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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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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国质检人[2011]16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04.11

【实施日期】201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1年4月月11日国质检人[2011]16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人事司。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认证认可和相关咨询与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认证认可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认证认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适用范围

从事证明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对合格评定机构实施特定工作能力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认证认可专业相关的培训或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4年以上。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5年以上。(三)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评审时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1.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

(1)省部级(含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下同)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或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

(2)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或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创建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的主要作者,经同行专家鉴定和评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

(1)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

(2)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出站人员,目前在认证认可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目前在认证认可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认证认可(含原专业)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为落实简政放权政策,适应改革发展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对2011年6月30日下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精简整合,于2019年1月16日下发了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2011年6月30日质检总局公告/已废止)

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A1、A2、A6、A7、G6、D2、D3、S1、S2、S3、S4、Y1、 F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2019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现行最新)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发布部门】60426 【发布日期】2018.04.01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的通报 (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8年第1季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了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6类产品。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2023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其中有17批次产品涉嫌假冒或无CCC证书,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2000家企业生产的2006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

有1636批次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1.6%;检出37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8.4%。抽查产品中,水表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内衣(针织内衣)、玩具、农用薄膜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至10%之间;休闲服装、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滴灌带、砂轮、阀门2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高于10%。 (二)按照抽查产品类别划分,日用及纺织品抽查检验了856家企业生产的856批次产品,包括休闲服装、内衣(针织内衣)、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玩具7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7.2%;电子电器抽查检验了632家企业生产的637批次产品,包括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13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0.1%;轻工产品抽查检验了98家企业生产的99批次产品,包括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3.1%;农业生产资料抽查检验了143家企业生产的143批次产品,包括农用薄膜和滴灌带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5.9%;机械及安防抽查检验了90家企业生产的90批次水表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4%;电工及材料产品抽查检验了181家企业生产的181批次产品,包括砂轮和阀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2.7%。 (三)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实行抽检分离、招标入围、市场买样和过程监控等多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实监督抽查制度改革要求。一是全面实施抽检分离,抽查与检验两个环节由不同主体实施。二是地方质监部门科学组织实施,统筹调配本省抽样力量,基层监管人员全程参与抽样,有效保证了抽样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推

2019年最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总体说明 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 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 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完整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请下载执法大师APP获取。

目录 1. 案件来源登记表 2. 指定管辖通知书 3. 案件移送函 4. 案件交办通知书 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8. 现场笔录 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 询问通知书 11. 询问笔录 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3. 协助调查函 14. 协助扣押通知书 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1. 抽样记录 2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2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24.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25. 责令改正通知书 26. 责令退款通知书 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8. 案件审核表 2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听证笔录 32. 听证报告 33.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3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3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39. 送达回证 40.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41. 结案审批表 4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 43. 卷内文件目录 44. 卷内备考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4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d6749804.html,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4则 作者: 来源:《中国食品》2019年第02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应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在制定前、制定过程中和立法后评估中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四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通知”。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做到备而不繁,形式严谨规范,内容具体明确,逻辑清晰严密,文字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局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间等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为落实简政放权政策,适应改革发展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对2011年6月30日下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精简整合,于2019年1月16日下发了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2011年6月30日质检总局公告/已废止)

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A1、A2、A6、A7、G6、D2、D3、S1、S2、S3、S4、Y1、 F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 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2019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现行最新)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前后对比,最显着的变化就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精简整合”,将原来的12个作业种类精简为11个,原来的55个作业项目精简整合为20个。 作业种类中,“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和“起重机械作业”2个种类的监管范围缩小,分别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起重机作业”,取消了“压力管道作业”。 作业项目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再区分设备种类,将原来的6个项目合并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个项目,并取消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2个项目;锅炉司炉和水质处理不再区分锅炉级别,将原来的5个项目分别合并为“工业锅炉司炉”、“电站锅炉司炉”和“锅炉水处理”3个项目,并取消了“锅炉能效作业”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监管范围缩小,修改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不再区分气体类型,将原来的5个项目合并为“气瓶充装”1个项目;取消了“压力管道作业”种类中的“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带压封堵”和“带压密封”全部3个项目;电梯安装维修中的“安装”不再监管,维修也不再区分机械维修和电气维修,合并为“电梯修理”1个项目,并取消了“电梯司机”项目;取消了“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和“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2个项目,“起重机械指挥”监管范围缩小,修改为“起重机指挥”,将原来的6个司机项目合并为“起重机司机”1个项目(仍区分起重机类别),取消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项目;取消了“客运索道安装”和“客运索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机构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根据机构整合、职能调整和工作实践的需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亟待统一完善。2018年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正式施行,对部门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规范立法程序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是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市场监管的重要保障。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理顺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流程,明晰工作职责,确保立法项目高质高效推进,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二、立法思路与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对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

制定程序条例》的新要求,研究吸收原各部门立法程序规定,借鉴其他部门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实际,注重合法性、兼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做到内容完备、程序周密。 遵照总局领导指示,2018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法规司组织有关人员,经充分研究论证,草拟形成初稿,于2019年1月4日向总局各司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征求意见。截止到1月15日,共收到反馈意见40余条,经过逐条讨论,吸收11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三、主要制度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审议、公布和备案,第六章解释、修改、废止和翻译,第七章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国家局立法工作,第八章附则,对规章制定程序全流程作出制度安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上位法要求,准确反映新情况新变化 一是为体现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央文件的要求,按照新修改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第三条),并在审查标准中增加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查询范文

