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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5)军用房屋的建筑。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违法分包的情形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分包,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6.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7.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法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三类人员考核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制度。

9.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2)依法对采购行为进行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4)不得

不预设投标人的责任。(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7)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确保提供场所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9)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10)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1)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1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4)按图施工的责任。(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7)见证取样的责任。(8)返修保修的责任。

11.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独立监理的责任;依法监理的责任;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的责任。

12.保修范围、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3.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4.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15.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16.签订合同要求及注意事项。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

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7.定金罚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担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

定金具有双重作用:首先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可以没收定金,相反,如果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8.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

19.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20.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

与合同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1.监理人的义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2.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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