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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17、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17、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31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抄送: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

附件: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

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便区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送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具体项目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气的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农林水利建设;拆迁补偿等等。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需作调整的,则另行通知)。 二、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 (一)在建设项目实施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信息公告前,非公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送审预算评审资料。送审时填写并附以下资料: 1、《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审的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的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 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4、施工图(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 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7、详细工程量计算书; 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 9、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等; 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须列明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的单价和数量,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编制人员签字和编制单位。 (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齐评审资料后,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一般情况下在20天内(500万元以上项目则在30天内)出具初审意见并送给建设单位: 1、《工程预(结)算书评审初稿》; 2、《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确认表》(见附件二); 3、《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见附件三); 4、《建设单位意见回复》(见附件四)。 (四)建设单位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文件后,在《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填报《建设单位意见回复》交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逾期不复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思考 金华市财政局潘勇华 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政府投资是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体现,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是财政实施这一职能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关键。结合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就如何履行财政职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制度建设是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前提。 2002年财政部颁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责,建立了针对建设单位的较完整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但在微观范畴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运转流程等,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有别于一般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量大,项目建设周期长,参与建设活动的单位众多,建设过程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因此,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更重要的还要将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建立一套适合本地操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我市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 我市出台了《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决策、资金平衡、投资控制、风险可控、全过程管理、责任追究等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执行。

我市出台了《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自项目前期即派驻,至项目完工,全过程履行监督职责,主要有:规范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监督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投资变更、资金拨付、结算审核等工作。已对总投资达亿元的14个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派出了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管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在强化财务监督、控制项目总投资、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市出台了《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相关处室对申请拨付的资金逐笔审核,确保按支出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拨付。实行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可以有效控制项目支出,防止项目随意变更、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防止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同时减少了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市本级共有63个项目实行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累计拨付资金亿元。 我市还出台了《金华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从各个环节规范项目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重点在项目决策阶段。 要将有限的建设资金使用好,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必须将管理重点前移,放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优化、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合同审核等决策性阶段。事前充分论证,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 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 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 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

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 有关会议纪要;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工程预、结算书; ?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由施工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开、竣工报告; ?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

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基本方法

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基本方法 一、项目投资的现金流量 (一)现金流量的概念:所谓的现金流量,在投资决策中是指一个项目引起的公共组织现金支出和现金收入增加的数量。 现金流量包括现金流出量、现金流入量和现金净流量/净现金流量三个具体概念。 1、现金流出量 eg. 购置一台设备 (1)购置设备的价款(2)垫支流动资金 2、现金流入量 (1)经营现金流入:经营现金流入=销售收入-付现成本(付现成本=成本-折旧) (2)该设备出售(报废)时的残值收入(3)收回的流动资金 3、现金净流量/净现金流量: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的差额。 注:一定期间:有时是指投资项目持续的整个年限内,有时是指一年内。 流入量>流出量,净流量为正值;流入量<流出量,净流量为负值 1、初始现金流量——指开始投资时发生的净现金流量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的购入或建造成本、运输成本、安装成本等。 (2)流动资产投资。包括对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现金等流动资产上的投资。 (3)其他投资费用。指与长期投资有关的职工培训费、谈判费、注册费等。 2、营业现金流量——投资项目在其寿命周期内由于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 (1)每年税前净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付现成本=利润 + 折旧(付现成本=营业成本-折旧) (2)每年税后净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净利+折旧 3、终结现金流量——指投资项目完结时所发生的现金流量 (1)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或变价收入。(+)(2)原垫支在各种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回收。(+) 注意:时间轴的选定 1、以第一笔现金流出/流入的时间为“现在”时间,即“零”时点。 2、对于原始投资,一般假设现金在每期“期初”支付。 3、对于经营现金流量,尽管其流出和流入都是陆续发生的,一般假设经营现金净流量在每期“期末”取得。 (二)现金流量的计算 例:某非营利组织准备购入一设备以扩充生产能力。现有一个方案可供选择,该方案需要投资12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5年,5年后有残值收入2000元,5年中每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0元,付现成本第一年为4000元,以后随着设备陈旧,将逐年增加修理费400元,另需垫支营运资金3000元。假设所得税率为40%,试计算该方案的现金流。 投资项目的营业现金流量计算表投资项目现金流量计算表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 (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得工作目标就是:规范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与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与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得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得“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与《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得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得申请报告、送审资料与相关业务股室签署得资金来源及意见得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得时间,由评审组长与建设单位共同签收。评审中需要追报得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得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根据项目得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与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 1、项目初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与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与不足,应详细记录与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就是否合法、合理,计算就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就是否一致。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复审得内容应形成工作底稿,复审过程中随时与评审组长沟通,补充材料,并取得一致意见。 3、初步评审结论。初步评审结论要对评审项目及其委托要求有全面得反映,包括对项目得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渠道得表述要清楚准确,对审增审减得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得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得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4、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于形成得初步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领导审查后,由评审组(2人以上)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得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若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时,必须与建设单位同时参加。 5、对建设单位提出得异议内容,评审中心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得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得理由、依据、计算调整得额度。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

