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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3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通用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133

2 /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特种作业人员经劳资教育室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报作业队班子批准,经体检合格的正式职工担任。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权力机关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国家权力机关颁发的操作合格证,上岗前需经所在作业队再次进行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在作业队办理上岗认可手续后方准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用防护用品,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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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8.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建筑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用人项目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二、项目应聘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五、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的都要进行体检。 七、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持有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规范上岗前培训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通过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招聘派遣至我矿的从业人员。 二、录取人员要按照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制定的培训计划及有关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内容除执行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外,还必须包括劳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派遣至我矿的从业人员要进行矿内“三级教育”培训,具体如下: (一)总体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培训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要求和行业标准,对新招聘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由不了解到了角,由不熟悉到熟悉,由不熟练到熟练,分别由矿级、科(队)

级和现场培训三个层次进行组织培训,层层落实,环环紧扣,循循善诱,将企业从业人员塑造成安全意识强,自保能力强,业务过硬,能独立从事本职岗位工作的有良好组织、纪律和安全业务素养的队伍,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三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 1、一级安全培训 (1)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要求,对新招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通过一级培训使职工了解煤矿及企业的整体生产、安全情况,了解生产工艺,煤矿基本安全常识,入井须知,使职工具备基本安全素质和素养,能够安全地从事井下现场作业。 (2)矿级安全培训主要由矿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时间为10天72小时。 (3)其主要培训对象为矿各队组新招收的从业人员,具体培训依据培训教案、教程进行安排,主要培训内容包括: ①集团及矿基本概况、井下生产现状及入井安全注意事项等; ②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思想及理念要求等; ③矿内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等; ④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等; ⑤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一通三防、运输、五大自然灾害基本常识及预防措施)等; ⑥事故案例录像带;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项目安全生产,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2、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

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项目部根据本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操作证书复印件等),并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培训、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有效。 2、安质等部门对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证书有效率。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180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正式样本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 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 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 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 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 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

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编号:SM-ZD-40527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资格证书自行作废。 培训内容按煤矿安全监察局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安全培训科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单位要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通知,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安全培训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拿不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种作业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 Name of an enterprise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起重机械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2、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2、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以下相关部门负责与政府培训、考核、发证机关联系办理。 3、作业队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作业班组根据本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操作证书复印件等),并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培训、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规范项目部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指挥部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电梯司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司机、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瓦斯检测员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并持有合格证。各种有效证件要按规定,按期到有关部门审核。现场特殊工种人员应挂牌持证(复印件)上岗。 4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台帐, 保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备案。 5每个月定期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持证上岗工作,按规定对其施工队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工作。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年龄满18周岁; 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隧道、桥梁施工、路基施工的基本安全知识;

⑷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⑸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7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0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11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复审内容为: ①健康检查; ②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③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④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 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 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 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4.5、压力容器作业 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 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行为,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法规及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标段从事各种施工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各队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队、工班认真履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责。 第二章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五条、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本工程特种作业的范围: (1)爆破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拉伸、弯曲成型作业。 (3)电工作业。 (4)大型模板安装、拆模作业。 (5)特种机械、电器设备作业。 (6)机械吊安装、拆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

劳动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劳动作业人员培训 制度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落实北京市住建委、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要求,提高企业员工专业知识技能,规范员工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培训内容 ㈠安全法规教育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2、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㈡安全知识教育 1、本企业一般生产技术知识。 2、一般安全技术知识。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㈢安全技能教育 ①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 ②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 ③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 ㈣安全思想教育 1、思想教育。 2、纪律教育。 ㈤本企业、本工程或本单位作业的特殊施工环境安全危险源及采

取安全防范的措施 ㈥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二、培训分类及方法 ㈠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由公司年初集中组织,每年一次。 ㈡基层单位的一般管理人员,根据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自行组织。 ㈢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外施人员)都必须进行企业(公司、厂)、工地(项目工程现场、车间)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㈣特殊工种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这些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㈤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 ㈥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 ㈦职业健康教育 ㈧工人应知应会考核 三、培训实施 ㈠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组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劳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doc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 济效益,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规范管理,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特制定以下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工种 1、电工 2、架子工 3、爆破工 4、机械操作工(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等) 5、电(气)焊工 6、起重工 7、司炉工 8、塔吊司机 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

10、处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1、信号指挥 12、厂内(施工现场)车辆驾驶 13、起重机械拆装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120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领取上岗操作证后,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学习、考核复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还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4、及时组织每年到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到公司指定部门进行

