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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的五十二心所法

南传的五十二心所法
南传的五十二心所法

南传的五十二心所法

昙摩结(叶均)

“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称,即是心的附属物。阿毗达摩摄义论第二品说:“这种心所和它们所相应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缘,而且是同时生灭的”。成唯识论卷五云:“恒依心起,与心相应,系属于心,故名心所。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品类足论卷一云:“若有法……与心相应,总名心所法”。

佛经把身心所存在的现象分为色、受、想、行、识五蕴。在阿毗达摩中通常用色法、心法及心所法三种来包括它们。色法属于色蕴,心法属于识蕴,心所法则包括受、想、行三蕴。根据上座部,行蕴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法,共有五十二个心所法。这里面有二十五个是善心所,十四个不善心所,十三个是通一切善恶心的心所。它们的善恶或不善不恶是根据它们所相应的心来说的,即与善心相应的为善心所,与不善心相应的为不善心所,与无记心相应的无记心所。

说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位,它们是和各种其它的心理要素复合而活动的。分析心的自身各部分为分“识”,而分析心的活动的各种要素称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简单的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和意识,只是一种纯粹的感觉,于对象上并无任何复杂的反应。如果我们详细地审察,则它们最少还包括有七种心所法在内:

一、触(近人译为感觉,即器官和对象的感触);

二、受(由对象所激起的感情);

三、想(构成意象作用,即于对象而造成概念);

四、思(意旨,即欲取或避于对象);

五、心一境性(近人译为精神集中);

六、命(心理的寿命或内存的生力。《俱舍颂疏》卷五说:“命体即寿,谓有别法指暖与识,说明为寿”);

七、作意(注意于所缘的对象)。

各派论师不但重视心法,而且都同样地很重视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属于行蕴。本来把“行”释为“思”,如《杂阿含》里说,“思身为行蕴”(见俱舍论卷一引)。这是把“行”与“业“同用的,正如《杂阿含》第十三卷中说,“一切造业有漏诸行之法行蕴摄”。然而历史的发展,佛教学者们在心理学上做了继续分析的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里一些新分子,而这些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来的五蕴分类中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来安插。因为五蕴是佛陀最早在经典中提出的基本分类,他们不能任意来加上一蕴或几蕴,行蕴是个比较适当的含义较宽泛的领域,可以安插容受这些新分子,因此就把心所法归纳在行蕴之内。载微兹夫人(Mrs Rhys Davids)说:“行蕴的建设方面限于思。巴利文佛书虽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之外,其它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诸自觉的精神状态的相共品,而非特别能自特别属于建设方面的心的作用。”(见她的Dhamma Sangani英译本)那么,为什么把“思”以外的心所法都收入行蕴呢?关于这一点,说一切有部的世亲曾经强调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论》卷一说:“薄伽梵

于契经中说六思身为行蕴者,由最胜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业性,造作义强,故为最胜。”对其余的心所法为什么收入行蕴,他说:“若不尔者,余心所法及不相应非蕴摄故,应非苦集,则不可为应知和应断。如世尊说,若于一法未达未知,我说不能作苦边际……,是故定应许除四蕴,余有为行,皆行蕴摄。另外一个问题:心所法既是行蕴所摄,为什么受、想二法又别立另二蕴呢?据世亲的理论是:“诤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诸心所法,受想别为蕴。”即受与想之所以别立为二蕴,因共为诤(烦恼)的根本及生死轮回的本因,并且显示作用时受先想后的次序。其实这些心所法,有的是经中原来有的很含混的名称,有的是后人内省得来的新分子,论师们作了更详细的分析,并且把它们收入在行蕴之内,希望能被后人认为是最后的真理。

一各派心所的异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说一切有部有四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与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数目虽然近似,但其中的项目并不完全相同。现在先让我们来看看这几派的分类和名称。

1.说有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一)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触、欲、慧、念、作意、胜解、三摩地。(二)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无贪、无瞋、不害、勤。(三)不善心所十八:

(A)大烦恼地法六──疾(无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举。

(B)大不善地法二──无惭、无愧。

(C)小烦恼地法十──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憍。(四)不定地法八:寻、伺、恶作(追悔)、睡眠、贪瞋、慢、疑。

