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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6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

(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

真实的;

(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

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

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明知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而仍然使用造成自己损失,请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本规定施行后,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

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有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0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该通知中这样明确规定“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债权文书设立了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则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即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同意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该规定看似简单,但其中蕴含的法律争议,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论,虽然最终人民法院认可了这样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争议并未于此了结。下面就对此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 一、有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我们都知道,通常的商业性借贷不同于亲朋之间的私人借款,无担保的商业性借贷是具高风险的行为,依信用的贷款仅是特例。绝大多数的商业性借贷都是有担保的,而债权文书中最重要的类型就是借款合同,所以,如果仅是作为无担保的借贷行为经公证后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其中的有担保的借贷合同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那么此项有关强制执行的公证业务范围就会被大幅缩小。如果因担保所引发的争议都必须经诉讼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这样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公证安全、效率的价值也就无法得以体现。 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有同志提出按照我国法学理论之一说,抵押权属物权之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的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抵押物的协议。因此,按照物权行为的概念,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而非债权合同,由此推知,抵押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同理,其它的保证、质押等担保合同因不同于债权法律关系,故不能作为公证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法院不执行的10种强制执行公证书

法院不执行的10种强制执行公证书 齐精智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使用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取得执行依据,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并非所有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人民法院均会执行。以下情形出现,法院将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债权人可另行起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二、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三、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四、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五、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六、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 七、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

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八、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九、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多个债务人,其中部分债务人以其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经审理查明属实的,对债权文书中涉及该债务人的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不予执行整个公证债权文书。 齐精智律师,金融经济纠纷专业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否则诉讼维权。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 问题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强制执行公证23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2016) 问题目录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 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 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 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 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 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 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 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 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 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 (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点是:借款人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放弃诉权,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因涉及公证费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时,出借人(债权人)会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征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借款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增信措施的保证程度等各方面,决定是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出借人(债权人)的作用及于: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经催告仍未按期还款的;当借款人(债务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和各项义务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的;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人义务的。出借人(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过7日的债务确认及催告后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相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出借人(债务人)因上述原因需强制实现债权时,

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1和表2的内容进行对比。 流程图1 表2:费用对比表

但需要注意的是:表2所示公证费为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出借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需按照债权标准的1.5‰另行收费。 另外,据了解,目前某些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例很少,某些地区的部分法院尚未受理过公证的执行证书,部分法院尚未认可公证的执行证书,在某些地区《执行证书》可能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无论是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还是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事后实现债权的强制或补救行为,对于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事前的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出借人(债权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尽职调查,重视对借款人(债务人)主体的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重视担保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落实,重视对担保主体担保能力的调查,重点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正常登记(过户)等。 借款人(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抵押物)为弱主体时,出借人(债权人)更趋向于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以下为对办理公证涉及相关问题的概述。 1、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出借人(债权人)和借款人(债务人)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

公证书强制执行

公证书强制执行 篇一: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之 一) ()×××字×××号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篇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公证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 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

论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论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内容摘要: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对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实施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做以下探讨: 关键词:公证执行范围强制执行的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物品的文书认为无异议的,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办理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免除经济纠纷。 公证是证明债权文书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公证具有作为证据效力,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与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并且可以避免民事经济纠纷①。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及管辖。 债权文书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9月颁布执行的《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①。根据实践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一)、各种借据欠条、欠单。(二):各种还款(物)协议。(三)、借款借用合同,借款(用)方不按期归还的。(四)、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五)、经过公证的合同、追偿违约金、赔偿金或应双倍返还定金的。(六)、有价证券的所有人、请求偿付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或价金的。(七)、经济合同中,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不按合同给付租用的物品或货物的。如购销合同中,一方按期交货或付款,而对方不按合同交货或付款的等等②。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范围过窄,不利于公证处更大作用的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没有必要限制债权债务的种类,只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了公证,而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内容无疑义,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

篇一: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 年月日 篇二: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二) - 法律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二)-法律文书 抵押人: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__(以下称乙方)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公证事项:抵押合同。 甲、乙双方于日前向本处申请办理赋予前面的《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号楼____室的房产依法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于乙方,作为按期归还乙方人民币____万元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抵押物价值为____万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乙方的债权未受清偿时,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愿意无条件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抵押人________与抵押权人_________分别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市签订了前面的《抵押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盖章属实。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书赋予前面的《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9?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19?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19]13号):以下简称“司复[2019]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下简称为“公证债权文书”)是不可径行诉讼的,只有且仅当被裁定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在此结合具体实务问题,就该司法解释的适用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可径行诉讼的对象 有观点认为,不可径行提起诉讼的对象应当仅限于公证债权文书,而不包括执行证书。在我国通过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形式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履行情况加以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内容有所争执的,应当可以通过径行提起诉讼的途径加以确认。笔者以为不然,这是因为:其一,在不可径行提起诉讼的对象仅为公证债权文书而不包括执行证书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主张对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并不争执但对履行情况存有争执便可径行提起诉讼,则会滋生债务人恣意提起对履行情况有异议的诉讼以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这势必与公证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可径予强制执行的立法旨趣相背离。其二,公证债权文书是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作出的,当事人对之可能产生的争执远较未在公证机构见证下就履行情况所产生的争执为少,尤其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债务人恶意通过对履行情况表示异议并径行提起诉讼,借以达到拖延时间、逃废债务目的的可能性极大。

