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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引发的争议

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引发的争议
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引发的争议

四、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为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一定选择范围)。(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引发的争议

【案情】

2003年6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救人应否跟经济效益挂钩引发争议》的文章,提出了见义勇为救人一命是否可以要求报酬的问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对于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上东街205号的刘维碧来说,5月24日是个让她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她8岁的儿子不慎落入长江,被人救起。

据刘维碧介绍,24日下午5时许,儿子卢维和另外两名小朋友在长江长化码头玩耍。卢维一脚踩空,滑进滔滔长江。危急关头,一男子气喘吁吁地跑来,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终将落水孩子救上了江岸(事后得知此人是一李姓老板)。

下午6时许,刘维碧闻讯赶到江边,见到了孩子和孩子救命恩人。为表谢意,刘当即让孩子跪下认李某作干爹。孩子照做后,李对刘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刘当时未反对也未答应,而是让李某到她家再说,她可以去借点钱作感谢费。

晚7时,李某随母子俩回到家里,他让刘维碧出去借钱,自己坐在刘家抽烟。由于家里穷,刘只好挨门挨户向邻居借钱。邻居张永惠得知刘借钱的原委后,虽然觉得不可思议,但还是借给刘300元。

收下这300元钱的李某并不满意,让刘继续借钱。憨厚老实的刘只好哭着再次向邻居们借钱,邻居们纷纷来到刘家,要求李某立即离开刘家。闻讯赶来的上东街居委会的同志也希望能和李某心平气和地“对话”,并表示如果他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但李某称:我救人是要跟经济效益挂钩的。李某的话激怒了居民们,有的居民甚至开始骂李某。

刘维碧家真可谓家徒四壁,除了一张祖宗留下的老床还值点钱,她家连一张饭桌都没

有。邻居袁素华告诉记者,刘维碧3年前丧夫,母子俩只能靠每月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艰难度日,“她哪有那么多钱去报恩嘛”。

在是否应该索取救人感谢费问题上,人们见仁见智。采访过程中,有不少人认为“这种见义勇为完全变了味”,在受益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索取千元感谢费实属不该。但也有人认为,有人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值得钦佩,索取感谢费之举,无可非议。

【问题】

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是否适宜用法律调整。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近年来有关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讨论不绝于耳。归结起来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可以要求报酬,上述报道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传统上看,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都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从见义勇为中的“义”和“勇”两个核心字和拾金不昧中的“昧”这个核心字就可以看出它们的道德属性。毫无疑问,即使在今天,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也仍然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会受到人们的夸赞,即道德上肯定的评价;相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即道德上否定的评价。然而现在的问题是,仅仅靠道德上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不足以激励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的行为,因此人们想到了法律,许多人提出,可以从法律上规定,对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者给予法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将其完全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值得注意的是,人们总是在道德失效时求助于法律,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实现道德所不能实现的目的,法律能承担起这个任务吗?这涉及到法律有什么特征,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有什么不同。

首先最直观的,也是人们基于最大希望的是法律的较强的强制力。这是有目共睹的,法律可以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给予违反法律者最严厉的处罚,直至剥夺生命。这种强制力我们称为国家强制力。这是法的突出特征,其他各种类型的社会规范也要依靠一定的强制力维持自身的存在和效力,但都无法直接依靠国家的力量,都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特点。例如道德,主要是依靠人的内心信念及舆论压力作为强制力量的。国家强制力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来运用的,其强大性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抗拒的,因而也是法律权威的一个重要来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力量并不意味着法的运行需时时借助国家暴力,也不意味着国家暴力可以以任意的方式运行。这种强制力具有潜在性,间接性,程序性等特点。

所谓潜在性意味着国家强制性并不是时时出现的,它仅仅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才由潜在的国家强制力变为显现的国家强制。在多数情况下,法的实现是靠公众的自觉遵守,潜在的国家强制力变为显现的国家强制的情况,在任何国家都是少数。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指并非只是在其显现为国家强制的时候,才是有作用的。当它作为一种潜在力量,一种强制的可能性存在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在作为一种威慑力量,促使人们自觉的遵守法律。社会成员在不自觉中感受着这种潜在的力量,从而遵守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强制力具有间接性的特点。

所谓程序性意味着国家强制力不简单的等同于暴力,它的运行时受到程序的严格控制的。这正是法律这种暴力区别于其他暴力的最重要之处。人类社会的控制离不开暴力,而暴力又最有可能成为毁灭社会的力量。国家强制力与其他暴力最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受控的暴力,这种控制就是通过程序,将暴力运行的每一步都纳入特定的轨道,使其不致失范。因此国家强制力的程序性是其重要的特点。

