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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2016年6号文

营改增2016年6号文
营改增2016年6号文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

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4.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编制说明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满足我省建筑业工程造价计价“营改增”平稳过渡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与我省现行计价定额相配套的《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本费用定额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和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为前提进行编制。

“价税分离”是指从营业税不含税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分离出来,形成除税价格。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本费用定额是按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计价定额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下简称机具费)的进项税额计算除税基价。

本费用定额中的费率是以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营业税下的各项费用基本平衡的原则编制。

二、单位工程造价表现形式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

(一)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

现行计价定额中的材料费、机具费按下表进行调整,形成本费用定额的材料费、机具费。

使用说明

1.本费用定额材料费=现行计价定额材料费×材料费调整系数

2.本费用定额机具费=现行计价定额机具费×机具费调整系数

3.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使用含进项税额的信息价格体系。

4.价差=现行计价定额的价差×调整系数

5.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本费用定额中统一简称机具费。

四、其他规定

1.总承包管理费、甲供材料管理费、施工配合费、提前竣工(赶工)费、现场签证,均指除税后的费用,原费用定额内容和费率不变。

2.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考虑。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7;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3。

3.优质优价:工程招标人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以下优质工程标准的,其增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3.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考虑。“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考虑。

3.2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5%考虑。“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1%考虑。

3.3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3.4实施“优质优价”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简称甲供材):按计价定额中的预算价格计入基价或综合单价,一般计税方法乘以材料费调整系数。

五、费用标准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

1.措施项目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下(单位:%)

专业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上述费率的80%计取。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地下(暗)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取。

1.4材料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0.30%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50%计取。冬季在室内施工,室内温度达到正常施工条件的,按该项目冬季施工完成人工费的3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38%计取。

1.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1.7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位:%)

2.企业管理费:(单位:%)

独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1.房屋和构筑物的人工挖方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2.堤坝、沟渠、人工湖、水池、运动场、厂区平整、建筑物完工后的场区清理等人工土石方工程;3.独立土石方工程包括挖、填、运。

3.规费: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30%计取。

3.2社会保险费:

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为人工费的11.94%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42%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61%计取。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48%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05‰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3.5其他规费:按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4.利润:建设工程行业利润为人工费的16%。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

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

1.措施项目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下(单位:%)

章、第十六章(三、四、五节);园林建筑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至第十五

章、第十六章(一、二、六节);安装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四章、第十二章;人工土石方工程指上册

园林工程第一章、第二章(一、四、六节)内标注人工施工的的项目;机械土石方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

第一章内标注机械施工的项目。(以下同)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地下(暗)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取。

1.4材料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0.30%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50%计取。冬季在室内施工,室内温度达到正常施

工条件的,按该项目冬季施工完成人工费的30%计取。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38%计取。

1.6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

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1.7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位:

%)

2.企业管理费:(单位:%)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30%计取。

3.2社会保险费:

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按人工费的11.94%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42%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61%计取。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48%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05‰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3.5其他规费:按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4.利润: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行业利润为人工费的16%。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

1.措施项目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3.15%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7.30%计取。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班增加20元。

1.4二次搬运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53%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1.03%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拆除工程项目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80%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3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23%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33%计取。

1.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2.企业管理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7.68%计取,其他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按人工费的14.07%计取,暖通工程、电气工程按人工费的1

3.46%计取。

3.规费: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27%计取。

3.2社会保障费:

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费率合计按人工费的10.45%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37%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53%计取。

3.3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人工费的0.32%计取。

3.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22%计取。

4.利润:拆除工程项目为人工费的9.12%,其他工程项目为人工费的16%。

(注:拆除工程项目指《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拆除项目,其他工程项目指《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除拆除项目以外的项目。)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四)《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

1.措施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单位:%)

1.3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的0.56%计取,包干使用。

1.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50%计取。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72%计取,包干使用。

1.5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的1.02%计取。

1.6行车、行人干扰及交通导行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45%计取。

1.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围堰费、筑岛费、便道、便桥、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洞

内临时设施费、临时支撑费、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费、施工监测、监控费、预制梁场设施费、铺轨基地设施费、桥梁转体费、组装平台费、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费、分系统调试费: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相应定额或相关费用进行计算。凡执行定额相应子目所计算的措施费,作为取费基础,参与取费。

2.企业管理费:(单位:%)

3.1 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57%计取。

3.2 社会保障费:

3.2.1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按人工费的16.43%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58%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83%计取。

3.2.4残疾人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82%计取。

3.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特殊要求,对成品(半成品)和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设备等须另行委托独立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试验(复检)发生的全部费用,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及当地有关收费标准,按实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4.利润: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的按5%,以人工费为基础的按12%计取。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实行营改增管理实施细则

实行“营改增”的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院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申报成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营改增”政策,确保我院“营改增”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我院对外收入税收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 我院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为对外经营收入,不涉及增值税范围为地调专项、公用经费(机关管理费)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支出。 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为我院对外提供社会勘查或提供地质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对外勘查(含协作专项)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社会勘查服务无需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均为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 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及管理 (一)进项税是购进货物或购买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我院对外经营收入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科目及支出主要有: 1、专用材料和燃料费:主要为购入的生产耗材及低值易耗品、打印耗材、办理油卡加油业务统一结算的车辆燃油费等。 2、办公费:主要为购入的办公用品支出。

3、印刷费:主要为图文制作、打印装订、复印等支出。 4、委托业务费:主要为钻探等专业工程施工、外包专业勘查及技术服务、化验测试等。 5、设备购置费:购入生产设备、仪器。 6、其他费用:主要为购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二)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支出应按国家“营改增”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若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我方应要求对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下支出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置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支出; (2)委托业务费支出; (3)其他1000元以上的支出。 3、确因特殊实际情况应开具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管理: (1)金额较小、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办人要写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具体说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原因,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发票附说明才能入账。 (2)金额较大、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要有我方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补偿方案或补充协议条款。方案或补充协议报分

