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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2009-09-24 公告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滇池污染治理,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提高昆明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批复》(云财综〔2009〕28号)文件执行。即:在新规划未批准前,可先以昆明市政府上报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简本为依据,将征收范围调整为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锋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

二、征收标准

征收方式统一调整为按新建或扩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标准对新建项目是按征地面积计收)。其中:在原建筑物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容积率大于2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包含2)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包含1)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240

元/平方米征收;

(二)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征收;

(三)工业及其它用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

三、免收对象

(一)原面积内翻建;

(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

(三)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

(八)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九)移民安置、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拆迁安置房。

四、昆明市应进一步修定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使用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多头、多环节重复征收和随意减免以及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方案的平稳实施,切实对现代新昆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的管理办法出台后,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支 出。新办法规定,我 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并实行严格的 “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 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备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 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1998]14号、省物价局粤 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 [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 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 部分取消。根据粤价〔2009〕151 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 内企业免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湘价费〔2007〕51号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 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 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 代征。 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 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 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 1.0的规划容积率核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青岛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 (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的说明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的说明 来源:发布时间:浏览次数: 一、征收依据 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号’’。 二、征收办法 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定。 三、征收程序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或施工项目计划)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或施工项目计划)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或施工项目计划)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证(或施工项目计划)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附:《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工程计划处 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五、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或少缴多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按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郊区(于洪、东陵两区三环路以内的范围除外)、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明细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文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8-09-29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 暂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本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本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 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 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从 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以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为准)。 八、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本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燕房、良乡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征收。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由区发改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区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征收标准的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标准实施。 第四条本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2-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09-19 【实施日期】2002-09-01 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附件: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2-09-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京计投资字[2002]1792 号 执行日期:2002-09-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 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 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 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 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 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 OO 二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
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
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项目之外,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 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 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 住宅每平方米 160 元,非住宅每平方米 200 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 报市物价局审批, 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 标准。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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