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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对第一批示范小城镇试点市财

天津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对第一批示范小城镇试点市财

天津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对第一批示范小城镇试点市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66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9.13

【实施日期】2007.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对第一批示范小城镇试点市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7〕668号)

东丽、津南、武清区人民政府及各第一批试点单位:

为支持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2006年市发改委、市农委下达给示范小城镇第一批试点单位公益事业建设资金补助5000万元。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拟对第一批“三镇两村”示范小城镇试点单位使用市财政预算补助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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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4]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 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14〕58号) 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 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10年民间投资规模已达到2664亿元,居各投资主体首位,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仍然较低,迫切需要加快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

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尽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使民间资本成为产业发展、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超过46%。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在更大范围内加快发展。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优化结构,推动民间资本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外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税扶持和融资支持,营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各类载体和平台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四)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对民间资本依法开放;凡是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五)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鼓励直接投资河道治理,并可享有旅游经营权。鼓励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及热电联产项目建

王稳庄镇示范小城镇修祥规说明

天津西青区王稳庄镇修建性 详细规划说明书 一、规划背景 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小城镇及示范镇村规划工作,自2006年以来部署开展三批示范镇村规划建设示范工作。通过以华明镇为代表的示范镇村规划建设工作实践,表明只有把小城镇的规划搞好,才能搞好小城镇的建设。为了加快推进天津市城镇化进程,又开展了天津市第四批示范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王稳庄镇被列为天津市第四批示范小城镇。按照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挖掘地域自然、人文特色,发挥区位、资源优势,整合镇村布局,优化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营造生态宜居生活氛围,让农民享受现代城市文明。 二、规划位置及四至范围 项目区位于王稳庄镇域中部,津淄公路西侧,独流减河东侧,南至规划主干路,北至规划主干路,居住区规划用地90.9公顷。 三、现状概况 区域内现状大部分为荒地,地块较平整, 1、现状道路 本规划片区内现状无道路。 2、交通场站点设施 本规划片区内现状无交通“场、站、点”设施 四、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天津市西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J11250-2008《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津政函[2009]16号

五、规划构思 1、空间布局: 小区内住宅楼为南北向布置,中心为公建区,住宅楼向南北两端由低向高延伸,整体形成南北高,中间低的大空间布局,整体规划成大鹏展翅之态;同时南北两端分别采取中间高,四角低的布局,形成众星捧月之势,基地高低错落,形成丰富的城市轮廓线。其中住宅高度分别为11层,15层,18层,24层,28层及33层。 中心公建区的布置,以及与规划的地区公建轴的连接,在功能上不仅对现规划区形成了合理的服务半径,同时对今后整区的规划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道路(交通)系统: 小区主要机动车道路形成外环状,组团道路与主要道路形成环状连接,道路两侧设置地上停车位。小区内部沿主要路口方向由南至北为主要人形系统,实现了人车分流,并且形成大面积的中心绿地,使人与自然亲密结合。 小区主要入口分别设于规划路和规划外环路上,并结合配套设施,便于为居民提供服务。商业街和度假中心也分设了独立入口。 3、绿化系统: 组团中心“绿地毯”结合景观形成中央带状绿化公园。设置活动场地、各类构筑小品、迷你高尔夫等,铺以丰富的自然主题铺装,强化自然生态主题。 各居住组团的中心绿地联结成为一个网络化的绿化体系,并实现各组团享有绿化的均好性。 4、景观风格: 立面设计体现小区质朴、自然的风格,注重创造人性化的人居环境。重点处理沿街山墙的立面效果,丰富和美化城市景观。 六、规划布局 该区按“一心、两带”结构布局。 一心:系指公建核心。结合住区中心集中设立大型配套公建,为居民提供集会、休闲、购物等活动场所。 三带:系指社区绿化带。在各社区腹地内结合社区活动场地和生活环路位置连贯社区绿化环带,满足居民日常休闲锻炼的要求,布局注重均好性、便通性。 规划总用地90.9公顷,可建设用地69.3公顷,其中规划住宅用地45.9公顷,公建用地9.2公顷,道路用地8.3公顷,公共绿地5.9公顷。 项目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10.5万平米,其中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1.0万平米,公建建筑面积9.5万平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3.4万平米,容积率为1.6居住区建筑密度为13.4%,绿地率达到43.9%。 安置居住区规划总户数为13796户,居住人口为38628人。人口毛密度为557人/万平米,平均层数为20.2层,户均建筑面积为73.2平米,停车率80.0%。 (一)居住等级结构 安置区的居住等级结构分三级,即“1个住区、2个社区、8个组团” 住区设一处配套服务核心,集中布置大型综合商业、配套服务设施,社区间由绿