就本事例而言,人们希望法律来调整见义勇为中的报酬问题,就是希望借助有国家强制

力保障的法律使见义勇为者的见义勇为行为有更可靠的利益保障,以及更加有效的激励见义勇为行为。

其次从法的强制力我们可以看出,法是和国家相联系的。其联系的目的一方面是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实现其效力的普遍性。也就是说,法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法具有国家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制定是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产生新的法律规范。法的认可主要是指国家对既有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尽管法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却总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这种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方式,就是由国家来制定或认可法律。第二,法的适用范围是以主权国家的边界为界限的,这是的法与以血缘关系为界限的原始社会的习惯区别开来。第三,法律实施的保证力量是国家强制力,这也是其他任何类型的规范所不具备的力量。法的普遍性主要表现在:从空间上讲,法的作用范围及于国家主权范围的全部;从对象上讲,法对一国范围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效。因此我们说它的效力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而其他社会规范作用范围和作用对象的普遍性均不及法,例如道德规范,可能只作用于某个特定区域或特定人群。在不同的区域或不同的人群中,道德的要求或许就有所不同,这大概就是我们到一个陌生的地方旅游时,导游会不断的提醒我们与当地人交往注意事项的原因吧。

在本事例,人们希望用法律来调整见义勇为中的报酬问题,实际上也是因为用道德调整会因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看法,导致众说纷纭,无法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而希望由法律的普遍性促成一种对这一问题的统一认识和判定标准。第三,认为见义勇为不应该索取报酬的人也不少,他们的主要理由是,既然你已经“勇为”了“义举”,就意味着选择了付出,同时也得到了道德上善的美名,成为了一个高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索取报酬必然导致“勇为”的善性质的变化。一个人不能既承担道德上善的、高尚的人的美名,又与普通人一样,索取与善的性质相悖的报酬。这种看法实际上非常典型的反映出了道德的特点,即道德以义务为其调整机制,一般不涉及权利。通俗的讲,道德上说一切都是应该的,为他人服务,为他人奉献等等都是应该的;而在做了这些应该做的之后,是不应该索取权利或利益的,否则就可能变成不道德,如帮助他人之后索取报酬。总之道德调整的特点是用义务来推动人们向善的方向发展。

法则不同,它的调整机制是双向的。法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无非是靠前面的利益引诱和后面的不利督促,这种引诱和督促正是权利义务的功能。权利表征利益,并以利益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人的行为向某个立法者设定的特定方向发展。义务表征负担,并以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推动人的行为向立法者希望的方向发展。因此权利义务就成为法的核心内容。从静态看,法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有关权利义务的安排和分配。法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就是从赋予哪些人权利义务,赋予哪些类型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分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展开的。从动态看,法对人的行为的调整过程,实际上就是确认已确定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为依据裁决纠纷,保障权利义务的安排和分配得以实现的过程。法的这种作用机制有学者称为法律的利导性,并认为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具有利导性的,只有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有意识的活动的。而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都不采用这样的双向利导机制。

本事例中关于见义勇为是否可以索取报酬的争论,实质上就是能不能用利益引诱机制来促使人们更多的为“义举”。如果可以,就意味着道德调整是不够的,还应该用法律来调整,即赋予见义勇为人索取报酬的法定权利。这就是利用利益引诱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赞成者认为,这是十分必要的。有人就引用了这样一个故事支持这一观点:“厉以宁喜欢讲这样一个故事:孔子有个学生在河边走路,看到一个人掉到河里快被淹死了,家属呼救时,他就奋不顾身跳下水把人救上来,家属非常感激,送了他一头牛。这个人把牛牵回家时,街上的人

就说,这个人救人虽然不错,可是心也贪,别人给了这么贵重的礼物他都敢要,这个人也不怎么样。孔子知道后就表扬这个学生说,你做对了,你这个行为在向社会宣告,只要你冒险去救人,家属给多高的奖赏你都可以心安理得地拿回家,于是就会鼓励更多的人下水救人,有更多快被淹死的人会被人救起来。厉以宁教授想以此告诉人们,做了好事,该拿的你就要拿,如果不好意思要,反而不利于社会。”而反对方则认为,厉以宁的故事只说明了事物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个方面也需考虑到,就是这种奖励是否会降低人们心目中善的标准。如果采用利益引诱机制,则救助他人的行为就不再是“义举”,而会成为谋取利益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救助之前的讨价还价就可能成为合理合法的,善的标准会因此而降低,社会的良好状态也会因善的标准的降低而难以达到。

第四,由调整机制我们又看出法的另一个与道德不同的特点。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并不直接调整人的行为之外的诸如情感、思想等活动。而道德则既调整人的行为,也对人的思想、情感要直接的要求。

一般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一般行为规则”,而社会规范又“可分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社会团体规范。”这毫无疑问是对的,但是问题在于,法是如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或者说是什么把法和社会关系联结起来的。显然不是思想,思想作为内在于人的内心的东西,如果不显现于外部是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同时也是靠法这种外部的力量是无法控制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是通过人的行为建立起来的,行为是人作用于外部世界的唯一方式。因此以对人的行为的控制为中介,就可以达到对社会关系加以控制的目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因此行为就成为法律上的重要范畴。法律就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达到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的,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反映在本事例上,如果以法来调整见义勇为的报酬问题,就意味着,只要他有了见义勇为行为,不管他是出于什么动机,法律都应该肯定,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而用道德来调整,一个人有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一定能得到道德上肯定的评价,道德还要考察他见义勇为的思想状态,即他为什么要见义勇为,如果发现它的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出于不道德的目的,道德上同样会给予他否定的评价。大概是我们五千年道德立国的传统吧,汉语中有关这方面的词语是很丰富的,例如不管你的行为如何,只要你被认定“居心不良”、“心怀不轨”、“别有用心”(注意:核心字都是“心”),那么对你的行为的评价就只能是否定的。本事例所展示正是这种情况。