2.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一)遍行心所五:作意、触、受、想、思。

(二)别境心所五:欲、胜解、念、定(三摩地)、慧。

(三)善心所十一:信、精进(勤)、惭、愧、无贪、无瞋、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四)不善心所二十六:

(A)根本烦恼六──贪、瞋、痴、慢、疑、恶见。

(B)随烦恼二十──忿、根、覆、恼、嫉、悭、诳、谄、害、憍、无惭、无愧、掉举、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

(五)不定心所四:追悔(恶作)、睡眠、寻、伺。

3.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法

(一)通一切心心所十三:

(A)遍行心所七──触、受、想、思、三摩地(心一境性)、命、作意。

(B)别境心所六──寻、伺、胜解、精进、喜、欲。

(二)善心所二十五:

(A)遍行善心所十九──信、念、惭、愧、无贪、无瞋、中舍性、身轻安、

心轻安、身轻快性、心轻快性、身柔软性、心柔软性、身适业性、心适业性、身练达性、心练达性、身正直性、心正直性。

(B)离法三──离身恶作、离语恶作、离邪命。

(C)无量二──悲、喜。

(D)慧──无疾。

(三)不善心所十四:疾、无惭、无愧、掉举、贪、见、慢、瞋、嫉、悭、恶作、惛沉、睡眠、疑。

从这几宗不同的表里来看,关于他们的主要分类有:(一)一般的心所有性──说一切有部不把这类心所重分,但上座部和瑜伽又把它们分为两种:一种是各种善和恶的心识活动里面都心的一般心所,叫做“遍行心所”;另一种是某种情况下才有而仅限于某几种心识的特别心所,称为“别境心所”。(二)善心所──瑜伽宗和说一切有部不把此等心所再行分类,而上座部却又把它们分成四种:即“遍行善心所、离法、无量”与“慧”的四种。(三)不善心所──对于这一群心所法,上座部不予细分,但瑜伽宗又把它们分为“根本烦恼”及“随烦恼”二种,说一切有部则分为“大烦恼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烦恼地法”的三种。

(四)不定心所──瑜伽宗说一切有部另立这第四类的心所,但上座部却把这类的心所归入前三类中,并不作另一类。

一般的心所有性──说一切有部与瑜伽宗。排列方式虽然不同,但他们所立的法是同的,都只有十法。上座部却有不同之处。他有十三法,除了“触、受、

想、思、三摩地、作意、胜解、欲”的八法与前二宗相同外、有五法不同。北传的“慧”等于南传的“无痴”,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里面的。北传的“念”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里面。“寻”与“伺,在上座部是别境心所,北传却立为不定心所。上座部的“精进”(勤),北传是放在善心所里面。上座部的“命根”,北传是放在心不相应里面,不属心所之类的。上座部的“喜P?i”,是喜悦或喜爱的喜,五禅支中的“喜”就是用的这个字。这个“喜”和慈悲喜舍四无量心中的“喜Mudit?”,在巴利文中,这两个字是不同的,但依旧译都译为“喜”。所以上座部在别境心所中有了一个“喜P?i”,在善心所有中又有一个“喜Mudit?”。北传的佛教学者,认为“喜”就是“受”的一方面,所以不把它另立一法。

善心所──说一切有部立十法,瑜伽宗则在十法之上加一个“无疾”成为十一法,它们的不同也只有这一点而已。可是上座部与前二宗大不相同的却有二十五法中多,而且分类也比较错综复杂。我们把南传和北传所立的表来对看,除了知道“念”与“勤”的地位互易之外,南传用“悲”来代替了北传的“不害”。北传表里的法为南传所无的,只有“不放逸”一法,而南传表里的法为北传所无的,则有“喜”、“三离法”和“遍行善心所”中从“身轻快性”到“心正直性”等十法。

不善心所──上座部只有十四个不善心所,不再分类。瑜伽宗有二十六个不善心所,又分为“根本烦恼”及“随烦恼”二类。说一切有部是十八个,分为“大烦恼地法”、“大不善地法”和“小烦恼地法”三类。对于这一群的心所,三宗都有相当的差异。先说瑜伽宗与说一切有部的不同。

