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

3、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保证商品先进先出,有效避免过期商品。 (二)范围 1、适合于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所有商品,包括食品、药 品、化妆品、部分消杀用品、部分玩具等。 2、以下所称保质期包括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 (三)内容规定 一、商品先进先出管理 1、批量较大的商品验收后,整箱商品应按照生产日期先后顺序存放,仓库内每层货架最前 面、最上面应存放最先生产日期的商品,依次至最下面、最后面应存放最后生产日期的商品。 2、商品在出仓时,应先出最先生产日期的商品,依次至最后出最后生产日期的商品。 3、商品上柜时,应按照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摆放,最先生产日期的商品摆放在货架的最前 面,依次至最后生产日期的商品摆放在货架最后面。 4、商品销售过程中,营业员必须随时注意按照商品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商品进行整理,并填 写商品保质期检查表。 5、对没做到先进先出的当事人,将根据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二、商品过期、临过期时间界定 1、概念 1)商品验收期:是指在商品进入保质期后可以进货验收的时间。 2)商品保质期临期:是指商品在达到保质期前必须对销售剩余商品进行处理的时间段。 3)商品过期,是指商品超过保质期。 2、商品保质期验收、临期商品下架要求: 1)物流中心送货商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国产商品的剩于保质期必须在该商品整个保质期限的80%以上,进口商品的剩于保质期必须在该商品整个保质期限的70%以上。 2)门店商品验收期、商品近保质期预警期和商品过期的时间界定如下:○1有效期1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销完即停止,销售并清退撤柜。 ○2有效期1天以上3天以下的(含3天),须在第一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食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检和查验记录制度;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8.食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 9.废弃物处理制度;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3.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 14.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 15.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如现场设独立对外销售的专间或专用区域,销售外购食品的需提供)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96167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物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1.0目的 确保物料在正常环境下,保质期内使用,防止误用超过保质期限的物料。 2.0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之物品及外购物料。 3.0职责 3.1供应中心 3.1.1负责对入库物料进行标识及对生产厂家有明确保质期要求的物品进行查验; 3.1.2对将超过保质期限的物料进行标识及隔离; 3.1.3对将超过保质期限的物料开「重检单」给品质部重检验证. 3.2事业部---对将超过保质期限的物料进行标识, 隔离并入库集中管理 3.3质量中心---负责对超过保质期物料重新识别及判定 4.0控制程序 4.1生产厂家明确保质期之物品 4.1.1仓管员收货时将送货曰期及产品出厂曰期和保质期限记录在帐本上,仓管员每周对其核查,如发现物料在一周内即 将过期,需在其包装上粘贴黄色警示标识,并隔离区分,避免发料时将过期物品发放到生产车间使用;同时开出「重检单」通知品质部,由品质部根据物料性质确定该物料的状态和处置方式,在生产前进行一个小批量试验,确保大批物料生产没有问题,对试验不合格的物料集中在仓库标识,隔离统一处理。 4.1.2各使用部门每月对生产线上有生产厂家保质期要求的物品进行核查,如发现在一周内将过期,在其包装上粘贴黄色 警示标识,并隔离区分,同时将超过保质期的物料入库集中保管,由仓库集中处理,防止过期物品误用于生产。 4.2没有标明保质期起始日期的确定 4.2.1对于没有规定保质期要求的物料,本公司规定其保质期限为一年,凡超过一年储存时间之物料,仓管需进行标识、 隔离,并填写「重检单」通知质量中心进行重检验证,检验后的物料按【识别与追溯管理规范】重新标识, 合格品重新入帐,不合格的按【不符合、纠正预防控制程序】执行。

