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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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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低价向职工售房,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财税﹝2007﹞28号

【发文日期】2007-04-13

【实施时间】2007-0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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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4、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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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10﹞105号 【发文日期】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 行8%-10%。 3、莱西市、平度市五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5%-6%,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6%-8%。 4、其他区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仍执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的规定。 5、凡目前尚未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且依照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核定征收的开发项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核定征收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数字证书申请表(青岛国税CA)

编号: 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 请如实填写本表,*为必填项,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CA机构或其设立的注册机构审核I. 证书办理类型 *证书业务类型: 初次办理 证书更新信息变更丢失补办 损坏补办 密码解锁 证书吊销 *证书有效期: 1年其他 证书应用信息:应用归属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应用系统名称:网上无纸化办税系统 II. 申请单位资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单位传真: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手机:经办人电子邮箱: *经办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三证合一用户: 证件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非三证合一用户: 证件2 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号码)证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4 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

CA机构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数字证书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包含数字证书使用者身份信息和公开密钥的电子文件。 CA机构(CA机构具体名称以申请表证明受理印章为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 本协议中的用户指数字证书持有人以及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实体。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CA机构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申请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CA机构或其设立的注册 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CA机构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责任。 2.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和服务支持单位,负责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 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3.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CA机构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4.CA机构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 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CA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第二条使用 1.CA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用于网络上的用户身份标识、数字签名验证及密钥分配,各应用系统可根据需要对其用途进 行定义,但不包括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用途。 2.用户应确保其应用系统能为数字证书提供安全的应用环境,若因网络、主机、操作系统或其他软硬件环境等存在安 全漏洞,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及相关后果,CA机构不承担责任。 3.用户应当妥善保管CA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保管不善导致数字证书 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 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 5.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 6、CA机构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CA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 经确认确属CA机构责任,CA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若在数字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 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CA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2.因技术需要,CA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CA机构设立的 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用户逾期没有更新证书,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四条吊销 1.如遇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 到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CA机构在接到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因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用户主体资格灭失(如企业注销等),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 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相关后果。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CA机构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其他 1.CA机构不对由于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条款可由CA机构随时更新,CA机构会通过官方网站进行通知和公布,更新后的协议一旦公布即替代原来的协 议条款。用户如果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提出吊销证书的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本协议与CA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共同构成关于数字证书的完整协议。 4.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用户与CA机构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双方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CA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5.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 议即时生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 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地税函[2010]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 1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2 —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 3 —

青岛国税网页办税操作说明

网页办税操作说明 目录 一、用户登录 (2) (一)普通用户 (2) (二)CA用户 (6) (三)其它登录信息、帮助及下载 (10) 二、网页申报 (12) (一)基本信息更新 (12) (二)填写申报表 (14) (三)进行纳税申报 (20) (四)导出申报 (24) (五)申报结果查询 (25) (六)历史申报明细查询 (28) (七)查询历史认证信息(只适用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31(八)CA用户申报查询 (33) (九)银行扣税功能 (34) 三、出口退税 (35) (一)写邮件 (36) (二)未读邮件 (37) (三)已读邮件 (39) (四)审核进度 (39) (五)我的资料 (41) (六)我的地址簿 (41) 四、网页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42) (一)网页申报开通问题: (42) (二)登录问题 (42)