有部的十八法,全部为瑜伽宗所采用。瑜伽宗的“恶见、失念、散乱、不正知”四法,则为有部所无。它们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属于根本烦恼这方面。虽然他们所列的大烦恼都是六个,内容却大不相同。说一切有部认为大烦恼的六法,其中有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举的五法,都被瑜伽放入随烦恼里面。所以只有个“痴”是同的。为了要补其它五法的缺,瑜伽宗就从说一切有部的不定法中取出贪、瞋、慢、疑四法作为根本烦恼。其实瑜伽宗这样的分法,倒与佛教一般的精神更相符合。瑜伽宗的第六个根本烦恼是“不正见”,俱舍论把它看作只是“慧”的反面,故不另算作一法。

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有不过只把前二宗别立为不定心所的“恶作、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里面来,成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经说过这一类心所为上座部所没有,是北传佛教所独具。不过上座部把说一切有部所说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寻”与“伺”二法列入了别境心所,其它的六法则全部列入不善心所里面了。

二略释上座部的心所

现在根据南传的教典,略释上座部的五十二个心所法,先说“通一切心”的七个“遍行心所”和六个“别境心所”。

(1)触──即感触。由于根境识三法的集合而称为(即根境识三法集合所发生的一种感觉)。有击触的作用,因由触于所缘而起,如眼之于色、耳之于声,

虽非如肉体的直接冲击到一边,然而由击触力能够使心与所缘的境结合。它是由于适当注意的识,依于眼及现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现于诸识之门的境为近因。

(2)受──即觉受(由对象所激起的感情)。有乐受、苦受、喜受、忧受、舍受的五种。以身享受可意可触之境的时候为“乐受”。以身感受不可意可触之境而觉得苦恼的时候为“苦受”。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缘而觉得愉快的时候为“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缘而觉得苦恼的时候为“忧受”。不苦不乐而处于寂静状态的为“舍受”。

(3)想──为念(于对象而造成的概念)。它具有给以再起想念之缘而说“这就是它”的作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着于心为现状,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住着于心,以为这便是象的全貌,以现前之境为近因,如小鹿看见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动。它能够统率指导与自己相应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工作完成,有发动组合的作用。这个思心所,显然是在于思惟紧急的业务等而令相应的心、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对于所缘持心平等或正持、等待于心而不散乱故为定。在《清净道论》中称“三摩地”或“心止”,在《摄阿毗达摩义论》中则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是心的静止状态。

(6)命──即生命(心理的寿命或内存的生力),依此而相应诸法得以活命。

(7)作意──是于意中工作,即置所缘于意中(注意于对象),面向于所缘,使相应的心、心所与所缘相结合。

(8)寻──是寻求、思考的意思,即专注其心于所缘。

(9)伺──是伺察,即深深考察,数数思惟于所缘。

“寻”与“伺”的区别是:寻粗伺细,前者初置心于所缘境,后者数数用心继续思惟。

(10)胜解──等于信解。有确信的特相,不犹豫的作用,以决定为现状,以确信之法为近因。即于所缘深信不动摇的状态。

(11)精进──是勇猛、效力、不消沉的状态。增支部第二卷说:“怖畏(无常等)的人,作如理的精进,故以怖畏或以令起精勤的故事为近因。

(12)喜──是喜欢、喜爱,即身心充满着喜悦的意思,喜有小喜、剎那喜、继起喜、踊跃喜、遍满喜的五种。

(13)欲──即希望去做的意思。遍求、希求、欲取于所缘,如在黑暗中伸手去摸东西相似。

下面略释二十五个善心所。关于这二十五心所的四种分类,已如前例。

(1)信──即信任。有净信或从不信至信的作用。以起正信之事为近因。如以手取物,以信能取善法,如由种子而得果实,由信能得涅盘之果。

(2)念──即忆念。念能坚住于所缘而不忘失。

(3)惭──即有耻与厌恶之意有耻作诸恶的作用。以尊重自己为近因。

(4)愧──即愧惧与怖恶的意思有怖畏诸恶的作用。以尊重他人为近因。

(5)无贪──是不贪、不滞着。即于所缘不贪求、不执着,如水珠滴于荷叶相似。有不遍取的作用。

(6)无瞋──即不激怒、不违拒而温和,如随顺的亲友。有调伏瞋害及热恼的作用。

(7)中舍性(平等性)──即舍置。使心与心所平衡,对于心及心所抱中立或中的态度。有遮止过与不及和断绝偏向的作用。

(8~9)身轻安、心轻安──即身的安息与心的安息。这“身”,是指“受想行”的三蕴。身心的轻安,即寂灭身心的不安而得清凉的状态。具有消灭身心不安、对治身心不寂静的掉举等烦恼的作用。

