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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米,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米小于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锡规总[2008]7 号)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八条第(十二)项修订为: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计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但不纳入容积率。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一、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纸须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术语标注使用功能,并符合实际使用功能。其中,住宅建筑须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术语进行标注,单独使用“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名称标注的,按照居住空间计算核定建筑面积。

二、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住宅套型中设有阳台的,须设置在主要基本功能空间外侧。储藏室和小于7平方米的居住空间外侧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阳台进深大于米或“套内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大于12%的,按照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

四、住宅建筑的阳台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条规定执行。建筑的主体结构包括主体围护的墙体、门、窗、柱(装饰柱除外)等。

五、建筑设计含有凸(飘)窗的,须在报审图纸中提供凸(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详图一),并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条规定执行。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当其“套内凸(飘)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大于5平方米时,超出部分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条规定、建筑楼面结构层延伸至凸(飘)窗的外边线和出挑进深(墙体外边线至凸(飘)窗外边线)大于米的凸(飘)窗,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六、户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宅内起居室(厅)设置挑高空间的,当挑高空间不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时,按照一层建筑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当住宅内设置的挑高空间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和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内设置挑高空间的,其挑高空间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如该户型连接地下室,地下室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户型建筑面积参与挑高空间建筑面积比例的计算。

七、建筑的顶层(或退台部分)设有居住、办公等使用功能用房和部分露台时,露台的女儿墙高度须控制在米以下,同时不宜设置构架、构筑物进行围合。露台四周的维护结构(设施)高度均超过米的,按照露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八、五层以上住宅建筑中设置的内天井,须不少于一个长边与住宅公共部分相临(至少与两户住宅相临)。沿内天井设置的阳台、走廊、挑廊等按照住宅基本功能空间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住宅套型内设置的内天井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九、住宅套型外的走廊和住宅单元间的联系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照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但不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住宅建筑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第条规定综合考虑建筑设备的设置空间,并适应住宅科技创新的要求。每套住宅设置的空调室外机隔板须与居住空间的个数相匹配,可以分散或合并设置。单个空调室外机隔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平方米的,超出部分计入核定建筑面积。采用中央空调、新风和中央水处理等设备系统的,可以合并设置空调室外机隔板(设备隔板),按照每个居室平方米标准累加合并,超出部分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一、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的用于结构抗震作用的联系梁、板等建筑构件, 当其层高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层高时, 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当每层设置时,其标高低于本层楼面标高米以上的,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当其标高与本层楼面标高差值小于米的,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二、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幕墙、构件等。抗震联系梁板、空调室外机隔板除外),按照建筑构件与建筑外围护结构共同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物外围结构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详图二、图三)。

十三、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八)款废止。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附图: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100722

无锡市规划局 锡规总[2009]5号 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划管理,现将《<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未报审的除外),按原规定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师办联系。 无锡市规划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面积容积率规定通知 抄送: 市各设计院 无锡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22份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0.9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3.6米的,以3.6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3.3米的,以3.3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层如仅用作停车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如作为办公、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途时,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地下层 定义计算细则 满足条件功能剖面图平面图层 数建筑 面积 容积 率 h1≥1/2H 且h2≤1.0米停车、不 计 入 单列 计算 不计 h1≥1/2H 且h2≤1.0米办公、 商场、 其他营 业性公 共场所 等功能 不 计 入 单列 计算 计容 注释: 地下层——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

建筑层高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余杭区除外)内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2米(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6米。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大户型跃层式、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参照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 4、办公、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等于8.2米(即6+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 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大型商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等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5、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含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满足以下条件的底层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层高3米(净高2.8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公共空间,一般不应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3;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底层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次。其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及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底层架空层应按规定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6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 下规定: 一、有关概念 (一)住宅规划容积率 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 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 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建筑基地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见示意图): 1、建筑基地应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或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以下用地不得计入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 (1)按配置指标必须设置的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 (2)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用地; (3)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如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 (4)独立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如高压走廊用地、 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 (5)城市道路用地。 3、上述集中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具体位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难以确定的,应按规划设计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在该街坊内的相关用地 规模,并划定其与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的示意界限。该用地规模指标作为强制性指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审批时均应予以落实。 三、建设项目中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净容积率的计算

