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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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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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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米。

第十条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建筑与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二)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二)的标准控制。

(三)建筑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被遮挡居住建筑不论是低层、多层或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均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四)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无论在旧区或新区的加层或拼接部位,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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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1:1.2H计算。

第十一条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人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和中、小学的普通教室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少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1。

(二)其它布置形式按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平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间距和日照分析标准。

(二)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还应按如下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点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2、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4—

普通教室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的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

(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应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各类建筑与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日照要求。

(一)居住类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按照国家建筑气候区划Ⅲ气候区的大城市标准控制:

1、城市新区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

2、旧区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

3、老人公寓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二)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按以下日照标准控制:

1、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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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第十七条日照分析的具体规定按《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台建规〔2008〕94号)执行。

第十八条出现本章未列情形,又属于日照分析对象的,不论低、多、高层均以日照分析为准。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十九条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国家有关规范外,还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少于7米。

(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规划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

当基地北侧界外为规划的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6—

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

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少于7米。

(三)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建筑与基地边界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四)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第二十二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

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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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

(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

(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8—

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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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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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山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应地段的详细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若详细规划未明确具体地块的高度控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建筑物控制高度,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

第六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六条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按照《台州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

表3台州市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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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类型及折算系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阻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折算系数见表4。

表4

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三)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下列类型:

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生态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等水体)。折算系数见表5。

表5

(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下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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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见表6。表6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均不计算绿地面积。

(五)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折算系数见表7。

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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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九条绿心生态区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内的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生态区、生态廊道的自然景观。建筑屋顶宜采用坡顶形式。

第四十条建筑沿城市主、次干道立面不宜设置敞开式阳台,且原则上不得放置空调外机,确需放置时必须作遮掩处理。

第四十一条严禁搭建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需在屋顶设屋顶水箱、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构筑物的,在方案阶段必须明确位置及遮掩措施,并在立面和剖面图上确切表示。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应集中建设,鼓励建成会所(馆)形式。不集中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也应集中安排,一般为一处,最多不超过二处,大型住宅区可适当增加。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的规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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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基地

建筑基地即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指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绿地等代征用地外的净用地。

2、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5、绿地率

指一定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6、居住建筑

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7、公共建筑

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8、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9、建筑间距

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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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用于居住的建筑。

11、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含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用于居住的建筑。

12、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其中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13、点式高层建筑

指总建筑面宽小于等于32米(按建筑物最突出部分计,下同)的高层建筑。

14、条式高层建筑

指总建筑面宽大于32米的高层建筑。

15、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6、层高

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7、地下室

指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房间。

18、半地下室

指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6—

1/2的房间。

19、日照分析

指建设业主委托符合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科学分析拟建或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或者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受周边现状、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程度,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依据的过程。

20、日照标准

指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1、日照分析对象

指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满足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22、老人公寓

指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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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

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

二、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

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2.8米。当标准层层高3.3米<层高≤5.0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5.0米<层高≤5.6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立地式住宅、排屋、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户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通高底层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30%。

住宅的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幢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2%(含12%)。超过12%的,计算容积率时,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城中村立改套,对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其底层架空层(最多为一层)层高≥2.2米且≤2.6米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5米<层高≤5.4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大型会议室等,可按实际建—18—

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5.8米;当层高>5.8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标准层的2倍计算。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8米;当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实际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1.5米以内)及2.2米以下自行车房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架空层: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底层宜架空,架空层层高应达到3.9米以上。建筑底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空间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集中建设成会所(馆)形式的,可以适当增加会所(馆)规模,其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一倍以内(含一倍)的,可以不计算容积率。否则,仍按规定计算容积率。

三、建筑密度计算

1、骑楼、有顶盖的且直接有柱落至室外地面或地下层顶板面的连廊、门廊、挑廊和阳台等,按柱外围的投影面积计算。

2、雨篷、外挑阳台、檐口、连接两座建筑物的架空通道、玻璃拱顶下的天井、室外楼梯或坡道和街坊内连接建筑物之间的过街楼不计算建筑密度。

四、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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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建筑的不连续凸阳台,不计入日照间距(连续凸阳台按阳台外边计算),凹阳台按凹阳台外墙边计算。