(10~11)身轻快性、心轻快性──即寂灭身(受想行)心的沉重而得轻快的状态。有消灭身心沉重、对治身心沉重状态的昏沉和睡眠等烦恼的作用。

(12~13)身柔软性、心柔软性,即寂灭身(受想行)心的强悍而得柔软的状态。有消灭身心强悍、对治身心强悍状态的见与慢等烦恼的作用。

(14~15)身适业性、心适业性(堪任)──即寂灭身(受想行)心的不适业状态而成为适业成功的状态。有消灭身与心不适业状态于“掉举、昏沉、睡眠、见、慢”等外而能对治身心不适业状态的诸盖,能于信乐事中取得信乐,能于有利的行为中而取得堪任适当的作用。

(16~17)身练达性、心练达性(熟练)──即身(受想行)心无有过失而健全熟练的状态。有消灭身心不健全、能对治身心过失的不信等作用。

(18~19)身正直性、心正直性、即身(受想行)心正直的状态。有消灭身心歪曲、能对治身心成为歪曲状态的谄与诳等的作用。

(20~22)离身恶作、离语恶作、离邪命──即远离身、语、意的恶作。有摆脱身语意等恶作的作用。以信、惭、愧、少欲等为近因。这三法之名是依据《清净道论》的。《摄阿毗达摩义论》中则称为“正业、正语、正命”。

(23)悲──即心中悲悯或同情他人的苦。以拔除有情之苦为相,有不堪任他人之苦的作用,以不害为现状。害的止息便是悲的成就。

(24)喜──见他人的有利而生喜悦。有见诸有情所得利益而无嫉妒的作用。不乐的止息,便是喜的成就。

(25)无痴──即不痴迷。有通达如实性或无过的特相,而照境的作用。

下面略释十四个不善心所:

(1)痴──是愚痴、无智或心的闇昧,不能如理作意。有不通晓或覆蔽所缘的自性的作用。痴,是一切不善的根本。

(2~3)无惭、无愧──无惭,是无惭厌或无耻,即不厌恶身的恶行等的状态。无愧,是无愧惧,即不畏缩或无怖畏身的恶行等的状态。它们是惭与愧的反面。

(4)掉举──即心的浮动、不寂静而散乱的状态。如风吹旗扬,有不稳定的作用。

(5)贪──是贪爱所缘。以不施舍为现状。有粘着所受的作用。

(6)见──即邪见,或不如理的见解。有执着的作用。

(7)慢──即令心高举、欲自标榜的状态。有傲慢的作用。

(8)瞋──即激怒的状态。有燃烧自己身体的作用。

(9)嫉──即嫉妒。有不喜见他人的繁荣的作用。

(10)悭──是悭XX。即隐秘自己已得或当得利益的状态。有不能与他人共有他的所得利益的作用。

(11)恶作──即轻蔑或后悔其所作的状态。

(12)昏沉──即心的沉重或消沉而不堪努力的状态。有除去精进的作用。

(13)睡眠──即心的倦睡、沉滞及眼的昏昏欲睡的状态。有除去精进的作用。

(14)疑──即犹豫不决。有动摇的作用。疑,是行道的障碍。

三上座部说心与心所的相应

现在再谈一谈心与心所的关系(相应)。这个问题,在瑜伽宗和说一切有部比较简单,因为它们只须说明与八识或六识的关系。可是上座部所说的却比较复杂,因为它们只需要把五十二心所和所划定的八十九或一百二十一心的关系联系起来。在《清净道论》第十四品、《法聚论》的注释《殊胜义》以及《摄阿毗达摩义论》第二三品中,都以多方面来详细论述了心与心所的关系。这虽然是一个较枯燥的问题,但不能不谈,这里简单地叙述一下。这里所提到的八十九心或一百二十一心的,为了简略,依然用符号来代替诸心的名目,请参考本书《附录》中拙著的《南传八十九心》。