赞成和反对成用法律来调整见义勇为的报酬问题的人的分歧也反映在对“心”的问题的认识上。赞成者认为,社会应着眼于对行为的鼓励,有更多的人能够实施此种行为,则社会会呈现出更加良好的状态,而不必过多的关注行为者个人的动机,因此应用更多的促使来鼓励行为,如采用利益引诱机制。上引厉以宁的看法就属此类。反对者认为,善的标准关乎社会发展的方向,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最大限度的鼓励人们向善,将刺激行为给予过多的关注,而不关心动机必然导致“居心不良”、“心怀不轨”、“别有用心”的泛滥,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本事例中涉及的是非仍在争论中,或许也不是短期内就可以有大家都接受的结论的。我们这里只能列举出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差别,以此说明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特点。至于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两种调整方式如何选择还须更多的知识和思考。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6篇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 6篇 (篇一) 工人下井抢修抽水泵窒息,村民**置生死于度外,下到20米深的水井中救人,不幸献出生命; 运输船海上碰撞沉没,陈辉煌主动组织汪文胜、陈新民等9名船员,赶赴救起10人; 路遇群众被抢金项链,蔡庆队紧追不舍,当场擒拿嫌疑人。事后,他们的英勇行为获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不顾个人安危下井舍己救人 **年6月22日下午5点30分左右,**镇桐林村村民黄某的米粉厂的水井抽水泵出现故障,该厂工人阎某下到井中,要把电机吊拉上来抢修。因水井深达20米左右,井中氧气稀薄,致使阎某呼吸受影响,窒息掉进水中挣扎。正来该厂办事的前埔村村民**听到急促的呼救声后,迅速冲到事故现场。 面对井深狭窄、抢救十分艰难而危险,**不顾个人安危、置生死于度外,主动请缨,冒着生命危险,下到20米深的水井中抢救阎某。但由于水井深、空气稀,致使**窒息昏迷,沉入水中。当群众报警求助,**当地民警和**消防中队干警赶到现场,将**打捞上来时,他已不幸献出了年仅39岁的生命。

**平时敦亲睦邻、克勤克俭、为人好善而深受村民好评。他涉身险境、舍己救人的义举,人们深受感动,为之赞叹。**年9月15日,**被追授为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 **年4月29日被**市委、市政府追授为“**见义勇为者”的荣誉称号,同年12月被追授为泉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 渔民主动请战海上救起10人 **年3月23日下午,闽平渔f736号铁壳渔业运输船在从宁德开往厦门途中,在**深沪海域不幸与石狮市的“和源”号铁壳货轮相撞。由于船体严重破损,机舱大量进水,闽平渔f736号迅速沉没。险情就是命令,当日下午4时,深沪镇02渔业信息台接到泉州海事局救助电话后,即刻向镇政府报告情况,抢救工作随即展开。 深沪镇后山居委会主任陈辉煌以渔民兄弟生命为重,主动请战,当即组织9名船员、动用自己泊在深沪渔港的闽晋渔5788号船,开足马力全速赶赴出事地点参加抢救。闽平渔f768号船上原有船员12名,出事时当场死亡1人,失踪1人,余下10人全部被闽晋渔5788号船安全救回深沪港。船一靠码头,深沪镇马上把被撞伤的患者(其中重伤1人,轻伤5人)送往深沪卫生院救治,同时协助做好遇难船其他船员的安置工作。 闽渔5788号船上10名船员团结协作,谱写了一曲海难救助的见义勇为赞歌。**年4月29日,**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陈辉煌、汪文胜、陈新民、陈灿辉、杨奕榕、陈清谅、陈茂助、李传兴、陈国泉、陈生跃“**市见义勇为者”的荣誉称号。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

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

学校见义勇为表彰通报范文

学校见义勇为表彰通报范文 见义勇为的事迹是该值得表扬,传播这种正能量给其他人,学校应该对见义勇为的学生进行通报表扬,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学校见义勇为表彰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学校见义勇为表彰通报范文一 全校各团支部: 201X年11月16日傍晚时分,我校高三5名体训生练习长跑返校,突然看见一辆没有牌照的电动三轮车从射洪方向疾驰而来,将公交车站旁的一名老太婆撞倒在地,三轮车主不顾伤者呻吟,驾车逃离现场。这5名学生义愤填膺,以100米冲刺的速度追赶三轮车,在场的百姓拨打了0,将伤者急送医院抢救。这几名学生追了3000余米,终于在沱牌公司南大门将车主抓住,劝其回到事故现场。随后,他们拨打110,柳树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将肇事车主抓获归案。 这5名同学分别是高三5班宋京展,高三班赵晨,高三、8班胡德财,高三18班杨小龙、李红霖。 这5位同学是当代中学生的优秀代表和先进典型,反映了新时代中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是全校学生学习的榜样,为了进一步宣传学习他们的感人事迹,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学校团委决定,授予宋京展、赵晨、胡德财、杨小龙、李红霖同学"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并在全校学生中开展向他们学习的教育活动。 学习他们,就要学习他们英勇果敢、见义勇为的英雄气概。他们的英勇行为伸张了人间正义,弘扬了社会正气,为我们的社会撑起了一片文明的天空,奏响了一曲可歌可泣、感人肺腑的正义之歌。 学习他们,就要学习他们乐于助人、淳朴善良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为人淳朴善良,乐于助人,无私奉献,不图名利,不计得失,积极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学习他们,就要学习他刻苦学习、立志成才的进取精神。作为当代中学生,他们理想信念坚定,立志成才,报效祖国。为跨入理想大学,他们学习勤奋,刻苦提高艺体专业成绩,不断提高能力和素质。