2、外墙凸出部分宽度之和不超过整幢建筑长度的1/5,可不计入建筑日照间距。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2.7米宽(含2.7米,轴线尺寸)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长度不超过1.2米(含1.2米),不计入;宽度不超过2.7米(含2.7米,轴线尺寸),凸出超过1.2米时,按1/2计算;宽度大于2.7米(轴线尺寸),按凸出最外边缘计算。

3、建筑挑檐按挑檐外边计算。

4、空透的构架等构筑物(包括空调外机)不计入间距。

五、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定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计算。有建筑限高要求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35°时,高度算至檐口;>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的中点。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其高度在6米以内(含6米),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5(含1/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日照分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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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合法用工、安全生产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 项目各分包单位: 近期施工现场队伍在不断增加,施工人员增多,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做到及早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项目部近期安全生产形势,严肃对各队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现象,现场存在安全、消防隐患,加大处罚力度。项目部特定即日起到9月30日开展合法用工、安全生产 专项整顿活动,在此期间发现的隐患或管理失控要以处罚上线2倍的处罚,通过此次严管扭转项目安全生产不利局面,创良好的施工生产环境,给上级及各方树立良好形象。同时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严禁非法用工 1、所有进场工人进场前必须办理和完成实名制登记,并办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 施工现场施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培训考核下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随身携带,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施工。 3、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并上交总包备案,无劳 动合同的严禁在本项目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二、抓好高空坠落专项工作,严防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 1、高空作业吊篮:吊篮的配重必须符合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并做到牢固可靠;钢悬臂必须用钢丝绳与建筑物结构可靠连接;吊篮安全锁必须在检定周期内并动作灵敏可靠;吊篮升高限位装置安装齐全并动作灵敏可靠;每台吊篮施工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两人,每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及自锁器;吊篮每天作业完成后必须落至地

面,作业人员进出吊篮必须自地面进入,不得自上部阳台、窗 口等部位进出吊篮。 2、高处作业:2 米以上无可靠安全防护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并且做到高挂低用,系接牢固。 3、洞口、临边防护处施工,采用硬防护和立面防护。脚手架施工作业前,必须在防护齐全的情况下施工。在施工现场孔、洞、口、沟、井和建筑物临边处,必须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电梯井内必须每隔两层(不超过io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和结构楼梯间要设置专线安全照明,以提供足够的照明条件。 4、严格做好外墙临边抹灰作业的防坠落措施。抹灰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并绑扎牢固,立面防护必须加设挡身栏杆或在密目式安全网内侧加挂大眼平网防护,在以上立面防护条件不能满足情况下,抹灰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进行施工作业。 5、电梯安装、钢结构施工要配备安全绳和生命线,工人要戴好安全带,并要有安全员旁站监管。 三、严格脚手架安全管理,严防脚手架倒塌事故发生 1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2、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搭设前应整修调直并涂有防锈底漆,外立面立杆、大横杆按规定统一刷黄漆,剪刀撑刷红白色相间警示漆。 3、脚手架的立杆、横杆、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等必须按照相应标准搭设,做到横平竖直,间距合理,同时搭设位置和数量必须符合要求。 4、脚手架外侧采用备案产品或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落地式脚手架及悬挑式脚手架要按规定设置水平安全网防护。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应采用型钢,其型号必须经过设计计算确定;悬挑层应封闭严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

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建筑安全管理基础理论(新版)

建筑安全管理基础理论(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77

建筑安全管理基础理论(新版) 不安全的生产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会创造灾难,轻者受伤致残,重者命丧黄泉。这有悖于我们为了生存需要而生产的初衷。 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一定的时空里发生交叉,并产生了超过人体承受能力的非正常能量转移。 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为以下四类: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如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维修、调整不良等。 3、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镜、防护服、手套、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如照明光线不良、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地面滑等。 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是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员工在工作时的心理状态,又是决定人的行为的主要因素。如:1、情绪波动,思想不集中;2、盲目自信,思想麻痹;3、经验心理;4、侥幸心理;5、惰性心理;6、随众心理等等。 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原因还有: 1、不知道(不了解)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 2、不知道(不了解)生产作业场所存在那些危险危害因素,不知道如何应对 3、虽然知道(了解)正确的操作方法,但为了抢时间、赶速度而忽略了一些必要的安全操作步骤。 4、按自己的习惯随意进行操作。 5、由于工艺变更或外界条件变化、环境变更可能产生新的危险、危害因素,而在作业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 安全行为“十大禁令”