根据《摄阿毗达摩义论》所说,七个“遍行心所”,可于一切八十九心中生起。在六个“别境心所”中的“寻”,除去欲界的二种五识心[34~38,50~54] (这数字符号是照本书《附录》《南传八十九心》一个表的,以下同),得于其余的四十四个欲界心及十一个第一静虑心(色界初禅等有善异熟、唯作三种,再加出世间四道心及四果心八种,故为十一。这是依一百二十一心计算的)的五十五心中生起。“伺”,则得于前面所说的五十五心及十一个第二静虑心六十六心生起。“胜解”,除了二种五识心及“疑相应心”[32]之外,可于其余的七十八心(这是依八十九心计算的)中生起。“精进”,除五根门转向心[70]、二种五识、二领受心[39、55]及三推度心[40、41、56]之外,可于其余的七十三心中生起。“喜”,除了忧受相应、舍受相应、身识及第四静虑的七十心外。可于其它的五十一心中

生起(依一百二十一心计算)。“欲”,除了无因及痴根的二十心外,可于其它的六十九心中生起。

在十四个不善心所中的痴、无惭、无愧、掉举四个,名为“遍行不善心所”,可于一切十二不善心[22~33]中生起。“贪”,得于八种贪相应心[22~29]中生起。“邪见”,得于四种邪见相应心[22、23、26、27]中生起。“慢”,得于四种邪见不相应心[24、25、28、29]中生起。瞋、嫉、悭、恶作四心所,可于二瞋恚相应心[30、31]中生起。昏沉、睡眠,可于五种有行心[23 、25、27、29、31] 中生起。“疑”,唯得于疑相应心[32]中生起。

在二十五个善心所中,从“信”到“心正直性”的十九个心所,名为“遍心善心所”,可于一切五十九个善心(八十九心中除十八无因心及十二不善心)中生起。三个“离法”,可于一切出世间心中决定同时生起,然于世间,则唯在欲界的善心中有时各别生起。“悲、喜”二无量法,除第五静虑,唯于其余的十二色界心及欲界的八善心[1~8]和八有因唯作心[73~80]的二十八心中有时遇缘各别生起。也有人说,与舍相应的心中无有悲、喜。“慧”(无痴),唯于欲界十二“智相应”心、色界十五心、无色界十二心、出世间八心的四十七心而得相应生起。

现在再根据各方面的资料更机械地把八十九心中那一心和那一些心所相应,简单地列出一表,那就更清楚了。

[1、2]第一二善心,有三十八相应──即遍行、别境13,加善心所25=38,但二无量及三离法的五种,只能各别而起,不能有两个同时生起的。

[3、4]同上38,除无痴=37。

[5、6]同前[1、2]38,除喜=37。

[7、8]同前[1、2]38,除喜及无痴=36。

[9]色界第一静虑心,有三十五法相应,即遍行、别境13,加二十五法中除去三离法的其它22善心所=35。然而这里的悲与喜只能各别而起,不能两个同时生起的。

[10]同上35,除寻=34。

[11]同上34,除伺=33。

[12]同上33,除喜=32。

[13]同上32,更除悲与喜二无量=30。

[14~17]同上[13]有三十法相应。

[18~21]等于前面色界的五善心[9~13] 除悲、喜二无量而加三种离法=36、35、34、33。

[22]第一不善心有十九法相应──即遍行、别境13,加痴、无惭、无愧、掉举、贪、邪见6=19。

[23]同上19,加昏沉、睡眠=21。

[24]同前[22]19,除邪见加慢=19。

[25]同前[23]21,除邪见加慢=21。

[26]同前[22]19,除喜=18。

[27]同前[26]18,加昏沉、睡眠=20。

[28]同前[26]18,除见加慢=18。

[29]同前[27]20,除见加慢=20。

[30]有二十法相应──即遍行惭、无愧、掉举、瞋、嫉、悭、恶作8=20。不过这里的嫉、悭、恶作也只能各别而

起,不能同时生起的。

[31]同上20,加昏沉、睡眠=22。

[32]有十五法相应──即遍行7,加别境中的寻、伺、精进3,再加痴、无惭、无愧、掉举、疑5=15。

[33]同上15,除疑,而加胜解=15。

[34~38、50~54]有七法相应──即遍行七心所。

[39、41、55、56]同上七法,加寻、伺、胜解=10。

[40]同上10,加喜=11。

[42~49]等于[9~21]。

[70],等于[29]。

[71、72],等于[41、42],但此处加精进。

[73~80],等于[1~8],但此处除去三种离法。

[81~89],等于[9~17]。

1950年7月4日于中国佛学院

合同法55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中无效条规的规定

《合同法》对无效条款的规定: 1、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2、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3、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1)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 (2)《合同法》第68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9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订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严重亏损,很多家的货款都没有给上,在拿到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