关于容积率的分析

容积率的概念: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而不是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是红线内土地面积——子虚乌有。 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地下室),不计入该基地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而会所、幼儿园、变电站等需要计入容积率。 衍生出来的容积率内容; 1、容积率决定了什么? 决定了不同产品类型之间配比 决定了不同的产品形态 决定了不同的面积区间 决定了不同的产品户型使用功能 决定了项目的售价和盈利表现 项目了项目能否盈利、盈利难度接如何盈利的问题 因为容积率决定不同类型的产品,决定了客户不同的客户层面,进而决定了不同的竞争格局 3、正常情况下,建筑形式与容积率之间的系数对比 1、容积率低于0.3,这是非常高档的独栋别墅项目。 2、容积率0.3~0.5,一般独别墅项目,环境还可以,但感觉有点密了。如果穿插部分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

3、容积率0.5~0.8,一般的双拼、联排别墅,如果组合3~4层,局部5层的楼中楼,这个项目的品位就相当高了。 4、容积率0.8~1.2,全部是多层的话,那么环境绝对可以堪称一流。如果其中夹杂低层甚至联排别墅,那么环境相比而言只能算是一般了。 5、容积率1.2~1.5,正常的多层项目,环境一般。如果是多层与小高层的组合,环境会是一大卖点。 6、容积率1.5~2.0,正常的多层+小高层项目。 7、容积率2.0~2.5,正常的小高层项目。 8、容积率2.5~3.0,小高层+二类高层项目(18层以内)。 9、容积率3.0~6.0,高层项目(楼高100米以内)。 10、容积率6.0以上,摩天大楼项目。 4、有一项目用地6500M2,假设地块方正。规划容积率为3.6,建筑履盖率为35%。 请问该项目为多少层?总建筑面积为多少? 总建筑面积(地上)=用地面积X容积率=6500X3.6=23400M2; 建筑履盖率又称建筑密度=建筑占地面积(约等于建筑底层面积)/用地面积; 因此,在建筑建筑履盖率用足的情况下,建筑占地面积(约等于建筑底层面积)=建筑履盖率X用地面积=35%X6500=2275M2; 在建筑底层面积与标准层相差不多的情况下,建筑平均层数=地上总建筑面积/建筑底层面积(标准层面积)=23400/2275≈10层 那么大家时候见过容积率3.0的纯多层项目?? 3.0的多层其实也不奇怪,首先我们要了解多层的定义,是以层数为定义标准,容积率是以面积为定义标准, 两者其实并不相冲突. 例如:某项目占地3000平方米,3.0的容积率也就是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假如该项目建筑覆盖率40%,则构筑物平面投影面积也 是1200平方米,算起来层数也就7.5层,属于多层范畴.所以说3.0的多层也并不奇怪 但是我们的楼座怎么排布,这涉及到楼间距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政府会给出楼间距比例,日照间距比例,开发商只要满足其一即可。 理论上开发商必须满足满足

关于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 订)》的通知 洪规字[2012]152号 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规范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了修订。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 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

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过2.6米。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房产项目容积率计算公式

房产项目容积率计算公式 房产项目容积率计算公式 一、专业解释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二、通俗解释 说到底就是小区里户数、人数和小区面积的关系,当然户越少、人越少,面积越大越舒服了。 三、容积率多少合适? 以下是我查到的资料,仅供参考: 1、容积率低于0.3,这是非常高档的独栋别墅项目。 2、容积率0.3--0.5,一般独栋别墅项目,环境还可以,但感觉有点密了。如果穿插部分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 3、容积率0.5--0.8,一般的双拼、联排别墅,如果组合3--4层,局部5层的楼中楼,这个项目的品位就相当高了。 4、容积率0.8--1.2,全部是多层的话,那么环境绝对可以堪称一流。如果其中夹杂低层甚至联排别墅,那么环境相比而言只能算是一般了。 5、容积率1.2--1.5,正常的多层项目,环境一般。如果是多层与小高层的组合,环境会是一大卖点。 6、容积率1.5--2.0,正常的多层+小高层项目。 7、容积率2.0--2.5,正常的小高层项目。 8、容积率2.5--3.0,小高层+二类高层项目(18层以内)。此时如果做全小高层,环境会很差。 9、容积率3.0--6.0,高层项目(楼高100米以内)。 10、容积率6.0以上,摩天大楼项目 感谢您的阅读!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4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 3.4.1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3.4.2 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室地坪标高的距离)或进深大于3.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L型、U型和口字型住宅建筑,如果所围合的下沉庭院的短边大于6.0米,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3.4.3 层高在4.5~6.0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 系数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但不包括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享空间。 4 建筑高度 4.1 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直高度。 4.2 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的垂直高度;建筑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高度。 4.3 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的建筑高度规定。4.4 除4.3条规定的地段外,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4.4.1 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 4.4.2 平屋顶建筑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其高度在6米以内,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