全国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材料

全国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材 料 沈星,男,汉族,1981年6月生,中共党员,生前系第二炮兵工程大学士官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参谋。 危难时刻,沈星挺身而出,在山东青州勇救落水少年,但因体力耗尽沉入水中,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牺牲时,他仍举着双手保持着向上托举的姿势,用实际行动践行了“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庄严承诺。 XX年5月13日10时许,山东省青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学生王鸿昊在青州市南阳河畔游玩时不慎落水。携妻女途经此地的沈星听到呼救声后,奋不顾身立即跳入水中实施营救。他一次次将王鸿昊推向岸边,但由于水流湍急、河堤坡陡湿滑,王鸿昊一次次从河堤滑下来。经过沈星数次奋力推举和闻讯赶来的一名妇女和中年男子协助,落水学生终于被营救上岸,但沈星因体力透支沉入水中。在当地军民共同搜救下,沈星被救捞上岸,但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31岁的宝贵生命。当沈星被打捞上岸时,在场的人们都惊呆了,他仍然举着双手保持着向上托举的姿势。 沈星的英雄壮举,感动了古城青州,感动了齐鲁三秦。二炮党委和山东省潍坊市委分别作出向他学习的决定。驻地群众数万人次自发到英雄牺牲的地方,点亮烛光,敬献花圈,

谱写诗歌,通过各种方式沉痛哀悼英雄、追忆英雄。追悼会那天,近10万群众自发沿途送别。XX年3月,沈星的英雄事迹被西安电影集团拍摄成专题片《一道星光化彩虹》并进入院线公映,成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教材。XX 年考入军校后,他在部队这个大熔炉大学校里锻炼成长,对党和人民的朴素情感升华为革命军人的使命责任。当发现集体组织的献血名单中没有他时,他主动去义务献血;当遇到陌生人向他求助时,他像对待亲人一样真心解困;当同学、战友遇到困难时,他总是伸出援手;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他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慷慨以赴。正如沈星所说:“一天做件实事,一月做件有意义的事,一年做件大事,一辈子做件有意义的大事。人可以平凡,但不可以平庸。” 沈星荣获陕西省见义勇为道德模范、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军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最美军人群体”新闻人物特别奖等荣誉称号。 张涵,男,汉族,1992年11月生;张辉,男,汉族,1990年11月生,系张涵的哥哥;刘元飞,男,汉族,1992年12月生,系张涵的表弟。三人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汀岐村村民。 同是“90后”的张涵三兄弟,当面对陌生人被抢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追击歹徒,被砍成重伤,以英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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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房管、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七条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捐赠。 第二章见义勇为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见义勇为基金年度奖励、保障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 第九条市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对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慰问; (四)市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县(市、区)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综治、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上半年城管中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城管中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城管中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中队在城管局、大队的正确领导下,以打造优美、和谐、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长效管理提升年”为抓手,以创建东门大街“省市容管理示范路”为载体,加强学习交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在辖区各条道路上,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积极倡导全体人员“立足本职,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号召全体人员明是非,知荣耻,从我做起;通过参加“春训班”活动后,提高了队员们的综合素质,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心,也推动了执法管理工作向成熟发展。中队各项工作正在向预期的目标进行,运作正常、发展良好,效果明显。 半年来,全中队共纠正门前出摊(超出门窗占道经营)3656起、沿街乱晾晒858处;清除乱涂写、乱张贴656处;清理破损门头广告招牌、灯箱、小黑板665个;拆除过街条幅2566条;清理乱堆放120处;整治废旧收购点9处;纠正违章停车450余辆;清除废弃电线杆8根;出新电话亭、报亭20余处;发送市局、大队各类通知1000多份,批评教育1500多人次。 一、加强队伍建设力度,全面完善执法风貌

1.从严治队,加大执法队伍建设 中队肩负一线执法工作,执法范围广、责任重、要求高。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执法队伍。针对中队执法人员人数多,年龄层次大、文化水平、执法观念迥异的特点,中队以军事化来要求每一名执法队员,以(第一,请保留此标记。)准军事化的队伍标准来打造执法队伍,以此规范化队伍建设。严格组织纪律和培养过硬作风一直是中队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今年上半年中队为锻炼队员意志,增强队员团队服从意识,提高队员业务能力,每个月自行组织中队进行一次军事训练和两次政治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队员守则》、《队员行为规范》、《八项纪律》、《六条禁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并要求每一位队员严格贯彻执行。 2.全心为民,提升行风评议绩效 中队一直以效能为轴线,进一步加强行风作风建设。一方面以加强队伍建设和转变工作 作风作为城管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高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精神风貌。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开展了严格、规范、系统的学习教育和思想、纪律整训活动,使队员