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天津市发改委

附件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 运价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为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市客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重要内容如下: 一、我市出租车基本情况 (一)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有出租汽车运营车辆31940辆,其中:企业运营的车辆25926辆,个体工商户运营车辆6014辆。全行业从业人员45496人,其中,第一从业驾驶员31940人,第二从业驾驶员13556人,双班从业率42.4%。 (二)价格情况 本市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经营,政府定价。现行运价执行以下标准: 1、基本租价。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下的车型,起步价为3公里8元,超过3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1.7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车型,起步价为2公里8元,超过2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2元。 2、候时费。各类车型的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

每5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 3、返程费。各类车型单程超过10公里以上部分,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 4、燃油附加费。各类车型每运次加收燃油附加1元。 (三)营运情况 1、运营情况。根据对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车辆、驾驶员的调查情况,我市出租汽车单车日均运营200公里,日均载客趟次19次,每车次平均乘距6.1公里,日均客运量33.1人次,月均运营天数27天。据对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单班运营车辆基本租价测算,2017年每车每月平均运营收入(不含燃油补贴)为8155元,平均运营成本为4366元。 2、燃油补贴情况。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2016年至2019年,我市出租汽车第一从业驾驶员每车每年补贴标准定为5500元、4829元、4382元和3935元;第二从业驾驶员补贴50%。 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必要性 (一)合理调整价格政策,回归出租汽车正确定位,是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全方式出行分担比例约为6.5%,机动化出行占比约为18%,高于其他主要城市。因此,合理调整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政策,通过价格机制形成出租车与公共交通之间的合理差价,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合理选

汉沽大田示范小城镇项目框架协议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示范小城镇项目投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管委会 天津市汉滨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二0 —年二月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示范小城镇项目 投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管委会 乙方: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天津市汉滨投资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汉沽区大田示范小城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本项目需获取的行政许可及支持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批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立项的批复、天津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影响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三)建设地点:汉沽区大田镇。 (四)建设周期:以甲方批准的乙方工程进度计划确定的标准工期时间为准,暂定为36个月。 项目建设范围: 1、还迁区及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占地面积为42.57公顷(合638.6亩),其中还迁住宅区占地32.77公顷,非经营性公建占地9.8 公顷,总投资约165641万元。 2、项目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总投资约131679万元。

3、项目区的绿化,总投资约3365万元。 3、以上数据仅为初步测算,实际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4、项目区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费用约为81,000万元。 二、合作方式 (一)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为上一条的建设范围所列内容,暂定 总投资约47.69亿(暂时按调整后容积率1.8计算,具体估算见附件1 )。 (二)本项目由丙方和乙方联合成立项目公司。丙方占项目公 司股权的40%,乙方占项目公司股权的60%。后期项目实施中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双方陆续出资本金。并且乙方保有按甲方出资额受让丙方所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的权力。 (三)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由甲方负责包干,除征地拆迁外的全部工程由乙方施工。项目建安工程费测算按天津市相关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及配套文件基础上取费,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信息参照施工当期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基准价和当期天津市有关文件进行调整计取。造价信息价格中未包括的,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天津市发改委调整规划条件,包括:调整项目概算,由原来的26.24亿调整到47.69亿。出让区的总体容积率调整到1.8以上;出让区原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住宅及配套商服用地性质;假日酒店21.65公顷调整为高档住宅区15 公顷,酒店6.65公顷。以及调整出让土地分块:原规划居住用地109.9 公顷(1648.5亩)分割成16块地出让,每块地6.87公顷(103亩), 建筑面积约12.4万平米。并负责协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 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3]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津财教〔2013〕66号) 市级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发〔2010〕46号),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从2013年起逐步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总体思路是:完善支持体系,健全投入机制;制定生均标准,体现办学差异;增设绩

