。为他们选择一至两套方案,有利于慌乱的亲属产生事故处理思维定

势,引导他们按我们预期的方案,合理地去处理,从而掌握事故现场主动权。 二、联合调解、真情感化,是事故处理攻无不克的法宝。 每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都有自己最信任的人,最崇拜的人。那么当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亲属的情绪在你的调解能力范围内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你就应该了解当事人周围的人,请出他身边最有权威,最能依赖的人出面联合调解。此时,他的一句话作用会很大,通过他将事故的性质、法律依据、解决问题的途径、利弊关系等分析给当事人亲属听,他们一般容易接受。除运用当事人的亲情疏导之外,调解员也应投入真情,自己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让当事人感受到你的真诚和尽心,千万不能以工作人员的身份,一味地提出要求,强迫他们按你的想法去做。 三、调解员具备优良的素质,是事故处理圆满成功的保证。 1、要熟悉法律法规;做事公道正派;排除权力、金钱的干扰;尊重民俗和社会公德。 2、思考问题要细密,点子要多;语言丰富,表达能力强;能沉得住气,受得住辱。 3、注重说话的技巧;注意把握火候,避开矛盾冲突,不轻意断言或下结论,但在原则问题上注意讲分寸地坚持;注重法、理、情的兼容。 4、熟练掌握常用的方法。如:冷处理法,换位思考法,以案说法,亲情疏导法。使调解工作不至于陷入僵局。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填录 第三章文书制作 第四章网上业务流转 第五章网上业务监管 第六章网上统计管理 第七章对外信息查询管理 第八章电子签章管理 第九章系统使用权限管理 第十章系统管理 第十一章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二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wor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 -2-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管理内容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 (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 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 (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

关于员工非正常死亡事件成因初步调查汇报

关于员工非正常死亡事件成因初步调查汇报 市局(公司)领导: 2019年01月04日**县局发生员工非正常死亡事件,按照市局(公司)领导要求,人力科**副科长与党群科***副科长组成调查小组于2019年01月08日到*县局对该局物流中转站理货员***非正常死亡的成因开展组织调查,调查采取周边环境了解,听取领导汇报,职工谈话了解,以及***亲密朋友谈话了解等方式。现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发现梁江云死亡的经过 2019年元月4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县物流中转站站长**发现该站员工***未到岗,随即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但未见其回复,便立即联系其丈夫**(**县局借调市局稽查支队)。**联系未果便委托**县局同事前去家中(其位于**镇金钱美地小区c栋三单元606号)查看。**县局局长***闻讯后立即安排人员配合前往,11时30分左右,**县局员工***及同事三人一同来到其住处,发现门锁紧闭,经多次敲门呼叫无人应答。逐联系**说明情况后当即报警。12时30分左右,由公安人员联系开锁人员打开房门及卧室门后发现***已死亡在床上.经公安与法医现场勘验初步判断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判断其已死亡6-12小时,(结论待以正式调查报告为准)。目前,公安部门已给家属出具了《尸体处理意见书》。事件发生后**县局(营销部)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在做好相关安抚和善后工作的同时,立即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元春安全警示教育,强化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二、市局调查组调查了解情况

市局调查组经与**县局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共12人谈话了解,普遍对***的死亡感到震惊,不理解,惋惜; 同时也认为她是因负债逼上绝路的: 第一、***的家庭不错,**双职工,丈夫**是**县局借调到市局稽查支队,在**县和**均购有房产,有一个九岁的女孩在读小学,夫妻虽分居但周末都一起团聚。据了解,***有轻微抑郁症史,经医治后,十多年来都好好的,偶尔有点压抑,不开心而已,近期单位组织职工集体活动时**副局长留意到她有点压抑不开心,曾提醒她让她活跃些积极些,但她不在意,仍只顾玩手机。有同事反映,11月份其丈夫**回横县时还约四五个同事到家里聚餐,未见夫妻不和的情况。第二、据反映,***近期频繁向周围同事开口借钱,集中在近半年来,开始是借同事的信用卡刷,金额3万至5万。近两个月以来,开口借的金额有大幅上升,数额从30万、20万、10万,乃至1万或几千都要借; 2018年单位年终奖刚发放完毕,几个亲近的老乡同事连续几天接到她打电话问借钱,心情焦急,承诺过两天就还,有借不到不罢休的阵势; 另有几个同事反映,以前借给她的借款至今未还,所以年底时没有再借钱给她。 第三、据反映,近两年***透露其家庭投资幼儿园项目及休闲山庄项目。经向熟悉她的同事了解,***的姐姐确实与人合伙经营**复烤厂幼儿园。近几年来,***向同事借钱周转,说是投资位于**区的规模更大的“赛恩”幼儿园,但不知其投了多少钱占多少股份。 第四、据反映,***多次以家庭经营投资项目为名,向同事开口借钱,其丈夫**却从来不曾向他们提过借钱。 第五、此外,有职工提到**局2018年11月辞职的职工***,据说投资到***这边的职工有六七个,属于个人自愿投资,金额动辄几十万甚至百万,因借贷合同未到期且公安机关未定性,所以不好作定性结论;