(三)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更新问题: (43) (四)申报表的填写、打印、查询等问题: (43) (五)证书问题解答 (45) (六)申报问题 (46) (七)其它问题 (48) 五、网页申报新增功能介绍(2012-03): (48)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新增报表 (48)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53)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 (54) (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维护费用抵减清单 (55) 六、网页申报新增功能介绍(2012-12): (57) (一)新增所得税(查账征收)季度申报校验 (57) (二)删除申报表 (57) (三)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申报校验关系59 (四)增加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进项税额计算表 (60) (五)导出申报表(EXCEL文件) (64) (六)提供申报情况短信提醒功能 (65) (七)调整网页申报打印格式 (66) (八)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网上申报 (66) 一、用户登录 (一)普通用户 1、使用网页方式申报功能,必须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6.0或以上版本进行操作,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版本过低,或使用其他种类的浏览器(如Firefox)都可能会影响到您的使用,请确认您的浏览器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进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地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14857179.html,。如图1-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由纳税人利用计算机以拨号或专线等方式连接全球互联网(Internet)办理纳税申报、涉税事务等税收业务,税务机关据此征收并扣缴税款的综合信息处理系统。网上报税系统的运用进一步强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在税收业务中的依托作用,更好地贯彻了方便纳税人,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办税宗旨,同时为税务部门撤并办税机构,进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本系统作为实际应用是税务机关实现“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远程申报系统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报税工作效率,加强税企之间信息沟通。申报流程:连接互联网:利用ADSL 宽带(一线通)、普通宽带、电话拨号连接等上网方式连接互联网(Internet)。打开网站:启动浏览器IE(Internet Explorer),即双击电脑桌面上的图标。然后在打开的新页面上方地址栏中输入远程申报网站网址:敲击“回车”键后,通过网络就可以连接到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的登录页面。- 5 - 登录网站:在综合业务平台左侧“网上报税”栏目中填写用户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到报税主页面,进行报表填写。填写申报表:登录进入本系统后,在屏幕左侧会动态显示“本月应申报税种”、“尚未提交的报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申报栏。在“本月应申报税种”栏中,用户可以看到当月应该申报的税种报表,用户直接点击其中所列的报表名称即可进行申报表填写,完成填写的报表会自动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目中消失,并且出现在“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栏目中分别包括用户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务信息和其它税费报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6 - 具体操作方法(以营业税为例):1、单击主页面中左侧的“本月应申报报表”中“营业税” 的税种名称,在右侧就会出现此税种的报表。进入后,开始录入数据。2、选择您需要申报的“计税项目”,接着依此填写“本期项目收入”等数据。当用户的“计税项目”多于填写页面中的数目时(页面中默认有三个计税项目),单击“增加一行”,在新增加的行中继续录入数据。 3、当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单击“保存”按钮,系统将根据用户填写的数据自动计算出税金,这时画面上出现“税收通用缴款书”代表您的报表已保存成功。注:其它报表的填写流程与此类同,这里不再详述,具体操作可参看网站中“使用指南”版块里的相关说明。提交或删除已填写报表:填写完所有报表数据后,点击主页面左侧动态信息栏中的“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显示的报表名称,进入到提交页面。在此用户可以看到已经填写保存完毕,但还尚未进行提交申报的报表。查验报表是否正确,通过点击明细栏中的“查看”链接,可以清楚察看所填写报表的具体信息,如日期、类型、金额等。如果您在提交数据之前发现所填写的报表有误,请先在错误的报表前面的小方框中单击鼠标打上“√”标记,然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将错误报表删除,并重新填写。如果报表正确,请先在前面打上“√”标记,然后点击“提交- 7 - 选中的数据”,将报表从网上提交给地税局。然后进入到“数据查询”中查询您的报表是否提交成功。提交完报表1 分钟后在“数据查询”中的“税票信息查询”查询银行扣款反馈信息,如果提示转账成功便可到开户行领取税票。注:如果您所申报的报表是零申报,需进入到“数据查询” 中查询您的申报是否成功即可,无需查询税票信息。查询申报数据:查询报表请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再单击“申报数据查询”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此月份申报的报表结果,包括未提交和提交成功的报表。注:如果用户要查询当月报表内容时,无需修改日期直接点击“申报数据查询”即可。查询划款信息:查询税票转账信息与查询报表操作基本相同,请先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单击“税票信息查询” 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月份中报表的税票转账信息。注:零申报的税、费没有税票信息;如果用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举报线索入手,青岛市胶南国税局查实一家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事实,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目前,涉案人员已全部抓捕归案,并移交司法机关。税务稽查人员提醒,一定不要购买虚开的发票,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疑点 纺织公司用农产品发票抵税 记者从青岛胶南市国税局了解到,日前该局在发票专项整治过程中,根据举报线索,对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发票抵扣税款的20多户企业逐一核实和排查,发现某纺织公司利用虚开的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自己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虚开。随即,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展开内查外调,并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立案侦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胶南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人员介绍说。这位税务人员表示,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广泛,但一些不法分子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买卖和抵扣税款来谋取私利。 事实 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 通过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4年5月8日~2014年7月21日期间,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涉案金额2109.66万元,税额358.64万元。“该公司基本属于‘空壳公司’,所开发票全部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福建、贵州、厦门、深圳、黑龙江五地的十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按不同比例收取开票费。”税务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局已经向十家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税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除了虚开发票之外,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还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51份,其中5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万元,税额8.5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其余46份全部为伪造的税务机关

青地税发[2008]10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00号 成文日期:2008年05月22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管理,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要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清算工作制度,明确清算岗责分工,清算审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将市局各项规定执行到位。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清算条件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征收局、各分局和各县级市地税局。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的普通标准住房。 本办法所称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本办法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也可采取自行计算并申报的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按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认真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按规定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第二章清算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八条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在未取得由主管地税机关作出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结论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

理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5%。 2.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以及别墅(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3.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3%。 4.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预征率为5%。 纳税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用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销(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界限,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本区域房地产销售价格,增值额和增值率较高,主管地税机关可在该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后,通知纳税人提交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匡算预计增值额,确定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若分房地产类型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征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照匡算的税负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所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不再执行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于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的次月申报期内,计算补缴该项目前期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额与按照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税负率计算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中国税务报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税收宣传理 论与实践”征文活动启事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 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为了深入探索税收宣传的规律,更好地总结税收宣传的经验,不断拓展税收宣传工作思路,丰富税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税收宣传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在此基础上,拟于今年第四季度举办“全国税收宣传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并邀请部分优秀征文作者参会。 为更好地反映活动主题,特推荐一些选题,供作者参考。 ?当前税收宣传工作面临怎样的形势与挑战? ?纳税人对税收宣传有哪些合理需求和期待? ?如何准确把握纳税人需求,增强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如何有效利用新媒体开展税收宣传? ?税务部门如何积极回应和引导社会对税收的关注? ?在新形势下如何善用善待媒体,提高舆论引导力? ?领导干部如何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如何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化解涉税舆情的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公共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如何做好税收宣传的绩效评价工作? ?国外税收宣传有哪些特点?给我们哪些启示? 以上选题仅供参考,作者可放宽视野,自拟题目,结合实际,深入挖掘,谈思考,谈体会,谈启示,提供高质量的征文和研讨作品。 一、参与对象 1.本次征文、研讨活动面向全国各级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有思想深度、有实践经验、有意见建议的原创稿件。 2.欢迎省、市级税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报送稿件,并做好审核、推荐工作,确保稿件质量。 二、文章要求 1.作品要围绕“税收宣传”这一主题展开,体现时代性、现实性、前沿性,突出实践性。作品体裁不限,可以是调查报告、理论探讨、热点评论、工作研究等各类体裁。 2.各类文章要求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合实际,论理充分,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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