培训和复审。 5、每年按规定安排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 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四、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1、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该花名册必须是本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复审 时间及从事本工作时间等,备注中还要记录该人员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等内容。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市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上岗;原证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放施工,以备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特种岗位原则上须持证上岗,特殊情况需无证员工从事特殊作业时,由公司办理申报手续,员工按要求参加劳动或安监部门组织的学习和考试,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3.2持证在岗员工除定期接受劳动或安监部门的复审外,公司安全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持证在岗员工进行业务素质和技能考核。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由公司申请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由公司报销。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 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5.5连续两次内部考核不达标者。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制度 第一章特种设备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电器(气)设备、起重运输设备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用和运行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条根据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时,落实专人限期解决。 第三条依据国家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切合实际的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使用)规程、注意事项,落实管理负责制及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台帐。 第五条根据不同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用途,定期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安全保护、防护装臵和一切附属件的齐全、完整、灵敏、有效。 第二章特种作业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GB5306-85),切实做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无妨碍从事工种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其从事作业的范围和等级应与证件所规定的操作项目符合。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第十条认真执行本单位内制定的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第十一条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持证复审规定,按限期进行复审,凡超过时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从事原岗位(工种)作业。 第三章操作规程 一、电动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1)启动前,检查机械各部位螺栓,夹板有无松动,砂轮有无裂纹防护罩是否牢固。 (2)工作时,带上防护眼镜,操作者站立砂轮侧面,禁止站立砂轮对面。 (3)砂轮不圆,过薄或因磨损过多而露出夹板边缘不到25毫米时,应调换新砂轮,否则禁止使用。 (4)砂轮机只允许磨钢铁等黑金属的小工件,而不准磨软有色金属,非金属等大工件,更不准磨有振动的小件。 (5)磨工件时,应使工件缓慢地接近砂轮,不准用力过猛或撞击 (6)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并清扫干净。 二、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 (1)持有电气焊操作证者,方可进行操作。 (2)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戴有色护目镜。焊接前,必须严格检查气焊所用的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氧气表,

特种作业与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编号:SM-ZD-50914 特种作业与特殊岗位人员 持证上岗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特种作业与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要求如下: 一、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号文接受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项目部安质部将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登记。如电工、电焊工、设备驾驶员、架子工等等。 二、特殊工种职责 1、电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2)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

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5)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电焊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 (2)焊接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帽、焊工手套、电焊面罩等),敲焊渣时戴好平光眼镜。 (3)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除,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4)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doc

10、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龙口市润新小学 2016年2月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服务人员培训,保障学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培训时间: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每学期至少2次。 四、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还要学习与本岗位相关的卫生习惯及操作程序,使从业人员能熟练地掌握食堂各环节的操作流程。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六:考核结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从业培训及考试,不参与者或考试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处理。 2010年环保工程师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限值 我国关于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限值 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2002年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还有国家军用标准《超短波辐射作业区安全限值》(GJB1002-90)、《水面舰艇磁场对人体作用安全限值》(GJB2779-96)等。 1、《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此标准在制定时,参考了职业卫生标准,同时又扩大了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范围,其中对青少年、儿童进行了神经行为功能和某些临床化验指标的观察,并做了动物实验。基于这些基础,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两级,见表5-4-7。在标准中,规定了安全区和中间区。 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为确保本公司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公司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公司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doc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对员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及法制水平,使员工自觉遵守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保证项目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工程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总监)、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即必须参加规定课时和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年度考核,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件(三类人员证)上岗。 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对转场和变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转场和变换工种的安全教育。

二、安全教育形式 项目部安全教育分为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两级教育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三种形式。 三、项目部安全教育 由项目部办公室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教育等,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法制观念和要求。 2、业主和局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 3、工程项目施工特点、重大危险源(风险)的识别分布及主要管理和技术控制措施。 4、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纪律及文明施工要求。 5、项目应急救援预案基本内容和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 安全培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安全领导审批,按计划实施,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职责

(1)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2)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 (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维修工); (2)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检验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4)电焊、气割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龄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807-8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

(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2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操作作业、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十一大工种。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矿每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理论抽考。考试不及格的,到培训学校学习。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到工资科待岗。

考试内容为培训学校下发的《淮北矿业特种作业题库》。 考试时间为每场40分钟,140题,80分及格,90分以上每增加1分奖励50元。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二)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五)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政正职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送训、复查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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