篇一:《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服务指南 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了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专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批准的便利措施,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机构设臵 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口岸设臵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主要航空口岸有南宁、桂林、北海;海港口岸有北海、防城港;边境陆路口岸有凭祥、东兴。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委托中国金球广西公司和广西中邮物流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事宜。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下图)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全国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讯录

全国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讯录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6号邮编:100176 区号:010传真:67881991电话:67881991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33号邮编:300201 区号:022传真:66298452电话:66298451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翔翼路2号邮编:050071 区号:0311传真:7756554电话:7781754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太原市漪分街20号邮编:030024 区号:0351传真:6161349电话:6161712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466号邮编:010010 区号:0471传真:4342163电话:4340792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 邮编:116001区号:0411传真:2823694电话:2593745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45号邮编:130062 区号:0431传真:7671927电话:7671927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3号邮编150001 区号:0451传真:2337584电话:2337581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邮编:200135 区号:021传真:68561587电话:68561235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号邮编:210001 区号:025传真:4406797电话:4406797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杭州市文三街2号邮编:310012 区号:0571传真:88381596电话:87147796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44号邮编:315012 区号:0574传真:87136970电话:87147796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测试题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学习测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现场抽样时,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2、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时可不支付样品费用。() 4、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5、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也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6、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可以自行选取食品生产经营等抽样对象。() 7、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9、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 11、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12、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13、食品监督承检机构在遇到短期内检测任务大、个别项目暂不具备检测能力时,可以分包或转包所承接的检验任务。() 1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样品应由承检机构按要求规范保存。() 15、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Beijing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Center 北京市国際旅行衛生保健センター 注意事项 Notice 注意事項 1、请携带护照、JW202表(或学校证明信); Please carry your passport and JW202 Form (or Certificate issued by University ); パスポート、JW202表或いは学校の証明をお持ちください。 2、三张两寸彩色照片; 3 2-inch photos ; 2寸のカラー写真2枚 3、空腹;No Breakfast ;空腹; 4、请于周一至周五早8:30—11:00 前来体检。 Work time: 8:30am-11:00am from Monday to Friday 健康診断の時間: 毎週の月曜日―金曜日の朝8時30分から11時まで。 5、体检费用: 约400元/人。CNY400/person for Physical Examination. 費用: 約400元/人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10号。 Address: 10# Dezhenglu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徳政路10番。 乘车路线:坐城铁13号线西x ī二èr 旗q í下车,换乘982路公交车西x ī北b ěi 旺w àng 镇 zh èn 政zh èng 府f ǔ下车。 Take Beijing Subway Line13, and get off at XIERQI station, walking to the RUANJIAN GUANGCHANG bustop, transfer Bus No982 and get off at XIBEIW ANG ZHENZHENGFU station. 乗車路線:まず地下鉄13号線で西二旗駅につき、それから、バス982番に乗り換えて、西北旺鎮政府駅で降りてください。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历史概略.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历史概略 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主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以及与之相关联和配套的其他业务和行政职能有机组成。其发展历程主要由萌芽、创始和发展三个阶段组成。 一、缓慢地萌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属于政府行政职能范畴的检验检疫工作就已经零星散见于我国的各类史籍,据《周礼?考工记》载,政府“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刑法伪除诈,谓之保商,而又禁其伪饰通其有无”,从而确保国内市场稳定,使商品交易得以公平、公正地进行。据《睡虎地秦简》载,战国时期秦国法律规定对于过境马车,必须用火焚燎其车身,以防止疫病传入;当时秦国还设有“疠迁所”,由专门的医务人员在其中收容和隔离麻风病人,并对其进行治疗;《史记》载,秦相吕不韦颁布法令:“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在一些重要商品上铭刻工匠和各级管理者的姓名,以便追究粗制滥造者的责任。 从秦到唐的历史进程中,受对外贸易和国际间人员往来规模的限制,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一直处于原始萌芽状态。 自唐代开始,在广州等重要通商口岸出现了寓外贸管理、关税征收、进出口商品检验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官员——市舶使。宋代,专门的机构——市舶司设立,并明确具有对海外贸易船只“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的职责。市舶使和市舶司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检验检疫工作的萌芽正式破土。 元代的市舶司里开始设立市舶牙人,专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开始进入对外贸易管理机构。与此同时,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法国等开始出现专门从事对外贸易检验鉴定的公证人,西方统称其为经济人或公证人,和市舶牙人一样,承担着为贸易双方评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的职责。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欧洲爆发了第二次鼠疫大流行,为了防止疫情随着商船和贸易传播,近代国境卫生检疫制度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建立。 明代市舶司主要是为了管理朝贡贸易,为了达到“平交易、抑奸非”的目的,政府专门设立了市舶牙行来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明代牙行代表政府进行市场管理,担负着“权贵贱、别精粗、衡轻重、革伪妄”的职责。明末,占据我国台湾地区的荷兰东印度拓殖公司在安平设立检疫站,对来往船只和人员进行检疫,以防止鼠疫传播,近代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第一次传入我国,郑成功实施全面海禁后停办。 清代实行严格的闭关锁国的政策,全国只留广州一个口岸对外开放,市舶司制度瓦解,取代其外贸管理职能的是十三行,十三行是既从事经营,又代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通知”。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做到备而不繁,形式严谨规范,内容具体明确,逻辑清晰严密,文字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局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的审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药品核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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