心肺复苏试题及答案(题)

心肺复苏培训试题 科室________ 姓名_______ 分数_________ 1.口对口人工呼吸的方法,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首先必须畅通气道 B.吹气时不要按压胸廓C.吹气时捏紧病人鼻孔 D.胸外心脏按压与人工呼吸的比例为30:2 E.按压频率成人8~10次/min 2.以下关于胸外心脏按压术的叙述哪项是错误的() A.下压比向上放松的时间长一倍 B.按压部位在胸骨中下1/3交界处 C.按压部位的定位先确定胸骨下切迹 D.按压频率为100次/min E.按压与放松时,手不能离开胸骨定位点 3.判断有无脉搏,下列正确的是() A.同时触摸双侧颈动脉B.触摸颈动脉时,不要用力过大 C.检查时间不得短于10 s D.不能触摸股动脉 E.颈动脉搏动点在胸锁乳突肌外缘 4.进行环甲膜穿刺时,患者应取() A.仰卧位,颈下垫枕,头后仰B.侧卧位C.仰卧位,头偏向一侧 D.头前屈E.仰卧头前伸位 5.病人心肺复苏后,脑复苏的主要措施是() A.维持有效的循环 B.确保呼吸道通畅C.降温和脱水疗法 D.加强基础护理 E.治疗原发疾病 6.成人胸外心脏按压的操作,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病人仰卧背部垫板 B.急救者用手掌根部按压 C. 按压部位在病人心尖区 D.使胸骨下陷4~5cm E.按压要有节律,每分钟100次 7.简单而迅速地确定心脏骤停的指标是() A.呼吸停止 B.血压下降C.瞳孔散大 D.意识消失,无大动脉搏动 E.呼之不应 8.判断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是否有效,首先观察() A.口唇紫绀是否改善 B.瞳孔是否缩小 C.吹气时阻力大小 D.病人胸廓是否起伏 E.剑突下隆起 9.胸外心脏按压的位置是() A.剑突下B.胸骨左旁第四肋间 C.左锁骨中线第四肋间 D.胸骨中下1/3交界处 E.胸骨中上1/3交界处 10.胸外心脏按压时,每分钟按压次数为() A.50次 B.80次 C.100次 D.120次 E.130次 11.口对口通气时,病人吸人气体氧浓度约为() A.20% B.25% C.30% D.16% E.75%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逐条释义

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具备基本三要素: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解读: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

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虽然这条要求不让把敏感条款(实际上有点像霸王条款)遮着掩着,但这这种提示很容易做得到,描黑加粗就行了,至于说明得是否在理就另当别论了。注意其举证责任(本质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凡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行为地习惯、领域习惯、行业习惯,还有双方或当

合同法52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2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篇一: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20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9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条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对恶意串通合同后果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本条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心肺复苏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

新沂市“心肺复苏培训”理论考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______________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60分)。 1、《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指南》推荐胸外按压频率为(100-120 ) 次/ 分。 2、《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指南》推荐单或双人复苏时胸外按压与通 气的比率为:(30:2 )。 3、《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中推荐的院内心脏骤停生存链 共分为( 5 )个步骤。 4、《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中推荐的院外心脏骤停生存链, 第一个步骤是(识别和启动应急系统)。 5、《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推荐,如果使用双相波除颤, 首次使用的能量为(120-200 )J。 6、《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推荐,成人心肺复苏时胸外按 压的深度为:(5-6 )cm。 7、成人心肺复苏时打开气道的最常用方式为:(仰头举颌法)。 8、现场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时,伤病员的正确体位是(仰卧在坚硬的平面 上)。 9、心肺复苏时急救者在电击除颤后应先行(胸外按压),在( 5 ) 组心肺复苏 后再进行心跳检查)。 10、《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推荐,应每( 2 )分钟 轮换按压者,以避免疲劳.