事迹材料: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事迹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事迹 今天为大家准备的是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事迹,希望能满足各位的阅读需求,看完后有所收获和启示。 见义勇为本性所至 我国著名教育家谢觉哉说过:“不是不能见义,怕的是见义而不勇为”。是呀:世上有多少人能把一件看似平常的事做得不平常呢?又有多少人能见义而又勇为呢? **,____年出生在**一个普通工人家庭,自幼吃苦,乐于助人,从小学一直到初中深受同学及老师的好评,____年参加工作以来,从通信员到汽车司机,他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甘于奉献,总是第一个先到,最后一个离开。在三十多年的司机生涯中,他安全行驶300多万公里无事故,他始终坚持任务就是命令,风里来雨里去,不分昼夜,没有节假日,却毫无怨言,用自己的汗水踏踏实实地实践了车辆和人生安全,始终如一地以思想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仪表文明、生活文明作为自己的行动指针,很好地树起了供用电分公司的“门面”和“窗口”形象。 他常常根据自己多年的行车经验,按道路、季节、车况、任务等情况,对危险点进行预控分析,提出许多安全小建议和注意的安全注意事项,使大家在行车中做到心中有数。他经常利用休息时间熟悉道路及交通状况,为安全行车打下基础。他爱车如爱自己的眼睛,空闲的时候,或每次出车回来,他总是把车擦洗得干干净净,有条件的话,再把车晾干,打上蜡,以延长车辆寿命。车子有了哪怕一点点小毛病,他都搁在心上,非得修好才踏实。他从不开带“病车”上路,让

交通安全完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他勤思考、勤动手,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中,当好“医生”和“美容师”的双重角色。他行车时严格遵守驾驶规定,遇到过马路的老人、孩子、孕妇、甚至是横川马路冲的行人或车辆,总是停车谦让,始终坚持宁停三分,不强一秒的安全行车理念,并时科提醒自己谨慎驾驶。此外,他们还处处做好事,时时急他人之所急,想他人之所想。 **年1月3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同志在参加完供用电分公司举办的迎“双节”登山比赛活动后。与同事们步行由南雷村口经市育才小学,沿坡道下行返回。突然间,停在路边相同方向坡道上的一辆无人且车门大开的微型面包车,开始缓慢顺下坡方向向下移动。此时,恰遇育才小学学前班放学,学校门前人流如织,接学生的家长像平时一样,领着孩子毫无顾忌的顺坡道向下走。在场的许多人都惊呆了,甚至有人高喊“快闪开!”。 凭借多年的汽车驾驶经验,**意识到危险即将发生,他毫不犹豫的冲到了车的前面,试图用手推住车辆,但车辆已经借助坡度和惯性,产生了一定的动能和速度。无论**怎样用力,汽车毫无停止的意思,还将他向下推出了3米左右。情况万分紧急之下,他只好绕过车头,在追出车辆3米多后,跳上了驾驶室,以娴熟、精准的动作,刹住了车辆,避免了一场意外车祸的发生。赢得了在场同事、车主、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的一致称赞。**同志的义举,为这个寒冷的冬天注入了阵阵暖流,传递了正能量,也展示了铜煤人敢于担当,无私无畏的良好精神风貌。 **年4月14日9时,他去**市人民医院看病,专家的号还真是忙,前面还有七八个人在排队,他只好坐在旁边等着,队伍中一对农村夫妇抱着发烧的孩子正心急火撩,满头大汗,他们不停的再给孩子敷湿毛巾降温,浑然不知自己已经被

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xx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消息】 xx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个人事迹材料 见义勇为个人事迹材料 精品

见义勇为个人事迹材料见义勇为个人事迹材料见义勇为个人事迹材料 孟凡宾,1986年出生在山东临沂,毕业于重庆工商大学学习物流专业.18岁读高三时光荣加入中国;22岁大学毕业时只身赴西藏想要参加支教工作未果,转身投入热火朝天的那曲物流中心工程建设;26岁在西宁站出任生产经理兼物资部长;31岁,任西北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副部长. 领导眼里,他是爱岗敬业的小孟 同事眼里,他是一位学习的楷模 徒弟眼里,他是值得崇拜的好师傅 孟家有子初长成 出生在山东临沂的孟凡宾,自小便受到孔孟之乡深厚文化底蕴的熏陶,年幼时便聪敏好学,对诗词歌赋熟读于心,信手拈来.在送给远赴南苏丹参加援建的同事的离别赠言中,孟凡宾亲笔抒写了一首小诗:久有凌云志,远赴南苏丹. 逾山越海多歧路,披荆斩棘树军威.热酒温茶待君归,再与君议长安事,山高水长,望君珍重. 自小便成绩优秀的孟凡宾,在孔孟之乡深厚文化底蕴的滋养下,在自身的勤学刻苦下,没有辜负父辈的期望,一路以优异的成绩升入县里的重点中学.18岁,孟凡宾成为学校 第一批入党的学生. 高三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重庆工商大学学习物流专业. 少年心有鸿鹄志 人无法控制生命的长度,我能做的,就是增加生命的厚度. 2019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孟凡宾一心想去边疆支教,他不断地向北京、上海、重庆人事局打报告,由于那一年并没有支教的指标,他的报告未能获得批准.无奈之下,他收拾简单的行李,只身前往西藏日喀则找到当地人事局咨询. 然而,当地人事局委婉地拒绝了他,告诉他不能接收他的支教申请,让他等有了指标推荐再来.支教的心愿没有达成,孟凡宾转而将眼光投向了参加西部大开发建设,心想只要是能为边疆地区服务,不管是支教还是其他工作,也是一种人生理想的达成.