容积率是指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容积率是指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如,在1万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有6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6。 规划对低密度住宅的大体标准概念,高层低密度住宅容积率不大于2.2;多层(小高层)低密度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2;排屋(Town House)容积率不大 于0.7;别墅(Villa)容积率不大于0.35。 房屋价值不单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差关键是容积率大小,如:容积率1.20左右比容积率2.40左右的房屋,每平方米价格要高出一倍左右。 建筑用地面积:指建筑或建筑群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室外工程(如绿化、道路、停车场等)的面积,其形状和大小由建筑红线加以控制。也就是有效用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但不包括雨篷、外挑阳台、檐口连接两座建筑物的架空通道,玻璃拱顶下的天井,室外楼梯和街坊内连接建筑物的过街桥等。 总建筑面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绿地率:指用于绿化种植的土地面积(垂直投影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绿地率=区域内的绿地面积/总用地面积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在除去市政设施及其他占用的面积之后,剩余的就是建筑用地面积了。 建筑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建筑物各层面积总和,每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角以上截面计算,包括使用、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容积率的计算公式:总的建筑面积除以建筑占地面积 绿地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荫面积(包括绿地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1、容积率低于0.3,这是非常高档的独栋别墅项目。

宁波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转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余规发〔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现转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22号)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余姚市规划局关于明确住宅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余规发[2009]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甬规字…2010?122号 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 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 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 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 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 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 二、容积率计算 (一)地下室 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 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臵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关于容积率面积计算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 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2 发布机构:宁波市规划局文号: 甬规字〔2010〕122号实施时间: 2010-10-22 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 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 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 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 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 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 二、容积率计算 (一)地下室 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 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 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二○○六)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为使新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1.1、单层建筑物层高 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 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 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 2.2米及以上

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 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廊、亭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1、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内部烟囱、通风排气竖井、提物井等垂直设备,其建筑面积以横截面面积乘以自然层数计算。 1.12、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米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13、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乘以自然层数所得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最顶一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余楼层计算方法与有顶盖的相同。 1.14、住宅的阳台、入户花园;办公或商业用房设的半公共空中花园、活动用平台等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 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闽建规[2008]1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构筑物与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构筑物与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比如看到一个新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_50489-xx》,其中提到了: 2、0、26工厂容积率。plot ratio for plant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工厂容积率工厂容积率应为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厂容积率=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厂区用地面积 A、4、2 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当层高超过8m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高度超过8m的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应加倍计算。 2、圆形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3、储罐区计算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天桥、栈桥的计算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5、外管廊计算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 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应按其宽度加 1、0m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

6、工艺装置计算面积,应按工艺装置铺砌界线计算。 7、露天堆场计算面积,应按堆场实际地坪面积计算。 8、露天设备计算面积,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 以上规范中,可以看出来一个问题,构筑物也算面积,但没有称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xx中提到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并没有提到构筑物,在具体条款中也没有提到构筑物。在详解中也明确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建筑面积,也称为建筑展开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 它包括了建筑物中的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可直接为人们生活、工作和生产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居室净面积在民用建筑中亦称“居住面积” 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为辅助生产、生活和工作所占的净面积(如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贮藏室、水箱间、垃圾道、通风道、室内烟囱等)及交通面积(如楼梯间、通道、电梯井等所占净面积)。 “有效面积”即使用面积与辅助面积的总和: 有效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的内外墙、柱体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不含抹灰厚度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第八条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容积率、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使用率、建筑间距

基本建筑用语-容积率、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使用率、建筑 间距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公摊 公摊面积的计算: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总公共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套数)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 影响公摊面积的因素: 1、户型同一栋楼里一梯一户、一梯两户和一梯三户是不一样的,典式楼和板式楼市不一样的。 2、套内面积正如你所说,房子大就多点,房子小就少点 3、公共设施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是不一样的,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 4、建筑规模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 普通住宅的一般公摊比例: 多层:8%——15% 小高层:10%——20% 高层:15%——30%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的一个概念建筑密度大,说明用地中房子盖得"满",反之则说明房子盖得"稀" 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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