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及安全管理示范文本

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及安全管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及安全管理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沉降和变形观测--沉降、位移、倾斜和裂缝等变形观 测控制 1.1设计措施 1.1.1“放”的措施:设置永久性伸缩缝;外墙面适当位置 留分隔缝等。 1.1.2“抗”的措施 避免结构断面突变带来的应力集中,重视对构造钢筋的 配置;对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轻质墙体,增设间距不大 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120mm与墙等 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端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 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1.1.3“放”“抗”相结合的措施:合理设置后浇带,采取相应补偿收缩混凝土技术,混凝土中多掺纤维素类等。 1.2施工措施 1.2.1“放”的措施:砌筑填充墙至接近梁底,留一定高度,砌筑完后间隔至少7d,宜15d后补砌挤紧;合理分缝分块施工;在柱、梁、墙板等变截面处宜分层浇捣等。 1.2.2“抗”的措施:第一尽量避免使用早强高的水泥,积极采用掺合料和混凝土外加剂,降低水泥用量(宜小于 450kg/m3)。第二选择合理的最大粒径砂石,这样可减少水和水泥用量,减少泌水、收缩和水化热。第三在施工工艺上,应避免过振和漏振,提倡二次振捣、二次抹面,尽量排除混凝土内部的水分和气泡。第四现浇板中的线盒置于上、下层筋中间,交叉布线处采用线盒,沿预埋管线方向增设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 1.2.3“放”“抗”相结合的措施。在混凝土裂缝的预

建筑施工安全基本知识(安全培训专用)

