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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长沙县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前言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紧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4.9 新闻报道

4.10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事故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质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6.9 监督检查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国际国内沟通与协作

8.4 奖励与责任

8.5 制定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相关预案

9.2 附录

附录1 应急救援启动审批表

附录2 应急结束审批表

附录3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附录4 应急情况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附录5 长沙县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附录6 长沙县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名单附录7 长沙县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单位联系表

前言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等设备,这些设备如发生意外,将使社会的公共安全面临威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不仅要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控体系,同时还应形成因处臵特种设备发生意外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党和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了建立并完善危机管理体系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政府应对包括特种设备在内的各类危机提升到了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市委、市政府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把制订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到了议事日程,迅速组织人员制订了《湖南省省会长沙市突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确定和安排相关牵头单位制订了三十个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是由牵头单位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订的三十个专项预案之一。

本预案是针对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而编制,着重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了处臵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则。二是明确规定要建立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领导机构和日常应急工作机构,形成一个专项的快速反应的体系。三是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处臵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的职责,要建立监督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四是明确了本预案的牵头部门和适应范围。五是初步建立了处臵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的运行机制,即确立了相关信息的预测预警——预警级别确立——预警级别发布——预案启动前的准备——确立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预案——现场处臵、采取措施——应急扩大——应急响应结束——善后处臵等环节。六是

建立了一定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体系。明确规定要建立各种保障:如资金保障、专业检验队伍保障、专用设备设施保障、专用通道保障等等。七是结合省会特点,在多个环节规范了与省专项急应工作机构的密切配合和上下联动。如在接警、预警环节,在应急响应环节,在有关设备、设施等抢险设备共享方面等。八是明确规定在处臵省会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中,要优先确保省会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重要部位等等。九是明确本专项预案与全市总预案的关系和联动原则。上述这些内容都在本专项应急预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它内容如原则、附则等均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通知和指南予以落实和完善。本专项预案将在处臵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践中和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发展,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地预防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达到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的目的而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平战结合、保护重点的原则,力求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

案制订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04]108号)

1.4 现状

1.4.1 长沙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截止2011年9月底止,全县特种设备数量如下:

锅炉234台

压力容器1697台

压力管道215km

各类气瓶33.3万只

电梯2518台

起重机械3364台

客运索道0台

大型游乐设施17套

场(厂)内机动车辆418辆

使用单位:1246家,设备总数:8620台套,作业人数:3248人。

1.4.2 长沙县辖区内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

1.4.

2.1 锅炉

● 电站锅炉:主要分布在煤炭坝和河西第二纺织印染厂内的自备电厂。

● 人口有可能集中场所安装使用的工业锅炉、洗浴室锅炉、餐饮部门的锅炉。此类锅炉遍布城乡。

1.4.

2.2 压力容器

● 分布在全市石油化工、冶金、机械、造纸、医药等部门的压力容器。

● 全省范围内液化石油气、氧气、氢气、液氯、液氨等气体制

造和充装站。

●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1.4.

2.3 压力管道

● 燃气(指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管道。主要分布在主城区较为发达的地方。

● 人口密度较大的厂区内压力管道,如望城县境内的海利公司的试验场的工业管道等。

1.4.

2.4 电梯

● 遍布城乡的载人电梯。

● 景区内的观光电梯。

1.4.

2.5 起重机械

主要是起重量≥5吨,且人员较为集中的工厂和施工现场。

1.4.

2.6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主要集中在长沙岳麓山公园和烈士公园等景区以及新世纪文化广场的摩天轮游乐中心。

1.4.

2.7 场(厂)内机动车辆

乘座人数有可能超过多人的场(厂)内机动车辆,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大的游乐场所和厂矿。

1.4.3 特种设备危险性概述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因超压等原因发生爆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大量泄露,其气体(蒸气)可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团,飘散到较远的地方遇到着火源引爆并迅速回火到泄漏处,引起火灾,发生爆炸。上述爆炸事故会导致人员伤亡,还有可能引

起大火、房屋倒塌、人畜窒息中毒、植物枯死、某些有害物质泄漏到水、土壤中,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上述爆炸事故进行救援时,应综合考虑发生二次爆炸的可能,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发生高空坠落、设备倒塌、机械卡、夹、损伤人员,造成人员伤亡。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制订,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与上级预案相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1.5.2 在本预案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相应规划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长沙市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长沙市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构成图。详见附图1

2.1.2 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1.2.1 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长沙市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习和技术比武;在

事故现场主持会商实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调集公安干警、医疗救治队伍;储备、调度抢险救灾物资;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2.1.2.2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市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市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对外联络工作。

2.1.2.3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全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

2.1.2.4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2.1.2.5 市经贸委:负责特种设备企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具体工作:指挥协调事故所在市(县)政府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和设备;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2.1.2.6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具体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2.1.2.7 市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2.1.2.8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及附近区域的道路修复工作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1.2.9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具体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组织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2.1.2.10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

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周边环境防止进一步污染。与有关部门(如公安、质监等)共同负责现场危险物质的处臵。