效拨款,构建激励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生均拨款标准 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办法,依照“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执行,公用经费体现办学差异”的原则,制定在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实有人数和有关标准据实核定。具体做法: 一是确定基础标准。基于目前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考虑办学规模、生师比结构以及保持经费平稳增长等因素,分别确定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基础标准。 二是设置折算系数。根据目前在职人员经费的实际水平和不同专业类别的办学差异,按照学校设置在职人员经费折算系数,按照专业类别设置公用经费折算系数(见附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学生变化等因素,对生均拨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下列医疗设备和药品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 1.医疗机构采购爱克斯刀(x刀);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 3.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 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人。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 【法规类别】城乡建设【唯一标志】17083083 【全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 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为了规范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

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一)有章可循 规章制度是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的原则和指南,是项目管理执行和控制的基础。为规范、强化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的范围和深度,让建设单位人员掌握自身职责范围和权限,参建单位人员了解建设单位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二)有序可控 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和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和具体事务操作方式、次序。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对项目的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细化,明确责任部门和交接界面,做到部门各司其职,交接界面清晰,流程有序可控,尽量避免日常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三)有据可查 在明确管理流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项目管理有效载体(主要是管理表格),加强记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追溯机制。建设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工作管理资料,做到行为有记录,管理可追溯。其内容应包括业务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如有效文件目录、变更台帐,下发的各项通知、检查记录以及各部门协作记录、要求等。 (四)有事必管 建立作业分解和责任到人机制,建立职责范围分配表,明确管理范围和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加强日常落实,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奖优罚劣。 二、落实好相关技术标准 示范小城镇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一)落实住宅设计标准 小城镇项目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执行好相关技术规范,落实好住宅面积、采光等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结合农民的生活习惯特点进行设计,保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正常生活。 (二)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按照住宅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建节能设计标准,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住宅项目实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三步节能),2005年10月1日起,公共建筑实行节能50%的标准(二步节能)。示范小城镇建筑要继续严格按照我市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为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在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示范小城镇要继续坚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推广使用新型的墙体材料。 (四)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津财行政[2015]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5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间·天

天津西青区辛口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环境评估报告书

1、建设项目概况 天津市金晟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35.89亿元人民币,建设西青区辛口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本项目包括整治区、安置区和出让区,其中整治区总面积为96.01公顷,包括复垦区87.91公顷和整理区8.10公顷,安置区总用地面积133.73公顷,出让区总面积169.1公顷。本项目建设安置用房,同步实施土地整理及复垦工程,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区域耕地面积减少22.787公顷,由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协调平衡解决。 本项目安置区分为11个地块进行建设,其中9个地块为住宅用地,2个地块为公建用地;还迁住宅区规划总建筑面积97.67万m2,其中地上87.85万m2,地下9.82万m2,包括农民安置用房58.24万m2,非经营性公建7.73万m2,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用房21.88万m2。安置用房为220栋9-16层住宅楼,非经营性公建为菜市场、幼儿园、托老所、早点铺、便利店、居委会等居民生活配套用房,经营性公建全部为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用房。项目建成后可安置七个村的14587人,共5594户村民。项目居民住宅及配套公建冬季采暖由区外规划集中供热站解决,区内布置7座换热站。 本项目环保投资约355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99%,主要用于施工期扬尘与噪声防治措施;使用期公建设施噪声治理、油烟净化设施及含油废水隔油设施、固废暂存设施以及小区绿化建设等。项目计划2015年10月全部竣工。 辛口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地理位置优势非常突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总体规划》中的西青新城范畴内,通过该项目建设,本区域内的各种公用设施、道路、社区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将尽快得到完善,能够实现农民宅基地价值的显化和农民住宅的商品化、产权化,从而大幅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非劳动性所得,将从根本上提升该地区的文化底蕴并改变社会整体风貌。且本项目已经得到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用地取得了选址许可文件。综上,本项目选址适宜。 辛口镇是全市规划的示范小城镇之一,本项目即选址于该镇镇区,项目分为安置区和土地出让区两部分,其中安置区主要用于还迁居民住宅建设,土地出让区也是规划建设商品用房。项目建设符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和《天津市西青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中居住规划、打造宜居新城的要求和目标,与上述规划是相符合的。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管企业: 现将《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管企业所属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市管企业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区国资监管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区国资委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各单位筛选上报的员工持股试点原则上不超过1户。各相关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初步审核后的所属企业申报试点材料报至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确定5-10户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确定后,相关单位要组织好试点企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