最新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 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本企业(超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采购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条本企业(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餐饮服务经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得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开展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工作。凡患有伤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得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保证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得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四、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得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她有碍食品卫生得活动。 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与培训台账。我单位按规定聘请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从业资格证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在上级部门得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得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年度自查与巡查工作计划,探索与推行先进管理规范与手段。 二、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与管理,并做好记录。对违反法律规定与不符合卫生要求得行为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检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坚持一年一次得健康体检,上岗前必须先体检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内部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组织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得维护保养。 五、主动接受食药监管部门得培训考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得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得,建议单位领导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得其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年度自查与巡查工作计划得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一、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得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得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对员工健康管理、进货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管理、加工操作规范、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自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各岗位重点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每周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与隐患得,要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三、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与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得行为。 四、检查中发现得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得,按本单位有关奖惩等规定处理。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食品经营单位严格依法加强对超过是保质期和回收食品的管理,确保做到: 一,及时自查清理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持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下架箱,下架区)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二,依法回收销毁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 必要时,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三,建立台帐备查 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帐,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超市食品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负责人: 本单位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单位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承诺,现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制度和承诺在我单位经营场所上墙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一、超市开办者必须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二、凡进入超市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超市审查备案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三、超市开办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变更事项。 四、入场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五、入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食品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一、超市开办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入场经营的食品及其供货者执行查验制度。 二、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经查验供货者的证照等手续齐全,准予入场的,超市建立供货者档案,将供货者的证、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按照“一户一档”或者“一品一档”的要求备案。 四、超市须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超市开办者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所经营的食品由超市总部采取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可由超市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但需将备案资料复印件留存于分支机构,或采用电子台帐联网备查。 食品贮存与销售制度 一、超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超市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及召回制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超市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超市销售分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应当制作散装食品标志牌,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超市销售生鲜食品和熟制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六、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如何理解食品标准中的“保质期”

如何理解食品标准中的“保质期” 一、标准中规定保质期的意义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保质期的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一般认为,所谓食品的保质期应当是生产该食品的企业自己确定的,反应了企业对其产品品质的自信,也是企业对消费者作出的保证,表明企业对保质期内的产品的品质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在以往制定的标准中为什么会确定保质期?而新颁(修)标准却无保质期规定? 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食品工业技术亦欠发达。无论在食品原料的选择、生产工艺应用、生产人员素质、企业的质量安全体系管理等都不能满足高标准食品产品的生产,此时期食品的生产往往满足社会对量的需求(解决温饱问题),而非质的满足。在此情况下,国家必然会制定强制性的食品保质期限,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促进食品企业的工艺革新,以达更高的食品品质,满足社会需要。因而,此时期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往往是最低的要求,即最短应达到的期限,达不到该期限即为不合格产品。相反地,保质期限相对较长,应证明该产品的品质更好。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工艺进步日新月异,使得食品的保持品质的期限大大延长,亦使得国家规定强制性保质期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其体现即为新修(制)定的食品标准不再规定保质期。如: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1992《挂面》在第,而在新修定的LS/T3212-2014《挂面》同样删除了对保质期的规定。正因为国家标准不再对保质期加以规定,从而给生产企业留下了自主制定保质期限的空间。这也就是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食品时,同样的食品,不同的企业规定着不同的食品保质期。 注意,第,表明所设保质期限为最短期限。而第,分别按照,在标签上具体标注产品的保质期。”说明企业可自主标注保质期的具体期限。 二、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 虽然企业可自主规定食品的保质期,但现行强制性标准、企业产品标签标示的推荐性标准或企业标准中已规定保质期的,企业就必须遵照执行。 企业在标注食品保质期时,其实际标注大于和小于标准规定的保质期限意义

保质期管理制度

保质期管理制度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七)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八)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九)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十)(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十一)(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十二)(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十三)(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十四)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十五)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十六)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 (十七)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十八)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十九)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二十)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超市保质期管理规定范本

天润多超市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范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超市商品保质期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商品质量,降低商品损耗,根据企业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一、保质期管理的职责分工 1、店长:对门店商品保质期管理负总的管理责任,要求店 长必须高度重视门店商品保质期管理,并亲自定期对门店 的商品保质期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要求店长每月对各部组 的商品保质期抽查不少于1次 2、部门主管:对门店商品保质期管理负督导责任,要求定 期组成以部门主管为组长,部门组长、优秀员工为组员的 门店商品质量检查小组,每周对各部组的商品保质期抽查 不少于1次 3、部门员工:是所分管商品保质期的直接责任人,要求必 须每天对所分管商品进行保质期检查,特别是保质期短、 周转慢的商品,同时要求将到撤柜日商品及时撤柜,不得 出现到期商品仍在柜销售。 二、验收环节的商品保质期管理 验收环节是商品进入超市的第一关,因此收货部门要根据公司规定对商品产龄(商品自生产日期到当前的时间)进 行严格的把关和控制,拒收产龄(商品出厂日到收货日之间 日期)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1、正常国产商品 a、保质期60天(含)以下的,收货时产龄为不超过商 品保质期的1/4; b、保质期60天以上的,收货时产龄为不超过商品保质 期的1/3。 2、正常进口商品 收货时产龄为不超过商品保质期的1/3(可根据具体情况 适当延长为1/2)。 3、促销商品和赠品 收货时产龄为不超过商品保质期的1/3(可根据具体情况 适当延长为1/2)。 4、特殊情况下,超过上述期限需要进场销售的,需经店长、 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收货部门方可收货。 三、日常保质期管理 1、员工在商品补货陈列时要仔细检查比对生产日期,并将 生产日期较早的商品排在货架前列,保证商品先进先出。 2、员工要对商品保质期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保质期较短 的(30天以内)的商品,每天检查一遍,其他商品确保一 个月内全部检查一遍。 3、在架商品的产龄超保质期4/5时必须撤柜。要及时联系 供应商做退货、换货处理,并通知采购;无法退换货的商 品作报损处理。

