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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的界定

要让全国人民都知道我国解放战争时期止于1950年6月30日,而非建国之日——致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公开信

经过我们长期的研究与观察了解,我国在职的高级干部(包括中央委员和省、部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包括教授、研究员等),其中绝大多数人不知道我国解放战争时期截止于1950年6月30日,而把1949年9月30日认为是解放战争截止时间。这不奇怪,因为从书本上学到的就是这样。

一个文明、民主、法制的国家,如果有相当多的高级官员、高级知识分子(其他普通民众姑且不说)不知道本国人民武装夺取政权,所进行的革命战争正确的起止时间,以至闹成大笑话,那是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教育的缺失和悲哀,是这个国家有关的领导者的失职和失责。

早在1955年2月13日,《人民日报》面向全世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令,及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该条例明确界定“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告诉全国人民,我国解放战争时期起于1945年9月30日,止于1950年6月30日,之所以将解放战争时期截止时间定在1950年6月30日,是基于此时全国除台湾及金门等地区外均已解放。

然而,1978年7月20日,中组部老干局会同国家劳动总局出于某种需要,在桂林召开的一次座谈会期间,发出了《关于更正革命战争时期划分的通知》(简称《更正通知》)(即中组老干字[78]127号、劳薪字[78]第32号文件)称“解放战争时期”是从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此件由国家劳动人事部编入1984年2月印发的《人事工作文件选编》第四册第1048页)。

依据《更正通知》这一官方政策性文件,几十年来,我国出版物、教科书、文件、史料等诸多方面,均不以法律界定的解放战争时期截止时间为依据宣讲历史,制定政策,回答处理问题,而是一切依从《更正通知》的错误“界定”,称:解放战争时期到1949年9月30日截止。众多的事实说明这个问题,请看:

一、出版物

1、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234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上,1946年-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革命战争。

2、1979年版《辞海》第1882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也叫中国人民解放战争,1945年-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推翻美帝国主义直接支持的国民党反动派统治而进行的伟大革命战争。

3、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简明社会科学辞典》第943页:“解放战争起止时间是1945年-1949年。”

二、教科书

4、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室编著的《中国历史》(中学课本):“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为中国人民解放战争时期。”

5、《国防教育读本》:“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

6、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成人高考复习指导丛书》历史第280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至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7、北京九洲图书出版的《北京名师导学》高中三年级历史课本:“人民解放战争,从1945年8月-1949年9月……”。

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共党史讲义》:“全国解放战争(1945年8月-1949年9月),文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从此,中国开始进入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新时期。“

9、1989年出版的《中国老年实用大全》(李鹏题写书名)其中“政策法律”部分记述新民主主义四个时期的划分,说到“解放战争时期”,表述为:“指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推翻帝国主义直接支持的国民党反动统治,解放全中国而进行的革命战争时期。

三、有关部门对人大代表和人民来信的函复

10、中组部办公厅于1997年6月21日对全国人民代表张明达所提第2078号建议所做的答复:“解放战争时期的截止时间,应由专门机关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55年2月12日以法律形式对解放战争的截止时间1950年6月30日

做了明确的界定,在中组部某些领导人的心目中却不算数,还需由其他专门机关研究界定,令人费解。)

11、1996年11月7日,中共党史研究室对四川宜宾陈志坚同志提问所作的《答复》称:“你在信中所说的中组部老干局和国家劳动总局认定解放战放战争超止时间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我们认为没有错。我们研究者的看法,作为一个历史阶段,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解放战争这个历史阶段即告过去,而战争的进程则不可能截然而止。”(中共党史研究室的这一答复,当即遭到许多人的批评,认为它背离了法律和客观历史事实)。

针对上述出版物、教科书等等方面对解放战争时期截止时间错误表述的严重问韪,一大批解放战争时期的退休干部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纠正被歪曲篡改的革命历史,高举“护法、正史”的旗帜,坚持不懈的上书、上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不断的提建议和议案,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做了如下的表示: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12月2日联合发出[1999]75号文件,其中表明“我国解放战争时期(截止时间为1950年6月30日),中央‘两办’虽就解放战争时期截止时间做如此表态,可是这个文件只发到省、军级,未向下传达贯彻,无疑广大干部群众是不知道的。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5年7月7日以中组提字[2005]50号

