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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7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1、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

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0%,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当投资者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限制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在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的2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具体比例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实施规则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但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5047808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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