药监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与记录查验制度 二、投诉受理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六、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七、预防食品中毒制度 八、餐饮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九、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十、粗加工管理制度 十一、配餐间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十三、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十四、备餐及供餐安全制度 十五、凉菜配制安全制度 十六、生食海产品加工安全制度 十七、食品冷藏安全制度 十八、留样制度 十九、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及方法 二十、烧烤制作管理制度 二十一、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与记录查验制度 1、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

求。 2、进行采购检查与进货验收得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查验得其她产品。 3、到证照齐全得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与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产品。 4、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得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得合同、 5、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得检验机构出具得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6、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得购物凭证。 7、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得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她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8、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得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9、采购得食品在食品入库与/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与/或使用,对验收不合格得食品注明处理方式、 10、妥善保管索证得相关资料与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二、投诉受理制度 1、顾客投诉得接收 1)遇有宾客投诉时须礼貌、耐心地接待、应怀着同情心聆听宾客诉说,必要时可礼貌地询问,但切忌打断宾客得讲话。 2)表示出对宾客投诉得关心,使宾客平静下来。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含16个制度)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2.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4.粗加工管理制度 5.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6.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7.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9.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0.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2.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13.食品留样制度 14.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5.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6.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并便于溯源。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常用鉴别常识。 3.应当到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国家食药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索证索票要求一览表

4.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检查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5.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台账),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采购记录(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便利店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便利店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作者:韩秀好 一、临期商品的确定:临期申报时限:剩1/2时间处理时限:剩1/3时间临期撤架期限:剩1/10时间 二、临期商品的处理流程: 岗位发现临期并登记登记登记报店长审核汇总确认店长报采购登记汇总并分类仓库审核门店退货单并对其生效,冲减门店库存供应商到仓库补办退货手续供应商到门店退货联系供应商退货通知门店执行信息课拆分调价报运营总监审批提出处置方案(一)门店岗位人员通过商品每日自检,挑出临期商品作以登记后报给店长或店助; (二)店长或店助对各岗位登记挑出的临期商品进行确认审核后,电话报采购按门店进行登记汇总; (三)采购将各门店报出的临期商品按“可退”或“不可退”进行分类; (四)对“可退”临期商品种类和数量由采购负责通知到相应门店准备退货,同时联系供应商到相应门店进行退货(程序同供应商直配不合格商品退货流程); (五)对“不可退”临期商品由采购负责向供应商争取相关处理政策,提出处置方案报运营总监审批;

(六)信息课根据审批后的临期商品处置方案,按门店分别对相应处理临期商品做拆分处理,并对拆分后的商品进行变价操作; (七)信息课发布变价信息,通知各部门和门店知晓并执行。 四、管理规定 (一)、门店对执行促销的临期商品,必须陈列黄金位置,并加以醒目价签标识支持。(儿)、对于临期商品促销后仍未完成销售的,按公司报损流程执行,打入商品报损,对门店进行报损率考核。 (三)、以上各业务流程由门店跟踪执行,如相关人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对门店的申请进行审批回复,门店应及时向运营中心反馈,由运营中心进行跟踪。 (四)、由于门店未能及时反映而导致商品过期的,一切责任由门店店长承担。 韩秀好全文结束》》-5-2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投诉受理制度 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 年月日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 年月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