见义勇为问题分析

莫让英雄流血更流泪 浅谈现行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机制 自《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于2002年5月出台后,我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各地见义勇为事业的大发展。 应该说,近年来全市对见义勇为申报评审和奖励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愈发加大,对于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社会良好典型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在此对见义勇为工作开展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进行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行为界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存在争议 (一)缓刑犯等特殊人员能否作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从《保护办法》上看,并无对见义勇为的主体进行规定,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见义勇为的主体为自然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居民周某,驾车逼停套牌车司机,并与其搏斗,配合警方将其抓获。从行为而言应当构成见义勇为,然而,其本人身份特殊,系在社区矫正的缓刑犯。对于这类特殊人群,是否能够成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十分不明确,其行为究竟是戴罪立功还是见义勇为十分难以界定。 意见建议:建议对于此类人群,不适用见义勇为的申报和保护。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式社会的楷模,传播的是一种社会的正能量。虽然从行为的角度而言,确实值得赞扬,但是从人员主体来说,其实戴罪之身,不适宜作为楷模宣传。 (二)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能否构成见义勇为 在见义勇为评审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一部分是保安抓小偷,《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职务行为不可作为见义勇为。然而,保安抓小偷是否是职务行为?保安的职责是预防犯罪,还是阻止犯罪甚至于抓捕罪犯?

学习见义勇为英雄李建军事迹心得体会总结

学习见义勇为英雄李建军事迹心得体会总结李建军,一个普普通通的记者,在别人的生命陷入危机时,他挺身而出,以年仅28岁的年轮谱写了一曲壮丽的人生。他有他的梦想,他有他的热血,他有他简单而又淳朴的爱心,而现在,他却无法面对亲人,无法实现希冀,无法挥洒豪情,无法书写人生。但他的整个人生,却是以神勇的壮举诠释了生命的意义。李建军的事迹被媒体披露后,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人们争相传颂他的义勇之举,无不为他的行为大加赞赏。在人们广为追求物质条件的当今社会,仍然还有这样能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的人,已经太少了,而他,作为普通的记者,他却能够做到,在关键的时刻,把生的希望留给他人,奉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生命于人而言,是最崇高的,我们可以放弃这,放弃那,而对于生命,从不轻言放弃。然而,在紧要危机关头,我们没有任何机会细细思考,但我们可以在瞬间作出决断,这样的选择只有一次,也只有一个,当别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李建军可以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若换成你、我、他,则又会是怎样的决断呢?所以,我为他的勇气深深折服,也被他的行为深深打动,对他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当我学习他的事迹后,我无不为他的义勇之举而发自内心的感动。 在清点李建军遗物的时候,人们在他的口袋里发现了一沓名片,一个采访本、一个U盘和一支笔。这几样简单的行头,是他为新闻事业奋斗的见证,也是他英雄背影的写照。我相信,这个纵身一跃的身影必将在人们心中留下深深的烙印,这个生命的定格必将在今后闪耀着夺目的光芒,照射着每一个为事业奋斗前行的人。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也还有许多心愿未了,他走得太匆忙了,甚至没来得及脱下毛衣和鞋袜,更不能和白发双亲告别就这样,带着遗憾无声地走了。生命最完美的演译是延续灵魂送出真心,生命最博大的诚意是舍弃自身置换他人。死去的人,他是真的永生了,而活着的人,承载了他的灵魂。 李建军同志在深秋时节奋不顾身跳入水中救人,在生死考验面前,谱写了一曲壮丽的英雄赞歌。他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作为一个公民,更是作为一名记者的道义与责任,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我们要学习李建军同志无私无畏、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怀,爱岗敬业、勤奋学习的进取精神,坚定信念、牢记宗旨的思想境界。体现在工作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学习榜样,化悲痛为力量,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告慰英雄。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大全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大全 ××××年12月13日下午3时许,在江西中医药大学抚生校区附近,一名2岁大的男童不慎掉入池塘。孩子的母亲姜女士发现后立即跳入水中抱起孩子,但由于池塘内淤泥太厚,无法挪动,于是大声呼救。危急时刻,正在附近自习的××同学闻讯赶来,毫不犹豫地跳入冰冷的池塘,奋力走到姜女士母子身边,将孩子接在手中,又一步一步艰难地朝岸边返回。在随后赶来的同学帮助下,××抱着孩子好不容易上了岸。此时,孩子已没有声响,生命体征基本消失。××同学临危不乱,不顾浑身湿冷,半跪在地,运用所学急救知识紧急施救。由于处置及时,孩子逐渐恢复了意识,成功得救。这时,××悄悄地离开了现场。经过医院治疗,溺水男童很快恢复了健康。 ××,男,××××年1月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临床医学系20××级针灸推拿班学生。他平日里乐于助人,热心公益志愿服务,看到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总是热心帮忙,不遗余力,经常参加敬老院的义务劳动,关爱孤寡老人,与其他同学一道,尽心为老人服务,受到敬老院老人们的一致好评。入学以来,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优良,利用假期主动到医院见习,增强临床技能,丰富临床经验。在群众最需要的关键时刻,他挺身而出,见义智为、临危不乱,点亮了一盏生命之灯,延续了一个家庭的希望,彰显了医学专业学生立志救死扶伤的高尚品德和仁心仁术,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