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知识(安全培训专用)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1.安全的概念 1)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 2)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行保护,同时还要保护设备、设施的安全,保证生产进行。 3)事故 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2.安全生产的方针 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确立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安全第一”的方针,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 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预防为主”的手段和途径,是指在生产活动中,根据生产活动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对于施工活动而言,“预防为主”就是必须预先分析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场地等,预测和评估危害程度,发现和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指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危险消灭在转化为事故之前。 总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指导思想,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法及技术的构建方法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法及技术的构建方法 发表时间:2018-09-10T17:24:45.1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作者:邓登辉[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地建筑业正值鼓起期间,但是每年诸如人员物品高空掉落、触电伤亡和建筑崩塌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因素即建工施工地点本就是人员密布、设备很多、资料多且杂的区域,再加上监管力度不行,防护办法做得不到位,才导致安全事故的层出不穷。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地建筑业正值鼓起期间,但是每年诸如人员物品高空掉落、触电伤亡和建筑崩塌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因素即建工施工地点本就是人员密布、设备很多、资料多且杂的区域,再加上监管力度不行,防护办法做得不到位,才导致安全事故的层出不穷。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只关乎相关企业的形象,也直接对我国的建筑行业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本文将先注重剖析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技术 一、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时期,建筑业已经成为支柱型的产业,建筑物具有产品形式多样、体积庞大、工种多、露天和高处作业多、施工技术复杂、机械化程度低、高处作业和地处作业相交叉、人需要与机械频繁的接触、施工现场的安全变化比较大等特点。就我国目前的伤害事故中,建筑业的事故伤害已经接近矿山业了,各种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常有发生,在如此高频发生事故的建筑行业,相关施工企业和各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护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努力做到安全第一。近年来,尽管国家非常重视施工安全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些举措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的进行了预防和控制。但是与一些发达的国家比较,我国在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和事故发生总量方面的施工安全形势还十分的严峻。究其原因,我国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质量太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项目施工是其最前沿的阵地,而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必将成为项目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建筑施工项目中每一位管理人员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都应该积极研究如何加强安全管理,应对日渐增多的安全事故。 二、加强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技术 1、建筑工程监管单位应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曾经明确的指出了不管是施工监理企业还是施工监理人员都必须要按照建筑工程建设的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理工作,而在建筑工程和安全管理方面也应该承担其相应工程监理的职责。在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安全监理既是主要的工作同时也保障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实施安全监理制度可以实现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进行监管,规范的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活动,最大限度的避免施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监理制度可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水平,而且同时也加强了施工的安全管理,从而降低施工事故发生的概率。因此,监管单位必须要充分的发挥自身监管的作用,保障建筑施工能够安全高效的开展。 2、强化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 施工安全的教育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基础环节,施工工人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施工安全设备不先进和不完善的制度,而是因为施工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以及专业技术不够导致违规的技术操作的原因导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性直接受到相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影响,为了使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顺利、高效的进行,建筑企业必须要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的意识和专业的技术操作能力。就目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施工人员素质低下、安全意识匮乏的现象,施工管理企业必须在建筑施工开始之前对全部相关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统一培训,而不应该只是注重建筑施工成本的控制,忽略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3、确保建筑施工原料质量和机械的正常使用 建筑施工材料是建筑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料,建筑施工原料的质量会直接关系到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因此,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原料的合格。施工单位在采购施工原料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标准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的建筑原料进行抽样检查,在投入使用前还要对建筑原料进行再次检查,以免不合格的建筑原料投入到生产使用中。此外,还要对建筑工程施工所用的机械进行准确检查,发现型号不符合设备要求的机械进行及时更换,并对旧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机械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维护措施。还要对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准确的记录,以明确责任归属,确保建筑机械使用、保管和维修的规范性。 4、国家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住宅建筑施工的安全,就必须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实施强有力的质量控制措施。彻底保证住宅建筑施工状况与质量,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好有实际意义的防灾措施,争取把建筑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这是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证,也是自身价值的实现,这是关系到整个建筑施工安全的根源所在。要想达成这一目标,就要要求每个人认真对待质量问题,才能高效率地建成优质的建筑。相关的国家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定要在质量监督问题上下功夫,相对于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住宅建筑发展状况将近迟了半个世纪,所以应该及时补缺自己的不足。 5、完善建筑安全事故的申报制度 安全事故的记载申报准则在《安全生产法》中有清晰严厉的规则,但是建筑安全事故成心瞒报、漏报,乃至隐秘不报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安全事故的记载申报准则形同虚设。要从根本上根绝这些违法乱纪现象,首先,需要补偿管理准则上的缝隙,经过社会各界一起监督的方法,促进施工企业树立安全事故记载布告制。其次,为完全根绝“私了”、“私赔”现象发生,安全事故中受害人的补偿额度需相应进步。最后,在安全事故申报中,如果有人员违规违法操作,一经发现,一概从严处理问责。这么才能真实树立起一套对国家担任对公民担任的安全事故申报准则。 6、运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科技技术 如今领先的通讯电子设备,施工监控体系,计算机科学技术不断增加的运用到建筑施工现场操作中。建筑企业运用这些领先的安全管理科技,能够进一步下降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7、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保养和检修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精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欢迎下载