营改增2016年6号文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 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4.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建筑钢材行业迎新机 营改增”利好去产能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而平行运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地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对于本次即将全面铺开的“营改增”计划,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认为,今年一系列改革举措的发力点都是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的运行主体就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此次推行的“十项改革试点”是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向前推进,更加具体。如钢铁、煤炭、电解铝等这些行业应优先跟进,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形成可借鉴的改革经验。 统计表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目前面临着市场需求增速下降、产品结构不合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诸多问题,要破解这些问题,须通过改革创新,优化结构,实现转型升级。“营改增”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开阔了人们的思路,转变了人们观念,打通了产业链条,扩展了企业的业务范围,这比减税本身意义更大。 建材行业研究员邹明晓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供需矛盾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供给侧发展缺乏活力,给众多行业带来产能过剩、库存过多的问题。而“营改增”的推出将有利于减轻行业税负,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去除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供需矛盾。 “营改增”全面实施 建筑钢材行业迎来新机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9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111万元(包括销项税额)。(2)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的销售房款391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0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3330万元。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4200万元。 (5)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6)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0万元。 (7)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63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8)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832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25万元。 要求: 1.作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开发产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业务(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2016年营改增税目税率与2018增值税率一览(附表)

2016年营改增和2018增值税税率对比表(附表)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2016和2018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对比表如下: 简易计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 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 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地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 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格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大类中类小类征收品目原营业 税税率 2016 增值 税税 率 2018 增值 税税 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 务 3% 11% 10% 其他陆路运 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 务 航空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普遍服 务 3% 11% 10% 邮政特殊服 务 邮政特殊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 务 基础电信服 务 3% 11% 10% 增值电信服 务 增值电信服 务 6% 6% 建筑服务 (2016新 增)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3% 11% 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它建筑服 务 其它建筑服 务 金融服务 (2016新 增)(2018 年注:含有形 动产、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 租;以货币资 金投资收取的 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 (注:资管产 品管理人从事 交管产品运营 业务、暂适用 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 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 5% 6% 6%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 务 财产保险服 务 金融商品转 让 金融商品转 让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回应了媒体的提问。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 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 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2016年营改增后税率一览表

2016年营改增后税率一览表

2016年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表 序号 纳税人 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增值税税率 1 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征收率3% 2 原增值 税纳 税人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3 1.粮食、使用植物油、鲜奶 13% 4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5 3.图书、报纸、杂志; 6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7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8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9 出口货物 0 10 销售交陆路运输铁路运输服务 11%

11 一 般 纳 税 人服务通 运 输 业 服务 其他陆路运输服 务 公路缆车 索道地铁 轻轨 12 水路运输 服务程租业务特定航次 13 期租业务配备操作人员的船 14 航空运输 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 业务 配备机组 人员 15 管道运输 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 业务 气液固等 16 邮政服务邮政普遍 服务(包 括邮票报 刊汇款) 函件 信印刷物 卡邮政小 包 11% 17 包裹不超 50KG一边不超1.5M,长宽高合计不超3M 18 邮政特殊 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机要、盲人 读物等 19 其他邮政 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等

20 一 般 纳 税 人电 信 服 务 基础电信 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语音通话、 带宽等 11% 21 增值电信 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短信、彩 信、数据传 输、互联网 6% 22 建 筑 服 务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新建改建 11% 23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各类设备、台梯架、电话水汽等出装费等 24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补固养改等作业 25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修饰美化 26 其他建筑 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钻、拆、平、 绿、爆、清 等 27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贷款 利息、及利 息性收入 6% 28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A卖给B再从B租回 29 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 务 其他所有 相关收费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2016年营改增后哪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哪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三张表一查就知道 了!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的项目有哪些,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征收率和征收方式较为特殊的业务有以下几种: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业务项目政策发票开具 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 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不动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 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地税机 关申请代开增值 税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地税机 关申请代开增值 税发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可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 申请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 (四)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 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深圳市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 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 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应按 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住房所在 地主管地税机关 申请代开增值税 发票

2016年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大全

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 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 “营改增”细则终于公布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作为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减轻间接税对企业间交易的影响。这一税制改革将对建筑及房地产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影响范围包括营业利润、营运模式、市场营销、以及对房地产基金和投资者、买方、租户、代理商、融资方、其他服务提供者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改增四份细则文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 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二手房税收政策。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四个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2016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来自于:姜昭楠发布时间:2016-04-05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 1

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2

河南营改增细则(含附表)

【政策】河南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细则 (附全文)作者:东方今典集团来源:未知点击数:623更新时间:2016-04-25 15:43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意见》提出自5月1日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利润不做调整等具体内容。 另外,《意见》还对”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造价计价程序表、仿古建筑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轨道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等列出了详细标准(附文章最后)。 以下为文件全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豫建设标〔2016〕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2016年4月14日

2016年最新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处理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全面规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以及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容,并就会计处理及增值税核算等4个问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围 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5月1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范围 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营 改增你知道该如何办税吗?它的具体营改增试点工作是怎样进行 的呢?下面小编奉上2016年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办税指南。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于3月23日颁布,以下是“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的相关消息,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合计约四万字。 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下面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关于建筑业的十一条干货(2) 2016-03-26 09:54:05 来源:中国检测网阅读: 507 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6年北京营改增最新政策全文

2016年北京营改增最新政策全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 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 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 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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