统,展现了当代大学生向上向善、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良好精神风貌,是新时期大学生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干部师生的学习榜样。 为进一步弘扬正气,传播社会正能量,引导广大师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经研究,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对严志飞同学乐于助人、勇救落水儿童的先进事迹予以通报表扬,并号召教育战线广大干部师生向严志飞同学学习,学习他乐于助人、勇于担当的高尚精神,学习他沉着冷静、见义智为的果敢行为,学习他乐于奉献、向上向善的优秀品质。 各地 __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同学先进 事迹活动。要把向××同学学习,同学习宣传身边的好人好事结合起来,同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结合起来,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要精心组织开展“身边好人”设榜发布工作,通过“发布好人好事,传播核心价值”,发挥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的示范效应,营造见贤思齐、崇德向善,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的良好氛围,引导大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对先进模范人物的仰慕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刻苦学习,增长才干,甘于奉献,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打造江西教育升级版,为实现“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办法。 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其表彰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保障从其部队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法定职责、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推荐表彰以及管理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2020双拥办半年工作总结

2020双拥办半年工作总结 2020双拥办半年工作总结 2020年,局双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上级双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坚持以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为重点,切实解决双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局实际的双拥工作的新路子,为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驻宜部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2020年度工作总结 (一)以争创“双拥模范城”为契机,扎实开展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双拥工作纳入到我局各项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创新双拥工作的形式和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军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双拥活动取得新的成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科室所密切配合,保证了双拥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活动。认真制定活动计划,落实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元旦、春节、“八一”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拥军氛围。三是坚持不懈地开展国防教育,激发干部职工双拥热情。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狠抓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双拥教育,将其列入党员干部培训计划。 (二)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为重点,为其排忧解难 努力做好来信来访工作。通过文明信访接待,畅通信访渠道,上下联动,帮助信访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一年来共收到群众来信48件(来信中集体联名信访件11件),接待群众来访6批12人,全部办结,办结率100%。同时全面落实安置政策,保障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2020年度工作计划 (一)继续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双拥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要把2020年的双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doc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见义勇为,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历来是一种值得加以鼓励和传颂的典范行为。下文是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并免费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确认 第十条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

巡逻队年终工作总结

巡逻队年终工作总结 巡逻队年终工作总结 篇一: 治安巡逻年终工作总结治安巡逻年终工作总结为了进一步深化“平安蓝田”的创建,切实加强治安巡逻,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我办结合实际,开展了治安巡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全年的治安巡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为切实加强对蓝田城区治安巡逻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开展有条不紊,扎实有效,我办调整充实了治安巡逻工作领导小组。队长由综治办谭毅同志担任,成员由李良卿、石军、陈珊、颜志军、谭永平、吴奎、肖旋组成;具体负责蓝田城区的治安巡逻工作。为打造“平安蓝田”,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大力宣传,广泛发动为确保蓝田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城区治安稳定,使广大城区人们提高群防群治并积极、主动配合我办治安巡逻工作的意识,时刻提高警惕,注意管好自家门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我办通过召开各村(社区)治保主任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与要求;并大批量发放《安全防范常识》手册。 三、扎扎实实,开展工作 1.时刻提醒广大城区人们提高警觉,严密防范,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器张气焰控制下去; 2.对巡逻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时处理,或反馈到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减少发案率,为广大城区人们创造一个稳定的治安环境,增强了蓝田城区人们的安全感。 3.每次巡逻由巡逻队长负责带好队并记录好当次巡逻情况。在巡逻中,大部分人员能按时出勤,并且不畏炎热和酷暑,不分黑夜和白昼,随时参加治安巡逻,每天巡逻准时报到,准时出发,做到天天有记录,事事有反映,表现了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全年的治安巡逻工作,蓝田城区治安情况有所好转,各类发案率明显下降。下一步,我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 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为确认 第三章权益保护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筹集和使用的见义勇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行为确认

年宣传上半年工作总结

年宣传上半年工作总结 本页是精品最新发布的《年宣传上半年工作总结》的详细文章,觉得有用就请下载哦。篇一:20XX年上半年宣传工作总结20XX年上半年宣传工作总结 为了今后更好地做好学院对内外宣传工作,特将20XX年上年宣传工作简单总结如下: 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1.开展“我的中国梦”宣传教育。制定“我的中国梦宣传教育”方案,利用宣传栏、网络等校园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组织“我的中国梦”学生演讲比赛;推荐基础部于府平老师代表学院参加区委宣传部组织的“我与中国梦”百姓宣讲演讲比赛。 2.开展“福在福山”文明行动大讨论活动。完成了“福在福山”文明行动大讨论氛围的营造、全区“福在福山”演讲比赛选手的选拔、征文活动的组织、摄影及“福在福山”文明行动明白纸的发放等工作。机电工程系开展的大讨论活动成为全区典型之一;征集征文17篇;推荐机电系雒艳敏老师和汽车系郭海晏同学代表学院参加区委宣传部组织的“福在福山”演讲比赛。 3.组织开展第八次道德讲堂活动。范文TOP100邀请九龙树国学馆馆长孙得端、中华文化大讲堂首席讲师马益玲和洛阳监狱主任王春来,他们分别为在学院1000名师生做了《学习中国传统文