财政投资项目报审资料范本 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 前言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部分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政府融资投资建设项目、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合格的上报资料,是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的前提;是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的基础;也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我局编制该范本,希望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文本要求的资料进行报审。

目录 4 一、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流程 图……………………………………………… 5 二、工程评审通知 书………………………………………………………… 三、现场签证 6 单……………………………………………………………… 四、预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7 求………………………………………………… 8 五、决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求………………………………………………… 9 六、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的使用范 围…………………… 13 七、建筑安装工 程…………………………………………………………… 14 八、公路道桥及市政工 程…………………………………………………… 15 九、园林绿化工 程…………………………………………………………… 16 十、电力、水利工 程………………………………………………………… 十一、房屋改造、装饰工18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 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 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 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

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 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目录 1 通知 2 管理规定 通知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2] 财政部 2009年10月14日 管理规定编辑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 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株洲市财政 投 资评审暂行规定》、《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岗位责任制》及财 政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规程。 结(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行为。 本条所称“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 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实施评审,保 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依据和审查方法 第四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制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立 项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管理等文件; 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投资评审、经 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 定; 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 经济规范; 中心”)财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 中心”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竣工

(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方法: 设计概算审查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合会审法 等,应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二)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工程结算审查方法看全面审查法、重点命查法、分析对比法 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四)竣工决算审查方法有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技术性审查法等,应以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为主。 第三章项目概算评审 第六条审查项目概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整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四)设备市场价格; (五)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 (六)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复文件; (七)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项目评审方案投标-1111-secret-2

审核、审计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评审项目概况 首先要熟悉和了解评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该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性质、工程大概的项目特征、造价金额、施工图纸及其它书面资料等。对项目做一个整体把握。 第二部分、评审目标 确定该项目的评审具体目标,其性质是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全过程跟踪审核要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要明确,为评审方案的制定指明方向。 第三部分、评审法律、法规及办法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6、现行国家或浙江省的规范、规程 7、现行浙江省定额 8、该项目实施的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技术规范等 9、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第四部分、评审的方法 造价的评审方法 (一)全面审核法又叫逐项审查法, (二)重点审核法 (三)对比审核法:是基于公司已建立的各种指标,实行对比评审的方法(四)常见病评审法:是针对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通病或者职业各阶段出现职业病范畴的存在采用一种方法。 (五)分组计算评审法 : 分组计算评审法即相关项目、相关数据评审法。比如在工作或工艺程序、或理论上有数据相关联或逻辑相关联的项目进行比较评审的方法。 另外,还有标准预算审查法,筛选审查法,利用手册审查法,小型零星预算审查法等,总之,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用适当的审查方法,更好地做好工程评审工作。 第五部分、评审的内容 一、投资估算评审 1、对投资估算的评审。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资质,投资估算是否依据充分。估算值是否依据当时的市场状况和行业标准。同类项目的资料对比情况。 2、可研报告的基础资料,当地的水温、交通,地址以及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口,经济,文化等资料。 3、检查往来资料的电话记录和会议纪要 4、投资估算值有无单位工程漏项情况。 5、各项财务报表:固定资产估算、流动资金估算、投资使用计划表、生产

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经验交流材料XX年底以来,xxxx县坚持把创新制度建设作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抓手,着力完善和认真落实科学、民主、高效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财政性投资行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平公开公正的项 目投资环境逐步形成。截至XX年11月底,完成项目财政评审179个、招标核准46个、结算审计46个,三个环节共节减建设资金 1.2亿元,审减率达20%以上。 一、强化制度设计,操作程序更加规范严密。 针对过来项目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预算评审环节缺失、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工程量增减随意、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县委、县政府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广泛征求部门意见基础上,研究出台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专门设立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调剂9个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加强项目关键环节管理。一是严把财政评审的前置关。把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严格实行先评审、后核定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办理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五先五后”制度。实施预算评审后,送审各类项目资金4.94亿元,审减资金4483万元,审减率达9.1%。二是严把招投标的公正关。对规模以上项目,一律实行招标方

案必须由发改部门核准、监察部门备案,评标和定标必须由专家委员会执行,招标过程必须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合理定价必须由业主单位提出、县政府按规模分层级合理下浮的“四个必须”制度;对规模以下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研究招标方案一律实行决策过程必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在内的2/3以上单位班子成员参会,必须经80%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必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三个必须”制度。今年来,先后核准招投标项目46个,其中公开招标35个、邀请招标11个,公开招标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86.5%,同比增长69.1%。三是严把审计结算的免疫关。对所有财政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必须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方可支付尾款和强化项目设计变更跟踪审计、工程量签证跟踪审计的“一个必须、两个跟踪审计”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今年来,共对46个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金2.9亿元,审减资金2816万元,审减率达9.7%,特别是对南山学校项目的跟踪审计,节约建设成本近200万元。 二、坚持集体决策,利益约束更加动真碰硬。 将财政投资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政府采购、外资外援、bt等项目全部纳入集体决策范畴,科学有效管控项目利益。一是锁定核心利益不含糊。财政评审过程中,评审中心会同业主和主管、监督单位,共同会商项目效益,重点核实项目工程量、单价定额等涉及核心利益事项。XX年,该环节仅调整工程量、核定单价定额就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2009年11月5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

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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