精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欢迎下载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最新】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 (一)施工许可、企业和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安全监督登记书(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复印件) 5、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或一览表(复印件) 6、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 7、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 8、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无监理单位介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复印件) 9、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交费凭据(复印件)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 (三)目标管理 1、企业内部、总分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解的协议条款(复印件) 2、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复印件,封面应注明批准单位及生效日期) 3、安全责任目标分解表及考核表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 2、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 (五)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1、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汇总表 2、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表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 (六)安全检查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技术的分析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技术的分析 发表时间:2018-12-18T10:57:16.2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作者:张立恒 [导读] 摘要: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项庞杂的系统性工作,为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筑企业需要从自身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建筑企业的优势,运用合理的方法来提高企业自身的建筑安全管理水平。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昌 443000 摘要: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项庞杂的系统性工作,为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筑企业需要从自身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建筑企业的优势,运用合理的方法来提高企业自身的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本文主要针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的现场施工、技术创新和后期管理三个方面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措施 引言 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对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十分重要,建筑施工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制约建筑工程企业发展的一大问题。当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施工管理经验和模式。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环节,一些新的建筑材料的出现,新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也使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不断向前发展。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关系重大,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建筑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自身的行业位置乃至企业的兴衰。在建筑工程的施工环节,施工材料、施工设备、施工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这些因素都需要企业进行合理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才能实现。 第二,建筑施工性质特殊。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的种类、建筑的风格、建筑的规模各有不同,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受到天气的影响和制约,而施工过程中多种工种、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都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有条不紊地进行管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有序,达到预期的施工质量,降低施工的成本。 第三.当建筑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时,建筑施工的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装备也在不断更新和还贷,建筑施工工程可能和以前相比更加复杂,对于工程施工的要求也更高,这些都在无形中促使了建筑工程的施工水平不断提高。施工水平的提高需要更加精确的施工管理,因此,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基本问题。一般来说,对于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对建筑企业施工管理十分重要。通常来说,在对建筑企业进行施工安全管理时候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2.1从技术上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程序的复杂性。因为建筑工程工序复杂,种类繁多。所以在施工之前就要做好技术衔接工作。使整个施工现场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施工人员事先要将施工设计图纸查看一下,确保工程的任何细节之处不会出现问题。要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将一切影响施工进度的可能因素摒弃。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从技术上做好规划,施工管理者首先有安全管理意识,并引导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要确保整个施工流程人员到位,技术到位。 这样做能够保证每一道施工流程都在施工企业的合理掌握中,具备各项情况处理的应急预案。 2.2做好材料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目前,在施工市场上存在着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鱼目混珠的现象。对于建筑材料的安全管理,应该从材料的供应、采购、进场、分发几个方面来把控。在购进建筑材料时,购进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现场的材料不符合是经常遇到的事情。因此,必须要对建筑材料进行精确把控。对于建筑材料质量安全的把控应该从材料的质量标准、材料的性能、材料的施工等方面来进行。当建筑材料运到施工场地之后,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建筑材料的质量及时进行检验,如果材料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就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更换,并且材料在进入建筑施工工地之前,所应该具备的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材料都必须齐全,各种零件都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总之,只有对于建筑材料进行严密把控,才能避免劣质建筑材料混入施工过程中。 2.3做好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中的施工人员也对建筑工程施工具有重要作用,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直接决定了施工的质量、施工进度。因此,要着重加强对于建筑施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方面加强思想教育培训,让建筑施工人员意识到自身在建筑施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性意义,充分调动建筑施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专业层面,加强对于建筑施工人员的技术性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技术专业性。逐渐在建筑施工人员中强化安全和责任意识,避免因疏忽大意产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在建筑施工行业企业中,要做到权责分明,奖惩分明,有详细的建筑企业工程的施工准则。 2.4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安全工程是建筑企业必须要严把的生命线。对于建筑企业施工要牢牢树立安全意识,重点在预防阶段,建立相关的建筑企业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模式和准则,保证建筑企业的安全设施符合实际的工作要求。在对建筑企业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注重对建筑企业内的安全事故进行详细处理和分析,完善企业值班制度等等方面来加强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检查,来逐渐完善建筑企业内部的安全责任制度。在建立安全责任体系之后,相应的责任部门要及时检查,加强预防,发现问题早处理,从而防患于未然。 2.5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 (1)政府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对于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不能因为工程工期紧张等其他原因而忘记对工程进行安全监督,对此,政府必须严格重视对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督。它主要表现为:一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严格监督;二是加强对建筑设计的监督;三是加强对施工完成之后工程安全的监督。 (2)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从转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方式出发,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首先,企业要根据实际重新优化整合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的发展只有依靠完善、科学、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才能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其次,对企业内部秩序的建立要充分重视。企业的工作秩序是企业有序运行的关键,它能够最大程度保证企业的工作效率,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本规的主要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 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18 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容。 本规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格执行。 本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技术管理责任制 3.4 安全检查 3.5 安全教育 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7 安全标志 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9 应急预案 4 基坑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支护结构 4.3 土开挖 4.4 降排水 4.5 坑边荷载控制 4.6 基坑监测 4.7 应急处置 4.8 作业环境 5 脚手架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3 门式钢管脚手架 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6 满堂脚手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规划所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臵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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