11、《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不推荐大剂量使用肾上腺素即(0.1-0.2 )mg/kg为心脏骤停常规治疗。 12、β-肾上腺能阻滞剂提高儿茶酚胺活性,可诱发(心律失常)。 13、《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认为,对心脏骤停病人使用标准剂量肾上腺素,每3-5分钟(1.0mg )mg是合理的。 14、《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中认为,对已知或怀疑鸦片过量,确定有脉搏无呼吸或仅叹气(即呼吸停止)的病人,除给标准BLS急救外,培训BLS医务人员经鼻或肌注(纳洛酮)是合理的。 15、《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中认为心肺复苏时(多巴胺)药物主要用于自主心跳恢复后的血压维持。 16、《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中认为心肺复苏出现症状性心动过缓时可选用(阿托品)。 17、《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中认为无脉性电活动/心室停博应给予(肾上腺素),不推荐使用(阿托品)。 18、《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中认为心肺复苏后心脏节律和血流动力学监测和管理目标血压是:(收缩压>90 mm Hg) 19、《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中认为呼吸兴奋剂在(循 环复苏满意后)情况下使用。 20、2015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中认为心肺复苏后血糖应控制在(8~1O )mmoI/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该条法规是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最新该条法规释义如下文所示。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核心内容:《》第五十二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见,该条法规是对的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最新该条法规释义如下文所示。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

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心肺复苏理论考试试题含答案

东方医院心肺复苏理论考试试题2015.7 姓名:科室: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计20分) 1、现场心肺复苏包括A、B、C三个步骤,其中A是() A、人工循环 B、人工呼吸 C、开放气道 2、2010心肺复苏指南中胸外按压的频率为:() A 至少80-100次/分; B 至少100次/分; C 至少 120次/分; D 至少60-80次/分 3、2010心肺复苏指南中单或双人复苏时胸外按压与通气的比率为:() A 30:2; B 15:2; C 30:1; D 15:1 4、对成人进行口对口吹气时,吹气的频率为() A、10-12次/分钟 B、20-24次/分钟 C、5-6次/分钟 D 12-20分钟 5、心肺复苏指南中胸外按压的部位为:() A 双乳头之间胸骨正中部; B 心尖部 C 胸骨中段; D 胸骨左缘第五肋间 6、成人心肺复苏时胸外按压的深度为:() A 至少胸廓前后径的一半; B 至少3cm; C 至少5cm; D 至少6cm 7、在成人心肺复苏中,潮气量大小为:() A 500-600ml; B 600-700ml; C 400-500ml; D 800-1000ml 8、使用单向波除颤仪,电击能量选择为:() A 200J; B 300J; C 360J; D 150J 9、使用双向波除颤仪,电击能量选择为:() A 100J; B 100-150J; C 150-200J; D 300J 10、成人心肺复苏时打开气道的最常用方式为:() A 仰头举颏法; B 双手推举下颌法; C 托颏法; D 环状软骨压迫法 11、现场救护的“生命链”中第二个环节是() A、早期心肺复苏 B、早期高级心肺复苏 C、早期心脏电除颤 D 、早期高级生命支持 12、现场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时,伤病员的正确体位是() A、侧卧位 B、仰卧在比较舒适的软床上 C、仰卧在坚硬的平面上 D 俯卧位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梁慧星)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3-11-3 合同法通过后,关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在解释上出现分歧,特撰本文与理论和实务界同行讨论。 讨论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制度,须从本法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说起。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有重大区别。该条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区别在于:我国台湾民法将买卖合同定义在“约定”,即学说上所谓“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即债权行为。与之相对的是“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权利变动的行为,即所谓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按照台湾学者的解释,该条系采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发生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要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另须由双方就所有权移转达成物权合意,即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鉴于我国大陆学者通说,不采德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 此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与买卖合同的定义相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移转所有权,直接依据买卖合同,而不须在买卖合同之外,再有什么关于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即物权行为。 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因此,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处分权。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这与拍卖法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此与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相同。该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对一百三十二条作反对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本应无效,似无专设规定的必要。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故设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制度。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拟定,也曾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 (2)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我国台湾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1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2)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的上述条文,通常被解