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附件: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天津证监局 2017年4月1日 附件 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部署,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相关规定。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一是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

有关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屋建设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第六条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第七条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示范小城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编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维护村民利益的原则。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 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 《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1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2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4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 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天津站地区(0.29km2)套 划为4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影响区域按照《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监测及预测结果进行划分。 (八)、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片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功能区标准执行。 (九)、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按批准日期开始,有效期为5年。 在此期间如果有区域(包括交通干线)扩大、增加的管理需求,由 区、县环保部门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执行。原则上本文涉及的 区域划分类型不得更改。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机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 五、附加说明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1100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在示范小城镇建设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实力小镇、特色小镇、花园小镇,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结合供给侧改革,贯彻新的发展理念,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全面提升全市小城镇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增强小城镇核心竞争力和人口吸附能力,使我市小城镇更具实力、更具活力、更具特色,造福于民。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多年来,我市以示范小城镇为龙头,推进农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农业设施园区发展,农村“三区”建设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支撑;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项目、小巨人、楼宇经济、万企转型、众创空间以及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生动力。在示范小城镇基础上开展特色小镇建设,有利于实现人、地、钱、房各种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在全市范围内共建共有共享;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资源、资金,开放现有政策环境;有利于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从传统动力向新生动力驱动转变;从而促进我市城乡各类资源合理流动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异,实现一体化发展。 (二)目标要求。力争到2020年,创建10个实力小镇,20个市级特色小镇,上述30个小镇达到花园小镇建设标准,每个区因地制宜自主创建2到3个区级特色小镇。实力小镇以整建制街镇辖域范围进行考核,GDP要超200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要超40亿元;特色小镇可以

考虑以特色街区为考核单位,一个特色小镇可以有几个特色街区,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除外),信息经济、金融、旅游和历史传统产业的特色小镇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3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旅游特色小镇应参照结合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有关内容进行建设;花园小镇要实行城镇全面精细化网格化管理,有条件的街镇要建立智慧共享平台,成为智慧小镇,以风景美、街区美、功能美、生态美、生活美、风尚美为建设内容,居住社区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要达到100%,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要达到100%。 (三)产业定位。特色小镇产业,要结合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产业发展方向,立足打造十大先进制造产业集群,围绕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市特色文化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为导向,聚焦互联网智能制造、信息经济、生态农业、节能环保、民俗文化、电子商务、高端旅游、食品安全、健康养老等民生领域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重点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体制机制灵活、兼具旅游与社区功能的专业特色小镇。 (四)规划引领。实力小镇要以推进产业集聚、高端高质、市场连接、历史传承等方面为发展重点,经济实力要强、功能集成完善、示范效应明显,具有独特发展魅力;特色小镇要在现代产业、民俗文化、生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 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为了规范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一)有章可循 规章制度是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的原则和指南,是项目管理执行和控制的基础。为规范、强化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的范围和深度,让建设单位人员掌握自身职责范围和权限,参建单位人员了解建设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

不 津发改价管〔2叭1〕1467号 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有关一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一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11] 261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匆一‘“口一几 一、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区外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招补响电网企抢增加的为电成本,通过调整电,力销售价格子以疏导 按照国家《可一再生能源法》和《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仆摊管理试行一办成一》有关规定,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生立 )以令l、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原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干一反时

0.8分钱。 三、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1分钱,用于解决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及电网建设投资还本付息等一、刁题 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拟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一根据国家一[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后实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六、关于我市部分区、县一的综合夏售电价另行下达。 七、以上电价一调整自2011年一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 八、电网企业对电价调整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洲安排。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价亘传解释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电力用户的服务承诺。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各级工商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权照国家政策刘」足,一认真做好本系统电力用户的岁传一解释工作;各邵、一了、企一业。一要努力消化电力提价的影响。 九、各级价格主管邵门一要密一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件一,讨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子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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