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保障检察权依法高效规范运行 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以集约化、扁平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管理理念,探索建立新型案件管理机制。该机制在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办案活动、监控办案程序、进行实体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检察权的规范高效运行。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设立专门机构。2006年1月,经市编委批复同意,深圳市院正式设立案件管理处(加挂检委会办公室牌子),各区院也相继设立案件管理科,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2007年,市院又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开辟了收送案管理区、统计管理区、综合信息查询区、流程监控区、赃证物管理区等七个功能区,搭建了集约化管理平台。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统一收送案、统一录用案件信息、统一轮案、统一管理赃证物、统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等职能。 二是开发案管系统。该市检察机关深入调研论证,联合研发机构,研发完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目前,研发的案管系统2.0版已上线运行。同时,为案管部门配备了计算机、扫描仪、触摸屏、条码机等电子技术设备,为系统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装备保障。三是建立规章制度。该院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办案行为的角度出发,全面制定和修改了相关工作规范。如修改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实现了检委办职责与案件管理职责的衔接;制定《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和《流程监控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案件管理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制定《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规定》,科学设定了管理主体和办案主体的系统使用权限;制定《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办法》,深化了“阳光检务”工作;制定《收送案管理工作规范》、《赃证款物管理工作规范》、《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强化了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定《案件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将案件督察纳入检务督察范围,等等,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深圳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运作模式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是统一案件出入口。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案件的“收、录、转、发”等工作。案件受理阶段,案管部门对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登记录入。案件移送阶段,案管部门统一向其他机关送案,并完成换押手续。案件分流阶段,系统根据办案人员工作量等情况,

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地级市以上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设置案件管理机构,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价、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同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2012年8月开始,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投入研发,历时一年零两个月,随后在山东、广东和宁夏检察机关顺利完成试点工作;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困境 自2011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开展案管工作;天津市 1 / 10

各级检察机关从2011年底开始推动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件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模式、工作流程、人员分配等做出了具体的部署安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借鉴与创新相结合,努力把握案管工作规律,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及时总结,全面推进案管各项工作。通过打造“阳光检务新窗口”,律师接待、案件受理和移送、流程监控、赃物证监管、案件评查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案管部门的职能有效发挥,功能逐步显现。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面临如下困难:(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人员配备不足 自今年4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天津市正式上线运行以来,案管部门人员不足的问题被放大,原因有三:一是,案管部门工作范围的迅速扩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前,案管工作范围主要侧重于侦监和公诉部门的案件集中受理和律师接待,但 2 / 10

2018年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学习参考(word格式)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 以下是风林网络工作总结频道编辑为您整理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风林网络查看。 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1 半年来,区检察机关在省市二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的以及检察工作大局,把握预防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方面;在紧紧围绕检察职能,密切结合办案开展方面;在运用预防工作措施和手段,追求实际效果方面;在强化预防调研,努力探索发案规律和特点方面;在开展预防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方面;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整合预防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好评,得到了区党委的认可。现将上半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点,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以推进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为动力,以提高预防能力为重心,以控制和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为目标,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职务,围绕犯罪”,强化预防措施,规范预防活动,创新预防机制,注意预防实效,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首先,我院领导班子思想上重视,分工作由检察长亲自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通过办案实践表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出自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和钱的诱惑和考验,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利,制度不严,管理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方面管理机制不健全。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工作,各职能科室协同办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充分认识职务犯罪预防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起标本兼治的思想,以对党、国家和人民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浅析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浅析 [摘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流程,对案件质量进行规范、保障、监督、控制的管理活动。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尚处在探索阶段,现有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各有侧重,完善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尚未建立,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下大力气改变基层检察院的案件质量管理现状,摒弃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寻求行之有效的现代管理模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模式 案件质量是司法的生命,其维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案件质量的高低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案件质量低下,则冤假错案的产生机率就大大提高,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公安机关和法院办案质量的重任,自己本身承办的案件要经得起考验则不言而喻。检察机关要抓好案件质量,必须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通过不断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案件质量,从而促进公正执法。可以说,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作出了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的规定,归根结底就是要解决办案质量问题。 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既有主观上存在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 一、检察系统尚未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 第一,行政管理机制制约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一是从人员构成上看,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科长、副科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若干人组成。在实践当中,在案件决策方面,承办人往往要经过科室、分管副检察长等多层次的请示、汇报,才能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二是在案件处理方面,处理意见主要取决于领导的意志,而不是案件运行的自然流程;案件经过层层审批责任主体就自然增加了,责任主体就不明确了,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错案追究无法落实;三是领导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案件的审批上,往往疏于对案件流程的管理,结果造成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 第二,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不确定影响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检察机关设置的综合部门履行了一定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但都是浅层次的,只注重结果管理,缺乏过程管理;注重形式管理,缺乏实质管理。具体表现在:办公室仅仅是对各部门办案数量做例行性统计;政治处所做的工作是年底根据各部门报告的数字和上级院的反馈情况对各部门和办案人员进行评先、表彰;纪检监察的职责在于对违法违纪检举的查处,虽然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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