文件,对全国人大代表石邦定提出的《关于撤销[78]中组老干字127号、[78]劳薪字32号(通知)的建议》做出的答复是:“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多次明确,解放战争时期的截止时间为1950年6月30日”;“教科书、文件、史料误认为解放战争的截止日期为1949年9月30日的问题,我们将提请有关教育、出版部门规范表述。”中组部这样的答复,只限于石邦定一个人知道,其他十三亿多的人民无从知道。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7月28日以常办研字[2006]9号文件,对全国人民代表石邦定提出的“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申解放战争截止日期是1950年6月30日的建议”做的答复是:“……两局《更正通知》也仅是征求意见稿,在讨论期间的内部材料,并无政策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重申的必要”。(《更正通知》以正式文件编号行文,选入国家劳动人事部印制的《人事工作选编》,它发挥的政策效力,其负面影响,从上述出版物、教科书方面具体显现出来,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损害了一大批老同志的合法权益。诸如这样的违法、乱史、侵权的行政行为,《答复》不仅没有说“不”,还进行护短,扭曲事实真相。其所造成的影响危害,多处可见,且看事实:

1、新闻媒体的宣传。2006年9月30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

午间新闻节目,有关重温天安门烈士纪念碑的祭奠词说:“1949年9月30日前解放战争中牺牲的烈士……”(把9月30日以后的9个月牺牲的解放战争时期的烈士排除在外。)2009年4月14日,《重庆晨报》在“新闻的背景其实就是历史”一栏中,将“解放战争”表述为:“解放战争亦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是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为推翻国民党统治、解放全中国而进行的战争。”由此可见,中组部所称将提请有关部门“规范表述”,完全是一句空话。

2、政府机关有关政策的回答。2007年3月3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在《关于隆德等同志反映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韪的复函》中说:“《四川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解放战争时期是从1945年9月3日起至1949年9月30日止……》,你们于1949年12月参加革命工作,按照上述规定,你们不属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见复印件)。《更正通知》发生的政策效力由此可见,并不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6]9号文件所说是“内部材料并无政策效力。

3、中组部的[2005]中组发50号文件虽确认解放时期的截止时间为1950年6月30日,但至今仍拒称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干部是解放战争时期的退休干部,在以前的许多文件中,将这一群体的退休干部贬称建国初期的退休干部,这实际上是继续践行《更正通知》的政策规定。

总览以上情况,目前我国存在两个不同的解放战争时期的截止时间,一个是合法的(人大立法通过的《条例》),一个是非法的(《更正通知》)。奇怪的现象是,非法的东西广为人知,雄居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战线的主导地位,而合法的东西却无人宣传,甚

至连全国人大这样的机关公然不愿面向全国重申。中央“两办”也是羞羞答答的以括弧形式作点表示,而且只让省、军级少数几个官员所知,对下封锁一大片。象这样一个涉及我国革命历史、党史、军史、战争史的无比重大的问题,近二十年来,尽管有无数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维护法律尊严的老同志和全国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不懈地提意见建议和抗争,至今这种尴尬的局面没有改变过来。

明年6月30日是解放战争胜利60周年,我们建议党中央、国务院要纪念这个重大的节日。如果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人民大众的支持下,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哪有新中国的建立和巩固?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无数革命先烈和会人志士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如果欣逢这样的日子不纪念,不隆重庆祝,怎能对得起数以百万计的革命烈士?

我们写这封公开信的目的,是要求中央高层领导特别注意到当前我国存在着两个解放战争时期的截止时间(合法的与非法的并存),这个问题必须彻底解决。解决这一问题要由相关部门向下行文,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重申解放战战争时期的截止时间是1950年6月30日,以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重现革命历史的本来面目。

以上陈言,如不妥,望指正。

部分省、市、区解放战争时期退休老干部

2009年6月6日

代表人:

贵阳市张道荣湘潭市傅仲春遵义市娄恒庆

邵阳市李星重庆市王志强桂林市彭建明

成都市夏绪骏杭州市王存海昆明市梁应军

台州市蒋加革北京市赵平上海市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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