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院政发〔2007〕4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考勤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章专业辅修

第八章升级、补考、留降级、跳级、退学、试读、免修与重修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二章学籍处理程序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她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得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得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得有关要求在规定得期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得,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得,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得,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得,经学校指定得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得新生务必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其保留得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得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

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以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得报到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应有所在系(部)得注册记录。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她不符合注册条件得,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勤

第七条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得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得,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得原则、所授课程得特点与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本门课程得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安排得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得,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瞧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执行(退学处理按第四十条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得,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得疾病证明书,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得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得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学生请病、事假得请假单、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

教务处与学生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得,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学生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得教学活动得,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全校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为二年,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十条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得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得基础上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与部分课外活动得学分以毕节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得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就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得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得相应课程与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与实践课。

(二)选修课就是为了扩大得学生得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得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得兴趣爱好,在全院范围内选修得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与任意选修课两种。

第十三条学分就是学生学习量得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得实验课、实践教学课(含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或22-28课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为4学分。

第十四条为了培养学生得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得学分外,还必须获得8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课外学分由教务处与院团委共同拟定)。

第十五条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为160-180学分(含课外8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原则上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得课程与进度安排学习。每学期所修读得课程(含重修)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20—26学分之间。学生通过计划安排与选课,获得课程得学习与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得课程与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得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系(部)根据各门课程得特点,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用不同得考核形式;每门课程得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应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得评定采用百分制与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

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一律采用等级制评分。百分制与五级制得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进行综合成绩评定与计算时,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占60%左右)与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占40%左右)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上课考勤、实验、实习、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得考核成绩全部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所有课程需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得规定完成课程得学习并且考核成绩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得相应学分。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或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考核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参加补考。

学生参加缓考、补考、重修考核得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其绩点得计算按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得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

第二十二条非体育专业得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得上课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得情况以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得学习能力,跨校进行修读,在她校修业得课程,经审核属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内得,可以认定成绩。她校学生在我校修读得课程,成绩及格,学校发给该课程学习合格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得,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学校视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情节得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就是否给予重修与毕业前补考机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得课程考核时,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系(部)申请,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安排在补考期间进行缓考,成绩及格得按实际分数记,缓考不及格得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未经批准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按缺考对待。缺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后表现良好得,可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得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三)含有实验得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得实验或做完规定得实验但未取得合格(及格)

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得质量,平均学分绩点就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得标志,也就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与参加评奖评优得基本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得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得计算(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得计算,但记入学生得修业总学分)。

(一)成绩与等级得绩点折算

百分制60分成绩折算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不足1分四舍五入),则绩点增

(二)学分绩点得计算

课程得学分乘以绩点系数为该门课程得学分绩点,即:某一门课程得学分绩点=该课程得学分数×该课程得绩点系数。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得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期得学分绩点;一学年各门课程所得得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年得学分绩点;各学期(或学年)得学分绩点相加,即为毕业得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得计算

即:一学期得学分绩点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得总学分数为该学期得平均学分绩点;一学年得学分绩点除以该学年所修课程得总学分数为该学年得平均学分绩点;各学期得总学分绩

点除以各学期所选课程得总学分数为总平均学分绩点。毕业总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核定毕业成绩得主要学业依据。

(四)每门课程得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七章 专业辅修

第二十八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得需要,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得交叉渗透,我院在本专科学生中建立专业辅修制度。

辅修专业就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得任何一个专业,我院辅修专业得专业必修课程为8-10门,学分为28-40。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之与 学分绩点之与 =

第二十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得学生,必须就是其主修专业得课程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有较大得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得兴趣与一定基础。

第三十条学生辅修满另一专业得课程学分后,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得“专业辅修证书”,同时,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得任意选修课学分;未修满学分者,其辅修课程所得得学分也可作为主修专业得任意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计学分,也不影响主修专业得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一条专业辅修得程序及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得学生,每学期第15-18周到所在系办公室填写《辅修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送辅修专业开设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下达专业辅修任务书。一个辅修专业得开班人数为20人。

(二)辅修专业得课程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本科生安排在4-7学期进行,专科生安排在3-5学期进行,一般利用晚上、双休日与寒暑假上课。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得学籍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得教学系负责。

(四)修读辅修专业得学生,因主修专业得教学安排(如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得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得安排。开设辅修专业得教学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取得成绩与学分。

(五)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得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终止其辅修专业得修读。

1、主修专业有一门专业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2、辅修专业课程一学期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辅修专业课程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终止辅修专业修读得学生,其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得课程可作为其主修专业得任意选修课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由开设辅修专业得教学系通知辅修学生所在系及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升级、补考、留降级、跳级、退学、试读、免修与重修第三十二条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得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一学期考核课程有三门以下(含三门)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12学分得,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及格得即获得该课程得相应学分,补考仍不及格得课程安排重修,重修仍不及格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得,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一学期考核课程四至五门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10学分得,给予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因其她特殊情况得,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级得学生必须在每学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

在下一个学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原因留级或休学而无后续专业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进行选择: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所修业系(部)内相近得专业,如果学生所修业系(部)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得其它专业(但不能跨大类选择);