还有观点认为,不可径行提起诉讼的对象应当是执行证书而非公证债权文书。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债权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未能按约如期放贷而致使借款人利益受损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如果禁止借款人径行提起诉讼予以追究不利于借款人权益的保护,也不能有效惩处金融机构的违约行为。笔者认为不妥,这是因为:其一,该观点明显与法释〔2008〕17号批复所规定的内容相悖,可以说仅从文义上来看该批复禁止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在任何情形下就公证债权文书所产生的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发执行证书并不是禁止径行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未签发执行证书也不是禁止径行提起诉讼的例外。其二,就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未能按约如期放贷而致使借款人利益受损的问题,在禁止借款人径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借款人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就金融机构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后申请执行,同样能够起到保护权益和惩戒违约的效果。易言之,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依据债权文书享有权利的人即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即为债务人,在一定情形下还可能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此际由谁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则应当在债权债务抵销后视何方享有权利、何方负有义务而定。 笔者认为,为了贯彻公证债权文书的制度价值,不应当将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割裂开来,不可径行提起诉讼的对象应当不仅包括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且还包括执行证书。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执行证书,执行证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所创设出来的,其创设目的是为了记载执行标的。公证债权文书所具有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完全源于债务人在公证时所作出的在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概与执行证书无涉。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执行证书所记载的执行标的完全可以由执行法院经审查后确认而不是必须由不具有强制调查权力的公证机构予以审查确认,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经审查后确认的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再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在公证债权文书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23个核心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23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2016) 问题目录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 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 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 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 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 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

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 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 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 会怎么处理? 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 行的如何处理? 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 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 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容无疑义;

强制执行公证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年_月_日 甲方因本人需要,向乙方申请人民币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同意出借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元整),借款于本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二条本合同双方同意选择第()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的方式: 1、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的,甲、乙双方应保留银行划款记录,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2、现金方式收款:乙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款项的,乙方应保留银行取款凭证,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第三条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甲方应在每月的_日前向 乙方支付当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止。第五条甲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六条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是一次性偿还本金,且甲方有权提前偿还上述借款,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七条公证 1、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 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2、如果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履行对乙方的按期还款 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第十条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 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

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此,本当事人承诺: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第三方提供抵押物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公证书样式 公证书 申请人:(一般为签订合同的几方当事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 借款人: 公证事项:赋予抵押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审查: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三方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反担保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抵押权认得授权代理人经合法授权,具有签署《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权利。 抵押人有关依《抵押反担保合同》第条规定,当借款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导致抵押权人按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编号:)的规定承担代偿责任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抵押权人担保公司授权代理

人、抵押人和借款人公司授权代理人于年月日在地,签署了前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民法通则》55条规定,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均属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三方当事人在《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的约定,本《抵押反担保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抵押人未能履行主合同项下规定的还款义务,而抵押权人依《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了代偿责任,则抵押权人可在承担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内,持本公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强制执行公证有关资料

谈强制执行公证的若干问题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各地公证机关配合人民法院,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项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一定的误区,影响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本文拟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适用条件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下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条件中,债权文书应以给付债款、物品为内容等,在理论上和实践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23个核心问题.docx

. 强制执行公证 23 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 2016 ) 问题目录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 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 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 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 15.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 的怎么处理? 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 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 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 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 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 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容的协议;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范围的扩张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范围的扩张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强制执行效能公证法律体制探究 【第一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概述 【2.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之争 【2.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范围的扩张 【2.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程序及问题分析 【2.4】公证执行证书之存废辨析 【第三章】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体系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二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范围的扩张 目前各国(地区)法律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范围的规定宽窄不一,大部分国家(地区)在法律中对其作出概要规定,即概括式立法,只有少数国家(地区)作出具体规定,即列举式立法,有的国家(地区)在公证法中作概括规定,同时在其他部门法中又作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就是列举式规定。我国采取的是“限缩主义”,对执行范围给予适当限制,在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概括规定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范围,同时在《联合通知》中又列举了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种类,与其他拉丁公证制度国家相比较,我国公证机构依法可以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相对较小。近年来,随着我国赋予强制执

行效力公证制度在减少民事诉讼、促进民间信用、高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上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意义,公证实践中要求扩大公证债权文书范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就公证债权文书范围到底有多大至今仍是个争议问题,其中双务合同和担保合同可否纳入公证债权文书范围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在实践操作中,对以上两种合同各公证机构的做法各不相同,公证机构与法院在执行标准上也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一些债权文书虽过公证,但在法院难以得到执行,因此这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一、赋予双务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可行性分析 大多数人主张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限于“单务性”的债权文书,因为在单务合同中,通常只有一方的给付义务不会面临对方主张抗辩权的情况,再者债权文书一般都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容易确定实体法律关系,也便于执行;而在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的给付义务都与对方的给付义务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当事人请求权受到对方抗辩权的制约,如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债权债务关系随着双方履行合同情况的不同,有可能出现不确定状态,即使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内容无争议而申办了公证,但随后当事人实际的权利义务也可能已经与公证书所确定的内容不相一致,此时再强制执行公证书犹如刻舟求剑一般不智,还会造成不公,双务合同不具备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因此不应纳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范围。 反对者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绝大多数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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