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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加大消防投入力度,按照财政事权划分,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适时发布防火公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七)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八)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十)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本地区至少建设一个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

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违法停放在道路上,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并根据需要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落实读本、课时、师资、场地等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依法对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参与处置重大火灾及建筑倒塌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货运车站、港口、客货运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驾

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以及公共汽车驾驶人员、运营出租汽车驾驶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将消防车通道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二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广文物古建筑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负责督促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参与重大灾害事故人员生命救援。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依法依规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对生产强制性认证消防产

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支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及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拟订化学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以及促进消防产业发展等方面,统筹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

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消防部门的预算及预算支出管理,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和消防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贸行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出资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第三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出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体育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粮食部门负责指导粮食仓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军粮供应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第四十四条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十五条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指导各移动运营商在重点防火期、重大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公益性消防安全短信提示。

第四十六条生态环境、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参与处置火灾及其他

灾害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邮政、快递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八条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煤炭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

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五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灭火技能训练和实战化演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最新版)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经理部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经理部现场消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理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制度。 2、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经理部各部门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3、项目经理作为经理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分管生产的副经理为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协助项目经理统一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安质部为经理部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经理部消防工作的管理、宣传、培训、检查、监督、考核。 4、各部门确定一名消防负责人为本部门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有关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决定;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二、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五、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六、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八、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九、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十、应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一、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二、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十三、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四、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应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附:消防网络图及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办发〔2017〕87号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最新)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办发〔X〕8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政办发〔X〕1X 号)以及中、省有关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出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管委会、X区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示范区公安部门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X 区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示范区及X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X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 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 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 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协调组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 财政预算。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 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 * 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酒店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火灾始终时时刻刻对酒店业构成巨大的威胁,瑞佳大酒店的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为了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根据酒店的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机构 第一节消防委员会的成立消防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消防委虽会主任:酒店总经理 副主任:保安部经理、餐饮部经理、宾馆部经理。 成员:保安部主管、后勤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二节三级防火责任人的确定 酒店设三级防火组织,任命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酒店法人代表担任; 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 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各级经理及主管担任。 第三节义务消防队的建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成立自建消防组织,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作用。结合酒店的具体情况,根据要求,本酒店各部门都要义务消防队,由部门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三章职责 第—节消防委员会职责 l、认真执行消防法规,搞好酒店消防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7、积极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事故。 第二节义务消防队职责 1、贯彻执行酒店消防工作要求,搞好消防宣传工作。 2、不断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熟悉酒店各重点部位,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4、积极参加酒店各项消防活动。 5、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火或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6、在有关领导的授权下,积极追查火火发生原因。 第三节各部门经理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根据本部门具体性质,制定具体的岗位防火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

1、 2、 3、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全体人员 3、名词定义: 无 4、职责: 4.1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本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2综合办: 4.2.1本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综合办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责任人。 4.2.2 每年年初与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留存备查。 4.3各部门: 4.3.1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4.3.2 各部门应确定一人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4.4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为 副组长,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成员。 5、流程说明: 5.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1.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 安全情况; 5.1.2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 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1.3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1.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5.1.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 大问题; 5.1.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消防小分队; 5.1.7组织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2.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2.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2.5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2.6组织管理消防小分队; 5.2.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2.8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综合办负责人职责 5.3.1综合办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项目经理消防安全责任制 1、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对消防工作的要求,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支持、督促副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的关系。 3、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研究决定奖惩。 4、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5、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灭火知识、技能培训。定期开展事故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不断完善预案。

6、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7、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禁止挪用损坏或丢失。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9、发生火灾事故,组织现场指挥扑救,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10、实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责任人: 安全总监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项目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逐项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生产装置、工艺设备、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办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

公司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公司总经理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职责 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消防安全的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公司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2、认真贯彻并严格落实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3、建立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加强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电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5、针对本部门岗位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每周组织本部门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作好记录存档备查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本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加大消防投入力度,按照财政事权划分,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1]

XXX市气体压缩机配件制造厂 消防安全责任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权限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与消防安全有影响的各级管理、执行、验证人员,并可作为对其检查、考核的依据。 2职责 1.1公司最高管理层负责确定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管理人,规定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授予相应的权限。 1.2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按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要求,制定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1.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对本部门各级人 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4总经理 a)董事长作为企业法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b)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消防安全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与生产经营管理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c)负责确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规定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授予相应的权限; d)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听取同级副职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汇报,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e)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f)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保证;

g)参加公司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审定; h)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 1.5副总经理(生产经理) a)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b)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d)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e)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f)组织实施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i)组织实施公司范围内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j)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k)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6副总经理(营销、技术厂长、) 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b)督促检查各分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c)参加公司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审定,协助组织公司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d)参加公司防火检查,与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1.7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 a)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规和规定,督促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贯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b)党支部书记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公司党支部工作的重要议程,并将其列为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进行考核; c)工会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公司工会工作的重要议程,并将其列为工会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进行考核; d)参加并协助组织公司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 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公司工作实际,为杜绝重大事故伤亡的发生,降低一般事故频率,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落实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及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执行人; 3.各分管经理对各自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4.综合治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 5.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公司设立临时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制定、培训。 二、消防安全职责划分 (一)公司经理层消防安全职责 总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1.企业总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带领干部员工自觉执行; 4.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根据年度目标和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 5.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负责审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资金,确保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要亲自指挥、调度;

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

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目次 一、基本原则 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 三、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二)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五)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六)项目部消防安全职责 四、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职责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消防安全职责(三)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四)总工程师消防安全职责 (五)直属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六)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七)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八)各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九)项目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一)员工(管理岗位)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十二)员工(技术施工岗位)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2、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 3、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行消防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领导负责。 4、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公司每个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保障消防安全。 5、《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强化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司员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是领导和组织全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机构,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2、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各单位向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并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管主任委员向总经理负责,做好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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