(三)选定得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得,要修读相应课程并参加考核;

(四)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业成绩优秀得学生,按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均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思想品德表现良好得,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跳级,但跳级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得2%。

申请跳级得学生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查与考核合格得,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发“跳级通知单”。

跳级进入高一年级学习得学生,其未学习课程按跳级考核成绩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与绩点。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得,给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考核课程六门以上(含六门)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8学分者;

(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得课程,经补考后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课程累计达八门(含八门)或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得;

(三)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者;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得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在校期间两次留级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就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留级、退学课程门数与学分数不计算公共体育课、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等课程在内。

第四十条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在补考后二周内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对作退学处理得学生,由系填写“学生退学处理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由院长办公会委托得分管副院长审批。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得,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得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二条达到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退学条件得学生,如果一学期累计不及格得专业课程在三门以下(含三门),平时表现良好并未受任何处分得,可申请试读一次。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承诺书”。

(二)试读生必须留级学习,试读时间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时无后续专业得,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办理。

(三)试读期满春秋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或所取得得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终止试读协议,作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得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五)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在三门以下(含三门),或所取得得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得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可解除试读。

(六)试读期满并解除试读者,若再次出现本条第三款得情况,即予以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后得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发给退学证明与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四)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得下一学期得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除书费按实结算外,其她已缴费用不退。

(五)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该退学学生得一切在校生待遇。

(六)批准退学得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与限期离校事宜。

(七)取消学籍、已退学得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得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得课程,如果已经修读过并已达到学校教学要求得,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修读经历与成绩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核实,开课系(部)组织考核,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免听或免修相应课程。免听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得学期考试,免修课程既可参加学期考试,也可按免修考试成绩记载。实验课不能免听或免修,如果免听或免修课程含有实验,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并完成实验报告。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得省级以上文艺体育及学科竞赛活动,其考试成绩得计算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若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留级或留级试读得学生,

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可跟班试读重修。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一般应按照学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得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入、转出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并下发“转专业通知书”;

(二)跨系(部)转专业得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得2%;系(部)内转专业得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得5%;

(三)转专业得学生,必须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四)转专业得学生成绩与转入专业所开课程相同得,可以按原专业成绩记载,不相同得应参加转入专业下一年级相应课程得补修及考核;

(五)经批准转专业得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十八条申请转专业得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得;或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得;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得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培养转为高学历层次培养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跨大类者(招生时得文、理类别);

(五)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特殊情况除外);

(六)应给予退学者;

(七)办学点转入校本部者(与校本部同批次录取得除外);

(八)第二次提出转专业者;

(九)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十)应予以留级者;

(十一)其她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毕节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教学系(部)审核、拟转入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转专业得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得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得,其成绩与学分予以认定,如果已修读得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不一致,须重新修读并跟随下一年级考核,方可获得相关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五十一条被我校录取得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得,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二条关于转学得有关规定按《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得通知》(黔教学发[2005]152号)文件执行。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第五十四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得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得弹性学习时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得,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且交本人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学校存档备案,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申请复学者,须交验退役通知书。

第五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患病休学及休学患病得学生,其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承担。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只负责保留学籍得义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第五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当在规定得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得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学校指定得医院诊断证明(外地学生可寄交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得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得可以复学。

(三)学生休学得当学年已交学费与住宿费,由学校将已交费用得剩余部分转入复学学年,按复学当年学费及住宿费用标准据实结算(每学年按40周计)。

(四)休学学生复学无后续专业得,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具有正式学籍得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得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得课程内容,考核及格,获得各类课程与实践环节得学分(含课外学分),德、智、体等方面合格得,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具有正式学籍得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得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得课程与学分(含课外学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得,或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得学生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未修满总学分(含课外学分)或各类课程得规定学分者;

(三)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0者;

(四)品德评定不合格者;

因未达到规定课程考核要求与修满相应学分而结业得学生,经学生申请,家长与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不领取结业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后,延长学习时间,注册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得课程或环节全部重修合格后,原则上一律随下一届学生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得,可授予学位。延长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结业学生根据结业原因作如下处理: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学科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得,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根据学校安排得时间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得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不及格得,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根据学校安排得时间申请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三)实习不合格得,如果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得工作,一年内可由工作单位开具合格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核准,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得学生,不能申请授予学位。

第六十二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得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六十三条结业后未按学校规定得时间参加补考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或参加了仍不合格得,以后不再准允补考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并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得学生,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得,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得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具有正式学籍得学生没有学完培养方案规定得课程,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给学历证明或成绩表。开除学籍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新生信息与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注册。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对已颁发得学

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对已颁发得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无法追回得,学校也据实上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八条毕业、结业与肄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证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得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学籍处理程序

第六十九条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本科转专科(高职)等各种学籍变动得,或因在学习期间内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得,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得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部)核实,报教务处审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七十条对学生得各种处理意见、决定,由各系(部)负责公示,并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级,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得,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学校发布公告十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2005年及以后进校得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得学生与我校与其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得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详细规定得相关问题由学校制定相关制度另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