化的现实意义》、《传统文化导航幸福人生》《孝德智慧》的报告。 4.组织山东好人、书画展、道德模范等投票工作。 5.整理上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数材料和我院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材料。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数测评工作和学院省级文明单位复查工作。 6.对学院礼仪队进行了培训,做好学院校企联谊会、运动会、日常来宾的礼仪服务工作。 7.配合学生处团委搞好志愿服务、学雷锋服务队、志愿者服务等活动。组织136名机电工程系学生参加烟台市门楼水库生态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启动仪式。 8.推荐我院车辆运用工程系张传其、李珂珂、张金良、张攀飞、孙文泽5位同学,荣获烟台“见义勇为先进群体”。 二、新闻管理工作 1.严格管理日常学院新闻内网和学院官网的新闻文稿的把关,最全面的发布工作,确保文字准确无误,照片力求精美,符合文稿要求。20XX年上半年学院内网共发布新闻182篇、学院官网108篇;福山教育网采纳18篇、区政府网采纳39篇、市教育网采纳11篇、省教育厅网站采纳17篇、大众网8篇、齐鲁网4篇、人民网2篇、中国日报网2篇、网易2篇等。 2.邀请媒体来学院采风,对学院重大活动进行宣传报道。邀请大众网、烟台日报传媒集团及福山电视台的记者来我院现场采

见义勇为个人事迹材料

见义勇为个人事迹材料 图布新毕力格,男,中共党员,1987年出生于阿拉善左旗,XX年3月参加工作,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XX年8月10日下午7时许,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扬黄灌溉管理局灌溉工区二支干所职工图布新毕力格,从二支干所骑摩托车到阿左旗嘉镇镇区采购日常用品。和往常一样,沿途要经过一片农田,农田旁有一条深2米、宽1.5米的灌溉水渠。当时正值夏季农田灌溉时节,水渠里水流湍急且水量非常大,一旦有人掉进水渠,很难自救。那是一个不寻常的下午,当图布新毕力格经过那片农田的时候,习惯性地向农田撇了一眼,感觉似乎有东西漂在水面顺水而下,由于骑着摩托车,他也没有看清是什么,只是感觉有点奇怪。正当他在心里嘀咕时,突然听见“噗通”一声,他即刻意识到有人掉进了水渠,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必须得管。他马上急刹车,跑过去定眼一看,发现一男一女两个人正在水渠中扑腾,嘴里呛了好多水。由于水流湍急,两人随着水流往下冲,图布新毕力格也随着一路追赶,边追边想搭救的方法。 他想在水渠较窄的地方找机会顺手把他们拉上来,可是渠道都是一样宽,无法施救。爬过去又够不着,真是心急如焚。事不宜迟,他想跳下去。但是冷静一想,由于水渠又深又宽,水流又特别快,加之自身水性又不好,如果盲目地跳入水渠进行施救,有可能连自己都会被瞬时冲走。眼看着两个落水的人被泥沙呛得

喘不过气来,已有溺水的迹象,他焦急万分。张望四周,空无一人。猛然间他似乎意识到了什么,急中生智的他飞快地将摩托车骑过去推入水渠,想借助摩托车拦住两人,可是摩托车也被湍急的水流冲走了。但毕竟摩托车是有重量的,虽然被冲走了却减缓了水流的速度,使他们得到了一定的喘息。就这样他一直跟着水流往下跑,边跑边想办法。跑着跑着,他发现不远的前方出现了一个因向下放水产生的漩涡,他清楚地意识到如果这两个人掉进漩涡里就会极其危险,必须想尽办法救人。万幸的是,就在漩涡的不远处出现了一个人工搭建的小桥,他不顾一切地快速跑到桥上,一边拼命地向两个落水者大声呼喊,一边趴到桥上准备拉人,落水的两人也看到了他,使劲地向他挣扎过来,他一手抱住桥,一手伸向落水者,使尽全身气力将他们救了上来。 事后,被救起的两个人辗转打听到图布新毕力格的工作单位,要以重金答谢救命之恩,图布新毕力格婉言谢绝。两人便把这件事情悄悄告诉了媒体记者。直到记者采访,图布新毕力格才知道事情的原委。原来被他救起的两个人是一对夫妻,妻子去灌溉渠旁给孩子摘西瓜,不小心掉入水渠,丈夫情急之下跳入水中救妻子,结果两人同时被水冲出了两公里多,在渠中被水冲得到处翻滚,衣服蹭得破破烂烂,身上还有不少擦伤。 单位的同事们问图布新毕力格,救人的时候害怕不害怕,他笑着说:“哪有时间想那么多呀,当时只想怎样把人捞上来。其实,这也没什么,换了别人肯定也会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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