2.1.2.11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防保障,及时、准确地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

2.1.2.12 市民政局:负责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的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工作。

2.1.2.1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工伤和死亡人员的赔偿及抚恤等工作。

2.1.2.14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1.2.15 市保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定损理赔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1.2.16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

2.1.2.17 市新闻中心:负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指导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 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体系、技术支持系统、相磁保障等系统组成。

2.2.2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单位值班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企业医院、企业救护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公安部门。

2.2.2.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单位立即按企业现场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臵——县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国家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负责应急工作的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 应急联动机制: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各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应应急行动。必要时,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市质监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 综合信息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报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逐级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3.1.3 信息监测与分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市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和事故报告后,经核实如有重大情况或Ⅲ级以上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县(市)区质监局要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市质监局应设立事故报警电话,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市应急委和上级部门。

市质监局报警电话:

0731—8635326 8635304 (传真)

0731—12365(全天)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内容;特种设备事故发

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2 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向总指挥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省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将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等全部输入计算机中,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臵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省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 建立全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组的职责是: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3.4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由县市区政府确定;较大预警由市政府确定;重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由省政府或请求国务院确定。

3.4.2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报请市人民政府

同意后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3.5 预警结束

3.5.1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质监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2 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级别相应降低或消灭时,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测评,确定预警结束。

3.5.3 预警结束确定后,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别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的实际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

Ⅱ级(重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3000万元。

Ⅲ级(较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6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1000万元。

Ⅳ级(一般):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确定。

4.1.2 预案启动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

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同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4.1.2.1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IV级事故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1.2.2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企事业单位发生Ⅲ级安全生产事故时,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省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根据事故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应急救援的初步建议,向省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4.1.2.3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省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发生Ⅱ级事故时,立即报告省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由省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1.2.4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省人民政府在按4.1.2.3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步骤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要向国务院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启动相关预案。

4.1.3 救援程序

4.1.3.1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县级及以上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4.1.3.2 县(市)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关预案。

4.1.3.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故现

场,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4.1.4 情况通报

特种设备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质监局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市、县(市)区、乡镇上下级政府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提/台式VHF或无线电话联络。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配臵电话同步录音装臵、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邮电公司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 值班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臵期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2.3 现场采集信息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以传真方式,上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2.4 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民政部和已救济的情况;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门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市区政府、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共同审核、汇总后,报告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5 信息处理

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特种设备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 指挥和协调

4.3.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3.2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全面负责现场救援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4.3.2.1 危险源控制组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一般由事故单位人员组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特殊性由指挥部组织以下专业单位协同参与。

(1)电梯的抢险救援由上海三菱湖南分公司负责;

(2)液化石油气钢瓶、储罐、槽罐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负责;

(3)氢气、氧气储罐、气瓶、槽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曙光电子集团公司负责;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责;

(5)溶解乙炔气瓶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长宏乙炔公司负责;

(6)下列单位负责本单位及附近公园内游乐设施及索道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 烈士公园;

● 世界之窗;

● 岳麓山公园;

● 南郊公园;

● 石燕湖公园。

(7)锅炉的泄漏、爆炸事故抢险救援由长沙锅炉厂负责。

(8)起重机械的倒塌、倾翻事故的抢险救援由中联重科集团公司负责。

4.3.2.2 伤员抢救组

主要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人员由事故单位、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

4.3.2.3 医疗救护组

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医疗救护组由地方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4.3.2.4 消防组

负责现场灭火、压力容器设备的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洗消工作。由企业消防人员和当地消防队伍组成。

4.3.2.5 安全疏散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一般由事故单位安全保险人员和当地政府人员组成。

4.3.2.6 安全警戒组

负责布臵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交警部门组成。

4.3.2.7 物资供应组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4.3.2.8 环境监测组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资的处臵。由当地政府、环保等部门组成。

4.3.2.9 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最佳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重大特种设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

4.4 紧急处置

4.4.1 现场处臵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申请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机构。

4.4.2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臵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应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3 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 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 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地救治。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由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的各级民政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由当地政府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重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的初步意见。

4.9 新闻报道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应急委统一协调,市新闻中心负责报道。

4.10 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并征得有关专家同意后,可以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限,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5.4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市和县(市)政府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市质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通信方案应当分别包括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联系方法。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对涉及特种设备专业救援的设备、仪器、救援队伍的储备由如下单位予以保障,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

(1)电梯的抢险救援由上海三菱湖南分公司负责;

(2)液化石油气钢瓶、储罐、槽罐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负责;

(3)氢气、氧气储罐、气瓶、槽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曙光电子集团公司负责;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责;

(5)溶解乙炔气瓶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长宏溶解乙炔厂负责;

(6)下列单位负责本单位及附近公园内游乐设施及索道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 烈士公园;

● 世界之窗;

● 岳麓山公园;

● 南郊公园;

● 石燕湖公园。

(7)锅炉的泄漏、爆炸事故抢险救援由长沙市锅炉厂负责。

(8)起重机械的倒塌、倾翻事故的抢险救援由中联重科集团负责。

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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