最新2010版心肺复苏试题及答案

2010版心肺复苏指南考试试题 一、选择题:(40分) 1、现场心肺复苏包括C 、A、B三个步骤,其中A是() A、人工循环 B、人工呼吸 C、开放气道 2、2018AHA心肺复苏指南中胸外按压的频率为:() A 至少80-100次/分; B 至少100次/分; C 至少 120次/分; D 100-120次/分 3、2018AHA心肺复苏指南中,成人单或双人复苏时胸外按压与通气的比率为:() A 30:2; B 15:2; C 30:1; D 15:1 4、对成人进行口对口吹气时,吹气的频率为() A、10次/分钟 B、20-24次/分钟 C、8-10次/分钟 D 12-20分钟 5、2018AHA心肺复苏指南中胸外按压的部位为:() A 双乳头之间胸骨正中部; B 心尖部; C 胸骨中段; D 胸骨左缘第五肋间 6、2018AHA成人心肺复苏时胸外按压的深度为:() A 5-6cm; B 至少3cm; C 至少5cm; D 至少6cm 7、在成人心肺复苏中,潮气量大小为:() A 500-600ml; B 600-700ml; C 400-500ml; D 800-1000ml 8、使用单向波除颤仪,电击能量选择为:() A 200J; B 300J; C 360J; D 150J 9、使用双向波除颤仪,电击能量选择为:() A 100J; B 100-150J; C 150-200J; D 300J 10、成人心肺复苏时打开气道的最常用方式为:() A 仰头举颏法; B 双手推举下颌法; C 托颏法; D 环状软骨压迫法 11、院外现场救护的“生命链”中第二个环节是() A、早期心肺复苏 B、早期高级心肺复苏 C、早期心脏电除颤 D 、早期高级生命支持 12、现场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时,伤病员的正确体位是() A、侧卧位 B、仰卧在比较舒适的软床上 C、仰卧在坚硬的平面上 D 俯卧位 13、现场对成人进行口对口吹气前应将伤病员的气道打开()为宜 A、60度 B、120度 C、90度 D、 75度 14、心室颤动/无脉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时,推荐电击次数为:() A 1次; B 3次; C 2次; D 4次 15、被目击的非创伤心跳骤停患者中最常见的心律为:() A 心脏停搏; B 无脉性室颤; C 室颤; D 电-机械分离 16、对被目击的短暂室颤患者的最佳处理措施为:()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如何理解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并寻找类似的判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理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项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指出: “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个人理解,根据《合同法解释二》和《意见》,《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应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是合同行为发生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合同行为发生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就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心肺复苏试题及答案79728

心肺复苏试题 时间:2015年9月23日 科室: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得分: ___________ 填空题(每题2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正常成人心跳每分钟( B )次 A、50次 B、60-100次 C、110-120次 2、现场对成人进行胸外心脏按压的深度是( A ) A、大于等于5厘米 B、2-3厘米 C、7-8厘米 3、现场心肺复苏包括C、A、B三个步骤,其中C是( A ) A、胸外按压 B、人工呼吸 C、开放气道 4、对于呼吸、心跳骤停的伤病员现场救护的黄金时间是( A ) A、4分钟 B、10分钟 C、15分钟 5、现场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时,伤病员的正确体位是( C ) A、侧卧位 B、仰卧在比较舒适的软床上 C、仰卧在坚硬的平面上 6、现场心肺复苏时,按压与吹气之比为( A ) A、30:2 B、15:2 C、20:3 7、现场对成人进行胸外按压时的部位是( A ) A、胸部正中乳头连线水平 B、胸骨下1/3 C、胸骨上1/3 8、现场进行胸外心脏按压的频率为( B ) A、60次/分钟 B、100次/分钟 C、80次/分钟 9、现场救护的“生命链”中第二个环节是( A ) A、早期心肺复苏 B、早期高级心肺复苏 C、早期心脏电除颤 10、简单而迅速地确定心脏骤停的指标是( D ) A.呼吸停止B.血压下降C.瞳孔散大 D.意识消失,无大动脉搏动 11、现场对成人进行口对口吹气前应将伤病员的气道打开( C )为宜 A、60度 B、120度 C、90 度D、75度 12、被目击的非创伤心跳骤停患者中最常见的心律为:( C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模板(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模板(最新版) Template for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latest editi 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模板(最新版)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包 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条例》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条列》规定,依法成 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七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

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

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要准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却是一项并不简单的事情。除了根据上述定义、参考各专家建议进行判断之外,对于如何进一步判断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可以几个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在具体案件中无法判断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时,必要时应当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或者上级法院,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 关键词:合同无效效力性管理性 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本文所涉及的无效合同值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无效合同制度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如果不加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经常的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市场主体丧失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从而扼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影响交易的效率。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已经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笔者认为只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至关重要。 一、相关概念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 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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